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6年期间,王某、李某陆续将二人生育的三名男孩“送养”他人并索要高额“营养费”,非法获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泉州市法院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到案件经办的公安部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加强反拐工作力度,跟踪落实被解救儿童包括户口在内的安置问题。同时,针对拐卖人口犯罪做好案件延伸司法服务工作,推动反拐法治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监所,利用线上线下多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普法教育,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办案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
出卖亲生子女是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统一,并针对拐卖人口犯罪做好案件延伸司法服务工作,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