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康宁
在已往的长征研究中,人们多关注胜利到达陕北的红军,较少关注那些因一些不可控的原因而未能走完全程的红军。他们中除少部分人是因为开小差当了逃兵外,其他大多数是因负伤、生病、掉队、迷路、战斗中被打散等因素与部队失去了联系。新中国成立后,这批“掉队者”被称为“红军流散人员”①红军流散人员是指1937 年7 月6 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后因伤、病、战斗失利被打散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等因素离队失散的红军,或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有投敌变节行为的红军。1986 年,国家层面以“红军失散人员”指称此群体,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如贵州省多以流散红军称之。。他们的长征虽因流散而终止,但其革命意志却没有动摇。在残酷的革命斗争环境中,这些流散红军,有的被国民党反动派及地方民团杀害,有的历经艰辛继续撒播革命的星星火种,有的隐没于当地成为普通人。长期以来,因受长征史研究主流叙事等多方面的影响,国内学界关于流散红军的研究并不多见,只在一些长征兵员数考订、减员问题、伤病员救治等问题的讨论中有所涉及②近年来国内出版了4 本关于流散红军的著述,即《流散在瓮安的红军战士》《千里征战人未还:长征,散落的红星》《重生:湘江战役失散红军记忆》《幸存者:凝视流散红军》,前一本是初步研究但仅限于瓮安一隅,后三本是纪实文学作品,而非学术研究著作。涉及到流散红军研究的代表性成果有:邹铖《中央红军转进黔北前大量减员原因分析》,《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2018 年第1 期;裴恒涛《长征中的减员问题考察》,《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8 年第3 期;王健英《中央红军长征初期兵力损失考》,《军事历史》2004 年第5 期;游海华《异相:红军日记揭示的长征》,《苏区研究》2017 年第3 期;刘征《论红二十五军长征中的伤病员工作》,《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21 年第5 期,等等。。但党和国家并没有忘记这个对中国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同样做出过贡献的红军群体,通过各级政府的优抚政策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诸多慰藉,保障了他们的晚年生活,反映出党和国家对革命先烈的缅怀、对革命先辈的关爱,以及对历史的尊重。本文以贵州省为例,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该省关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从中管窥党和国家对这个群体优抚的历史脉络,同时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对这个特殊红军群体的关注和研究。
红军长征经过贵州,不仅向当地群众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主张、红军的性质和奋斗目标,撒播了革命火种,还“遗留”了一些红军战士,也就是流散红军。在当时残酷的斗争环境下,他们中的多数隐没成为普通人,但还有一部分人虽与主力部队失去联系,仍继续从事革命斗争。在贵州的多批流散红军隐蔽地协助当地群众组建游击队,打击牵制敌人,配合主力红军作战,在当地群众中开展革命宣传教育。这些流散红军同样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贡献和牺牲,革命胜利后也理应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抚以及人民的尊崇。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优抚政策中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和说明。1950 年6 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照顾已退伍安家之外籍老红军生活困难的指示》。这里的“已退伍安家之外籍老红军”指的是因为年龄或身体原因退伍或转业到地方的老红军。但对贵州省而言,“外籍老红军”多指流散红军,因为贵州是红军长征活动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的省份,这里流散红军人数也较多。所以,就国家层面的这个指示,贵州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因地制宜地发出《关于调查红军流散人员,分别给予抚慰救济的指示》:
(一)首先作好调查抚慰工作,确切了解流散人员的数量,籍贯,流落经过,政治情况,目前职业与生活等情况,作为救济处理的依据。(二)处理精神。主要是在现有职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困难的程度和被俘与离队后的政治表现,分别给以救济和生产补助,标准为200 斤至500 斤大米。(三)无固定职业志愿回原籍有家可归者,应资助其返乡,并函原籍政府应解决就业及生产问题。无固定职业生活困难,又无家可归,但志愿就现地生产者,应给予其具体帮助。(四)在革命斗争中负伤致残被俘或离队后未有自首叛变及其他反革命行为,经群众证明,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革命残废军人优抚条件发证明优恤;丧失劳动生产条件,生活无着的老弱残废,应收入当地养老院长期供养。(五)个别担任干部,被俘或离队后,无自首叛变及其他反革命行为,现仍年轻体健,思想政治进步,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且无家庭负担,志愿到机关工作者,经报省批准并进行一定时期的教育,分配适当工作。(六)应在1952年春节前完成此项工作。①毕节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毕节地区志·民政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 年,第184 页。
这个指示的发布让“隐没”多年的流散红军及其优抚问题进入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视线。随后,贵州省内各地方根据指示进行初步摸底,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经济补助。由于当时国家百废待兴,地方经济条件有限,所以救济范围暂时只能照顾到流散红军中生活困难的那部分人。例如,铜仁市思南县被救济的对象赖经伦,其个人情况为“1 人,看碾房维生,开荒土五挑,家庭用具被条全无,因负伤不能负重”,“因此地方政府补助大米500 斤”。贵阳市“1952 年全市共登记红军流散人员16 人,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12 人,补助款543.8 万元(旧人民币)”。②贵阳市志编纂委员会编:《贵阳市志·民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96 页。同年毕节市初步摸底“全专区共有流散红军200 余人,依据省府指示精神,毕节、大定、黔西、金沙县共救济流散红军38 人,按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分别救济50—500 斤大米”③毕节地区通志编纂委员会编:《毕节地区通志》9,北京:方志出版社,2019 年,第3606 页。。
