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琴,李 敬
(1.重庆工商大学 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重庆 100871;2.重庆财经学院 新媒体艺术学院,重庆401320)
在市场化进程中,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千家万户小生产”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引发了愈发突出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此时亟须将“一盘散沙”似的农民组织起来。于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基于农户合作的农业产业化组织载体,具有推动小农生产组织化和规模化[1]、提升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力量[2]、通过合理的分红方式实现利益联结、带动农户增收[3]等突出功能,先后获得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专业合作社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期,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高达222.2万家,吸纳农户近一半[4]。专业合作社不仅在数量、规模上实现了快速扩张,在形式上也涌现出了劳务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旅游合作社、植保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新型样态,在功能上也从早期的单一服务拓展到为“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程综合服务。目前,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
尽管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在不断拓展,但总体上偏重于农业生产,难以实现流通、金融要素的有效融合,农户仍然是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在此背景下,为增强生产能力、抗击市场风险、提升融资能力,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应运而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现代农业生产最前沿的组织创新成果,其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促进规模经济、扩大范围经济、增进收益水平等优势,最早是由习近平同志于2006年1月在浙江省委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并在瑞安市付诸实践[5]。11年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正式进入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可见,“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已上升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从现有理论与实践来看,“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实现路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构建“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在专业社内设立生产服务部、销售服务部、信用合作部,形成以生产、供销、信用等多方面合作于一体[6];二是通过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融合发展,协同发挥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合力。但由于我国多数专业合作社都很弱小,且在其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未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7],故大量形成“三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不大。而推进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者之间的深度融合,不仅与“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内涵相契合,也能克服合作社自身存在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市场渠道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所以是“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有效实践形式。
笔者认为,“三社”融合发展的核心要义是通过生产、流通和信用三大主体相互融合,构成有效、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农业联合体,最终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具体如图1所示。三大主体虽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但各有侧重。其中,生产主体是指专业合作社,在生产供给端以生产合作为路径,提升农业生产集约化、组织化与规模化,从而实现农业生产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流通主体是指供销合作社,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凝聚合力畅通销售渠道,以流通加速推动生产成果的转化,进而实现“小农户”牵手“大市场”;信用主体是指农信社、农商行或农村合作金融,围绕生产合作、流通合作所需资金,发挥金融“以小搏大”“以长补短”的杠杆作用,继而实现农业培育长周期和供给短期限矛盾的统一。简言之,专业合作社是“三社”融合发展的基础,而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则分别是其主导与支撑。不过,当前“三社”融合发展正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三社”融合发展的研究空间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为此,本文以源于生物学的共生理论为指导,依据“三要素、一界面”框架建构“三社”融合发展的共生机制,在此基础上,洞悉当前我国推进“三社”融合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嬗变过程,进而探寻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社”融合发展的优化路径。本文从共生理论的角度阐释了“三社”融合发展的演化规律,为探讨推动“三社”融合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图1 “三社”融合发展推动“小农户”对接“大市场”架构
