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协同发展研究

2023-09-09 01:56:22
社会保障评论 2023年4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支柱养老金

成 欢

一、引言

共同富裕一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理想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①习近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求是》2021 年第20 期。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和制度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积极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支点,我国养老保险“多层次”思路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初正式提出,与共同富裕持续渐进的历史进程相伴生,30 余年来,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改革从着眼“横向公平”到“纵向公平”,攻克了制度碎片化难题,建成了全世界覆盖人口最广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并通过弥补个人养老金制度缺失的短板,初步建成多层次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力求与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重大转变同步。

然而,面对系统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非正规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变革,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能够更好地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吗?学者们普遍认为,多层次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多支柱协同度不够,是影响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目标实现的主要症结。

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可能影响补充养老金计划发展。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模式选择和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而又关乎民生的重大课题。①郭林:《公共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实施条件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12 年第5 期。有研究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虽然是效率理念的产物,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成了无效的制度。②李珍、黄万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向何处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 年第5 期。从实现共同富裕的角度审视,可能使公共养老金制度产生逆向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③宋晓梧等:《“共同富裕与社会保障治理”笔谈》,《社会保障评论》2022 年第3 期。立足长寿风险和财务可持续,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及精算平衡研究发现,个人账户设计可能挤占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率空间,极易产生公共养老金缺口,成为制度不可持续的隐患之一。④杨俊:《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的“账户化”研究——以新加坡、智利和瑞典为借鉴》,《社会保障评论》2018 年第3 期;杨一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长寿风险及其估计》,《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3 期。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和累进补贴机制也造成了社会公平困境,由于个人账户管理层级较低,在筹资、收益和保障功能方面表现出较大的效率损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与深度很低,制度覆盖群体对多层次体系的参与更是遥不可及。⑤郑秉文等:《坚持统账结合与扩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改革的十字路口》,《财政研究》2018 年第10 期。

另一方面,不同职业群体对企业(职业)年金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呈现两极分化。由于现行企业年金的制度框架难以在众多中小企业推行,加之民营企业缺乏长期发展的战略考量,作为长期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企业年金内生动力机制自然难以启动,致使最需要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支持的中小企业员工通常难以享有,而效益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享有较高保障水平。⑥林义:《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与路径优化》,《社会保障评论》2017 年第3 期;林义:《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优化与服务拓展》,《社会保障评论》2022 年第5 期。尽管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但孤立的单项政策激励效果不佳,企业(职业)年金主要覆盖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者和农民等非传统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者未纳入视野,民营企业与低收入劳动者鲜有参与,拉大了中小微企业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最终养老金待遇差距、不利于城镇低收入群体共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成果。⑦郑功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评估与政策思路》,《社会保障评论》2019 年第1 期;郑功成:《中国养老金:制度变革、问题清单与高质量发展》,《社会保障评论》2020 年第1 期。

此外,随着劳动力自由流动频繁、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体量增大,因断缴、停缴和少缴而长期封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可能面临闲置缩水、权益损失的风险。⑧成欢、林义:《多层次养老保险协同发展的联动机制及配套政策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9 年第9 期。即便是正规就业,跨行业、跨区域、跨企业流动的频率也大大提高,如果劳动者换了工作,而新单位又未建立年金计划,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费为基础的第二支柱则面临缴费中断,其余额也无法转移至相同属性的第三支柱个人账户中。⑨鲁全:《我国多层次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已初步建成》,新京报官网: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68357379 14452.html,2022 年11 月14 日。从而产生新的不公平和福利损失,同样不利于多层次体系的共建共享。

可见,以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为目标,多层次养老金体系高质量发展已经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①习近平:《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求是》2022 年第8 期。在当前维持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不动摇的前提下,如何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化、非正规化的趋势,强化多层次协同,规避由于制度弹性不足而产生的养老金权益损失,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以个人账户为载体,打通多支柱通道,为当前多层次养老金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探索。

