王 艳,陈思颖
(西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2014 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1]针对这一政策指引,学界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开展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近年来,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研究成果丰硕,主要聚焦于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两个方面。
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理论性研究,马晓玲[2]、张会龙[3]探讨了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曹爱军[4]在界定民族互嵌式社区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该类社区应以社会融合和族际整合为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李修远[5]提出要在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中把握各民族成员的集体认同要素。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实践性研究,杨军等[6]提出城市多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从党的全面领导、民族政策、经济建设、民族团结教育等方面出发,探索治理的实践经验。刘莹等[7]从居住、交往和心理空间三个维度着手,创新探索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蒋慧等[8]基于南宁市中华中路社区的治理实践,探究构建新时代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长效运作机制。黄晓通等[9]从空间历史—空间形态—空间体验三个维度探索创新城市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史诗悦[10]基于鸡鸣山社区的个案探究,从资产为本的视角出发,认为城市互嵌式社区治理要实现善治就要充分发挥政治、物质、组织和文化资产的机制作用。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国内学界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开展了较为热烈而严谨的研究,也取得了丰富多元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研究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一,关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研究多聚焦于城市社区,而较少关注村级社区。其二,部分学者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的治理视角,从政治、空间、经济和文化等几个维度,较为分散和割裂地探究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问题。其三,部分学者虽然基于“融入式”的治理视角,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与“共同体”理论结合起来研究,只是从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等维度进行单独分析,并没有深刻把握和探究治理内涵、治理要素和治理逻辑,建构的社区治理模式较为分散、片面的。
因此,本文选取民族互嵌式社区——云南省兰坪县永福社区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分析探究永福社区“嵌入式”治理的现实困境。根据“嵌入式”治理的现实困境,基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治理要素和治理逻辑,建构价值目标—治理主体—治理规范—利益保障四个子共同体,继而建构民族互嵌式社区“嵌入式”—“融入式”治理模式,以寻求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模式由“嵌入式”向“融入式”转变的实践路径,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互嵌”。这既是回应民族地区基层治理复杂性、综合性和敏感性问题的创新举措,也是提升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永福社区位于云南省兰坪县兔峨乡兔峨街,该社区居住着傈僳族、白族、怒族、汉族、彝族、布依族、独龙族以及纳西族等众多民族,永福社区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社区。从居住互嵌方面来看,永福社区是怒江州最大的集镇安置点之一,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共设置了三个小区——金域、金穗、金江,集中修建了29栋居民楼,容纳了从兰坪县兔峨乡66个自然村中搬迁而来的5 788名居民。从心理互嵌方面来看,永福社区组建了由多民族社区居民构成的“暖心”志愿服务队、“爱心食堂”等,通过多民族社区居民构成的社区组织为较为弱势的社区居民提供物质救助和精神援助。从文化互嵌方面来看,永福社区通过建立村史馆定期宣扬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其中包含各民族的服饰文化、祭祀文化以及传统习俗和节日等,如怒族的传统节日—悄间节和普米族传统民居的介绍。永福社区的各民族居民在空间、心理和文化等方面的不断碰撞使永福社区形成了交流、交往、交融的民族互嵌格局。
1.治理目标嵌入
民族互嵌式社区不仅是各民族群众空间层面的居住场所,还是各民族群众精神家园的重要归属。民族互嵌式社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杂居的生活空间,各民族群众在秉持平等交往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物质交换和情感交流的空间载体[11]。因此,增强和健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推进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建设进程,不仅有助于促进各民族群众和谐相处、守望相助和平等团结,还有益于增强各民族群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实现各民族进步和繁荣。