共生(Symbiosis)起源于生物学领域,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最早提出[8],它是指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但这样的定义不够明确和清晰,导致当时学界对共生概念的理解和应用都存在很大的偏差。之后,经范明特、科斯基、保罗·布克纳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将共生拓展为不同种属按某种物质联系形成共同生存、协同进化或者相互抑制的关系[9]。自20世纪中期以来,共生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方法和框架在社会科学领域迅速发展。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引入共生理论,袁纯清在其著作《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中最早以完整的共生理论研究范式,构建了经济学领域共生分析的解释框架[10]。随后逐渐应用到哲学、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诸多领域[11-15],进而创生并丰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共生理论。该理论不再局限于“物竞天择,优胜劣汰、以强凌弱”的丛林规则,而是强调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利共生是系统进化应遵循的演变规律[16]。
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关注合作社中的共生现象,如费淑静等[17]通过对金融共生理论的再审视,认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之间满足共生的充分必要条件,并进一步探讨了二者共同进化、发展的目标模式;王雅卉等[18]从共生理论内涵出发,系统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共生的必要性、可能性、共生机理及对策建议;苏昕等[19]以共生理论为指导框架,聚焦于村干部领办型合作社,解析了其成长模式,同时以山东省南小王合作社为案例进行了验证;王长征等[20]基于生产传统与现代市场的共生视角,深入论述了农民合作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的机制研究。但从既有文献看,有关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的共生研究较少,尤其是针对不同类型农村合作组织间的融合共生研究更少;而且,少量的农村合作组织共生研究的内容过于宽泛,在共生单元、界面、模式、环境等方面的剖析不足,尚未形成系统的共生解释框架。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社”融合发展作为农村合作组织创新的前沿探索领域之一,能有效地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协同发挥生产、供销、信用的合力服务“三农”。有鉴于此,本文基于既有的研究成果,以共生理论研究范式为分析框架,在满足适用性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三社”融合发展。
共生至少包含两个行动主体,本质特征之一是竞争与合作共存,主体间的合理分工是获取收益的主要渠道,此外共生还具有上下游产业关联、资源循环共享和生产成果增值等重要特征[21]。在共生系统演化过程中,行动主体自身的特性不会出现根本性变化。换言之,也就是任何共生行动主体均拥有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从共生语境看,“三社”融合发展与共生理论强调的多元交互、互利共生具有很高的相通性。具体而言,一是“三社”融合发展突破了以往合作社的单一性,是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类组织社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有助于提升生产要素、流通要素和金融要素的整合力,是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实践载体,超越了生产—供销、生产—信用、供销-信用的二重合作关系,这完全契合共生理论多元交互的基本内涵。二是“三社”融合发展具有类似于生物学的“互利共生特征”,即遵循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演化规律。在“三社”融合发展中,分工、协作是“三社”间的连接机制,通过明确在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的分工实现“三社”间的优势互补,进而产生协同效益,能使“三社”间形成互惠互利的关系。例如,供销合作社对有信贷需求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筛选、把关,择优推荐给信用合作社,并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信用合作社针对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的周期性特征,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方便、快捷、实惠的信贷服务,及时有效满足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要求;专业合作社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提高农业生产规模与品质。通过上下游业务供需的联结,信用合作社能够取得利息收入,专业合作社因产品数量和质量的提升而增强盈利能力,同时因“产”和“销”的紧密联系又促进供销合作社业务进一步扩大,表明“三社”通过分工合作,都可以从融合发展中获得收益。由此观之,共生理论可作为进一步深入推动“三社”高质量、可持续融合发展,构建“涉农服务合作社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工具,为“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体系演化提供科学的理论启迪。
