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智能社会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伦理困境及应对方略

2023-09-16 01:04苗青曹洪军
理论导刊 2023年9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主体性

苗青 曹洪军

摘 要:数字智能社会是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赋能作用下,物理实在和虚拟存在高度结合的社会形态。人的认识、实践、交往能力在数字智能社会获得前所未有的提升,但同时也衍生出意志被限制、隐私被侵犯、劳动被忽略、治理被裹挟和责任弱化、信任消解、幸福缺失等主体性发展的伦理风险样态。为此,在主体能力维度上,要全力摆脱技术理性沼泽、加强隐私保护技术、限定技术治理边界;在主体交往维度上,要着力展现潜在本真自我、培养个人自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进而形成规避数字智能社会中主体性伦理风险的合力,最终实现数字技术服务人类、数字智能社会造福人类的理想图景。

关键词:数字智能社会;主体性;伦理困境;技术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3)09-0081-07

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数字智能技术的出现推动了万物互联、万物互通、万物重构的数字智能社会的形成,对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产生深刻影响,它“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1]。习近平强调“我们要乘势而上,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2],要“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3]。这意味着建设数字智能社会不仅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也关乎人民美好生活愿景的实现。在关注数字智能社会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中潜藏的伦理困境与风险。由于人在数字智能社会中以“数字符号”或是“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在,而现实中这些数字符号似乎想要取而代之成为真正的主体,导致人的主体地位受到威胁,对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剖析数字智能社会中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伦理问题对构建有温度的数字智能社会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有双重现实价值。

在探讨数字智能社会人的主体性发展问题之前,要先明确何为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是“人获得应有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伸张,社会特性和社会关系属性得到体现,人的自然、政治、社会和精神属性得到全面发展”[4]。因此,人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人们能够意识到自身为人的能力属性和交往属性。本文在探讨数字智能社会主体发展面临的现实伦理困境时,主要从主体能力发展伦理困境和人际交往关系伦理困境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实现对数字的“祛魅”,帮助人们在数字智能社会中找准自我、回归自身,进而实现“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5]。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人的主体性思想的历史回溯

人的问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与所处时代息息相关,这一问题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中人的主体性发展问题始终是哲学家和思想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从整体来看,人类对自我的认识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从局部到全面、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人类文明初期,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决定性矛盾,关乎人们的生存,因此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将关注点集中于自然界这一客体,将万物的本源概括为自然界中某种具体物质形态,提出“气本原”“火本原”“水本源”“四根说”等。随着哲学家的不断探索,其逐渐将人从自然状态中分离出来,开始从人类的角度看待自然界。普罗泰戈拉提出划时代性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将哲学的任务归纳为“认识你自己”,伊壁鸠鲁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幸福和快乐,等等。从这些古希腊哲学思想中不难看出,人们的关注点实现从自然界到人、从物到心的转变,将人的主体性力量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播下了主体性思想的萌芽。中世纪,宗教神学主宰一切,人的主体性思想开始沉沦,进入至暗期。直至文艺复兴时期,人重新成为世界的中心。这一时期人权从受神权和教权压抑的状态中逃离出来,复原了欲望、自由、平等、博爱等人的本来面目,主张人是世界的主人,掌控着自己的命运,人的独立意识在这一时期觉醒和强化,对人的主体性、人的力量给予崇高的赞美,主体性思想得到了突破性发展。到了近代,马克思对人的主体性思想进一步丰富,着重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创造性,指出人的发展才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时至今日,关于人的主体性思想问题仍在深入探讨。总体来说,人们是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发现并确立了自身的主体性,同时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推动人的主体性继续向前发展。