具体来说,永福社区治理的价值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有助于巩固团结稳定的民族关系。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包含着治理主体、治理制度和治理方式等子系统。子系统的运行需要各民族居民共同协同参与。永福社区以社区工作人员和党员为主要力量,引领带动各民族居民成立暖心服务队,为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提供需求服务。各民族居民在协同参与的过程中,促进了知识技能、物质资料、思想观念和传统文化等要素的交换互动,最终推动各民族居民的深入交往和深度融合。第二,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有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永福社区开展社区“一带二联三议”的自治活动和健身运动、民族歌舞等社区文化活动,通过“用心”自治和“融心”文化增强各民族居民对于中华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提升自身的安全感、归属感、认同感和幸福感。第三,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有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永福社区通过创建“红心”“融心”“连心”“暖心”“用心”支部,提升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能力的提高和治理体系的健全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民族居民在多方面平等享有应有的权利。各民族居民在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过程中,容易激发自身对于理想的追求,从而开拓发展思路和创新发展方法,最终促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
2.治理主体嵌入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既离不开外部嵌入主体,也离不开内生性治理主体,二者相辅相成。永福社区的内生治理主体主要包括由居民投票选举的社区干部、自发成立的自治组织、致富能人、退伍军人和普通社区居民等,永福社区的内生性治理力量较为薄弱。第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共9名,其中初中学历的4人,大专文化4人,大学本科1人,学历水平相较中部、东部地区的干部来说偏低。社区干部作为社区治理的主导内生力量,学历水平的高低将会影响其治理能力,从而影响社区整体的治理效果。第二,在150 名受访居民中,有77.3%的居民的学历水平为初中及初中以下。社区居民作为内生性治理主体的核心力量,较低的学历水平不仅会限制居民对于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认知,还会影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
国家和政府为解决内生性治理主体的意识观念和能力水平较为滞后的突出性问题,陆续启动“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和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及驻村工作队等项目。通过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和事业心、责任感强的人员嵌入基层治理。其中,外部嵌入力量包括驻村干部、挂联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主体。关于外部嵌入主体,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永福社区既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还是农村社区,因此所配备的工作队被称为驻点工作队。队伍共配备五名驻点干部,其中包括1 名驻点第一书记,4 名工作人员。另外,永福社区还配备了1 名挂联领导,兰坪县组织部部长直接挂联永福社区①。学历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外部力量嵌入,扩充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人才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业治理人才不足的问题,为社区治理提供了人力资源和人才保障。
3.治理规范嵌入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三种。其中正式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按照规范化的程序人为制定,需要借助国家权威的强制性来保证执行效果[1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正式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准正式制度属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中间地带”,该制度是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共同作用的产物,是国家权力赋权与监督下的具有一定自主权利的自治规范,村规民约是准正式制度的典型代表;非正式制度产生于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交往之中,主要包括传统风俗、伦理规范和既定惯例等。
正式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需要依靠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国家权力相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来说是一种外源性力量,由此可知,正式制度具有外部嵌入性。在永福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可知,虽然没有专门的国家法律和政策来指导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工作,但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与城市社区治理具有同质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设定了基本的制度性框架,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国家级政策规定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宏观方向和总体任务。《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怒江州“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地方性政策指明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具体任务和治理细节。准正式制度作为“官治”和“民治”的重要载体[13],也具备一定的外部嵌入性。村规民约是准正式规范的典型代表,被视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永福社区作为农村社区,所制定的自治规范为《永福社区居民公约》,该规范的制定结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民间习惯法,使其兼具了硬性治理与柔性治理的特点。正式制度与准正式制度两类规范的嵌入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和规范保障。
4.治理资源嵌入
