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立群,廖攀,连菲
截至2021 年,我国身心障碍人口数量已超过85,000,000[1],合并了人口深度老龄化问题以及积极促进生育率等政策之后,无障碍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宜居社区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2]。2012 年8 月,国务院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对于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服务的要求;2020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等13 部门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中,要求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2021 年11 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等13 部门联合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明确了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中,统筹开展城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工作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多地解决了“有”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好”的问题[3]。《条例》发布后,地方立法和实践关注到社区服务无障碍等软环境的拓展和升级,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社区服务无障碍水平得以改善[4-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 年发布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白皮书显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81.05%的出入口、56.58%的服务柜台、38.66%的卫生间已开展了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6]。
自原建设部等1988 年发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起,我国已逐步形成以《条例》为核心,以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章为依托,以专门领域具体规定为补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体系[3,7]。但上述体系的效力层级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由于《条例》强制性不足,我国102 个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平均覆盖率仅有40%,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仍有20%的出入口、40%的服务柜台、60%的卫生间未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4-5]。由此可见,现行《条例》已较难满足城市社区居民因身心状况、年龄层次等差异而对社区环境的无障碍程度提出的要求。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中,对于“点”部的无障碍设施规定较多,而系统的无障碍流线设置较少,对于身心障碍人士平等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需求考虑不够充分,社区环境的无障碍建设路径和内容也有待厘清。因此,本文旨在辨析“无障碍社区”内涵的基础上,梳理和总结无障碍社区的国际建设经验,以期为我国的无障碍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借鉴。
20 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各种身心障碍者团体组织和运动倡议的涌现,身心障碍者的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残疾人有缺陷”的固有观念被逐渐摒弃,“社会模式”逐渐兴起——在这一理念中,人是因环境的可达性存在障碍导致无法进入而造成残疾,并非因身体造成残疾[8-9]。1982 年,联合国发布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首次提出从社区层面开展行动应对身心障碍问题。2006 年,联合国发布《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明确地体现出对身心障碍者服务的社区化思想,确认“所有身心障碍者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
国际社会尚未形成关于“无障碍社区”的统一定义,各国政府部门及相关研究者对于这一概念的表述也因侧重点不同而存在“无障碍社区”(accessible community)、“包容性社区”(inclusive community)以及“包容无障碍社区”(inclusive and accessible community)等多种形式。
在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国家,“无障碍社区”和“包容性社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无障碍社区”关注个体,从早期强调为身体残疾者移除物理环境中的障碍,逐渐发展到为身心障碍者在内的所有社区居民营造支持性环境——不仅包括物理环境,也包括社区服务、人们的观念、沟通交流方式等[10-11];“包容性社区”强调总体,提倡从社区整体上消除因人口结构变化、种族和文化背景差异导致的对于少数族裔和新移民的歧视,认为社区应当是开放的,不同种族、肤色和文化背景的社区成员都可以在与他人的社会联系中产生归属感[12]。
