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庭功能论及其思考

2023-09-06 07:55钟一苇

摘要:数字时代,尽管中国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取得明显进展,但仍有两大难题亟待解决:一是“需求侧”,对于大量有法律服务需求但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当事人,互联网虽为其纠纷解决开启了便利之门,但由于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复杂性,其仍难以普遍“触达司法”。二是“供给侧”,各地法院虽已将新技术应用于案件审理,但由于传统司法模式并未改变,致使“案多人少”困境依然存在。而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的“数字法庭”能够通过三层次功能破解上述难题:一为“线上指导”,为不了解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提供线上咨询与评估服务,并对其选择和救济提供指导;二为“调处服务”,通过线上系统平台,使当事人无须聚集一处便可全程在线达成纠纷解决方案;三为“异步裁判”,庭审全程在线完成,并将重复、可批量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交由系统自动完成,以减轻法官负担。尽管数字法庭应用在程序、技术、运行等方面尚需思考与完善,但作为中国“智慧司法”建设的一种未来方案,其能够在权利救济与司法裁判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并缓解“触达司法”与“案多人少”困境。

关键词:数字法庭;互联网司法;触达司法

作者简介:钟一苇,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大数据法律应用与规制(E-mail:695713030@qq.com;贵州 贵阳 5500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水江文书中的本土法律话语研究”(21xmz006)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23)04-0124-11

数字时代的到来,以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中普遍应用,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应运而生,在线诉讼已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2)》指出:全国法院不断优化网上立案、调解、开庭,集成调解、诉讼、律师服务等功能,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推动电子诉讼向移动端拓展。作为一种新型解纷方式,尽管各地对在线诉讼的探索呈现多样化态势,最高院亦颁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力求对互联网司法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应,但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简单民事案件,仍有两方面的难题亟待解决:一是“需求侧”,大量有法律服务需求但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普通当事人,若其在面临诉讼时不请律师,仍很难理解审判的运行机制并实质性“触达司法”。二是“供给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亦主要以线下为主,传统复杂而冗长的审判程序仍然没有改变,一些重复、流程性的工作仍需要法官手动逐一完成,“案多人少”问题仍然存在。面对上述难题,我们或许应当探索通过现有或新兴的技术来改善当前困境,“要愿意认识到,未来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可能需要采取与传统司法体制截然不同的方法”。基于此,专门为解决大量简单、小额民

事案件的“数字法庭”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成为替代性方案。那么,何谓数字法庭?其有何效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行?又应如何看待其可能存在的挑战与质疑?是拟探讨的主题。

一何谓“数字法庭”

“数字法庭”作为数字时代司法运行中的创新产物,专门适用于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简单、重复度高、可批量处理的简单小额民事案件,如银行信用卡、民间借贷纠纷,权利义务清晰的简单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纠纷等。此类案件的特征有二:一是其不仅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且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基本是确定无争议的,因此其真正需要的不是复杂的司法程序与昂贵的律师费用,而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解决方案。二是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做工作基本是批量化和重复性的,若仍采用传统的庭审程序进行审理(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不仅耗费法官大量精力,亦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面对这类案件,“数字法庭”则能充分发挥作用,其目的是运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通过“线上指导”“调处服务”“异步裁判”三层次应用,为不懂法律且负担不起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就其面临的纠纷提供线上咨询与评估服务,帮助其梳理面临的问题,理解相关适用法律并提供相应的指导,让其不用面对复杂而迟缓的审判程序即可获得司法救济。同时,将案件中大量流程化、重复性的工作交由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处理,法官只需根据系统得出的分析结果即可完成裁判,且庭审程序全程在线异步完成,以减轻法官负担。正如有学者所言:新技术应用可以让我们有更多机会去创设一个虚拟的“多门法院”,让当事人更容易实现正义。这个数字正义可以让“接近正义”不再依赖于物理空间与时间环境,甚至不再受制于人类的决定,就可以实现。

二数字法庭的效用

那么,将数字法庭应用于简单民事案件,能够发挥何种效用?目前,中国司法在实践中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大量当事人难以获得普遍法律服务的“需求侧”困境,二是法官在审判中困于大量重复和低效工作的“供给侧”困境。而数字法庭则能够对上述难题予以回应,并发挥相应功效。