永福社区不仅属于多民族互嵌式社区,还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作为国家政策的产物,大量资源集中嵌入社区。在居民就业方面,永福社区为解决居民就业问题,成立了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稳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创业就业服务站,开展就业帮扶工作。除此之外,领导小组建立了帮扶企业与劳动力之间的供需平台,不仅为外出务工居民提供就业信息和咨询服务,还提供岗前吃、住、培训等“一站式”沟通对接服务。为解决不想外出务工居民的就业问题,永福社区引进红米种植、贵足鞋业等,预计带动五十余名居民就业。为解决残障人士、五保户的就业问题,永福社区和帮扶企业共同提供了保洁员、生态护林员和治安巡逻员等公益性岗位,实现这类群体的就业增收,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在就业技能培训方面,兰坪县人社局组织开展家政服务、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和芒果栽培等技能培训,接受过培训的居民共490 人。通过就业技能的培训,不仅提升了居民就业创业的信心,增强了居民的就业能力,还有助于激发其内生性动力。
在经济补贴方面,永福社区基于低保户、五保户和残疾人士等保障救助政策,精准锁定兜底保障对象。另外,永福社区积极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作用,对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22 年,永福社区临时救助共44 户,发放救助资金十万余元,并为需要援助的社区居民发放应急大米。
在集体经济方面,永福社区的集体经济主要包括两项:投资兰坪县光伏电站的收益和社区76间铺面收益。永福社区将集体经济的收益资金注入到其他集体经济项目中,拓宽社区集体经济渠道。另外,永福社区的微菜园项目在“携手兴乡村”结对帮扶下成功启动,常住社区居民通过报名、抽签的方式租赁土地。微菜园项目不仅延续了搬迁群众的土地情结,还有效降低了社区居民的生活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区居民的收入水平。
“嵌入式”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人才缺失、资源不足和制度失效等问题,但是也出现了外部嵌入力量成为治理中心而内生性治理主体被边缘化、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嵌入而弱化了非正式制度的柔性效用、宏观治理价值目标的嵌入未转化为社区居民的内在意识和高度依赖外部嵌入资源而忽略了内生性治理资源的使用等现实问题。
1.外部嵌入力量成为治理中心而内生治理主体逐渐边缘化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力量由外部嵌入主体和内生性治理主体构成。外部嵌入主体不仅能够解决内生性治理主体素质能力不足、血缘人情困扰等问题,还能为内生性治理主体提供治理经验和学习机会。内生性治理主体能够弥补外嵌治理主体对于治理场域的“陌生化”问题,根据实际治理情境将政策具体化、落地化。
随着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外部嵌入主体逐渐成为主导力量。根源在于大部分外嵌治理主体的学历水平较高和专业能力较强,在社区治理中担任关键职务和承担主要任务;并且在进入社区治理场域时,都带有一定数量的项目资金或肩负传达上级政策命令的任务,这些原因使其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而社区干部和社区各民族居民逐渐被边缘化。长期依靠外嵌性治理主体,边缘化内生性治理主体具有较大的隐患,因为外嵌治理主体的服务期限具有时间限制,一旦外嵌治理主体不再援助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治理就会面临失序的风险。
2.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嵌入而弱化了非正式制度的柔性效用
正式制度是指导和规范全国基层治理工作的关键,具有宏观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村规民约为主要代表的准正式制度,大部分内容均来源于国家和政府提供的样板范式,仅有部分内容来自基层实践。因此,准正式制度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正式制度和准正式制度的部分内容是由国家宏观层面制定。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指导和规范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首先,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具备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部分争端既可以选择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解决,也可以选择村规民约或伦理规范去约束化解。由于正式制度和准正式制度的强制约束力能够为矛盾争端的处理提供有力保障,不会出现无疾而终的现象。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对于治理行为的规范将会优先考虑选择硬性约束,而弱化了以传统习俗、日常惯例和伦理规范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的应用。其次,正式制度和准正式制度的权威性能够有助于快速解决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矛盾争端。正式制度和准正式制度具有固定化、条文化的属性,治理主体能够理性依据制度条文迅速处理矛盾争端。而非正式制度作为不成文的治理规范,在选用的时候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影响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治理主体在解决矛盾争端时,往往优先选用正式制度或准正式制度。
3.宏观治理价值目标的嵌入未转化为社区居民的内在意识
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在共同生活中促进各族群众加深了解、增进感情。”[14]2019年,《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强调“要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15]。
民族互嵌式社区作为促进民族关系的重要载体,国家和政府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关注。国家和政府从宏观层面阐释了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构建民族互嵌的结构空间,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化促进民族关系。然而,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进程中,国家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政策指引和号召,并未完全转化为社区各民族居民的内在意识。首先,社区各民族居民由于素质文化较低,无法理解社区治理目标的深刻内涵,对于社区治理的了解仅停留在社区干部的口头宣传。其次,虽然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价值目标十分清晰,但是实现目标的行动过程较为模糊抽象,即如何营造这种环境?如何促进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居民难以理解社区治理的真实蕴意,难以将治理价值目标转化为内在意识,从而可能会限制各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认知和行动。