(二)人的主体性发展是数字智能社会的重要议题

当前,以人工智能为引领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推进,人们在厘清与自然界关系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己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推进科技革命。随着以通信、计算机、控制为代表的“3C革命”及以工厂自动化、办公室自动化和家庭自动化为代表的“3A革命”的蓬勃发展,区块链、物联网、5G技术、大数据、ChatGPT人工智能等相关数字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人类步入前所未有的数字化社会,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治理、智慧城市等新的生产形式、治理模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在数字智能社会中,浓缩的信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传送的成本和时间,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关注自身,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当前数字智能社会还产生了异化现象,表现为数字信息不断侵蚀人的主体性,人类与数字技术、数字信息之间的主客关系正在发生反转性变化。人是社会的主体,但由人的具体行为所形成的数字信息却反过来奴役人,产生信息异化现象,人由一个客观的实体变为一种“数字符号”。数字智能社会中的信息多是零散、碎片化地漂浮在社会之中,人们游离在获得各种信息的细节之中,在数字化社会中传播越来越多的比特和越来越少的原子,生活在比特之中,并逐漸被比特所淹没,越来越成为孤独的个体。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主体的个人没有认真思索过是否真的想要或者需要这么多比特,这些信息造成了主体的人的横向性、一维性、破碎性发展,使之丧失主体性、批判性、反思性,此时的异化成为更难以察觉且更为深层的异化。总的来说,数字智能社会既是科技高度发达、信息快速涌流、网络广度覆盖、媒体种类多元的现代社会,也是更加注重人自身发展的社会,尽管每一个单独个人在这个社会中逐渐成为一个“数字符号”或是“数字代码”,但人仍然是构成我们社会的主体。因此,人的主体性发展问题构成数字智能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三)数字智能社会对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现实价值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数字智能社会呈现出的独特性为实现人的主体性发展创造了可供实施的空间,人的主体性发展在数字智能社会条件下注定会实现较大突破。具体来说,数字智能社会对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现实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它赋予人们更多自由生活时间和虚拟生存空间,助推人的自由发展。数字智能社会不仅是信息的快速传播扩散,也是技术的广泛深刻运用。一方面,时间和空间对于人们来说是最宝贵的资源,是人们主体性发展的客观基础。就时间来说,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生产工具也发生巨大变革,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幅提高,工厂自动化、办公自动化逐渐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强度,这使得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关注自身,发展兴趣爱好,促进自我发展。另一方面,在数字智能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以透明的“数据虚拟人”身份存在,实践活动不再局限于当下的现实世界和人际关系,人们的生存空间得以扩大。如在隐蔽的网络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突破身份等级、利益关系、地理区域、知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个人不再被淹没在普遍性中,或作为人口统计学中的一个子集,网络空间的发展所寻求的是给普通人以表达自己需要和希望的声音”[6],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能够实现情绪释放,获得精神抚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的自我发展。第二,它赋予人们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人们的认识和实践能力。“科学技术与人的发展具有一致的逻辑指向。人的发展最终追求的是全面自由,而科学技术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有力‘杠杆,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没有科学技术存在,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无从谈起。”[7]因此,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的主体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数字智能社会,区块链、互联网、5G技术、大数据等快速发展,万物互联,万物重构,相较于以前人们可接触的认识范围极大拓宽了。在数字智能社会中,人们可以跨越历史洪流、高山湖泊,忽略外部客观条件的局限,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喜好认识和了解世界。同时由于算法技术的加持,大数据能够对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零散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形成“数据画像”,更加精准反映人们内心的真实需要,甚至比人自己更了解自己。

总而言之,数字智能社会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它不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使人的主体性得到很大程度的彰显,但也不能唯数字论,沉溺在数字之中。数字符号、人工智能从表面上看似乎逐渐代替人类本身,成为第二主体,但实质上它们只是人类计算能力、推理能力、逻辑能力的推演及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工具,始终由人类创造、受人类指挥、为人类服务。因此,要科学合理看待数字智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伦理问题、文化问题等。数字智能社会由人类创造,出现危机和风险时人们也始终能够找到新的解决手段和控制方法,作为主体的人在面临主体性消解和异化风险的同时,也仍然拥有满足自我、超越自我和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数字智能社会人的主体性发展面临的现实伦理困境