二、以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优化路径

(一)“从无到有”的共同富裕与机会公平

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为标志,我国社会化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思路正式在国家层面形成。然而,公平不是整齐划一,共同富裕也不是人人平均。改革初期,以渐进式的共同富裕为目标,《决定》确定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义务,在考虑不同地区和企业差异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方存在差别,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允许职工自愿参加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不难看出,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初期,以社会化的制度建设为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初步思路富有弹性,共同富裕与社会公平的目标内涵以“共建共享”为核心。

早期的制度改革和“多层次”思路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城镇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未及考虑,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也未作统一,这成为后来相当长时期我国板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系的现实基础,碎片化的制度也随着经济转型中不断涌现的社会群体而加重。以此为背景,从1991 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到2014 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以“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为目标,不断将应保群体纳入法定制度中,实现了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全覆盖,②以下文件为依据相继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 号)。并解决了劳动力流动中因城乡和区域差异导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缺失等问题。③以下文件为依据相继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 号)。越来越多的人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公平分享经济发展和制度运行成果。这一阶段,追求的是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共同富裕和机会公平,旨在缓解人们日益增长的风险管理需求同缺失滞后的制度保障之间的矛盾,其核心是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建设主要集中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固本强基。

(二)“从有到好”的共同富裕与制度公平

尽管在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多层次体系建设初期,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并陆续优化了税收激励,①以下文件为依据相继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 劳社部20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劳社部23 号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然而在法定基本养老金制度尚未成熟定型,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尚未完全满足的背景下,孤立推进多支柱建设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成了少数人的制度。

在“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国家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制度并轨的改革,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了强制性的职业年金,重新修订了《企业年金办法》,并首次启动第三支柱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②以下文件为依据相继实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 号)、《企业年金办法》(2017人社36 号令)、《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 号)。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强化到二三支柱制度框架的完善,体现了渐进式共同富裕下的制度优化,也是普遍富裕基础上对差别富裕的目标追求。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人们对高水平的老年退休收入和高质量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也有了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2022 年年初,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共同富裕和公平统一的目标内涵已经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不可分;年末,《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相继落实,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这为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共享高质量的多层次养老金制度和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可及通道。以此为起点,发展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旨在缓解人们对老年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多层次体系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其核心是解决“从有到好”的问题。为此,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改革将着眼城乡更广泛的人群基础,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多层次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也有了新的拓展。③林熙:《社会保障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之路》,《中国社会保障》2022 年第8 期。

三、打通多支柱通道、促进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协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④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分别为有政府税优支持和政策指导的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十四五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的基本途径,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多支柱”的养老金计划,从“守底线”到“提质量”、从“基本风险管理”到“美好生活营造”,为满足人们多样化的老年保障需求提供了可靠的制度通道和多元的产品选择,是实现制度公平、走向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和制度保障。“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展现的是顶层设计下处于不同层级养老金计划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秩序,是统筹规划下的系统集成和协同联动。①郑功成:《共同富裕与社会保障的逻辑关系及福利中国建设实践》,《社会保障评论》2022 年第1 期。“多层次、多支柱”理念是系统观念下渐进式共同富裕的集中体现,②丁建定:《共同富裕”的国际视域与中国话语》,《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 年第16 期。实现的是普惠基础上的差别富裕。③何文炯:《建设适应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评论》2022 年第1 期。

然而我国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仍然存在系统联动、协同发展的短板瓶颈,制度弹性严重不足,制约着养老保障体系的高质量发展和目标群体的共建共享。

(一)基本养老金的权益损失

具有公共养老金属性和社会互济功能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损失主要根源于“统账模式”下公共性质与个人产权属性兼具的个人账户设计。一方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如不满足最低15 年的缴费年限,或提前出国定居等,在终止保险关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时,无法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另一方面,缴费职工跨区域、跨制度④缴费年限不足时,可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基金规模分别为12%和8%,一旦保险关系面临少缴、中断或转续,将不得不面临权益损失的风险。