(一)需求側:司法的普遍触达

对于法院而言,国家设置司法权的根本意义在于处理纠纷、实施救济、弘扬正义,但要让案件中的当事人切身体会正义,却并非易事。易言之,现代司法制度对于不请律师的当事人使之普遍触达司法,进而走入“法律之门”并不容易。一方面,“法律之门”是供给正义的地方,但其尊贵庄严而又壁垒森严;另一方面,人们也许能够走近“法律之门”,却难以迈入门内,更难弄懂门内的设置与工序流程。特别是由于法律服务费用昂贵、诉讼流程复杂冗长等原因,使得人们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常常遇到挫折,面临困难。

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已开始运用新技术进行改革,例如网上立案、线上庭审、电子送达等应用,凭借数据传输、即时视频等方式,诉讼参与者不需“相逢”即可“见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物理时空要素和资源的优化。但上述改革,针对的更多是懂得司法运行规则的“法律人”,而对于普通的“非法律人”,似乎仍然无能为力,传统的司法程序对其而言似乎仍然触不可及,费用依然昂贵、程序依然缓慢,且除法官和律师之外无人能懂。例如,在当事人请不起律师的情况下,利用这些新技术,他们似乎仍然不知应当如何立案、如何书写起诉状、如何编制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他们亦不懂得庭审程序,不会起草答辩意见,甚至不知道在法庭该说什么。因此,其真正需要的既不是花费大量金钱聘请律师,亦不是对其而言异常陌生的司法程序,而是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及能够接受的理想结果。而“数字法庭”能够在法律实体和程序上指导当事人完成纠纷解决的整个流程,为不了解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提供在线咨询、评估服务,指导他们理解其法律诉求,并诊断其面临的问题。同时,提供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方案供其选择,通过“异步”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使之不必聚在一起(不管是空间还是时间上)即能获得司法救济,让无法负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也能够走进法院,触达司法,并提高解纷效率。

(二)供给侧:缓解“案多人少”困境

对于“案多人少”问题,在技术层面,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将新技术植入到旧有的工作方式中,通过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来改进、升级和优化传统司法模式。而在数字时代的司法工作中,更多的建议亦是法官全流程的系统化在线办公、相关法律与类案的自动推送、庭审过程的可视化、庭审结果的偏离度提醒等,利用新技术辅助法官办案,并改进原有的工作流程。法律工作者们反思法院中存在的日常、反复和陈旧的活动与任务,设想引入技术手段以改善情况、提高效率。而仅仅将新技术工具应用到旧有工作方式上,虽能够提升法官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中的工作效率,但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仍然很难实质性的减轻法官负担,大量重复、流程化的任务仍然需要法官手动逐一完成。同时,传统的审判模式亦依然没有改变,这些简单案件依然需要在人类法官的主持下,完成质证、辩论、法庭调查等一系列程序。也就是说,尽管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将传统的工作方法予以信息化、数字化,但最终结果也许只是流程上的些许改进。对此,一个具有建设性的方案是通过技术的转型与革新,为传统司法模式带来变革——从头办新事,而不是旧事新办。“部署技术的目标不应当仅是将新技术植入旧流程中,或将传统司法流程便捷化,而是使法院以全新的方式来提供我们想要的结果”。而数字法庭能够一定程度上达成上述目的,即将案件中大量重复、可批量操作的工作交由人工智能系统自动处理,以真正减轻法官负担,从“供给侧”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数字法庭适用于法律关系简单的小额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尽管数量巨大,但案情清晰、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结果确定,利用系统的自动化流程即可解决,无须法官通过传统复杂而缓慢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数字法庭的设置,能够通过智能技术使法官从众多重复性琐细工作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专注于疑难案件的审理。

三数字法庭的工作流程

对于数字时代的司法工作,有学者指出:“在认知系统时代,人类与机器将产生更好的合作。机器拥有百科全书般的记忆与巨大的计算能力,而人类则拥有专业知识、直觉、判断、同情心和创造力”。而“数字法庭”的运行亦遵循这一原理,采用“人机协同”方式,通过“线上指导”“调处服务”“异步裁判”三层次工作流程,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减轻法官负担。

(一)第一层:线上指导

数字法庭的第一层为“线上指导”,其目标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拓宽法院职能,帮助不熟悉法律、不了解司法程序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更好的触达司法。在数字法庭的在线平台上,通过“在线咨询系统”“法律指导系统”“智能辅助系统”三种应用提供评估服务,辅助当事人对其面临的问题分门别类,理解适用的相关法律,并对其选择和救济提供指导。