由共生理论可知,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三要素共同构成共生系统,并通过共生界面实现沟通互动和相互依赖[22]。其中,共生单元是共生系统资源交换的基本单位,共生模式则反映了单元联结的强度和方式,共生环境则推动着单元与模式的演变和发展。本文按照共生理论的“三要素、一界面”框架对“三社”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进行系统阐述,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共生系统架构
共生单元即共生关系联结的各行动主体,在共生系统中负责共生动力生产和交换[23]。迁移至“三社”融合共生系统中,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是该共生体中最为关键的共生单元。尽管这三类共生单元均是以“为农服务”为宗旨,致力于乡村振兴发展,但却是经营着不同商品的经济单位,在融合发展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其中,供销合作社是主要进行农副产品销售的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经济单元,而信用合作社则是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企业,因此,这三类合作社是异类共生单元。在共生系统演进中,只有当共生单元间至少具有一组兼容质参量时,它们才能彼此亲密联系以构成共生关系[24]。对“三社”融合共生系统而言,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主质参量分别是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产品产值与利润、涉农贷款余额。明显地,“三社”主质参量间存在产品(服务)的供需,或是资金的供需,较易以协议、合资、联盟等合作模式形成共生关系,具体如图3所示。
具体言之,一方面,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增加有利于专业合作社向高附加值农业转型,获取相对于传统农业更高的利润,专业合作社盈利能力增加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带动信用合作社涉农贷款业务增长。可知,专业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在资金上的相互需求,能促进二者主质参量间进行相互影响。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通过提供质高价低的农产品流通服务,有助于促进专业合作社的产能扩张增速、盈利能力提升,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又会带动供销合作社流通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同理,供销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在产品上的相互需求,能促使二者主质参量间实现相互转化。由此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流通功能提升,不仅可以帮助专业合作社扩能,也能扩大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三社”间因业务联结关系满足共生质参量兼容的要求,彼此具有稳定的关联度。当“三社”间协作与互补优势占据主导时,会释放“1+1+1>3”的共生动力;但当“三社”间排他性与对抗性处于强化态势时,便会触发“1+1+1<3”的共生阻力。
图3 “三社”主质量相互兼容架构
共生模式是指“三社”间形成的利益关系与作用方式,其着重反映了“三社”融合发展中共生单元间的联结强度与联结质量。由共生理论可知,共生模式可划分为共生组织模式和共生行为模式两大类。其中,共生组织模式又可细分为点、间歇、连续和一体化四种组织共生样态[25]。“三社”融合发展的共生组织模式与普遍性共生理论中的相关形式一致,同样包括以上四种共生组织形态:点共生即“三社”间偶发性的一次性业务合作;间歇共生是指“三社”间有少量几次合作,如供销合作社定期组织培训负责人或者入社农民;连续共生是“三社”在跨界合作较为深入的情况下形成长期的信任合作关系,如供销合作社领(合)办专业合作社;一体化共生是指“三社”间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如共建股份制公司、联合成立农合联等。同样,共生行为模式也可以细分为寄生、偏利、非对称互惠、对称互惠四种行为共生样态,其中,对称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演化的理想状态与目标[26]。
基于组织程度和行为方式两个维度进行划分,“三社”融合发展共生模式的组合可能存在16种(见表1)。那么,何种共生模式是“三社”实现互利共赢的最优融合模式呢?从主要作用特征看,寄生条件下的共生模式(M11、M12、M13、M14),是指“三社”间存在附属关系;偏利共生条件下的共生模式(M11、M12、M13、M14),是指“三社”融合共生系统的演化长期体现为仅对一方有利;非对称性互惠共生条件下的共生模式(M31、M32、M33和M34),是指“三社”融合共生系统产生的利润表现出分配失衡的态势;对称性互惠共生条件下的共生模式(M41和M42),是指“三社”间的互动呈现一次性或间断性特征。上述共生模式均不利于“三社”融合可持续深度发展。由此可知,“三社”融合发展的最优模式应是连续对称互惠共生模式(M43)和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模式(M44)。这两类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共生单元在协同演化中存在长期稳定的多边沟通合作机制,且都能在对称性条件下获得共生演化的增量,所以是“三社”融合发展的实现最有效也是最稳定的模式。
表1 “三社”融合发展共生模式(Mij)的可能组合
共生环境是由共生单元以外一切因素的总和构成,它对共生系统的稳定运行起着保障作用[27]。从作用的方向看,共生环境有正向、逆向、中性之分。正向的共生环境有利于驱动共生系统向更高层级演化,反之,中性环境和逆向环境不能推动甚至可能会使共生系统的演化升级受到阻碍效应。由此而论,优越的共生环境和氛围是“三社”融合共生系统得以高效运行的重要外部条件。