从当前趋势看,基本养老金权益损失高发人群规模不断增大:一是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的“少缴、低缴”人员。我国约80%的就业和90%的新增就业集中于民营企业。⑤国是直通车:《再次聚焦民营经济,中央频繁发声有何深意?》,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0-09/18/content_5544516.htm,2020 年9 月18 日。相关调查显示,2016 年至2022 年,我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占比维持在24.1%至31%之间,其中,2022 年,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缴费的完全合规企业占28.4%,统一按最低下限缴费、按固定工资缴费和按内部分档缴费的企业比例分别为22.9%、22.8%、18.5%。⑥51 社保:《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2》,2022 年8 月26 日。二是流动性较强、断缴风险极高的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群体。相关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5.04 亿人,其中流动人口3.85 亿人;⑦人户分离的人口,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流动人口,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参见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2-02/28/content_5676015.htm,2022 年2 月28 日。以货车和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 亿多;⑧全国总工会:《十八大以来工会工作成就经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http://www.scio.gov.cn/xwfbh/qyxwfbh/Document/1728246/1728246.htm,2022 年7 月29 日。农民工总量增加到29251 万人。⑨国家统计局:《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2-04/29/content_5688043.htm,2022 年4 月29 日。

考虑非正规就业趋势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以个人退保或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情景假设,通过测算养老金变化,比较现有政策下参保人的权益损失。

1.退出保险计划的权益变化

如表1 所示,参照(国发〔2005〕38 号)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显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合规性差别,测算以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和300%为缴费基数,分别代表低、中、高收入者,并以新冠疫情开始前2019 年的数据为基期,比较不同缴费基数下的正常权益和养老金损失。

表1 不同缴费基数下养老金正常权益与退保权益的比较

测算发现,当缴费不足时,参照8%的个人账户规模,低、中、高收入者在[1,14]的缴费年限内,因退保损失的养老金占正常领取养老金的比重分别维持在[65.04%,67.01%]、[58.19%,60.37%]和[48.14%,50.38%]的区间内,收入越低、缴费越长、权益损失越高。这一结果与基本养老保险二次分配原则相一致,缴费越低的群体享受社会互济的统筹养老金越多,剔除公共权益,退保时的个人权益损失也就越多。现收现付模式下看似公平的分配准则,从绝对降低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大概率发生在某类群体中的退保风险来看,对低收入群体仍然是不公平的。

2.转移保险关系的权益变化

灵活就业群体,尤其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将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假设该群体以最低档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①即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当缴费满15 年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当年可领取养老金36030 元(基础养老金24163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1867 元)。若缴费年限不足,参保人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继续参保,直到合计缴费满15 年,不同缴费年限组合、不同缴费档次下,参保人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均低于一直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缴满15 年的待遇水平,如表2 所示。

表2 不同缴费档次下转移保险关系的权益比较

(二)补充养老金的权益缺失

从绝对权益损失看,由于制度覆盖面极小,享有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可能在工作转换中面临新单位未建立年金计划的困境,致使年金账户长期封存,权益损失的形式更多表现为账户管理费的支出和因资金沉淀而导致的基金贬值风险。同时,由于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之间并未建立转移衔接通道,具有相同属性和运作模式的个人账户基金无法转移,年金持有人不得不承受封存基金无法继续获得投资收益的机会成本。

不同于第一支柱权益损失发生概率高、波及面广、影响低收入群体居多的特征,第二、三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与群体极其有限,就业稳定性相对较高,除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有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外,企业年金的建立均为自愿。因此,从宏观层面看,补充养老金的权益损失更多指向制度公平,即有现实需求但又被客观排除在制度外的就业者无法公平触及多样化的养老保障供给,广大非正规就业人员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无法获得雇主的匹配缴费,损失提升养老金替代率的部分权益。