而在欧洲(以英国为代表)、亚洲(以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为代表)和大洋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包容无障碍社区”理念的发展主要受环境设计理念——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设计(accessible design)、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包容性设计(inclusive design)——演变的影响,强调将环境设计理念整合到社区资源的设计和建造中,并与老年友好社区(age-friendly community)、认知友好社区(dementiafriendly community)等的实践相结合[13-14]。“包容无障碍社区”涵盖物理环境(physical environment)及居民生活(civic life)两方面——前者包含公园、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共交通等;后者包含数字信息及通信技术、社交、体育、娱乐及文化活动等[13]。
概括而言,国际无障碍社区相关理念发展与无障碍及环境设计理念的演变息息相关。虽然其表述方式因侧重点不同而存在差异,但由此归纳无障碍社区理念的核心,可理解为从身心障碍者对物理环境的需求出发,通过改善社区的物理环境及公众生活方式,消除因文化背景、肤色、健康状况等差异而导致的歧视,保障居民能够舒适、平等地生活在社区中。
我国《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住建部2018 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以下简称《标准》)将居住区——即物理层面的“社区”——定义为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按步行距离、居住人口、住宅数量进行规模控制,细分为15min、10min、5min 生活圈,要求社区应为老年人、儿童、身心障碍者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其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综合国际无障碍社区理念的发展与我国《条例》《标准》对于居住区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本研究将“无障碍社区”界定为:能够通过物理环境、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的共同作用,减轻或消除因身心状况、个人技能等差异而导致的行动不便与歧视,以确保居民能够平等地利用社区资源与服务,共享社区的15min 生活圈。在满足物理环境舒适、安全的基础上,无障碍社区应能够让包括身心障碍者在内的全体居民平等地参与社区生活与文化,通过人与人、人与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的营造,为其提供归属感,使其感受到尊重,并最终实现自我价值。无障碍社区包含的内容及其与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对应关系如图1 所示。
虽然国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设计相关政策、法规众多,但明确涉及无障碍社区的却十分有限。因此,本文选取了在国家及地方政策中明确提及无障碍社区的澳大利亚、美国华盛顿州,以及强调社区环境无障碍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探讨无障碍社区的国际建设经验。
(1)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策先行,资金后设
澳大利亚在2008-2009 年对身心障碍者展开了广泛咨询,明确了解到他们强烈希望参与社区生活,希望其他居民意识到建设包容无障碍社区的益处[15]。虽然各级政府都在努力确保身心障碍者平等享受社区生活的权利,但当时的澳大利亚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能够改善身心障碍者及其亲属生活质量的标准;为此,各级政府共同商讨、推出了《国家残疾人事业战略2010-2020 年》(National Disability Strategy 2010-2020,以下简称《战略2010-2020》),旨在确保国家层面的主流服务和计划——包括医疗保健、教育、住房改革等——能够回应身心障碍者的需求[13]。
建设包容无障碍社区(inclusive and accessible communities)是《战略2010-2020》的首要任务,要求各级政府、商业及非政府组织充分认识、理解通用设计理念,并将该理念结合到改善社区物理环境的措施中,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感官花园(sensory gardens)、认知障碍儿童游乐区、身心障碍者更衣室等[13]。历经10年发展后,2021 年底出台的《澳大利亚残疾人事业战略2021-2031 年》(Australia's Disability Strategy 2021-2031,以下简称《战略2021-2031》)在无障碍社区营造方面,将“包容性的住房及社区”(inclusive homes and communities)设置为7 个需要发生变革的领域之一,旨在新建满足无障碍要求、经济适用和精心设计的住房,以创建包容且无障碍的社区;并特别强调了增加经济适用性住房供应,以及身心障碍者能够自主选择、决定的无障碍住房,对于营造无障碍社区的重要性[16]。