基于当时贵州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济救助仅是贵州对流散红军优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受众面也很有限,生产安置则是更普遍的优抚方式。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有工作能力且愿意继续留在贵州的流散红军,尽可能给予妥善的工作安排。这些就地安置的流散红军积极参加新中国的生产建设,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例如,流散在贵阳市花溪区骑龙寨的赖茂春“被选为骑龙寨第一届贫农下中农协会主席,他积极工作,土地改革运动中,带领群众清匪反霸,分到地主家的瓦房三间,土地耕牛与农具,不久又提任乡信用社主任”①中共黔陶布依族苗族乡委员会:《黔陶红军播下革命火种的地方》,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党史研究室编:《花溪党史资料》第3 辑,贵阳:贵阳黔欣印刷厂,1991 年,第3 页。。流散在纳雍县的朱炳山,“解放后,曾任以角乡乡长,阳长区供销社干部,于一九六三年退休回乡”②朱炳山口述、张敏整理:《老红军朱炳山同志的片段回忆》,政协纳雍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纳雍文史资料》第1 辑,毕节:毕节地方印刷厂承印,1988 年,第9 页。。令人称道的是,他们虽然“失去”正式的红军身份,但身上依然流淌着爱国奉献的红色革命血脉,不仅积极参加新中国的各项建设,还在平凡岗位上展现出一个普通军人的报国情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的经济状况还很困难,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很多原本被安置工作的流散红军又主动要求“清退”,以实际行动赓续他们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与热爱。例如,流散在仁怀的红军钟碧扬曾任干部,“1957 年12 月,上级提出紧缩机构、精简人员的号召,钟碧扬向组织提出申请,退职后作缝纫维持生活”③贵州省仁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仁怀市志(1978—2005)》,北京:方志出版社,2013 年,第766 页。。铜仁的流散红军孟绍金原在林业部门工作,“1961 年,机关干部精兵简政,孟绍金自愿申请回家劳动”④《印江95 岁红军失散人员孟绍金:错过会师让他终生遗憾》,《铜仁日报》2016 年6 月22 日。。这样的事例在贵州不胜枚举。此外,有部分流散红军由于已近花甲之年,晚年想落叶归根。尽管当时贵州省财政经济很困难,但还是尽其所能帮助这部分流散红军得偿所愿。册亨县流散红军温良荣在知悉相关政策后便“提出要求返回革命根据地的老家——兴国县”⑤张其昌:《记长征途中一流散红军》,政协册亨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册亨文史资料》第4 辑,册亨:册亨县印刷厂承印,1990 年,第10 页。。当地政府尊重他的意愿出资送其返回原籍。
1962 年,国家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政策,即“国家为保障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由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对象和条件,定期向每人发给一定限额生活补助费”⑥厉以宁主编:《市场经济大辞典》,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 年,第702 页。。贵州省规划定补政策时,将流散红军也纳入优抚范围。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差异,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省内各地区之间发放定补的方式并不统一。这表现在:一是各地区发放时间不同,一般规定为每月发放,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以季为时间周期的发放方式。比如,习水县为当地流散红军发放“计季度定补金额”。⑦万懿:《解放后习水县优待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概况》,习水县历史文化丛书编辑委员会编:《习水文史资料7—12 辑》下,2013 年,第341 页。二是生活在城乡不同区域的流散红军所领取到的定补也不同。遵义县三渡镇的流散红军“在城市者人均补助55.2 元,在农村者人均42 元”⑧李正烈主编:《遵义县三渡镇志》,遵义:遵义德保印务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第462 页。。同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从1952 年开始,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民政委员会,下设优抚组,广泛开展优抚宣传和服务活动。座谈会是优抚组经常开展的活动之一,给予了流散红军一定的精神慰藉。据流散在纳雍县的红军林庚春回忆:“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日,政府发给我红军登记表和在纳雍召开座谈会的通知。”⑨袁化鹏整理:《老红军林庚春自述》,政协纳雍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纳雍文史资料》第1 辑,第15 页。是年,仁怀县人民委员会也遵循上级指示发出《关于在乡红军调查登记的通知》,要求在全县开展流散红军登记调查,并首次开展在乡流散红军座谈会。