1.庞大目标群体的权益缺失

作为与职业、行业和雇主关联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尤其是集合年金计划,在我国有着庞大的潜在目标群体。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已达1.54 亿户,其中,企业4842.3 万户,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占企业总量的83.3%,个体工商户1.03 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67.1%。然而,如表3 所示,对比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不难发现,由于缺乏适应新业态和非正规就业趋势的集合年金计划扩面,依托大企业建立起来的单一年金计划不论是企业户数还是覆盖职工范围,新增都极其有限,且年度增长呈现无序状态,建立年金企业的户数占全部企业数从2012 年的0.4%一直降低到了2021 年的0.24%,造成了庞大的潜在需求与固化的市场供给之间的严重错位和极度不平衡。

表3 我国市场主体与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2.地方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缺失

从地方发展和区域平衡来看,企业年金建立户数和资产权重主要集中于在人社部备案的中央企业和单一年金计划中,地方企业及其员工享有年金计划严重不足,如表4 所示。从2013 年到2021 年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由66120 个上升至115529 个,增长近1 倍;而近10 年间,在人社部备案的中央企业单一年金计划却增长近5 倍,占全国建立年金企业总数的比重由2013 年的7.35%上升至2021 年的24.07%。

表4 我国企业年金区域发展情况

建立年金计划的地方企业长期集中在厦门、上海、广东、江苏、广西、北京、浙江、山东、福建等沿海或经济活跃度较高的城市。同时,从企业年金计划个数和资产金额的匹配度来看,各地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结构并不相同。厦门、广西等企业年金计划个数位居全国前列的城市,其年金资产在全国的权重并不占优势,中小企业的活跃度相对较高;而山西、陕西等年金资产权重在全国占有相对优势的地区,企业年金计划个数占比相对低,年金计划集中于地方性大企业,经济活跃度相对不足。

以上路径依赖和企业年金覆盖面固化的现状,呈现出中央与地方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高收入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之间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发展的不平衡。

四、打通多支柱通道、促进多层次养老金计划衔接的权益变化和福利改进

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标志,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然而前文分析不难发现,企业年金对目标群体的覆盖仍不充分,具有相同属性的二、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无法衔接,具有公共属性但又兼具个人产权性质的第一支柱个人账户设计仍然会使流动人口、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少缴、断缴和转移时面临权益损失风险,影响制度公平。鉴于此,本文以增强多层次体系协同为目标,尝试以个人账户为载体,打通第二、三支柱通道,为封存或面临退保的个人账户基金寻找多元的制度归宿,并通过对个人账户基金转移的权益变化测算和不同方案的政策仿真,探索多层次协同的制度优化和福利改进。

(一)非连续参保下多层次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及权益变化

为放大比较效应,此处考虑三类极端情形: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面临个人账户基金封存或全额退回,基金规模8%;二是为规避便携性损失,以20%比例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将原预算缴存基金转移至第三支柱购买养老金融产品;三是同时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人员,因工作变动,基本养老保险断缴且新单位未建立年金计划无法继续缴费,其可转移资金规模基本养老保险为8%、企业年金为12%,如表5 所示。

表5 不同缴费年限下可转移的个人账户基金累积额

为规避权益损失,假设允许参保人将原个人缴费一次性转移到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灵活购买相关养老金融产品,以缓解资金沉淀,维持一定水平的个人养老金替代率。

参考第三支柱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前期试点,假设转移基金用于购买平安养老延税型养老年金保险中相对稳健的收益确定型A 款产品,在基金转移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前提下,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可领取的养老金及其附加权益如表6,与原本封存沉淀等待一次性清退的个人账户基金现值相比,转移至第三支柱账户重新购买养老金融产品的基金得以盘活,为养老金替代率提升提供了多元渠道。

表6 不同记账规模下基金转移及养老金对比

(二)连续参保下多层次个人账户缴费转移及福利改进

为测度打通多支柱通道的福利改进,假设(1)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个人账户制度完善,账户资金可购买基金、银行、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养老金融产品,参保人拥有自主选择权,可自行构建投资组合;(2)以新冠疫情开始前的2019 年为个人参加工作的起始年,从当年起,连续参保三个层次的养老金计划直至退休;(3)比例限额内的个人账户缴费可以跨层次灵活配置。则缴费转移及福利效应的测度如下。