1.在线咨询系统。对于不请律师的当事人,在其遭遇纠纷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有学者曾阐述到:不管是起诉或应诉,不请律师的当事人经常提着一大堆装满零散文件的袋子就来法院了,并觉得这就是案件的关键材料。他们不具备法律文书工作技能,不知如何组织书面材料和论点,亦无法对利益攸关的焦点问题分门别类。而法院工作人员亦不可能专门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导致纠纷的解决可能在一开始就陷入困境。而“在线咨询系统”的作用即如何把这些零散文件化为范围清晰、意义明确的法律焦点问题,并指出当事人有哪些解决渠道。第一,在用户登录“数字法庭”的线上平台后,系统会提出一些相当基本的问题,一方面涉及程序问题,例如:纠纷涉及主体(自然人、公司企业、行政机构);纠纷发生地点;纠纷产生时间。另一方面涉及实体问题,例如:您是否正面临劳动纠纷;您是否因欠款被银行起诉;您是否遭遇了交通事故等。第二,系统会帮助当事人梳理和归类这些问题,并协助其将遭受的侵害转化为可识别、司法可裁判的法律问题。以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简单劳动纠纷为例,若用户输入的回答是:(1)主体:XX自然人与XX公司;(2)地点:贵阳市;(3)时间:XX年XX月XX日。(4)劳动纠纷。那么系统即可根据上述信息自动作出回应,如:“纠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可在XX年XX月XX日之前,至贵阳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与XX公司协商,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方式化解纠纷”。

2.法律指导系统。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咨询,并将其纠紛信息转化为法律问题后,“法律指导系统”则会为其提供法律支持、诊断和指导,帮助他们形成法律观点,理解权利义务,在判断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后,询问其是否通过数字法庭系统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如今已完全具备这样的技术来帮助当事人,不依赖额外人工协助,即可通过大数据系统来识别其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性质、潜在的救济以及可供选择的方式。如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诉诸司法指导访谈”专家系统,即可通过智能程序自动引导当事人,在回答系统的一系列问题后,自动生成文件并提交。而数字法庭的“法律指导系统”(见图1)即基于专家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诊断和指导,其系统构架为:(1)根据“在线咨询系统”中用户的回答,生成相应的问题;(2)在用户回答生成的问题后,将问题转换为寻找答案类型的一组概念和结构性特征,并进行解析;(3)识别该问题的候选文档,并对候选答案进行排序;(4)构建答案并对问题进行回应,决定是否启动纠纷解决程序。

以简单劳动纠纷为例,“法律指导系统”的运行流程为:(1)根据“在线咨询系统”中用户的回答,生成问题,例如: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了报酬,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解除前公司是否提前通知等。(2)用户回答后,在预先设置好的数据库中识别相应的候选文档,并对其进行排序。(3)根据用户的回答,由系统筛选出最优文档,构建相应答案并向用户回应,例如:由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并未事先通知,因此可向公司发出的请求为:支付拖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向用户询问是否通过数字法庭启动纠纷解决程序。

3.智能辅助系统。在决定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后,当事人即可使用“智能辅助系统”,辅助其搭建和组织材料,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纠纷解决请求。第一,辅助系统可将大数据深度学习机制嵌入数字法庭服务,通过对当前纠纷与法律数据库中类似案件的智能比对,实现如下功能:(1)向当事人介绍当前纠纷的关键问题,如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需要收集的证据与材料等。(2)提供辅助工具指导当事人生成文件清单或事件时间表,并向其推荐以往案件中辩论材料的样例。(3)若当前纠纷与数据库中的类案高度相似,还可为当事人提供基于自然语言处理的“法律论点生成器”,帮助其提炼论点。第二,通过基于规则的专家系统拟定案件类型(如银行借贷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并创建相应的标准说理模板:(1)通过上述2个阶段当事人与系统的问答,提取案件事实、凝练争议焦点、总结论点的结构和内容。(2)自动生成基本且结构良好的标准模板,内容主要包括:请求、事实、证据、理由。如在简单劳动纠纷中,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事实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无故且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关系;证据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理由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基于该模板,系统自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纠纷解决请求。

(二)第二层:调处服务

数字法庭的第二层为“调处服务”,目标是帮助当事人控制纠纷,使之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即可结案。在初期,由经过法律认可与授权的调处员主持,通过数字法庭的线上平台对纠纷进行调解。而在后期,调处服务本身即可通过智能技术自动实现,如采用线上谈判、系统深度学习等工具完成调解。其目的是无须各方当事人聚集到一室之内即可在线上达成庭审之外的和解。