4.高度依赖外部嵌入资源而忽略了内生性治理资源的使用
治理资源是完成治理任务的重要保障。治理资源由外部嵌入性资源和内生性资源共同构成。由于外部嵌入资源在供给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16],因此,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应基于现实需要,将获取治理资源的途径由外部获取转向内部发掘,激发、挖掘内生性治理资源。
由于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族地区基层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多,外部嵌入资源已经成为了民族地区基层发展的主要来源。外部治理资源的不断嵌入,导致民族互嵌式社区干部愈发重视发展资金的获取,使得保障外部资金供给成为治理工作的头等大事。社区干部对于外部嵌入资源的持续重视导致了对内生性资源的忽视。而且随着外部嵌入资源的不断进入,社区治理愈发依赖外部性资源,致使激发和挖掘内生性资源的积极性和意识随之大幅降低。除此之外,内生性治理资源具有地缘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更加贴合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实际需求。而且高度依赖外部嵌入资源而忽略内生性资源,将会提高社区治理的成本,使社区治理缺乏灵活度,所以需要重视内生性资源的开发与运用。
卡尔·波兰尼首次提出“嵌入”概念,并将其应用于经济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分析[17]。国内学者在社科领域应用“嵌入”概念,旨在解释双方或多方相互衔接和互动的过程[18],并将其延伸应用于多领域研究,如“嵌入式治理”“嵌入式党建”和“嵌入式教育”等。关于“嵌入式治理”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行为主体受到社会、文化、政治和认知等结构化因素的强力影响后,嵌入社区治理[19],表明“嵌入式”治理是一种被动化、刚性化和结构化的治理模式。根据上述永福社区的治理实践可知,刚性化和结构化的“嵌入式”治理已经难以适应民族互嵌式社区的现实发展,需要具有高度灵活性和互动性的治理模式来代替,“融入式”社区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民族互嵌式社区是我国为增进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社区类型。民族互嵌式社区“融入式”治理主要是指多民族居民协同参与社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事务活动而形成的一种互动性、融合性和弹性的治理模式。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在宏观上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在治理属性上,二者都属于基层治理的范畴,都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基层群众安居乐业的特点。在构成要素上,二者均属于诸多要素构成的复合系统,涵盖着价值目标、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和资源利益等要素。在治理逻辑上,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均始终遵循:价值目标—为什么做;多元主体—谁来做;多元规范—怎么做;资源利益—怎么维持,即凝聚多元治理主体目标共识以形成行动合力,充分利用治理规范去约束治理主体的行为,通过治理资源的合理化运用构建利益联结机制,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提供利益保障,以上四点是推动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模式由“嵌入式”向“融入式”转变、推进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有效的关键路径[20]。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异质性,异质性更多的是体现在治理细节上,如民族互嵌式社区的治理规范不仅包含正式制度、准正式制度,还包括民族互嵌式社区所特有的传统习俗、习惯惯例和伦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如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价值目标不仅涵盖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使社区各民族居民获得幸福感、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微观价值目标,还包含促进各民族居民交往交流交融,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宏观价值目标。
本文基于治理要素和治理逻辑,建构了价值共同体、主体共同体、规范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四个子共同体,综合构建形成了民族互嵌式社区“嵌入式”—“融入式”治理模式。其中价值共同体不仅关注宏观政策和意识形态的嵌入,还聚焦各民族居民内在意识的激发和外部意识的内化,内外部意识的激发和形塑才有可能形成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精神动源;主体共同体不仅重视外部嵌入主体的专业化、科学化的帮扶、内生性治理主体的自主化、民主化的协同参与,还特别注重内外部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发挥自身优势功能,协同联动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多元治理规范各自拥有不同的功能,规范共同体作为治理规范的集合体,可以使各类治理规范相互补充、相互支撑,从而提高治理规范的约束性和规范性;民族互嵌式社区既是一个情感共同体,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经济利益关系的交往与互动是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重要保障。各民族居民通过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促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四个子共同体的有机融合和协同发力,促进实现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模式由“嵌入式”向“融入式”转变。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嵌入式”—“融入式”治理模式图
通过分析民族互嵌式社区“嵌入式”治理模式的困境可知,刚性化、结构化和外力化的“嵌入式”治理模式已然无法适应民族互嵌式社区各民族居民交往交流交融的动态需求,而上述的“嵌入式”—“融入式”治理模式中所涉及的“共同体”思想正好符合“民族互嵌”的价值诉求。因此,探索“嵌入式”治理向“融入式”治理转变的实践路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民族互嵌的本质在于民族之间的情感认同[21]。然而情感认同无法凭空产生,需要一定的文化土壤来滋养。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不仅能够催生各民族居民内心深处的情感,还能促使各民族群众形成一种认同感、归属感,从而积极主动地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空间。