当前,数字化社会生存已然成为常态,数字智能社会在为人的发展提供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暗藏着深刻的伦理风险。通过深刻剖析当下社会现实不难发现,随着人们对数字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数字智能社会中人的主体性正在逐渐弱化,人类被边缘化风险急速加剧。一方面,人的数字化生存和现实生存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符号自我与现实自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角色符号的意志正在超越真实的自我意志,人的主体能力受到压抑。另一方面,数字智能社会中万事万物皆被数字化,感性存在皆化為理性存在,造成人们以量化思维来衡量和处理与他人、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是非善恶、良心道德、诚信正义等人际交往伦理在数字智能社会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一)人的自由意志被限制

数字智能社会人们逐渐沉溺于自身的数字身份,陷入“数字拜物教”之中,符号化主体无限衍生,反过来企图统治现实主体,进而造成真实自我的自由意志受限。表面上看,人们在数字智能社会中似乎可以操控自我意志,进出自由、选择自由、言论自由,实质上,这种自由是虚幻的自由,是背后操纵者所赋予的相对自由,游戏规则完全由数字技术设计者和利益操控者所掌控。在数字智能社会时空中,数字主体逐渐吞噬现实主体,人们逐渐丧失主体意识,成为异化的存在,把握自由意志的不再是主体自我,而是镜像自我,人的主体性受到消解。如在全民网购时代,大数据通过广泛搜集人们购物的数据痕迹,结合消费习惯,经由推荐算法计算,推荐给人们需要以及与此相关的商品,这似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节省了人们做选择的时间。但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人们此时已由消费的选择者转变为被动选择者,出现消费主体异化,自由选择意志受到压抑。除此之外,人们在海量的数字信息面前似乎没有决断和选择能力,越来越沉溺于碎片化信息中,不管是否需要、内容真假,这些信息都被人们所接收。同时随着推荐算法越来越精进,人们浏览的信息也越来越偏向于自己的喜好,陷入“信息茧房”,只能获得局部信息,从而造成主体单一化、碎片化、片面化发展。

(二)人的隐私权利被侵犯

“不论你是醒来或睡着,工作中或吃饭,在室内或室外,在浴室或床上——一句话,你逃不了。除了你脑袋内那几个立方厘米的脑浆外,没有别的东西是属于你的。”[8]这是乔治·奥威尔对恐怖极权主义世界的描述,这句话在今天的数字智能社会也同样适用。在数字智能社会中,技术与隐私交集更加深入,人们时时刻刻处在庞大的数字“硅笼”中,受到多角度、广覆盖、深渗透的监视,信息泄露、隐私侵犯逐渐呈现高发态势,人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日常生活中刷脸支付、指纹解锁等行为都极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人们看似在自己的私人领域活动,实际上是以透明人的身份在社会中“裸奔”,隐私信息暴露在外,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对自己信息的数据所有权,不能主导和控制自己的隐私,主体性发挥受限。与此同时,在数字智能社会中人们还面临“双重社会性死亡”的风险。数字智能社会到来之前,人们接收信息大多来源于传统媒介,信息传播速度较慢,同时储藏时间有限,易被遗忘。进入数字智能社会后,数据传输速率大幅提高,最高能够达到每秒178兆位,且信息储存能力较之前得到大幅提升,数据记忆一经记录就能够长久储存,人们可以随时查询、保存别人试图隐藏的过去的不利信息,从而对他人的名誉声望造成损害,使之在虚拟空间社会性死亡,同时这一“死亡”还能进一步蔓延到现实世界,从而产生“双重社会性死亡”。这种公开的“隐私”对人的伤害是巨大的,阻碍了人的主体性发展。

