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许多仪器, 比如气相色谱、 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液质联用仪、ICP-MS、原子吸收等,都会用到各种动力气体,包括甲类、乙类和惰性气体。 比如:气相色谱需要N2、H2、He、压缩空气;原子吸收需要压缩空气、C2H2、Ar;ICPMS 需要Ar、He;等。
目前, 新建检验检测实验室所需的各类气体基本上均采用集中供应方式[1],但对集中供气必不可少的气瓶间,其位置应如何选择,缺乏相关的系统性研究。
1)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工业建筑,气瓶间应参照中间仓库的相关要求。
民用建筑,现行规范并没有考虑气瓶间事宜,唯一可做适度参考的只有“附属库房”概念。 规范第5.4.2 条: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2)JGJ 91—2019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3]要求如下。 第10.1.3 条:各种气源宜采用集中供应方式,气源站宜为独立建筑。 第10.1.15 条:当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宜集中设置气瓶间,采用管道供应。 气瓶间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性的辅助用房内。 第10.4.1 条: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 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3)GB/T 32146.1—2015《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1 部分:通用要求》[4]要求如下。 第8.3.8 条:实验室不同种类和等级的气体装在钢瓶中放置在专用区域。 设备气体汇流排的区域最好是单独的房间。
4)GB/T 32146.3—2015《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第3 部分:食品实验室》[5]要求如下。 第7.2-d)条:气瓶间宜设在少人走动的阴凉角落位置, 可燃气体和不可燃气体分开放置。 第8.3.11 条:当实验室需求的气体种类大于3 种,或需储存3 瓶以上的气体时, 宜设立气瓶室, 采用集中供气系统。 ……宜把气瓶室建在实验楼旁侧,气瓶室应配备防爆灯、防爆开关和防气体渗漏报警装置,墙壁需专门设计、施工,具有一定防爆级别。 附录E:气瓶间单独建设,远离办公场区,应该在地上一层合理位置,不设在地下室。
关于气瓶间的位置,目前相关高校、科研单位的实际做法如下所述。 (1) 集中供气系统需要规划设计一个独立的气瓶室, 根据实验室的布局和用气情况在实验室每层或几层设置一个气瓶室,也可在实验室外部设计一个为整个实验室供气的气瓶室[6]。 (2)气体站有条件的要建在室外,……;如建在室内,应为防爆墙体设计,其中一侧可以泄爆,且应限制气瓶数量,并增加可燃和有毒腐蚀气体的报警器[7]。 (3)气瓶间应采取防爆设计,远离实验室主出入口[8]。(4)一般气体的气源间设计在实验楼的次入口侧[9]。 (5)实验室用气由位于主体建筑内的气瓶间, ……通过主管道和分支管道引入大楼, 供给终端用气点”[10]。 (6)对于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集中供气的方式,将易燃、易爆、毒性等气体钢瓶移出实验区域,在合适地点建立规范的供气室,降低实验室内的安全风险[11]。 (7)气瓶间的位置如果可能尽量位于与实验室相对独立的房间, 如果与实验室在同一大楼内, 则气瓶间的位置要尽量位于人流较少并且独立的房间[12]。 (8)应该将气瓶间设置在相对偏僻的角落;气瓶间的位置尽可能靠近电梯和过道, 以便于气瓶搬运和更换操作[13]。
从现行规范可看出,气瓶间首选应设在科研建筑物之外,这样安全性可得到充分保障。 在条件具备时,必须遵守。 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存在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位置,或是不能满足工艺使用要求等原因,许多情况下,不得不将气瓶间设置在科研建筑物内。 研究案例中众多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将气瓶间设在了科研建筑物内的偏僻角落。 “在科研建筑物内设置气瓶间”这是一个切实存在、出现概率极高的基础性需求问题,现行规范和相关文献,对此并没有完备的解释。
首先,必须正视“在科研建筑物内设置气瓶间”这一问题,不推荐从严按照规范机械地采取“不允许建设”的“一刀切”做法,这对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运行带来极大不便,也不符合建设过程的客观实际。
其次,结合“检验检测实验室不是大批量的生产性企业,各种用气量均不太大” 的实际情况, 采用多种安全措施和严苛、 完善的技术手段, 确保在科研建筑物内设置气瓶间的安全。 即:按照“满足使用要求、加大安全保障措施”的理念,不回避,更不隐瞒,积极、客观地应对“在科研建筑物内设置气瓶间”这一基础性问题。
2.5.1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中,气瓶间可套用“中间仓库”概念,设置在实验楼内。 详见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6 条及其条文解释。 其中,“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 昼夜的需要量。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 条和第3.3.3 条的规定。
PJM的备用服务市场价格几乎为0,因为PJM规定容量市场的中标者必须提供备用服务。所以PJM对于备用的补偿主要集中在容量市场。
2.5.2 民用建筑
1)惰性气瓶间。 本文认为,惰性气瓶间可理解为“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库房”,设置在主体实验楼内。 建议将惰性气瓶间设置在实验楼首层、靠外墙、人员出现较少的位置, 方便气瓶运输和防爆措施的设置。 总量可按照JGJ 91—2019《科研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解释第5.2.3 条对于危险化学品“不超过10 d 的实验用量”进行控制。