首先,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常态化宣传教育,使较为抽象的意识观念逐渐内化为各民族居民的内心意识,使社区各民族居民自愿摒弃内心深处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糟粕观念,让社区各民族居民深刻理解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内涵,从而加强各民族居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其次,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区各民族居民的社会共识,培育社区各民族居民的公共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弘扬还有助于在民族互嵌式社区中弘扬社会正气、培育文明风尚,培育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各民族居民团结奋斗的意志,从而激发社区各民族居民的治理的内生动力,自发积极地参与社区治理。最后,通过各民族文化互动增强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民族互嵌式社区应定期举办民族文化活动,通过各民族文化的碰撞、交流与互动,激发出各民族群众内心深处对于中华文化的认同,从而促进提升各民族居民的公民意识,使其能够自觉主动地参与社区治理。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关键是“人”,即治理主体。社区应重视突出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合作,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联动促进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社区治理的效率。
首先,在治理优势方面,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应厘清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明确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优势功能和作用,有助于激发多元主体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一方面,充分利用外部嵌入主体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注重发挥宏观领导、统筹和执行的优势功能,提高社区治理的专业化、系统化水平;另一方面,内生性治理主体相较外部嵌入主体来说,更加熟悉和了解社区基本情况和治理细节,应充分发挥内生治理主体的细节掌控功能,使社区治理更加具体化、落地化。其次,在治理结构方面,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应将规则约束下“主客体间”的治理格局转变为自觉意识主导的“主体间性”的合作共同体[22],打破过去因外部治理力量过于强大而导致的内生性治理主体边缘化的治理结构,为社区各民族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事务治理提供自主空间。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联动能够聚合各方主体的功能优势,共享各自所拥有的治理信息资源,从而极大提升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效能。最后,在治理机制方面,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应建立主体之间的协商机制、联络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如通过建立多元治理主体协商机制,促使多元主体公开化、民主化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集体处理解决。
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规范的应用应充分考量民族互嵌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因此,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需要多元治理规范的约束,不仅需要正式制度的硬性约束,还需要准正式制度刚柔并济的约束,非正式制度柔性的自我约束也是治理规范的关键。
首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基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基本诉求、实际需要和地方特色,制定更具现实性、适应性的治理规范和具体政策措施,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只有制度和政策贴合各民族居民的利益诉求,才有可能激发各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其次,民族互嵌式社区内部应基于各民族居民共同认可的既定惯例、生活习惯,制定适应社区实际治理情境的规章制度。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对各民族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进行约束,以构建良性的交往互动关系网络,维护社区秩序。与此同时,社区内部的治理规范要适时进行优化完善。最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还应注重非正式制度的运用,通过传统习俗、文化习惯和伦理规范等自我约束,柔性引导社区各民族居民的行为活动,维护社区各民族居民的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促进各民族群众和谐相处。
民族互嵌式社区的促进发展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而展开。各民族居民对于社区资源的使用将会决定居民之间能否产生经济利益的互动关系,能否公开平等地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最终影响“民族互嵌”的效果[23]。
首先,长期依赖外部治理资源将会影响民族互嵌式社区的自我造血功能,从而导致社区内生动力的缺失。因此,民族互嵌式社区应在充分利用外部治理资源的基础上开发采用内部民族性治理资源。内外部治理资源的共同应用有助于防止任何一方资源的缺失而导致的社区失序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秩序,保障治理结构的稳定。其次,政府要推动内外部治理资源在各民族居民之间的合理化流动,使各民族居民能够平等享有社区公共资源。通过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应用,促使社区各民族居民积极参与民族互嵌式社区治理,共同规划社区治理的目标,共同协商社区治理的模式,共同推进社区治理的发展进程。
注释:
① 被访谈人:和*堂(男,39岁,傈僳族,永福社区党总支书记);访谈人:王艳,陈思颖;访谈地点:兰坪县兔峨乡永福社区;访谈时间: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