在《战略2010-2020》的引领下,2011 年,澳大利亚社会服务部(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设立了国家层面的无障碍社区基金(Accessible Communities Funding),各州、领地政府亦因地制宜地设置了无障碍社区建设、改造基金。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州政府自2009 年起设置的“社区建设伙伴”(NSW Community Building Partnership)项目在10 余年间,已资助超过18,000 个无障碍相关的建设及改造项目,累计金额超过3.99 亿澳元[17]。2013 年,《国家残疾人保险计划法案》(National Disability Insurance Scheme Act,以下简称《保险计划》),在澳大利亚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正式实施[18]。澳大利亚国家残疾人保险局(National Disability Insurance Agency)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已有超过573,000 位身心障碍者获得了《保险计划》的资助[19]。《保险计划》不但是《战略2010-2020》实施进程中的杰出产物,更是继续推行《战略2021-2031》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与澳大利亚政府类似,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设置“人人畅道通行计划”及“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以政府拨款的方式为改善社区环境提供支持。其中,2012 年开始启动的“人人畅道通行计划”旨在扩大在人行天桥、人行高架路和人行隧道加装无障碍设施的范围,自计划实施以来,特区政府已拨款逾63 亿港元。2019 年,该计划的改造范畴进一步扩大至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所辖屋邨及已拆售物业的公共屋邨于人行天桥、隧道和高架人行道等位置加建升降机[20]。“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旨在加快优化住宅楼的旧式升降机,特区政府计划从2019 年起的6 个财政年度内,拨款25 亿港元供符合资格的私人住宅或商住楼业主申请,资助额最高可达工程费用的60%(上限为每部升降机500,000 港元);楼内60岁或以上的老年自住业主可获其所需分担工程费用及自行聘请顾问费用的全额资助(每个住宅单位资助上限为50,000 港元)[21]。在此基础上,香港房屋协会和市区重建局先后推出了“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及“有需要人士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为自住业主提供维修楼宇费用的津贴(两项津贴可同时申请,可获津贴上限合计不超过80,000 港元),加强其居所的安全[22]。
(2)美国华盛顿州:政策推行与资金设置同步
不同于澳大利亚和香港特区政策先行的方式,美国华盛顿州议会2010 年通过的《无障碍社区法案》(The Accessible Communities Act,以下简称《法案》),推动在华盛顿各县建立无障碍社区咨询委员会(Accessible Community Advisory Committees,以下简称ACACs),消除华盛顿州逾900,000 位身心障碍者所面临的物理环境障碍的同时,就提出了设立无障碍社区基金(Accessible Communities Account)的要求[23]。
《法案》规定,无障碍社区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社区环境,回应身心障碍者的需求,并提高公众对于无障碍社区的认知;州属残疾问题和就业委员会(Governor's Committee on Disability Issues and Employment,以下简称GCDE)负责管理无障碍社区基金,各县ACACs 可自行组织能够改善社区无障碍环境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居民对于无障碍社区的认识,活动内容包括组织身心障碍者参与社区应急预案的规划,建立、维护无障碍社区网站等;各县ACACs 还可通过评估身心障碍者面临的通行问题,向GCDE 申请从无障碍基金中获取社区人行道路修缮等设施更新项目的资助[11,24-25]。《法案》特别强调了对占用身心障碍者专属停车位、未经授权使用特殊牌照享受停车特权等行为的处罚,并指明以上行为的罚金属于无障碍社区基金的组成部分[11,23]。
(1)建设内容深入咨询
《战略2010-2020》实施过程中,曾就包容性无障碍社区建设所涉及的规划、设计、管理问题,以及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式,展开过多轮公众意见听证,并根据所收集的意见,及时调整相关措施[13]。《战略2021-2031》制定前,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总结了《战略2010-2020》的经验及不足,获取了超过3000 位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属、照护者的反馈意见,并于启动的同时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核心成员包含至少半数身心障碍者,将针对《战略2021-2031》包含的行动计划、成效框架及周期进展等,向联邦、州和领地政府及残疾人事业部提供建议。2022-2031 年间,澳大利亚政府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公众论坛或咨询,包括3 次全国公众论坛、至少4 次与全国公众论坛错开的州和领地论坛,以及为配合《战略2021-2031》的重大审查而举办的3 次公众咨询;Australia's Disability Strategy Hub 网站作为《战略2021-2031》专门为公众与政府建立的沟通渠道,可供公众在线咨询、反馈意见,并关注重要信息和政策的发布[26]。