对三社融合发展而言,其共生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硬环境,主要是指“三社”融合发展所需的有形的硬件条件,特别是数字化基础设施方面的。这是因为随着“三社”融合的持续深入发展,生产、流通、金融等要素融通诉求会愈加凸显,以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平台,必将成为“三社”融通的关键。二是软环境,主要是指“三社”融合发展所需的无形的软件条件,如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舆论等。其中需要着重指出,“三社”融合发展是农村新型经济合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组织载体,显然不能脱离“三农”政策环境而独立发展。所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协同合作的政策环境对帮助“三社”融合共生系统的运行至关重要。本文通过系统梳理2007年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共生合作的政策内容(见图4),发现其总体呈现出由“生产—供销”合作向“生产—供销—信用”合作转变的演进趋势。此外,由于“三社”融合共生系统本质上是一个经济系统,本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将会对“三社”融合共生系统产生直接影响。总体而言,理想的共生环境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有助于“三社”融合发展中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与共享,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有序地向更高层次演化,进而促使“三社”融合共生系统内部与外部呈现出效率和秩序的有机统一,最终给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共生单元带来最优的发展空间。
图4 2007年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三社”融合发展的政策内容
共生界面是共生单元间资源传导和利益交换的载体与平台,决定着共生系统运行的速度和质量。“三社”融合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于为“三农”服务,建立由政府、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的资源配置的供需机制所构成的共生界面,可有效地确保与“三社”融合相关的资源要素自主流动和有序融合。值得注意的是,在“三社”融合共生系统中,各个界面的功能与特点有所不同。其一,政府是“三社”融合发展中的“规范面”与“引导面”。“三社”都不是唯利是图的商业性组织,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农村合作组织,故其融合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与宏观调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运用“强支持-强控制”与“低支持-低控制”的行为逻辑[28],准确把握“三社”融合发展的内在规律,综合运用经济制度、经济法规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与规范“三社”间的行动策略与资源要素的分配方式,进而决定“三社”融合发展的总方向。其二,市场是“三社”融合发展中的“传递面”。“三社”尽管是具有不同功能的农村合作组织,但都属于市场法人主体,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三社”融合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资源流动的渠道,推动资源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而且,建立“三社”融合合作组织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搭建起“小农户”与“大市场”联结桥,使市场信息传递更加畅通,使“三社”经营适应市场多变的要求。其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三社”融合发展中的“协同面”。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多类经营主体加入“三社”融合,对于涉农资源要素的配置比单纯的“三社”融合要好。这些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人才、资本、技术、信息、贸易等比较优势融入“三社”,可以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总体而言,共生界面对于“三社”融合发展中资源要素的流通起着重要的传导作用,推动“三社”融合走向深入发展的关键在于进一步疏通共生传导机制。
随着现代农业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迈进,我国“三社”各自发展势头良好[29],但“三社”融合发展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三社”共栖共生、相互依存的动力不足,且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有待提高。理想状态下的“三社”融合发展可以通过“横向合作”“纵向一体化”等多种联结模式,实现“三社”在组织形态上融合、在生产经营上融合、在利益联结上融合、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融合,然而目前我国“三社”之间的关联程度不高,且存在融合难、难融合问题。一是专业合作社与社员间联结不紧密。我国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利益联结方式较为单一,所以很难在合作社与社员间建立一种长期稳定、合作共赢的关系。而且单一的联结也易引起二者间的合作关系松散、中断甚至走向完全破裂,继而产生大量的“空壳社”“挂牌社”与“虚假社”[30]。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220万家,但存在三个“三分之一”的现象,即三分之一的“僵尸社”、三分之一的“空壳社”、三分之一的可以运营[31]。由此可以看出专业合作社“量大质弱”现象较为突出,“三社”融合面临“弱社难融”的困境。二是基层供销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联结不紧密。基层供销社立足农村,离农民最近,是供销系统带动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前沿阵地。但基层供销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生产合作、服务合作的融合度不够,与农户的联结不紧密。甚至部分基层社为了应付上级组织的检查,或是为了达到本系统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条件要求,以所谓的干股(如30%)形式在专业合作社中挂了虚名股东,而不实际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合作社无合作”[32]。三是信用合作社融合“三社”有限。进入21世纪以来,信用合作社改革的重点由合作化逐渐转向商业化,强化了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突出了经营上的“可持续性”,加之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有效融资抵押物,贷款需求小、成本高、风险大,所以信用合作社参与“三社”融合意愿不强,从而致使“三社”融合发展融资难度大。