2)甲乙类气瓶间。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2 条指出“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甲乙类气体是无法避免的,缺少了这些甲乙类气体的供应,正常的科学实验将无法开展。
JGJ 91—2019《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第5 章“安全与防护”中的5.2.2 条“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 位置严禁擅自更改”、5.2.3 条、5.2.4 条、5.2.5 条、5.2.6 条、5.3.4 条,其出发点均是“科研建筑内使用或存储危险物品”,暗含了“在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后,甲乙类气瓶间可以进入科研建筑物内”。
本文认为,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甲乙类气体,按照JGJ 91—2019《科研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通过气体点供解决, 气瓶必须放置在带气体泄漏报警和通风装置的防爆气瓶柜中,同时该实验室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种,对于甲乙类气体耗量多于1 瓶的科学实验楼,必须设置甲乙类气瓶间,集中供应气体。
由于一般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均非大批量生产性企业,气体用量不多,不能理解为“储藏间”。 本文认为,可按“满足使用要求、加大安全保障措施”的理念,通过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科研建筑物内设置甲乙类气瓶间,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求。
本文建议将甲乙类气瓶间设置在实验楼首层、 靠外墙位置,方便气瓶运输和防爆、泄爆措施的设置,并对气瓶间的面积(不超同一防火分区面积的5%)、气瓶总量(不超10 d 的实验用量且气体总量不超2.2 m3)、安全防护等内容进行严格限定。
同时积极征询消防部门,建议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单位、业内专家等,就气瓶间的设置召开专题评审会,进一步补充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6.2 条“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故甲类气瓶间应根据气瓶间内存放的介质种类设置泄压面积。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气瓶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3 h 的无门、窗、洞口的钢筋混凝土防爆墙与周围的房间隔开, 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表面平整,避免死角。
气瓶间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防爆等级应根据气瓶间内最危险的物质确定。
气瓶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 次/h,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12 次/h。 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连锁,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检验检测实验室内会用到的乙类气体一般为氧气、 一氧化二氮等助燃气体,非氨气等可燃气体,无须设置泄压设施。但气瓶间内的气瓶压力较高, 为防止超压爆炸时飞出的碎片影响土建结构,建议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周围房间隔开。
因房间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可参考GB 50030—2013《氧气站设计规范》第7.0.5 条要求,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 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周围房间隔开[14]。
气瓶间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按火灾危险环境设计。
气瓶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 次/h,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12 次/h。 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连锁。
根据上述乙类气瓶间的要求, 为防止超压爆炸时飞出的碎片影响土建结构, 建议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周围的房间隔开。 为防止窒息,气瓶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 次/h,并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连锁。
在今后检验检测实验室气体供应工程设计中, 设计人员应兼顾安全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建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验楼内用气点位数量很少时,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可采用气体点供,其他情况下均应采用集中供气;
2)外界条件满足时,气瓶间应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