在“调处服务层”(见图2),系统对案件的和解与调解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人工智能系统指导当事人通过线上平台提交材料和证据后,对案件进行在线研判,通过比对全国案例调解数据库中已有的类似案例,自动生成和解方案。若双方均同意,则在协商拟定细节后进入司法确认及执行程序。第二阶段,若双方不同意系统提供的和解方案,当事人可在智能辅助程序的帮助下利用在线异步交互方式进行磋商,以非对抗的方式完成调解。第三阶段,若双方仍未能达成合意,则会引入人类调处员全程在线参与和引导,以促成诉前调解活动的成功。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后期则可交由人工智能系统虚拟的调处员自动处理。由此,“大量案件可由成本较低的在线调处员而不是法官处理,形成一个过滤体系,在无需法官介入的情况下亦能高效、公平的解决纠纷”。若案件调解成功,则在确认其司法效力后转入执行程序,所有调解数据在系统后台进行记录,进入全国案例调解数据库,为下一次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与支持。若未能成功,则转入线上裁判程序,由法官进行裁决。

(三)第三层:异步裁判

数字法庭的第三层为“异步裁判”,其目标是庭审程序由人类或人工智能法官在线上异步完成,而不必通过传统司法程序在实体法院审理。在该层次的初期,庭审由人类法官在系统的辅助下全程在线异步完成,判决亦不在实体法庭而是通过线上平台作出判决。而在后期,判决将由人工智能法官自动作出,尽管目前看来有些异想天开,但在将来,对于合适的案件采用人工智能处理可能非常普遍,尤其是那些传统法院不能覆盖的场景。

1.初期——智能辅助法官判案。若当事人在“调处服务层”无法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系统则会引导其进入“异步裁判”程序。在该层次的初期,庭审将由人类法官在系统的辅助下全程在线异步完成,其运行流程为:第一,在当事人通过数字法庭的线上平台提交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后,系统会利用文本挖掘技术自动提取诉讼请求、案件事实、答辩意见等相关内容,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证据中的关键信息,并自动处理案件中重复率高、可批量处理的相关工作(例如证据原件的审查、关键信息的核对、相关数据的计算等)。第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系统会将案件的争议焦点罗列出来,并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一对应,审查焦点与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而法官只需查看争议焦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关键信息的内容与相关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是否足以采信即可完成庭审工作。第三,数字法庭的庭审活动是异步开展的,诉讼参与人可随时登录线上庭审系统提交起诉状、证据与答辩意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亦可在规定期限内的任意时间登录系统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自主发表意见、回答法官的提问,并完成庭审的全过程。在异步庭审模式中,诉讼各方不需协调日程,提交文件时法官也不需坐在电脑前实时回应,不仅能克服地域和时间的阻隔,亦能减轻法官负担。

2.后期——人工智能法官。目前,将法律人工智能应用于复杂案件的判决,可能仍是一种遐想,但将其应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技术上已不仅仅只是一种愿景,而是切实可行的方案。“由于计算机巨大的信息处理能力,未来人工智能将比人类法官收集和分析更多的事实与信息。在不断增长的计算能力的驱动下,预测技术将推动司法者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裁判”。因此,在“异步裁判层”的后期,判决将会由某种形式的人工智能法官作出(见图3)。其运作流程为:

第一,文本检索。即将案件类型化(如银行信贷纠纷、借款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并创建相应的法律援引集数据库。目的是在纠纷当事人提出诉讼申请时,系统向法律援引集数据库提交查询,以检索可能是当前案件之类似案件的候选案例,并导出相对应的裁判信息。在此过程中,系统通过对数据库中类案信息的检索,判别当前案件适用哪一种案件类型的判例,并导出该类型案件的各种信息,如案卷号、诉讼日期、诉讼请求、纠纷各方提出的证据与代理意见、争议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等。完成上述步骤后,系统即可生成查询,并遴选出候选案例,完成对案件的初步判断。

