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荣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已渗透到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各领域,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管理也受到大数据技术的深刻影响,并面临着变革创新的契机。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要求;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开放目录和采集数据的标准,积极稳妥地做好数据开放共享开放。同年12月,国务院在《“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要求打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尽快推进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开放共享共用,为政府管理流程和协同治理能力的优化和提升提供支撑。
为做好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近年来加大了该领域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采取积极举措。例如,广东、浙江等十几个省市设立大数据管理机构,在做好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数据开放共享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政府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存在顾虑。据相关统计数据,80%以上的信息数据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开放共享,政府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因此,如何消除政务大数据开放共享方面的难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 不愿开放共享
部分政府部门缺乏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意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少数政府部门还存在权力本位思维,不愿开放共享数据信息。在某些政府部门意识中,数据资源是本部门工作的积累和呈现,理应为部门私有,而数据开放共享意味着权力旁落,认为会影响到自身权益,因此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二是政务大数据开放共享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考核机制,缺乏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和行政命令,导致政府部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惰性,缺乏数据开放共享的动机。对数据开放共享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导致工作敷衍,仅开放共享一些无关紧要的数据应付上级检查及回应社会需求。
(二)不敢开放共享
由于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因素,某些部门由于害怕风险造成的影响和不利后果,因此不敢开放共享。一方面,他们担心开放的共享数据不真实不精确,会引发社会层面的质疑和上级部门的问责,因此认为采取封闭和保密措施更为妥当,并以《保密法》为理由,拒绝数据开放共享。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信息数据保密比公开更重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情况下不敢开放共享。上述理念从本质上来看并非为保护数据信息安全,而是在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不敢主动进行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三)不能开放共享
第一,信息壁垒妨碍了开放共享。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比较重视政务外网的建设工作,并在该领域取得较大成绩,但原有的管理系统仍旧以内部系统为基础,各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之间无法有效整合,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产生。数据信息缺乏横向间的相关性,对数据信息后期处理和分析造成不利影响,成为各部门之间难以跨越的信息壁垒。
第二,标准问题阻滞了开放共享。在政府进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由于未建立标准体系,政府各部门均未按照需求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因此各部门之间数据格式不统一、标准不一致,数据库接口不互通,导致不同部门间数据开放共享难。
第三,管理边界模糊、责任不清晰拖延了开放共享。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影响,政府部门管理边界不清晰,责任不明确,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难以实现。
(一)树立“数据公有”“开放共享增值”的新理念
首先,要改变传统的错误观念,树立政务数据公有理念。在网络信息时代背景下,数据并非所属部门专利,二是具有公共用品特点,因此开放共享是大势所趋;其次,要树立数据开放共享增值的基本理念,只有实施数据信息的开放共享,才能充分发挥政府手中大量数据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大量沉睡的数据产生增值效应,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 构建一体化、整合式的大数据交换开放共享平台
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问题,政府已在探索和建立区域性数据交换开放共享平台。同时,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即将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大数据中心,可以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开放共享提供软硬件支持,有效推进数据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开放共享。
(三) 制定政务大数据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
首先,针对数据信息标准不统一问题,应积极制定数据标准,通过信息资源的标准化建设,为数据信息开放共享奠定基础。其次,规范政府数据信息处理流程,特别是规范数据开放共享的类型、方式、内容、对象、条件。比如,在数据归集方面,要积极完善政务处理流程,实现大数据信息开放共享。
(四) 完善政务大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应法律制度
从国家层面看,要适应大数据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要求,加大在大数据领域的立法建设力度,制定出台《大数据促进法》,为政务大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提供法律支撑,有效解除政府在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方面存在的疑虑,降低信息开放共享面临的风险,提高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 建立政务大数据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监督机制
鉴于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数据开放共享领域不作为的政府部门进行问责,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制度约束,监督其做好数据开放共享。同时要加强公众监督和互动,将数据收集和开放共享的程序细则向社会公布,确保公众了解具体管理流程和方法,发挥社会监督的价值和作用。通过开放共享平台设置与公众交流互动窗口,及时了解公众在信息开放共享意见和建议,实现数据开放共享的合作共赢。
政务数据公开共享具有重要的价值,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是发展趋势,也是发挥政务数据价值和作用的必然途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工作力度,并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方面仍存在着不想、不敢、不能共享的难题,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快问责制度的建设,不断推进数据开放共享的创新力度,有效提升數据开放共享水平,开创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福建省电子政务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