1.模型构建

假定个人账户长期收支平衡,采用现金流平衡模型,具体函数构建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a 岁参保,b 岁退休,d 岁死亡。tqx为参保人x 岁时在未来t 年内死亡的概率,相应的,参保人的生存概率为tpx=1-tqx。缴费阶段,参保人按照当年社会平均工资Wn为基数缴费(n 表示年份),同时考虑经济增长和工资水平变动,a 岁以后的缴费按照年工资增长率gn调整,则Wn=Wn-1×(1+gn)。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设缴费阶段的投资收益率为r1,参保人在年龄为x 岁时(a<x<b-1)所有缴费与投资收益折算到退休年龄b 岁年末的精算终值为:

其中,c 为个人账户缴费率,从a 岁参保至退休前一年(b-1 岁)缴费总额与投资收益折算至b 岁年末的终值FV1为:

P1为b 岁首年末领取的养老金,r11为领取阶段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令,则 y 岁时(b<y<d-1)领取的养老金总和精算现值为:

其中,y-bpb表示b 岁的参保人在未来y-b 年内继续生存的概率,参保人可领取养老金的最高年龄为d-1 岁,领取养老金总和折算到b 岁末的现值PV1为:

模型中b 岁末的终值与现值恒等,即FV1=PV1,由此推算出退休当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领取的养老金P1如下:

其中,wb-1为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如前所述,同理得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b 岁年末的缴费及投资收益总额终值FV2和领取养老金总和现值PV2分别为:

其中,k 为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缴费率,r2和r22分别为缴费和领取阶段的投资收益率,。根据FV2=PV2,得出退休当年可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养老金P2如下:

s2为领取养老金时的适用税率。

(3)第三支柱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

同理,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在b 岁年末的缴费及投资收益总额终值FV3和领取养老金总和现值PV3分别为:

其中,Mn表示在n 年时缴纳到个人账户中可以享受最大税优额度的金额,β 表示缴纳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需扣除的管理费费率,r3和r33分别为缴费和领取阶段的投资收益率,。根据FV3=PV3,得出退休当年养老金P3如下:

s3为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综上,个人退休时基于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可领取的首年养老金总额TP 为:

各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贡献率CR1、CR2、CR3分别为:

2.参数设定

(1)参保年龄a、退休年龄b、死亡年龄d

假设三支柱养老金计划均有参加的起始工作年龄为25 岁,后续测算的参保年龄分别为30 岁、35 岁、40 岁、45 岁、50 岁,考虑延迟退休后的退休年龄为65 岁,最高死亡年龄d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为105 岁。

(2)社会平均工资Wn和工资增长率gn

假定社会平均工资Wn与当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同,工资增长率与经济增速一致,考虑我国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弱化新冠疫情对数据一致性的影响,将2019 年和2020 年的经济增速和工资增长率取值6.5%,之后每5 年下降0.5%,直到2%。

(3)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率c、k 和税收优惠最大额度Mn

第一,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率c=8%。第二,考虑《企业年金办法》对企业缴费可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定,为保守估计,测算中可灵活配置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规模仅考虑个人缴费部分,即k=4%=12%-8%,其中,12%和8%分别为合计缴费比例和企业缴费比例。第三,考虑产品的稳健性和前期试点基础,税收优惠最大额度Mn参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规定的“个人每年免税缴纳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的6% 或12000 元的最低额”,即Mn=min{6%Wn,12000},每年社会平均工资低于200000 元时,按社平工资6%缴费,高于200000 元时,按12000 元缴费;根据工资增长情况,2033 年及以后测算值均参照12000 元缴费。

(4)生存率tpx

死亡率tqx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生存率tpx=1-tqx。

(5)第三支柱资金管理费费率β

参考市场上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率取值,设β=1%。

(6)投资收益率r1、r2、r3和r11、r22、r33

根据测算记账利率设定惯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r1=4%;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近十年投资收益率的加权平均,设r2=5%;①《2010—2019 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显示,从2010 年到2019 年这十年间企业年金的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3.41%、-0.78%、5.68%、3.67%、9.30%、9.88%、3.03%、5.00%、3.01%、8.29%。根据市场同类产品情况,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内资金长期投资收益率r3=6%;考虑稳健策略,退休后留在账户中的养老金收益率相对于缴费阶段相应降低1—2 个百分点,将r11、r22、r33分别设为3%、3.5%、4%。