因多种原因,未能将革命进行到底的流散红军曾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被人误解或遭受偏见,有的甚至还受到过不公正的对待。在“四清”运动中,一些流散红军被视为政治不清白或者“‘兵痞’和土匪有牵连”的人,从而受到错误的对待。①黄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黄平县民间文艺家协会编著:《旧州历史文化故事》,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2 年,第188 页。例如:安顺市广顺县一名叫陈伦辉的流散红军,在“四清”运动中被认为“历史不清楚”的人,并遭受停职调查。②中共安顺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编:《红军长征在安顺县》,1986 年,第113 页。但总体上,贵州省都坚持在物质和精神上尽其所能地优抚流散红军,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主管国家优抚工作的内务部被撤销的情况下,省内部分地区仍持续开展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工作。1973 年贵州省毕节地区遵照相关政策优待流散红军,地区专属拨款并由县匹配资金为每户老红军修建房屋,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同时,该地区对于“长征时期失散的红军战士2 人,县政府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适当安置,除帮助解决住房外,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未成年的子女也给予适当补助”。③谢家华主编:《黔西县民政志》,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7 年,第400 页。
总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贵州省的流散红军优抚工作走在国家的前列,在国家优抚政策尚未关照到这个群体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优抚,在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不过,受当时政治经济等条件的限制,贵州省救济政策还不能完全覆盖所有流散红军,省内地方政府在具体优抚环节还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
改革开放后,随着全国民政工作的恢复,党和政府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流散红军的调查工作,并根据各地流散红军的基本情况,首次出台了关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贵州省流散红军的优抚工作在积极执行国家流散红军优抚政策基础上,还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在医疗、住房、补贴等方面不断拓展流散红军的优待范围,推动流散红军优抚政策发展完善。
1978 年2 月底3 月初,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决议,这意味着全国民政工作的复苏。优抚工作属于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要求尽快恢复优抚工作。由于“文革”期间全国优抚工作几近停滞,优抚对象资料遗失乃至造假现象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开展优抚工作,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一轮普查工作。1978 年10 月,民政部发出《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普查工作的通知》。原本该通知中普查范围内的红军群体只包括退伍红军老战士,但在普查过程中各地反映出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界限划分不清,无法统一掌握等问题,好些省份都提出了流散红军问题,他们应如何归宿?属不属于退伍老红军范围?各地政策不一,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这些问题相继反馈到民政部。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民政部要求各省市在普查工作中也要关注流散红军的调查工作并保障这批人的基本生活。1979 年2 月,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通知就流散红军这个特殊群体作出指示:“只要他们离队到了地方或回乡安家之后,在各方面表现是比较好的,对他们的生活实际困难,应该给予适当照顾,通过优待补助,使他们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室编:《1979 年财政规章制度选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 年,第264 页。自此,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流散红军的调查工作,但对这个群体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当时,有群众基础或者有参军记载的红军容易得到政府的认定,但仍存在一些缺乏资料认定的流散红军。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规定只要是有据可查的流散红军,若离队以后个人经历表现好,地方政府均应优待他们,保障他们的生活。
就贵州而言,一方面各级政府持续开展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工作,另一方面重点解决由于“没有证据,解放军部队和区政府不相信”①黄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黄平县民间文艺家协会编著:《旧州历史文化故事》,第186 页。或者“证据不充分,加上当时新政权刚成立,斗争艰苦,情况复杂,也就没有理落”②黄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黄平县民间文艺家协会编著:《旧州历史文化故事》,第188 页。的流散红军的认定问题。1981 年中共贵州省委党史办成立,对一些重大历史问题开展了调查甄别,其中就包括调查核实失散红军的情况,“为各级党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提供可靠依据”③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1978—2010)》卷30《史志档案》,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61 页。。1984 年各县党史办通过走访调查,为大部分流散红军增补了认定身份所需材料,证实了其身份的真实性。但各级政府对其身份的认定,一直到1986 年国家关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出台后才顺利落实。