共生模式影响到“三社”间利益联结的广度与深度,也决定着“三社”共融利益的产生与分配。我国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多年来各有隶属各自运行、条块分割明显[33],目前“三社”融合尚未形成发展合力,共生组织模式主要是点共生或间歇共生,共生行为模式大多为寄生、偏利共生或非对称互惠共生。从组织程度上看,融合方式过于简单,利益关联程度偏弱,“三社”间还未结成连续共生或一体化共生。就目前而言,我国“三社”间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松散的契约型为主,而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方式如交叉入股、合股联营、共建联合体所占比例不高。特别是有些“三社”间的一些契约仅是口头协议,法律约束力很弱甚至无效。即便是“三社”间签订了正式的订单协议,也有可能因为缺乏信用监管协同机制、仲裁协调联动机制等,导致违约难究、风险难控。另外,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及支持下,一些地区尽管通过积极探索相互参股、共组公司、共建农合联等模式构建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该利益联结方式在政策支持期满后是否续期、如何接续,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从行为方式上看,由于相关权益保护机制和风险补偿处置机制不健全,“三社”间还未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就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实践中,对于“三社”间如何通过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联合构建“三社合一”农村新型合作体系的推进路径仍不清晰;对于“三社”间如何围绕以“三社”促“三农”的利益联结关系的制度安排仍不到位。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农办、农业局、供销社各自拉扯一个什么“联合会”,开个会、发个文,仿佛就是咸与维新了[34]。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三社”因不可控的主客观原因均有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而“三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又相互影响的,当任何一类合作社中发生违约风险时,都会对“三社”融合整体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甚至放大风险。但由于当前三社间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导致风险承担较大的一方无法平等地共享“三社”融合发展的红利,所以参与“三社”融合的意愿不强。
优越的共生环境是“三社”融合共生系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然而,目前“三社”融合发展的软硬件环境仍面临着多项短板,外部不利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三社”融合的持续发展。一是数字基础设施供给不足。数字经济背景下,要实现“三社”融合发展的目标,就需要借助数字基础设施解决与“三社”融合有关的数据要素流通问题。但当前多数地区与“三社”融合发展相关的农业流通物联网系统、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极其不利于农业与工业、供销、金融、科技等领域的资源整合和集成分享,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三社”融合的有序发展。二是政策执行和目标偏差较大。不少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管先后出台了支持“三社”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由于“三社”融合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创新性、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十分复杂,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极易使“三社”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流于形式,从而也就不利于实现“三社”融合发展的目标。三是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缺失。“三社”融合发展作为一种跨界、跨领域的农村合作组织创新,对跨部门协调管理的要求高。一些地区缺少“三社”融合发展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农业政策、科技、农机、农资、供销、金融等机构分属不同的部门,部门化、碎片化、条块化管理式格局非常突出,自然使得“三社”融合发展难以有效统筹推进。四是基层社会意识滞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以“三社”促“三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的探索创新。但是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区域的惯性和视野上的局限性,导致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对“三社”融合重大现实意义的认知不足,且怀疑融合效益,担心投入后不能得到回报,观望现象比较严重。同时,由于缺乏成型的、系统的“三社”融合发展经验可资借鉴,部分地区对参与“三社”融合发展这项农业领域的全新工作缺乏创造性和主动性。
