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11周岁,先天性肢体残疾)父母协议离婚后,约定由父亲王某抚养。后经DNA鉴定,小王并非其亲生,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其母可能存在智力障碍缺乏抚养能力,考虑本案出现“事实无人抚养”的状况,法院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启动指定监护人程序,依据《民法典》判决由民政部门作为公职监护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出发,庭后,经法院协调,建瓯市民政局与王某签订了寄养协议,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部门将小王作为社会观护的重点对象,长期跟踪回访。(办案单位:建瓯市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
建瓯市人民法院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启动指定监护人程序,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由民政部门作为公职监护人,让困境儿童感受到关爱和温暖,为家事涉未成年人纠纷审理提供了可借鉴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