(三)人的数字劳动被忽略

数字劳动作为人们在使用数字信息技术过程中产生行为数据的劳动,是数字智能社会独有的劳动形式。它脱离了劳动时间、地点、工具的局限,整个数字智能社会都成为劳动场所,劳动工具也变为搭载数字技术的数码物,因此数字劳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数字劳动将人们的闲暇时间以及日常生活创造的数字信息都整合进数字智能社会的资本生产过程,如人们浏览网页、检索标题、点赞、转发、评论等行为所产生的数据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数字劳动产物。概言之,数字智能社会中人们兼具劳动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而其中生产性数字劳动者的身份被忽略,尤其是被资本家忽略。“我们的身份是生产者的观念并没有错,我们工作(免费),我们为生产资料付费,通过网络生产文档,就像曼彻斯特纺织工厂里的工人使用织布机生产织物一样。的确,如果没有我们,这些文档确实也不会存在。这种情况与传统的劳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即今天的劳动没有报酬,而且更糟糕的是,这样的劳动甚至没有得到承认。”[9]与此同时,人们的数字劳动还蕴藏着深刻的剩余价值生产逻辑,人们劳动创造的信息财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有,失去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且这类信息反过来还成为资本家精准营销的工具,人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

(四)社会治理模式被裹挟

技术治理是当前社会主要治理模式之一,其将技术工具运用到社会活动中,减少人工治理失误,提升治理效能,实现社会运转的理性化和智能化。在数字智能社会中,小到路口红绿灯的运行,大到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都涉及技术治理,可以说技术治理广泛存在于人们生活之中。从根本上说,社会是人的社会,不是数字的社会,“如果仅倚重‘用数字说话的单一标准,那么治理行为本身就会被数字裹挟……价值理性所倡导的‘真善美在冰冷的数字计算和弱约束的虚拟机算器网络运行中变得扑朔迷离”[10]。但是在当今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人们过度依赖技术治理、陷入技术工具理性迷信,将智能工具由管理辅助者逐渐变为决策者,使之凌驾于人这一主体之上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价值、思维、习惯等因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被忽视,人的价值边界受到侵犯,人的主体价值迷失,主体性面临着被消解的风险。例如,疫情防控时健康码、行程卡出行似乎成为人们的“第一身份证”,无论是外出旅游、出差办事,离开它们几乎寸步难行。这两项技术的发明本意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疫情防控时期的社会化治理,但是实际落实到基层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工作压力,过于依赖这一技术,采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方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五)虚拟存在弱化人们的责任感

数字智能社会中的虚拟存在是与现实存在相对应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受到外在法律和内心道德的双重限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人们的个性、本性在一定程度上被束缚。而在数字智能社会的虚拟空间中,人们总以某种符号面具来代表自己,躲在面具背后,完全凭借自身的喜好进行假面舞会式游离交往,不直接涉及主体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能更大胆、更自由地展示自己的内心真实想法。在主体的意志极致自由化和虚拟空间约束力降低的情况下,有些人甚至会突破社会伦理底线,罔顾法律,尽情释放自我,不承担相应责任,传统的义务关系因数字化的嵌入而发生改变。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方面,数字智能社会中共同体的凝聚力要远小于现实社会,人们在特定条件下与素未谋面的陌生人进行交往,没有责任感就是对陌生人最直接的态度。另一方面,数字智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是可以取消的社会性,每个人都以虚假的身份存在,可以隨时消失、随时出现,即使当下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但是他们可以以数字符号的身份随时抽离,不承担责任,因此他们的责任感也因为其自身的虚拟存在被弱化。

(六)虚假交流消解人们的信任感

数字智能社会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六度空间”发展到如今的“四度空间”,两个陌生人仅需要37个间接关系就能发生连接,人被“连接化”和“计算化”,人们之间的联系密切,社交距离迅速缩短。在数字空间中,每一个单独存在的实体成为一个固定抽象的数字符号,人们均在自己特有符号的伪装之下与他人交流,如网聊的虚拟身份、游戏的虚拟角色等等。这样的虚拟交流帮助主体在交往中享有更大自由度,能够一定程度缓解人们在现实交往中的焦虑,但由于数字空间中的信息真实度有待商榷、交往行为的持续性可待提升,造成人们在数字空间交流时不能全身心投入,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受到冲击。具体来说,一方面,在虚拟社会中,有些人沉溺于自己的虚拟身份,为了博取一定的关注,用耸人听闻的内容、哗众取宠的话语来吸引别人的眼球,造成数字智能社会中的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从而引发社会信息的可信度、对他人的信任度降低的后果。另一方面,在虚拟空间中,由于虚拟身份的存在,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常常能够跨越现实层面的阻隔,由面对面交流变为数字身份的交流,但这种交往行为的不确定性较高、持续性较差,当下遇到的人可能明天还会遇到,也可能以后再也见不到。这就造成主体在数字智能社会的生存与现实生存状态出现偏离,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出现断裂。因此,数字空间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多是浅层的、虚假的,不能真正触动人们的内心,故很难使人产生信任感。此外,这种不信任感还极有可能蔓延到人们的现实世界中,造成信任危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数字鸿沟破坏人们的幸福感

