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网络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网络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新时代新征程,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指引下,高质量深入推进网络领域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法学研究,更好建设法治中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自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在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等不断取得突破,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敏捷立法,筑牢网络空间法治根基。紧跟技术变革形势,把握时代发展需求,在较短的时间内陆续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骨干性法律,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配套行政法规、规章。既根据网信领域的类型、特征和场景作出特殊安排,如强调网络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突出大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等;又完善既有法律法规,促进线上线下法律相衔接,如《民法典》对民事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强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等。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基本构建起网络立法的“四梁八柱”,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安全、数字经济、信息内容等为主要板块的网络法律体系,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严格执法,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在依法治网的过程中,不断探索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执法方式,丰富网络执法工具箱,加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健全網络综合治理体系。在网络交易与市场竞争领域,探索与网络市场新业态相适应的执法模式,保障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重点问题,通过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规则指引等多种监管手段,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依法审查涉及平台经营者集中案件,整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和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在网络基础资源、重要网络系统、网络数据等领域,通过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完善监测与预警机制等举措,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筑牢数据安全防线,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如网络色情、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算法滥用等,持续开展“净网”“清朗”“护苗”等系列专项行动,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传播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
公正司法,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网络司法模式,创新网络司法规则。相继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机制,并在总结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相继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细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规范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初步建立网络司法程序规则体系。创新网络司法规则,依法审理大量新类型、疑难复杂和互联网特性突出的司法案件,及时制定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规定等涉网司法解释,以裁判树立规则,推动个案办理式监督和类案治理式监督相结合。不断强化对公民网络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力度,维护网络司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仍可优化
新兴领域回应尚不充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相关新业态带来新风险新挑战,一些重要领域的制度规范仍然存在空白区、时间差。面向应用日渐广泛、风险日益凸显的人工智能的法律存在空缺,针对人工智能基础性问题的系统性法律尚处于立法计划阶段。今年7月网信办等七部门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回应了相关管理和发展需求,但作为部门规章,仍存在位阶较低、管理和发展手段有限等问题。此外,数据要素市场化加速推进过程中的产权登记和资产化等热点焦点问题也需要以法治方式作出体系化回应。
法律修改配套尚有空间。法律要随形势变化及时修改。例如,《网络安全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电子商务法》需要回应社交电商、内容电商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新问题、新需求。缺乏完善的法律配套制度,会导致裁量基准不明确,影响执法规范性,不利于可预期监管,增加个人维权难度、企业合规成本。例如,作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重要配套法规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数据安全法》需要加快补齐不同行业、领域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专门规范、个人信息匿名化标准、个人信息可携带等权利行使方式、大型平台社会责任等配套立法也需加快推进。
监管体制机制仍需改革。网络领域监管权责划分仍有交叉,网上“九龙治水”困境尚未根治,线上线下监管的合力尚未有效形成。地方网信部门监管任务重、队伍力量不足、专业人才不够的矛盾还较突出。在监管手段上,重管理轻服务、重指令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过于强调报告形式模板细节、备案行政许可化的倾向比较明显,评估备案的标准、周期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技术研发、新业态投资的积极性。现有立法中,程序法规则远少于实体法,即便有程序规则也往往比较原则,不利于提升监管规范化水平。
司法审判仍有难题破解。存在将互联网法院简单定位为履行受案范围内网络案件审判职责的机构的错误认识,忽略其对于整个司法审判的创新示范、对于网络综合治理的探索引领、对于法律规则补足细化的能动适用等方面的特殊使命。互联网法院目前都是基层法院,且缺少统一的上诉法院。因此,互联网法院案件审判中的创新探索,难以高效地传导至传统审判范式下的二审法院,进而影响其创新效能的释放。另外,在线诉讼中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虽然已经成为广泛共识,但由于不同诉讼参与人对数据信息的保全和证明能力差异较大,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证明力的理解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多要求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对证据进行公证,不利于互联网司法审判效率优势的发挥。再者,对于数据权属、虚拟财产、人工智能作品等新问题,亟需丰富、场景化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引。此外,从行政诉讼整体范围看,网络领域的受案面、审判量、监督力相对不足,行政机关敢于、善于积极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能力还可以进一步提升。
高质量推进网络法治建设
科学提升立法效能,更好服务网信事业发展。一是加快重点法律法规的修订配套,推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适时修订,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审议出台,织密已出台重点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规则。二是从紧追到并跑,跳出法律滞后性约束,及时制定符合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点、顺应时代趋势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人工智能、网络平台领域的综合性立法,更好释放人工智能创新潜力和平台经济发展活力,带动经济社会全局发展。三是在网络立法全过程中,更好体现发展与安全的统筹、管理与服务的并重、部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同,促进网信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提高网络领域国家整体竞争力。
全面落实程序法治,更好规范网络执法权力。一是深入推进职权法定,以法治方式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破除职责交叉、重复甚至冲突问题,建设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在必要时决断成立专门治理机构,更好降低合规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二是全方位提升监管执法透明度,以互联网思维创新推进网络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执行网络领域行政权力清单、监管清单、负面清单,细化网络行政许可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三是机制化实现网络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广大网民、行业组织、产业机构长效性、广泛性参与网络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机制,让他们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对他们的建议充分听取。四是着力提升评估备案规范化、简便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评估备案申请人的指导、辅导、服务、监督,在加强评估备案后监管的同时,让评估回归论证核心,让备案回归存档备查定位。五是提高常态化监管水平,不断将专项行动的经验、成果进行规范化总结,避免运动式执法的随机性、不确定性,更好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更好发挥互联网司法优势。一是体系化考量互联网法院特殊使命和重要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其探索司法解决机制、程序、模式创新的“先行试验区”,助力其在数据确权、算法治理、平台责任等前沿难点焦点案件上创新,能动回应网络治理诉求,通过个案审理实践,探索确立裁判规则,为其他法院审判提供有效经验,为维护人民数字权益、激发数字经济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在技术上,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为当事人、律师提供全流程诉讼辅助服务,也为审判执行提供决策支持和监控预警。三是在法院设置上,积极研究设立互联网巡回上诉法院,更好吸收统筹不同基层互联网法院创新成果的同时,有效提升网络行政诉讼审判的权威和能力。
加强网络法学研究,更好支撑网络法治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繁荣发展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机构。从理论上系统、全面把握当前信息技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和融合发展趋势,结合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日益凸显的作用和地位,总结学科标志性概念,以数据、平台、人工智能作为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的重点。鼓励通过专家团队以起草“示范法”、评估法律实施等形式,更好支撑提升网络领域法律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有效性、可预期性。
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學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参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咨询、论证、专家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