1986 年3 月,民政部要求各省市“调查研究解决流散老红军待遇的办法,使这批老战士安度晚年”④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1949—1999)》(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第65 页。。12 月,根据全国流散红军的基本情况,国家正式出台首部关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发出《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凡确认属‘红军失散人员’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群众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参加红军的时间长短,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三十元的范围内掌握,最低每人每月十五元。”⑤民政部政策研究室编:《民政工作文件选编(1986 年)》,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年,第151 页。一方面,国家继续沿用定期定量补助的发放方式;另一方面,国家将流散红军的参军时间作为补助发放标准的主要依据。在此政策的指导下,贵州省对补助内容、标准进行了细化调整,按流散红军的服役年限划分为3 类:“在红军服役2 年以内的每人每月15 元;服役2—4 年的每人每月20 元;服役4 年以上的每人每月25 元。孤老红军失散人员按上列标准每月增发5 元。原已享受定补,其标准高于上述规定的维持不变,低于上述规定的提高到上列标准。”⑥贵阳市志编纂委员会编:《贵阳市志·民政志》,第97 页。
国家关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出台后,各省市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1987 年即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了红军失散人员的待遇问题,确认了15 万红军失散人员的政治身份,落实了每人每年180 元定期定量补助”⑦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1949—1999)》(上),第94 页。。贵州省对流散红军的认定人数与补助金额也有大幅度提升,认定“红军流散人员733 人,发放补助费17.3 万元”⑧肖先治总纂:《贵州省志·民政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 年,第387 页。,让这个特殊的红军群体可以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政策红利。
此外,1986 年,贵州省推行优待金改革方案,实行以县统筹优待金的办法,解决了各地区因“经济条件不一,需要优待的对象多少不一,群众负担不一,致使优待金提取难,兑现难,优待标准太低”的难题,得到国家民政部、总政群工部的充分肯定,被称为“内地经济不够发达省份落实优待工作的好经验”。⑨肖先治总纂:《贵州省志·民政志》,第311 页。毕节市按照此改革方案解决了红军的“三难”(生活难、治病难、住房难)问题,并“为在乡老红军修建住房”。⑩毕节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毕节地区志·民政志》,第172 页。遵义县政府也“下拨优抚补助经费1.94 万元,解决部分在乡烈属、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孤老复员军人的实际困难”⑪遵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遵义县志(1978—2007)》,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4 年,第634 页。。
贵州省提出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优抚改革方案,推动优抚工作顺利发展,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提升。同时,国家逐步提高流散红军的优抚金标准,使得这一群体得以享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腾飞的成果。从1989 年开始,民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相应提升流散红军的优抚标准,保证流散红军的补助不低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1994 年国家出台“三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①民政部法规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工作文件汇编(1949—1999)》(上),第762 页。)政策,把流散红军归入“三红”人员一类,在优抚政策上进行统一规划。而在其他优抚范围上,国家也希望各级政府在执行优抚工作时保证流散红军“享受各级政府及社会的特殊照顾,以确保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水平”②《14 万多名红军失散人员得到优待》,《人民日报》1992 年1 月31 日。。
此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中呈现稳定发展趋势。1998 年“三红”人员的优抚政策统一由中央优待抚恤规划,实现了“三红”人员的补助金标准逐年按比例提高,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例如,2011 年国家进一步提高“三红”人员的补助标准,要求“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人民日报》2011 年10 月1 日。从2008 年到2011 年,贵州省对流散红军的优抚标准逐年递增,“2008 年4680 元,2009 年7820 元,2010 年8600 元,2011 年10320 元”④肖先治总纂:《贵州省志·民政志》,第413 页。。国家为了保障这一群体能安享晚年,优抚对象“不仅可以享受到‘新农保’,还可以得到每季度2150 元的‘红失’补助和900 元的高龄补贴”⑤《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有盼头了——访红军失散人员黄玉荣》,《赣南日报》2012 年7 月16 日。。截至2012 年,贵州省共有流散红军29 人享受这一补贴,其中遵义市2 人、铜仁市21 人、毕节市2 人、黔东南州1 人、黔南州3 人。此外,民政部还在《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增加供养对象——“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⑥《〈光荣院管理办法〉颁布,供养对象增加五类人员》,《解放军报》2011 年1 月18 日。。
虽然新中国成立初期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就着手解决流散红军中部分人的生活难题,但大部分流散红军“不喜欢加在身上的这个称呼,他们坚定地认为,自己的精神从来都是属于红军的,迫不得已地离开队伍,不应该被当作一个标志印在身上”⑦李砚洪等著:《星火燎原:你所不知道的红军故事》,北京:同心出版社,2006 年,第116 页。。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制定优抚政策时以流散红军的参军服役时间作为优抚标准,后又将他们统一称呼为“三红”人员,向公众昭示了流散红军也是具有革命贡献的军人。新时代,党和国家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正视历史,加大优抚的投入力度并号召社会各界给予他们关爱与尊崇,力图更好照顾到流散红军的晚年生活。各省市有序开展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工作,社会层面也以更加共情的心态看待他们。各级政府对流散红军的优抚,与对退伍或其他红军的优抚并无任何差别。国家关于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不断完善,贵州省也依据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抚法规条例。同时,国家和地方都重视对流散红军进行精神慰藉,贵州省除了对他们进行一般的物质慰藉外,还善于挖掘发挥这个群体的历史和精神价值。