第二,信息提取。即系统提取当前案件中的相关信息,并与遴选出的候选案例进行匹配。目的是将当前案件中的焦点信息与类似案件中的关键数据相对应,为系统作出相应判决作好准备。系统提取当前案件相关信息的过程为:(1)收集和处理原始数据,如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诉请的理由、适用的法律,被告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證据、答辩意见等。(2)使用语言处理来转换原始文本数据,将自然语言文本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符号语言,以标记、规范和注解文本。(3)在转换为符号语言后,上述信息即被表示为特征向量,特征可以包括二元或n元模型的附加信息与类别信息。每个维度的量是该文档的特征值,量可以是“0”,表示文档不具有该特征,或“1”表示其具有该特征。易言之,即将当前案件中的信息与遴选出的类似案件中的数据相匹配,若匹配成功,则表示为“1”,示为符合该特征;若匹配失败,则表示为“0”,示为不符合该特征。(4)对匹配后的数据进行归类,目标是将与诉讼焦点匹配成功的关键信息归类并提取为“相关文档”。(5)对生成的“相关文档”进行分析,系统根据提取到当前案件的关键信息,自动与类似案件的关联信息相对应,完成数据之间的匹配,并为判决作出准备。

第三,智能判决。即系统应用深度学习功能来确定哪些遴选出的候选案例是当前案件的最优类似案例,并根据这些类似案例作出相应判决。其工作流程为:首先,提取当前案件的关键信息,如诉讼请求、当事双方提出的证据、诉讼的焦点问题、适用的法律等。其次,将上述关键信息与类似案件中的数据相匹配,根据两者的关联与匹配度遴选出最优类案。再次,通过特征向量,将当前案件与最优类案中的关键信息相对应,判断是否支持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些特征向量包括:(1)诉请相似性:衡量当前案件的诉请与候选案例的诉请如何相似。(2)证据相似性:衡量当前案件的证据与候选案例的证据如何相似。(3)历史语言:指示是否从当前案件中提取直接历史语言。(4)先验概率:对当前案件具有与类案属性的概率评估。(5)关键信息权重:当前案例与最优类案关键信息匹配度的权重。(6)引用案例:指示在当前案件中是否应当引用遴选出的候选案例。(7)检查上诉:检查与当前案件相匹配的最优类案上诉、维持原判或改判的概率,以对引用类案的权威性作出支撑。最后,在将上述特征向量进行分析与匹配后,作出最终判决。

四数字法庭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晰、判决结果确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例如笔者代理过的大量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庭审需要确定的重点通常仅为欠款的具体数额,并据此作出判决。但在传统的司法审判模式下,欠款的当事人(即被告)在面对庭审时往往显得无所适从,他们或不到庭,被动接受审判结果;或到庭后反复要求与银行达成和解,主动回避审理程序。而庭审亦千篇一律,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银行律师只是机械、流程性地核对证据原件及相关数据,并例行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后即完成庭审;而若被告到庭,法官还不得不向其解释庭审流程,长时间等待其对银行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尽管绝大多数被告其实看不懂这些证据),耐心听取被告陈述其不幸遭遇,并向其解释面对银行提交的证据,被告的发言实际对当前庭审并无帮助。而上述过程,实际只是为了走完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不仅耗费了法官大量精力与法院司法资源,判决结果亦不会因诉讼参与人是否聚集一处并在实体法庭公开审理而有所改变。综上,笔者试以银行信用卡纠纷为例,详细阐述数字法庭的具体应用。

(一)线上指导层

线上指导层的目标是帮助被告弄清发生了什么,可以怎么办。在银行起诉后,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系统会自动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数字法庭平台处理纠纷,若银行同意,则会联系被告并询问其意愿,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即开启纠纷解决程序。第一,平台“在线咨询系统”会根据银行提交的材料向被告询问几个基本问题:如是否申领了信用卡、是否消费、是否有欠款尚未归还等。第二,“法律指导系统”会根据被告的回答自动生成如下问题:(1)申领的卡号是否为XX;(2)所欠本金、利息是否为XX元;(3)银行是否向被告追索过欠款。待被告回答完毕后,系统会在数据库中识别候选案例,筛选出最优文档,并向其提供法律指导,例如:(1)可要求银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并确认相关信息。(2)可要求银行提交本金、利息的计算依据,并核对相关数据。(3)可要求银行提交追索记录,以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第三,“智能辅助系统”会基于专家系统生成标准说理模板:(1)请求:分期偿还本金,减免所欠利息。(2)事实:因何种事由,无法按时偿还。(3)證据: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消费流水。(4)理由: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可申请本金、利息的减免;根据信用卡消费流水,部分欠款已按时归还等。生成完毕后,系统会基于该模板,向银行发出纠纷解决请求。

