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政策梳理

2023-09-15 06:34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杭州科技 2023年4期
关键词:赋权使用权所有权

□文/ 吴寿仁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2022 年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第三年,国家出台多个文件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在2022 年国家出台的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

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定位

1 月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第五部分第(十六)条提出“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之一。

12 月14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 年)》提出“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该机制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可定性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

1 月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第五部分第(十六)条提出:“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包括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并将试点经验推广。其中,将试点经验推广到科技型企业,表明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科技型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成果完成单位须对完成该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2月18 日,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国科办政〔2022〕5 号)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的总体推进安排”是“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40 家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适时推广”。这表明,将深入推进赋权试点。没有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应该可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其他许多地方也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

9 月30 日,科技部印发《“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国科发区〔2022〕263 号)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列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转化模式,完善科技成果权益分享机制。以专栏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列出赋权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有效果的经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二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机制,推动试点单位建立高效畅通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三是建立赋权科技成果的负面清单;四是健全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从该专项规划看,一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技术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未来几年,应从赋权试点转入赋权长效机制建设;三是赋权机制涉及的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负面清单等。建议由科技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负面清单,并不断完善。

推动地方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1 月15 日,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国科发区〔2022〕13 号)提出:“推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不低于10 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这表明,在浙江省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均可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其实,任何单位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该方案提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扩大到全省域,为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提供直接依据。

6 月14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将“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纳入“强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的一项内容,表明在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中支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6 月23 日,科技部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科技入黔”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国科办区〔2022〕87 号)提出落实科技成果评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任务。即推进贵州省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

8 月25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提出“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其中“依法”是指依照《科技进步法》和《专利法》等,目前可以依法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并将其纳入人才政策范畴。《意见》的这一规定表明以下两点:一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属于人才激励政策;二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国家法律规定,山东有意愿开展赋权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均可以依照《科技进步法》和《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开展赋权,无须通过试点进行赋权。

9 月21 日,科技部印发《“十四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国科发区〔2022〕264 号)提出,支持地方政府依托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等方面创新机制、先行先试。

支持行业领域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

1 月24 日,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印发的《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 年)》(交科技发〔2022〕11号)提出“依法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所谓“依法”是指依照《科技进步法》和《专利法》等法律。因赋权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赋权流程、制度和规范。

地方规定

3 月31 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2〕2 号):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参考纳入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经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10 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这一规定是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并强调先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选择合适的成果赋权。

5 月31 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合政〔2022〕68 号)规定:允许市属高校院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8 月26 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6 部门印发《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浙科发成〔2022〕29 号)提出:试点单位应建立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赋权改革管理办法细则,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应用开展赋权审批管理,及时跟进掌握赋权成果转化情况;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可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成果转化价格或基准价格、转化方式、定价方式,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进行审批、交易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是指搭建统一规范的内部审批通道,浙江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可在该通道上完成从申请到交易的全流程,以规范促免责,减轻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对“国资流失”风险的后顾之忧。浙江省内或中央在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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