数字鸿沟指在数字智能社会中由于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等区别而造成的信息落差和信息贫富两级分化的现象。我国的数字智能社会是同人口老龄化同频发展的,大多数老年人在数字信息化社会中十分被动,他们与最新的社会讯息、数字技术出现明显脱轨,从而造成数字鸿沟进一步加剧,出现更为严重的老龄数字鸿沟,越来越多的老人成为“数字难民”,因此他们在数字智能社会中的幸福感较低,获得感远远低于年轻群体。具体来说,一方面,数字鸿沟造成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陷入窘境。当前,付款码、签到码、场景码等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但对于老年人来说,这些权益并不完全代表便利,有时反是负担。另一方面,数字鸿沟还易造成老年人家庭情感危机。在数字智能社会家庭中,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存在“代际断裂”等问题。具体来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沉溺于碎片化的海量信息中,陪伴老年人的时间较少,从而容易造成老年人的情感孤独。与此同时,年轻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接触和了解更多先进的理念、观点、看法,眼界更为开阔,而老年人因与外界处于断连的状态,观念相对更加传统保守,因此二者容易出现观点分歧和价值观冲突,老年人家庭幸福感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数字智能社会人的主体性发展伦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数字智能社会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美好可能,但同时其也在逐渐消解人的主体权利,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为了摆脱当下主体性发展的现实伦理困境,一方面,应通过摆脱技术理性沼泽、加强隐私保护技术、限定技术治理边界等举措来彰显人的主体能力;另一方面,应通过展现本真自我、培养个人自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等途径来构建和谐的人际交往关系,共同助力人的主体性的发挥。

(一)摆脱技术理性沼泽,增强自主思辨能力

数字时代背景下,现代科学技术俨然成为统治人们的异己工具,技术理性成为压抑人们的强大新生力量,人们失去自由自觉的意识,仅满足于当下的生活状态,逐渐丧失自我思考能力,主体性受到威胁。为了摆脱技术理性,逃脱“数字宗教”,提升主体对数字的思辨能力,首先就要从认知维度加以改变。“真正发生改变的,永远不会是互联网本身,而是主体的思维观念和价值标准、行为规范等现实中的传统累积。”[11]具体来说,增强自主思辨能力,一方面,要把握好虚拟和现实的度,处理好虚拟生存和现实生存之间的关系。作为主体的人要认识到数字智能社会中的虚拟存在只是人们现实主体存在的外在工具表现,不是真正的主体,即使数字智能社会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环境再贴近现实社会,也只能是以极限的形式无限趋近现实主体,并不能取代现实存在。另一方面,人们要重新审视、理性看待数字技术,正确处理人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关系。面对数字智能社会存在的“科技成瘾”现象,我们不能抛弃科技,而应改变对待科技的态度,明确数字技术本质上仍然只是人创造的工具,归根结底应为人服务。同时,还应加强对数字技术的反思和批判能力,既要肯定其在拉近人们关系、提升交往自由、扩大活动范围、增强实践能力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又要对其造成的“信息茧房”、算法困境、技术霸权等问题有清晰的认知。