统筹配置涉农各类资源要素是“三社”融合发展中的本质要求。然而,“三社”融合共生系统中共生界面尚未形成稳定的传导秩序,导致“三社”间资源要素流通存在壁垒,融合互通不深。一是制度配套不完善导致资源错配。资源分配内生于制度,但我国现有关于“三社”融合发展的制度体系缺乏系统关联性,呈现碎片化状态,故无法有效地调控涉农生产、流通、金融等资源要素在“三社”间自由流动并相互融合,资源要素流动不畅极大地限制了“三社”的深度融合发展。此外,由于部分地区的“三社”融合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较多行政过度干预的情况,导致涉农资源配置不当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一些地方农经部门从工作政绩角度出发,定向选择支持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开展“三社”融合项目,超越了“三社”自身的发展阶段,忽视了“三社”本身对融合需求及其机制的探索,这些“三社”自身都觉得融合起来没有多大意义,“三社”融合层面的运营管理也就流于形式。有的地区甚至对“三社”融合项目的数量提出要求,在数量导向下,很可能产生一些不成熟的“三社”融合项目。二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社”作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配置“三社”资源要素是最有效的,也是激发“三社”融合活力的最优途径。然而,目前在“三社”融合发展中,我国以市场为主导进行涉农资源要素配置的长效机制尚不成熟,导致资源要素难以在“三社”间实现自由流动,“三社”融合缺乏有效的资源保障。三是协同主体起到的资源协调作用不足。以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为代表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融入“三社”,能够有效优化涉农资源要素的配置。不过,目前这些经营主体发育迟缓,总体实力还不是很强,加之其对自身角色定位和功能认知的混乱,从而导致它们难以有效地嵌入“三社”融合的发展中。
如前所述,只有在专业合作社高效高质生产、供销合作社保证产品高质量供给和销售价格合理以及信用合作社提供充足资金保障的前提下,“三社”融合发展的共生优势才能完全地发挥出来。为此,不断提升“三社”自身发展质量,着力夯实“三社”融合发展的组织、产业与金融基础,才能持续释放“三社”融合发展的动能,从而最终达成“三社”融合促“三农”发展的目标。针对当前“三社”融合共生动力不足的现状,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第一,不断推进基层社提质增效,巩固“三社”融合发展的组织基础。在提升覆盖率、完善服务体系、深化改革目标的同时,优化运行机制、强化分类指导,从注重扩大基层组织数量转向提质增效、量质并重[35]。而且,也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办社的力度,积极与村集体组织、种养大户、新型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等合作,共同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并完善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二,着力提升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筑牢“三社”融合发展的生产根基。在整体提升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建立“农社”紧密型联结机制,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使农民真正成为参与者和分享者。同时,政府应对其发展做好合理引导,支持同业型、同域型、同项型的专业合作社作为联合对象,构建自洽共生的联合社生态圈;并在资源和分工互补的基础上发挥好联合社“工具”与“规范”的作用[36-37]。第三,加大信用社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夯实“三社”融合发展的资金保障。信用社要始终秉承姓农为农兴农,创新“三社”融合金融产品,优化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时效性,进一步纾解“三社”融合融资难题。同时,也应积极开展育信、征信、评信、用信工作,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档案数据库,为后续打通“三社”信用平台奠定基础。除此之外,还应持续优化“三社”间的资源配置方式,提高资源转化效率和利用效益,进而推进三者深度融合发展;增强“三社”融合共生系统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以产生更好的生产效应、流通效应与金融效应,从而释放出“1+1+1>3”的倍增效应。
共生模式决定着“三社”融合发展中共生关系的稳定与发展。连续性对称互惠共生模式或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模式能有效实现“三社”融合发展的合理分配。针对当前“三社”融合发展存在的利益分配不均问题,主要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方面,合理有序引导“三社”间的利益联结由松散型逐渐走向半紧密型、紧密型。在确保“三社”融合发展中各参与主体基本利益诉求一致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组织融合、服务融合、经营融合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动“三社”间形成资源、资金、市场共享,经营、利益、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同时,也要认识到建成“三社”利益联结模式不是一蹴而就的,具有阶段性与差异性。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追求生产和交易属性、社会关系网络以及风险水平等迥异的“三社”建立起相同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模式,极易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在推动“三社”融合发展中,应结合“三社”自身发展的实际,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稳定型、长效型利益联结模式。