(7)养老金领取税率s2、s3

参照企业年金需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全额征税的规定,s2取值对应综合所得税税率表;第三支柱延税型个人养老金25%可免税,剩余75%按照1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s3为7.5%。

3.模型测算

根据如上假设和参数设定,对可支配的各层次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其替代率测算结果如表7 所示。分别以8%、4%和6%为个人账户规模的三层次养老金计划,由于其制度定位和投资目标函数存在差异,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也略有不同。若个人在25 岁参加工作,缴费满40 年后退休,三层次可支配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替代率合计可达到41.68%,一、二、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分别为16.12%、10.51%和15.05%,R2<R1<R3,其中以第一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和贡献率为最高,第三支柱其次,企业年金因受企业缴费部分一定年限内限制转移的影响而最低。

表7 不同缴费年限下可转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其替代率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及福利改进

假设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不变,为观察不同转移比例的权益变动,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的缴费规模分别以1/2 和1 为比例转移至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如表8 所示,与表7 未转移前相比,不同缴费年限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后在第三支柱被盘活,即便转移较少比例,仍存在替代率提升空间。以25 岁参保,缴费40 年后退休为例,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向第三支柱转移1/2 的缴费,即4%账户规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较未转移前下降8.06%,而第三支柱个人账户替代率提升12.65%,转移后总替代率可达46.27%,高于未转移前的41.68%;若全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8%的缴费为零,原16.12%的替代率不复存在,第三支柱个人账户替代率提升25.29%,总体替代率可达50.85%。

表8 不同比例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转移及养老金变化

(2)转移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及福利改进

若维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变,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4%的缴费分别以1/2 和1 的比例转移至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如表9 所示,与表7 未转移前相比,25 岁参保缴费40 年退休的个人,4%的缴费全部转移,其总体替代率可达43.81%,高于未转移前的41.68%,第三支柱替代率提升12.65%。

表9 不同比例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转移及养老金变化

同时,对比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向第三支柱转移缴费的福利改进,如表10 所示,当两支柱个人账户转移规模相同时,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转移后的养老金替代率比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得到的养老金替代率更高。且随着转移比例的提升,缴费年限越长,两者之间的差距越大。这也与公共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定位及其收益函数有别于补充养老保险层次有关。

表10 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相同缴费转移规模下的养老金差异

五、以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为目标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协同发展

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为非正规就业趋势下的灵活缴费和转移衔接提供了多元通道。随着制度便携性的增强,不论是非连续参保下多层次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还是连续参保下多层次个人账户缴费在不同制度间的灵活配置,有限转移比例下的替代率提升,均显示出打通多支柱通道的福利改进,体现了对共同富裕目标和社会公平的促进。新形势下,为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变革、促进多层次养老金体系高质量发展、强化多层次协同,亟需从以下方面推进改革探索。

(一)强化民营企业、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市场的雇主责任,优先发展集合年金计划,探索地方政府或雇主以不同形式对二三支柱的匹配缴费,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长期以来,我国能够建立单一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极其有限,而集合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权责清晰、缴费灵活,携带方便,与地方和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优化和发展需求相一致,与非正规就业模式和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特征及保障需求相匹配。