(二)加强隐私保护技术,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在数字智能社会,人们所有的生活轨迹几乎都能被转化为可以被量化的数字信息,人越来越成为一个透明主体,隐私逐步透明化,人们对自身信息的自主控制权受到挟制,人的主体性发挥受限。因此,要加强相应隐私保护技术的探索,提升人们的自我信息保护能力。人们的隐私数据在产生、使用、共享、发布、清除等每一环节都有可能被泄露,因此要多层技术保障发力,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具体来讲,一是从隐私数据的产生阶段来看,应当加强数据溯源技术和数据泄露预防技术的研发,以便未来发生隐私信息泄露事件时能够及时追踪和检测,防患于未然,这样能够从信息泄露源头保障人们的隐私不被轻易地收集。二是从隐私数据的传输阶段来看,应当加强数据传输过程中网络通道加密技术和信源加密技术的研发,同时对于信息关键传输端点也要进行加密,确保隐私信息传输过程安全。三是从隐私数据的使用阶段来看,应当进一步加强信息加密技术的研发,推进必要的信息防伪水印、签名等技术应用,同时允许用户在同意使用隐私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密信息,保障隐私信息在使用阶段的安全性。四是从隐私数据的共享阶段来看,应当加强差分隐私技术的运用,在保证数据库信息开放的同时,通过加入随机生成的混淆信息,来最大限度减少人们的隐私信息被识别的几率。五是从隐私数据的清除阶段来看,应当加强信息销毁技术的研发,规定信息留存的最长期限和使用权限,降低人们隐私信息有可能被恶意恢复和重复利用的风险。

(三)限定技术治理边界,保障人类自治能力

在数字智能社会中,技术参与社会治理深度下沉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享受技术治理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丧失治理主动性和积极性的问题,动摇了人的主体地位。因此,为了更好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保障人的主体地位,我们既要限定数字技术在社会中的治理边界,又要积极探索人类与技术治理深层次的结合路径。具体来说,一方面,确保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以人为主,技术为辅。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唯一真实主体,不能笼统地将治理权力全部移交给数字技术,过于依赖技术治理,而应针对具体领域,有侧重地进行选择。如在特定军事领域,人工智能虽成为目前新型的制胜法宝,但同时它也隐藏着安全和人道主义等一系列风险。因此,人们必须将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保持在可控范围内,规范人工智能应用,保障人类的自治自控能力。另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在信息处理方面的顯著优势,积极探索人治和技术治理的深层次结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保障人的主体地位。例如,大数据技术在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时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它能够高效率、高准确率地与城市交通执法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社会交通问题,从而实现改善交通服务、降低事故发生率、提升道路安全等目的。

(四)展现潜在本真自我,缩短真实交往距离

人们能够随时进入、离开数字虚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由现实固定关系转变为单纯的数字依存关系,真实交往距离不断拉大,浅层社交增多,深层沟通减少,虚拟情感漂浮在人们之间,造成人们情感淡漠,主体性缺位。因此,人们在戴上数字“面具”进行人际交往时,要尽情展现潜在本真自我,表现真实的心理和情绪波动,设身处地多考虑他人感受,与他人深入交流,以助力自身主体性的实现。具体来说,主体在交往过程中要在言语陈述、交流意愿和言语践行三方面来呈现本真自我,缩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距离。第一,言语陈述层面,主体的话语表达要基于客观事实,真实反映社会现实,不道听途说、胡编乱造、臆想猜测,同时主体还要关注交往对象的话语回应,并及时给予反馈。只有在真实、平等、民主的对话氛围中,沟通主体才更愿意表达自我意愿与自我感受。第二,交流意愿层面,主体在与人沟通时必须真诚表达自我感受,这将使交往对象更易于相信和接受言语者的话语,进一步敞开心扉深入交流。数字智能社会中的人虽然以符号化的形式存在,但每一个符号背后都是有血有肉的真实主体,因此,要以真诚交流意愿打动交往对象,实现有效沟通。第三,言语践行层面,主体在交往时应遵循人际交往行为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共同价值的约束,以实际行动展现交往诚意。以规范的形式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有助于增强人们在数字智能社会交往中的真实感,缩短相互之间的交往距离。