香港特别行政区2020 年6 月完成检讨并推出的《残疾人及康复计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讨论及更新过程的3 个阶段,均广泛、深入地征求了公众意见。作为《方案》讨论及更新过程中历时最长、最重要的环节,康复咨询委员会组织了公众咨询会、利益相关者会议、焦点小组访谈3 种形式,邀请了康复及护理服务运营者及使用者、与身心障碍者康复服务有关的业界组织和专业团体,以及关注身心障碍者康复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最终共超过3000 人次参与,接获意见累计378 份。《方案》充分考虑了香港面临的限制和机遇,参考国际通用的设计标准及最佳做法,采用旅运链分析1)找出各种障碍,并制订了能够消除障碍的、切实可行的策略及建议,以期缔造无障碍的社区生活环境[27]。
(2)建设效能定期审查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战略2010-2020》施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且特色的举措是设置了定期审查机制,联邦政府分3 个阶段编制实施计划,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编写审查报告,重点评估各领域的发展趋势,并适时调整相关措施。《战略2021-2031》延续了定期审查机制,将在联邦政府领导下,开展两轮对于建筑、公共交通、教育无障碍标准的审查,并在社区态度、就业、儿童、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设置了额外的目标行动计划。
香港《方案》特别提出以身心障碍者对于照护需求的程度为中心,构建3 个层次的社区支持服务模式(图2)——即在整合现有社区服务的基础上,为有高度照护需求且在家中生活的严重残疾人士设立新的康复服务中心,融合日间护理中心及居家照护服务,以增加社区支持体系的灵活性,并为严重残疾人士在不同阶段的照护需求转变提供支持;为轻度到中度残疾的人士提供专门支持,协调目前的地区支援中心与其他服务单位角色;对于轻度残疾人士,政府会增拨资源,提升社交及康乐服务质量,将社区康乐中心与亲属资源中心融合,以建立提供基础支持服务的地区网络。康复咨询委员会同时建议特区政府社会福利署参考安老服务的统一评估机制,为社区支持服务制定评估机制,探讨如何扩展个案管理服务;康复咨询委员会还将持续协助特区政府,跟进《方案》涵盖的策略建议及相应措施的实施进度,适时进行检讨并做出适当调整。
2 香港地区3个层次的社区支持服务模式,引自参考文献[27]
在美国,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等各方利益相关者均需对无障碍环境的营造负责,遵循《建筑障碍法》(Architectural Barriers Act)、《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以及《美国残疾人法案建筑物和设施无障碍指南》(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等的规定。在既有社区无障碍环境更新改造的各个阶段,审查人员会采用接近轮椅宽度的数字水平仪、门压力表等测量仪器,配合当地无障碍社区环境更新相关核查清单,现场识别项目的潜在不合规之处,并提出解决常见疏忽的建议,以确保项目能够完全符合无障碍法规及规范[28]。
受《保险计划》的资助,澳大利亚制定了《残疾人住宅设计标准》(NDIS Specialist Disability Accommodation Design Standard)及《宜居住宅设计指南》(Livable Housing Design Guidelines),在满足《国家建设标准》(National Construction Code)的基础上,保障社区及住宅环境能够满足身心障碍者的需求。其中,《残疾人住宅设计标准》制定了“宜居程度改善”(improved liveability)、“坚固易维护”(robust)、“全面无障碍”(fully accessible),以及“物理层面的高度支持”(high physical support)4 类指标[29];《宜居住宅设计指南》由低到高设置了“银”(silver level)、“金”(gold level)、“铂金”(platinum level)3 个等级[30],通常情况下,“金”和“铂金”等级需要提供更充足的场地、设置更宽的门开口指标等。社区及住宅环境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及责任人可根据社区及住宅环境的实际情况,以及需要为身心障碍者提供支持的程度,执行相应设计标准。
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类建设以《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为统领,香港屋宇署推出的《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2008》中,部分与无障碍社区及环境相关的设计规定经过多年发展,已有作为强制性设计规定纳入《建筑物条例》附属的《建筑物(规划)规例》。此外,建筑署、香港房屋协会为推进社区及住宅环境改善工作,陆续出台了《畅道通行:良好作业指引》《畅道通行:户外环境建设》《香港住宅通用设计指南》,从规划和空间设计、无障碍设计、环境障碍消除方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适用于香港的设计指引,力求在提升社区环境可达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满足身心障碍者的需求,并方便每一位居民的使用[31]。
《条例》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定义为“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在老龄化、少子化程度不断加深、城市建设由增量转向提质的国际背景下,身心障碍人士需求的发展决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范围的持续拓展。然而《条例》不够清晰的建设范围,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此为核心形成的规章、标准,也难以保障其可行性、合理性。