(二)调处服务层

在得到银行的回复后,调处服务层则开始发挥作用,目标是尽量使纠纷调解结案,而不必上升到诉讼程序。第一阶段,在系统引导双方在线上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后,自动生成和解方案,内容包括本金的分期偿还、利息的减免、还款期限的延展等。若双方不同意该方案,则进入第二阶段,利用系统的智能辅助功能引导双方通过线上异步方式进行协商,修正方案以完成调解。若仍不能达成合意,在第三阶段会引入调处员,全程在线参与双方的调解活动并为其提供指导,以促成调解的成功。若达成调解,系统会自动引导其转入执行程序,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若未能达成,则转入诉讼程序。

(三)异步裁判层

异步裁判层的目标是辅助法官处理重复度高、可批量完成的工作,以减轻其负担。对于信用卡纠纷,银行的诉讼请求通常为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第一,确定被告是否申领了该信用卡;第二,确定欠款本金、利息的具体数额;第三,确定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于上述焦点,银行通常会提供三组证据:第一组为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证明被告申领银行信用卡的事实;第二组为欠款清单、消费流水,证明被告用款、欠款的事实与数额;第三组为催收记录,证明银行对欠款进行过催收的事实。在传统司法程序中,面对大量类似案件,法官需要人工对上述证据中的每一个数据逐一核实(如信用卡申请表中的信息是否正确;消费流水中的数据是否与诉请的本金相对应;欠款清单中利息的数额是否与领用合约的约定相匹配;催收的时间是否已过时效等),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数字法庭的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替代法官完成上述工作。通过文本挖掘与数据分析技术,系统能够提取上述证据中的相关信息(如信用卡申请表中的卡号、日期、开户行、申请人信息;欠款清单中本金的具体数额;领用合约中利息的计算依据;消费流水中用款、还款、欠款的计算过程;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等),并根据内置的算法审查并核实证据中的数据是否正确,能否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匹配和对应,判断银行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撑其诉讼请求。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系统即会自动提示法官哪些数据正确、哪些数据错误,若数据有误,法官会通过系统平台在线提出疑问,要求银行解释,在收到回复后,法官即可根据系统的分析结果、银行的解释以及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无需亲自手动逐一完成证据审查、数据核对等事务性工作,即能作出高效、合理、公正的判决。而上述审判过程均是异步进行的,诉讼参与人无需聚在一处、亦无需约定统一的时间,只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相应操作,即可完成庭审的全过程。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未来的法律人工智能能够以海量的裁判数据为基础,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答辩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与研判,并以此作为依据自动对案件进行审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法官”。

五对数字法庭功能的思考

尽管数字法庭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简单民事案件,但如何真正落地实施,却面临许多质疑和担忧。

(一)数字法庭是否有损司法公正

在理论方面,学界的普遍质疑在于在案件事实曲折、人际关系复杂的场合,须法官根据法理、常识作出判断,因此对案件的处理离不开法官的自由心证,而人工智能却很难做到个案判断,进而减损司法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案件的过程往往面临着逻辑思考、常识判断、价值抉择等问题,但基于技术的判断结果却是机械和僵硬的,无法适应灵活的个案要求。因此,人工智能将导致裁判价值意向性的缺失,司法不再被认为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而是一系列编程的集合。其实上述观点更多适用于疑难案件,在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司法决策的确需要倚重法官的专业智慧与价值判断,但在简单民事案件中,由于事实和证据清晰、判决基本无争议,因此数字法庭系统对于事实、证据与结论的认定实际是简单且易于确定的。“算法强调按部就班的程序,法律编码化可以保证具体判决的跟踪、审核、验证工作更加简单明了,至少比有人为因素干扰时要好得多”。因此,基于算法对简单案件中信息的核对与处理相较于人类法官更不易出错,反而能够最大限度接近正义。事实上,当前智能技术的计算模型,在案件情况较简单、法律关系相对明了的事务中,专家系统对于审判要素确定的案例,其运行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在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有足够证据作为支撑,且愿意和解或调解的情况下,智能决策所具备的便捷、高效等优势更易于被想解决问题、提高效率的当事人所接纳。正如有学者所言:“我们应当接受人工智能在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其不仅有利于减轻法官在处理大量流程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压力,亦有助于当事人以更加简单、便捷的方式去实现正义”。