(五)培养个人自律意识,构建可靠人际关系

在数字智能社会中,作为主体存在的人所具备的隐匿性、虚拟性特征,导致人的主体性发展受到威胁,人们构建的人际关系可靠性降低,削弱了信任感,对交往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社会中的个体应当严于律己,培养自律意识,强化自我意志和价值理性,提升自身信誉度,增强责任感,构建可靠的人际关系,进而助力构建良好的数字智能社会。具体来说,提升数字智能社会中主体的自律意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即增强自我监督能力、反思能力和约束能力。增强自我监督能力是指在数字交往中,主体要时刻谨记自己和交往对象是现实的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觉自愿接受来自外界以及自我的双重监督,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增强自我反思能力是指在数字交往中,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反思和鉴别数字自我和真实自我,认识到数字智能社会中生存的符号主体只是真实主体的信息承载,在数字化交往活动背后蕴含着真实的人际交往,因此要选择双方易于接受的隐匿交往方式,进而达到理想沟通效果。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是指主体在数字交往中不能因自身的虚拟存在而不顾他人感受,无所顾忌,为所欲为。主体在数字交流中应当控制好表达尺度,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平等对话,提升交往舒适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六)注重人文关怀,提升交往幸福度

数字智能社会面临的人际关系危机本质上是人们未能处理好人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关系,将技术理性置于人的主体性之上导致的。因此,人们在数字交往过程中要以人文精神带动技术理性,注重人文关怀,有效提升交往幸福度。一方面,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要关注交往对象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沟通。相对而言,年轻人的数字交往活动主要涵盖工作、学习、娱乐等领域,而老年人的数字交往活动局限于家庭内部,关注的信息也局限于时政新闻、养生信息等方面。因此,在与“银发”群体交往时要关注他们的情感交往需求,利用好子女的教育反哺、文化反哺、代际沟通等形式,提升老年群体在数字智能社会中生活的幸福指数。另一方面,人们在交往过程中要换位思考,尊重他人,关心他人的情感需要和个性化需求,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数字智能社会中每一个符号化主体的背后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人,由于所处环境不同,因而产生差异化的思维方式、价值标准、情感体验等,这些都是影响人们沟通效率和沟通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应当学会设身处地理解别人的难处,体会他人的不易。在遇到相反观点时,不能凭借数字“面具”而毫无顾忌地随意伤害甚至侮辱他人,而应学会换位思考,辩证看待,为增进彼此理解奠定基础,进而提升人际交往幸福度。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向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致贺信[N].人民日报,2021-09-27(01).

[2]习近平.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J].求是,2020(2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49.

[4]田旭明.数字社会的主要伦理风险及其应对[J].中州学刊,2022(2):87-9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817.

[6]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191.

[7]闫立光.马克思科学技术思想的伦理向度[J].道德与文明,2022(2):90-91.

[8]乔治·奥威尔.一九八四[M].刘绍铭,译.北京: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2016: 26-27.

[9]莫里西奥·费拉里斯.文档媒介资本[J].沈天乙,译.国外理论动态,2020(1):49-53.

[10]靳永翥,莫桂芳,赵远跃.“智慧信任”:数字革命背景下构建基层社会共同体的新动力[J].中州学刊,2020(1):70-78.

[11]汪广荣.虚拟生存与人的主体性发展[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91.

【责任编辑:张晓妍】

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规划一般项目“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内容体系演进逻辑及基本经验研究”(19BKS170)暨同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JAG200037);2022年中国矿业大学教学研究课题项目“能源资源特色一流创新人才‘德教融合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2022ZDKT01-204);2023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KYCX23_[KG-0.8mm]2584)暨同名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中国式现代化道义问题研究”(2023WLKXJ157)。

作者简介:苗青(1997—),女,河南正阳人,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科技伦理;曹洪军(1968—),男,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猜你喜欢
伦理困境主体性
脑机接口技术:伦理问题与研究挑战
本土文化视角下人力资源管理伦理困境的研究
幼儿教育改革进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宁养社会工作服务中的伦理困境及反思
网络直播下身体在场的冷思考
论“教学留白”在语文教学中的巧妙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