社区作为我国城市治理和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以及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引入“无障碍社区”的概念,并明确其建设路径和内容,对于更广泛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近年来,以北京、深圳、杭州、南京等为代表的城市街道管委会在居民反映、社区摸排后,陆续采取了为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改造社区内的坡道及无障碍泊位、服务设施设置低位服务台等方式,打造更为便利的社区环境。当前我国无障碍社区建设仍面临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实现方式、监督反馈的时效与应对工作机制保障、实际建设综合统筹与专业指导等挑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吸取无障碍社区建设的国际经验,梳理出与我国已实施的适老化社区、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内容有差异的独特经验与做法,形成适用于我国的无障碍社区建设方式(图3)。
3 我国无障碍社区的建设方式
(1)自上而下协同政策推行
创建、改造无障碍社区是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及管理者、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等多元责任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运转。国际经验带给我国的借鉴是,无障碍社区建设在地方需求酝酿的基础上,通常遵循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国家出台法案和总体战略规划,引领工作开展方向,同时明确建设与管理的一级责任主体,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以及资金来源;在建立国家层面责任主体网络基础上,地方层面再建立起各层级的责任主体网络,保证实际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澳大利亚的战略实施以国家社会服务部为主导,各州、领地配合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政策以及制度。又如,香港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建设方面,先有立法会出台《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建筑物(规划)规例》,再有屋宇署、建筑署、路政署等部门出台的《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开展“人人畅道通行计划”等工作,回应政策法规。
在《条例》的统领下,我国各地已出台了适用于地方的建设指导标准。但应指出的是,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对于无障碍社区所涵盖内容的阐述尚不清晰,且主要侧重在满足物理环境方面的无障碍,而缺乏对精神层面无障碍的关注。2022 年10 月27 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弥补了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区服务3 方面构建起完整、清晰的无障碍环境具体内容框架,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工程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在无障碍建设方面的职责。待《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正式通过后,现行法规、规章及标准,仍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2)设立无障碍社区咨询委员会
我国可参考美国华盛顿州的做法,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无障碍社区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规模不宜过大,华盛顿州各县的无障碍社区咨询委员会一般包括5 名成员,设主任、副主任各1 名[23-25]。无障碍社区咨询委员会可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能够提升居民对于无障碍社区的认识的活动,内容包括无障碍社区建设目的宣传,组织身心障碍者参与社区应急预案的规划,建立、维护无障碍社区网站等;无障碍社区咨询委员会还需定期评估身心障碍者在当地社区中面临的通行、活动等问题,与社区管委会一同向地方政府提案,申请社区人行道路修缮等社区建设、设施更新项目的资助。
此外,我国还可参照澳大利亚政府的做法,设置无障碍社区政策咨询与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无障碍社区建设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组成,且至少应包括半数以上的身心障碍人士;可优先吸纳生活在欠发达地区、具有特殊文化背景的人员,以及年轻人、女性,作为委员会成员[26]。委员会与各省残联保持紧密联系,委员会主任应每年出席至少一次国家层面针对无障碍社区建设相关的会议,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以利于无障碍社区建设政策的更新与完善。
(3)专项基金与灵活拨款并存
可参考华盛顿州设立专项基金方式,在我国设置省级专项无障碍社区基金,联动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共同确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多样、金额充足。基金可交由各省残联管理,用于支持其下属各级市县自行组织的建设活动,包括改善社区物理环境、组织身心障碍者参与社区工作规划、建立和维护无障碍社区信息服务系统、提升居民对于无障碍社区认知等活动。此外,大规模、系统性的建设活动一般单独拨款,如香港地区的无障碍住宅改造和道路系统无障碍改造。如果参考香港地区的经验,政府用于支持老年人进行住宅内部无障碍设施改善的资金约每户40,000~70,000 元;用于更新、优化住宅楼电梯的资金可达到工程费用的60%(上限约为每部电梯450,000 元);用于社区室外空间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更新的费用,因工程类别、建造材料、建设地区等的差异,项目额平均值可能在100,000~1,500,000 元不等。