一方面,全国部分地区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投入财政资金支持特殊群体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如民营经济活跃的浙江、江苏等地鼓励开展实施的“中小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①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zj.gov.cn/zjservice/item/detail/lawtext.do?outLawId=2d931d1a-53dd-4d8c-b198-7976 15d58a8f,2014 年8 月13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张家港市在苏州率先试点启动企业人才年金集合计划》,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qxkx/202208/bdb567dfb8d94c049eac2082ae962d1a.shtml,2022 年8 月19 日。2021 年11 月,上海市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试点开展片区人才企业年金”,并对企业及引进落户的个人划拨财政资金匹配缴费。②《“到临港去!”临港发起全国首个片区性人才企业年金计划》,临港新片区国际人才服务港网站:https://www.lingang.gov.cn/html/website/lg/rc/hotspot/redianxinwen/p1496351328382861313.html,2022 年2 月22 日。

另一方面,占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较大比重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是“四新经济”下的企业,③2021 年,全国“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设企业383.8 万户,占新设企业总量的42.5%。具备建立年金计划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需求,有优化治理结构和人才激励的现实驱动,理应成为集合年金计划的主要目标群体。从经济发展形势和政策利好来看,近年来,《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相继发布实施,为农村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和新经济更加规范、更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2022 年1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引导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要求各级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相应支持,并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无疑为集合年金计划的扩面夯实了人群基础、组织基础、多元筹资渠道和经济基础。

从制度扩面的带动效应看,相关数据显示,每个个体工商户平均从业人数为2.68 人,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带动了近3 亿人的就业,④新华社:《<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正式实施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2-11/01/content_5723279.htm,2022 年11 月1 日。这使广大劳动者在获得稳定收入的同时也拓展了多样化的经济保障需求,日益壮大的个体就业市场,也为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多层次经济保障体系和强化雇主责任的履行提供了现实支撑。

(二)完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二三支柱转移衔接办法,增强制度便携性和可及性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实施,为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经济保障需求提供了更加安全规范的制度通道。第三支柱独立的个人账户设计、明晰的产权归属和灵活的投资选择,不仅为正规就业人员跨行业、跨区域、跨企业流动提供了多元化归集养老金计划个人缴费资金的账户归属,也为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抵御逆经济周期和收入风险提供了灵活的保值增值途径。这一制度框架下,无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或是原就处于企业年金计划中的雇员和雇主,均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的变化和实际需要,灵活地向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和匹配缴费,以弥补补充养老保障缺失,提升总体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相关数据显示,3—7 年之间为企业退出市场的高发期,随着优胜劣汰机制的健全,2021年我国企业活跃度基本保持在70%左右,全国各类市场主体累计注销1323.8 万户,其中,企业349.1 万户,同比增长20.3%,个体工商户961.9 万户,同比增长33.8%,注吊销民营企业390.0 万户,新设退出比为2.2 ∶1。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营企业数量10 年间翻两番》,中国新闻网:https://news.cctv.com/2022/02/02/ARTI6o9naSSwEvnIJWqHPKr4220202.shtml,2022 年2 月2 日。企业生存周期和市场活跃度的现实趋势很难将缺乏弹性且追求长期收益的年金计划与之绑定,而我国《企业年金办法》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领取环节规定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继承权,并未对缴费积累期间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衔接作具体规定,亟需适应经济社会和劳动就业的新发展优化完善。

(三)改革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确个人账户属性及基金权益归属,打通多支柱通道,强化多层次协同

由于历史因素和基于国情的现实考虑,渐进式共同富裕的初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设计,在激励个人缴费、增强制度透明性和促进基金积累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深化,系统观念指导下的制度协同,更多需要的是顶层设计的与时俱进,需要功能定位精准、权责明晰、安全有序和统一规范的制度集成整合。职业群体和不同经济水平微观主体的细分,多元化需求的涌现,也必然为公共属性的第一支柱和私人属性的第二支柱协同发展提出新的要求。

短期内,在坚持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不动摇的前提下,可适度打通第一支柱个人账户封存基金向第三支柱转移的通道,以盘活账户基金,规避广泛存在于非正规就业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中的养老金权益损失。长期来看,可研究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第一支柱分离,将更多的缴费空间和经济能力配置至第二支柱的集合年金计划,强化非正规就业下的职业归属和雇主责任,为二、三支柱个人账户的灵活转移留出制度通道,为成长中的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适度参与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提供公平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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