另一方面,要着力健全完善收益共享分配机制。积极引导“三社”间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形成深度融合关系,并明确三者各自的产权责任,以防止在“三社”融合发展中出现权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同时,为防范由不可控主客观因素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障机制、风险共担补偿机制、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等,不仅可以保障“三社”融合发展生成的增值由三方共同分享,也可以保证产生的风险由三方共同承担,从而激发“供销社—专业社—信用社”参与“三社”融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龙岩市建立“三社”融资风险补偿处置机制为例,市级和县级供销合作社分别成立农业服务公司,其中,市级供销合作社出资49%,县级供销合作社出资51%,共同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到银行。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与供销社合作社各按照一定比例承担风险,这样既能以低贷款利率满足专业社的资金需求,又能达到分担银行资金风险的目的。
只有营造积极的共生环境因素,克服逆向环境的诸多负面影响,才能真正有效地推进“三社”持续深入融合发展。针对当前“三社”融合发展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完善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要实现“三社”融合融通,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支撑与保障。以供销社、专业社、信用社为重要联结点,加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支撑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三社”间搭建起一座“数字桥梁”,促进“生产—流通—信用”要素流动畅通、资源配置效率快速提升,进而实现“三社”融合互动和共建共享发展。第二,提高政策体系引导作用。政策体系引导机制是指通过所在地区政府制定一系列适应“三社”融合发展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政府部门应加快提升政策机制的引导作用,帮助“三社”快而准地找到切合本地实际需求的融合发展项目,从而减少合作的盲目性和不切实际性。同时,“三社”也应充分用好、用足、用活各类支持政策,开展适应当地条件、符合市场需求的“三社”融合发展项目,获得更高的融合增值收益。第三,构建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推进“三社”融合发展具有跨组织调度、跨领域协同的集成要求,客观上就应构建“三社”融合跨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对“三社”融合的统筹领导与管理,实现相关部门间对“三社”共管、信息和资源共享、平台和载体共建、政策和措施共行,从而为提升“三社”融合发展效率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支撑。第四,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各自特点,加大对“三社”融合发展等系列文件精神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增强信心、凝聚共识,宣传“三社”融合发展在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同时,强化对典型发展案例的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三社”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有力地凝聚起“三社”融合发展内生动力。
畅通的“三社”融合共生界面,有利于促进要素与资源在融合中运转通畅,并降低因资源要素协同障碍与阻力所引发的共生损耗,从而释放资源要素对“三社”融合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针对“三社”间共生界面传导堵塞的弊端,主要的改进措施有以下三点。第一,以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为原则,破除各类妨碍“三社”间资源要素流动的政策和制度壁垒,多渠道推进“三社”间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和良性循环,继而促进资源要素配置能够发挥更大的生产效应、流通效应和金融效应。同时,应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在“三社”融合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功能,通过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和修正调控目标,减少对“三社”融合过程中的不当干预,让“三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最终提高“三社”融合发展的市场经济能力。第二,加快培育“三社”间资源要素配置的市场化长效机制,在“三社”融合机制、融合方式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根据市场来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和如何卖,从而推进各类要素资源有效整合。当然,要发挥市场在“三社”之间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是其重要前提。考虑到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征,市场化长效机制的形成应打破原有的老观念、老经验和老模式,把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视为重要元素植入其中,构建出对市场环境高度敏感并具有完善市场功能的新型市场化长效机制。第三,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协同作用,促进其与“三社”资源要素优势互补,形成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多类经营主体,激活它们在人才、资本、技术、信息、贸易等方面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将其吸纳进“三社”融合发展中,与“三社”进一步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进而形成多层次、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合作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