新时代,流散红军的经济补助仍继续由中央财政支出。2014 年9 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流散红军的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为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16380 元/年⑧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编:《民政工作文件选编(2014 年)》,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5 年,第118 页。,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20%⑨《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人民日报》2014 年10 月2 日。。此后,国家每年以10%左右的涨幅提高“三红”人员生活补助,使得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2014 年民政部还出台了包括“三红”人员在内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重点解决“三红”人员的住房困难。各省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流散红军优抚工作,同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细化优抚内容。贵州相继出台了《贵州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优抚对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
此外,在对流散红军的优抚条例中还增添了新的内容。除了传统的经济补助和解决现实问题外,更注重对他们展开精神慰藉。流散红军为革命的胜利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革命的丰碑中很少有他们的名字,他们的事迹也鲜为人知。历史不应该忘记这个群体。新时代贵州省在继续大力优抚流散红军的同时,还善于挖掘他们身上的红色文化传播与精神传承价值,将他们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活素材”,将流散红军的经历作为红军故事和红色文化的一部分进行宣传。例如:“百余红军在困牛山集体跳崖,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长征中的伟大壮举”①《困牛山英烈千古壮举》,《铜仁日报》2022 年5 月27 日。的红军故事为贵州人民所熟知,“困牛山红军精神”在新时代依然激励着贵州人民奋勇前进。其中一名流散红军陈世荣还经常受邀向人们讲述当年红军跳崖的英雄事迹。2014 年困牛山战斗遗址也被授予铜仁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16 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 周年之际,贵州省除了为老红军颁发纪念章外,还通过主流媒体重点宣传他们的革命事迹,包括流散红军。②《两位古稀老人的讲述》,《贵州日报》2016 年6 月23 日。流散红军的经历从另一侧面诠释了红军精神,他们在流散过程中依然保持着革命军人的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他们的故事和事迹对于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人生观、赓续红色血脉有着积极意义,他们的人生经历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资源,是长征精神的重要载体。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贵州省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工作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对流散红军的优抚在国家层面的优抚框架内进行。虽然这一时期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优抚序列,但国家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缺位,而是在宏观层面对这个群体的优抚工作进行指导。贵州省以救济、安排工作的方式安置一批流散红军。1950 年后在黔、川、陕等地已开始对流散红军的数量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生活困难程度和被俘以及离队后的政治表现,分别给以救济和生活补助或帮助返回原籍。这期间党和政府还为部分流散红军提供就业岗位,使他们在基层参与了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和社会建设。二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国家层面对流散红军的优抚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流散红军的情况进行调查,中央提出要妥善解决这批人员的生活问题,此后,以定期发放生活补助的形式,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此外,各地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在住房、医疗、交通等方面不断拓展红军流散人员优待范围。这一时期,贵州省对流散红军的优抚遵循着国家具体政策的指示,注重物质慰藉,同时也兼顾精神慰藉,其步调与国家层面的政策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三是新时代国家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优抚标准,在做好物资慰藉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慰藉。近年来,国家对包括流散红军在内的“三红”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各地民政部门还突出精神抚慰,如组织人员在节假日探访慰问流散老红军,邀请其参加各种纪念活动,颁发纪念章和荣誉证书等。在此背景下,贵州省在继续做好流散红军优抚工作之余,还善于挖掘发挥这个群体在红色文化传播、党史学习教育和革命精神传承三个方面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