(4)资金使用奖惩结合
在无障碍社区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具体考察项目的区位、设施现状、周边配套、居民特征等情况,设置合理的资助额度。对于资金的不合理使用情况,以及影响无障碍社区建设、维护的行为,可结合国际经验,设立处罚机制,产生的罚款仍可回收为无障碍社区建设基金。由此,形成资助与罚款相结合的资金使用机制,进一步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
(1)公众咨询机制确立建设方案
澳大利亚、中国香港通过公众咨询来确定无障碍社区建设内容和措施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如香港《方案》的更新有赖于为期两年、分3 阶段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无障碍社区的建设方向由顶层自上而下指导,但具体建设内容和方案必须在充分调研社区身心障碍者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建设方案和管理方式等问题均应听取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属意见。
(2)实时反馈机制保障建设效能
无障碍社区的监管应当是动态、持续的,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属、照护者作为无障碍社区建设政策制定、审查时的重要参与者,也应成为建设成果的重要检验者,保证建设成果能够定期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得以调整。澳大利亚每两年的建设数据都要提交身心障碍者、家属和照护者、相关组织、专家以及政府部门进行审核。依靠这一机制,国家战略的实施成效得以定期检验和反馈,这对于次级工作组织也同样适用。
建成环境和设施设备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老化、损坏、占用等问题,社区服务也可能出现质量下降、内容萎缩等情况,因而无障碍社区的长期监管维护与即时的建设改造同等重要,公众参与是保障监督反馈有效、及时的最重要方式。因此,我国可明确各级残联、老龄委、社区管理委员会等责任主体的监管职责,鼓励、支持和培育身心障碍者及其家属、老年人、儿童家长、认知障碍者家属等群体实施“社区无障碍问题实时反馈”,避免过了政策执行期就无人管理、无人负责、无钱维护的情况,确保社区无障碍状态的可持续。
(1)先公后私的建设进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无障碍社区建设遵循了“先公共后私人”“先场地后住宅”的推行进程。澳大利亚最初通过设立感官花园、认知障碍儿童游乐区、身心障碍者更衣室等方式,满足身心障碍居民对公共空间的需求,进而将无障碍社区营造的重点推行到包容性住房领域,强调增加可供身心障碍者自主选择的无障碍住房。中国香港从加装人行天桥、人行高架路和人行隧道的无障碍设施开始,逐渐过渡到更新住宅楼的旧式无障碍电梯、无障碍设施等。
(2)因地因时的建设内容
无障碍社区的建设切不能封闭独立、盲目推行固定的建设模式,而要一地一议、一事一议。例如香港地区结合自身高密度城市高差大、立体交通多的特点,无障碍环境建设先从解决竖向交通的无障碍着手,充分回应地区最迫切需求。此外,无论是新建、改造还是维护修复,都应在专业人士或机构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套用统一做法而造成不能用、不好用等问题。
(3)包容性的建设理念
在具体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上,应协调各方、合并相似建设内容、解决冲突内容,不仅要避免劳民伤财、资源浪费,更要避免对一部分人群无障碍而对另一部分人群的不友好。因此,可引入了解当地情况、可代表社区居民利益的“社区建筑师”,在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的基础上,提升无障碍社区环境营造的针对性,并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及时调整空间营造的方式。
(4)数字技术助力的融合无障碍
我国应鼓励数字技术在无障碍社区建设中的创新,形成智慧社区服务平台,拓展身心障碍人士可接受服务的时间和空间。数字技术不仅可能解决物理环境改造实施困难的问题、更好满足信息无障碍的需求、促进服务供给的无障碍,还有助于推动3 个环境领域高度融合,促成真正的心灵无障碍。
本文从无障碍社区理念的发展出发,以我国对于无障碍社区建设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界定了无障碍社区的概念。通过对澳大利亚、美国华盛顿州、中国香港地区的无障碍社区建设经验分析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从政策法规、配套资金到服务体系、环境建设均对无障碍社区建设做出了回应。由此可见,无障碍社区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多元责任主体协同网络,实现政策、资金联动;构建社区无障碍问题咨询与反馈渠道,形成机制保障;先公后私、因地因时确定建设进程和内容;在包容性建设理念的指导下,引入社区建筑师提升无障碍社区环境营造的针对性,鼓励数字技术在无障碍社区建设中的创新,进而激活社区无障碍建设这个大系统,以支持身心障碍者以及老年人、儿童等群体平等地参与社区生活与文化,实现自我价值。推动我国无障碍社区发展建设,能够从社区角度,为实现社会包容贡献解决之道。
注释
1)旅运链分析:即审视由出发点到达目的处所的过程是否存在各种对身心障碍者的障碍。审视范围包括:目的处所无障碍设施/交通配套数据的获取、由出发点到达目的处所所需的无障碍交通服务/无障碍通道/无障碍设施、进入目的处所的无障碍通道/设施、目的处所内的无障碍通道/设施及目的处所的紧急逃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