(二)数字法庭能否代替人工解决案件

在实践方面,学界的担忧则在于由于人工智能存在“黑箱难题”与“算法偏见”,技术尚无法取代法官进行司法决策。人工智能仅仅是对人类智慧的延伸,通过一定的算法机制将人工智慧传输给机器,并不太可能取代法官进而扮演一种决定性的角色。因此,人的纠纷只能由人来解决,唯有此,才能确保法官秉持正义之剑将有温度的公正裁决推送于当事人面前。

其实数字法庭应用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让机器取代法官,而是通过“人机协同”方式,辅助司法人员处理大量重复、可批量操作的事务性工作。对于具有标准化特征的简单民事案件,司法人工智能大有可为:首先,《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将智慧法庭列入规划,明确“使用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生成技术,实现法律文书的自动化生成与校对。”而上述技术目前最适宜的应用场景,即为信用卡、民间借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若干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司法领域。通过“人工标注—机器学习—算法辅助—人工确认”路径,建构一个可靠、完全的数据库,依据提前设置的推论规则,便可为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司法人工智能能够替代法官完成重复和低效的法律任务,实现业务及流程的数据化、平台化和智能化,从而提高司法实践的效能,以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张的局面”。其次,在简单民事案件中,“效率”应是优先考虑的因素。而该类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清晰且判决结果确定,通过人工智能对大量同类案件判决要素的提取与整合,归纳裁判的一般程式与规则,即可快速解决同类简单案件。“法律人工智能能够发挥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优势,实现简案快审与高效便民,且越是不需要高深法教义学探讨的简单案件,机器学习与大数据技术越拥有发挥的空间”。

(三)数字法庭应用是否存在障碍

在运行方面,数字法庭的实施亦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数字法庭针对的是法律关系简单的小额民事案件,但仅以“简单”“小额”来划分其适用范围是否合理?至今仍没有系统的方法去梳理最适合数字法庭处理的案件。又如,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通过数字法庭或传统方式来审理?易言之,数字法庭的审理机制是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的,还是强制的?对此,学界亦有争论,赞成前者的观点认为,数字法庭为当事人提供的便利,不应是被强加的便利,而是自主选择的便利;而赞成后者的观点则认为,若案件适用于数字法庭审理,只要难以“触达司法”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则必须强制采用,而不得选择其他方式。再如,数字法庭对审判程序的简化与变革是否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程序相抵触?对此,有学者回应到:数字诉讼具有的非实体在场性、异步性、AI化等特征,意味着其在未来能够并且必然打破某些传统诉讼法的原则。因此,数字诉讼应自主化发展,而非完全被动受制于传统诉讼原则与机理。

尽管面临上述问题,但仍需强调的是,目前对智慧法院与互联网司法提出的大多数建议,仅是将新技术应用于旧有的工作模式中,既缺乏普通当事人难以触达司法的可靠方案,亦无法改进传统复杂且缓慢的司法流程。同时,数字时代的高新科技虽为人们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诸多方案,但仍难以普遍惠及普通当事人,其作用更多的是使他们知晓其拥有权利却无法实际维护权利。而数字法庭不仅可以指导人们了解和行使其合法权利,且带有制度力量,使之跨越“拥有权利”和“维护权利”之间的鸿沟,并借由法律来宣告和执行。因此,尽管数字法庭未必适用于所有案件,但对于大量简单民事纠纷,其不仅会带来更广泛的司法触达,且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均可大幅降低成本:对于法院,需要法官介入的案件更少,且投入的精力更小;对于当事人,其提供了一种不请律师也能维权的纠纷解决途径,且这条道路更为廉价、方便、快捷。

结语

通过对数字法庭构建模式的分析,阐述了其“线上指导”“调处服务”“异步裁判”的三层次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触达司法”与“案多人少”两大难题。尽管目前真正落地实施还面临许多问题,但却不失为中国“智慧司法”建设的一种未来方案,在当事人触达司法与权利救济之间创建一座桥梁:第一,能够赋予不请律师的当事人以权利力量,使司法救济对普通人而言真正发挥实效。对抗将变为合作,不平等亦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消除——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请得起与请不起律师的人之间、在熟悉司法流程与感到被法院排斥的人之间。第二,能够扩展法院职能,简化诉讼流程,并将大量重复、流程化的工作交由系统自动处理,切实减轻法官负担。第三,不同于民間纠纷解决机制,数字法庭带着法律的权威,并由国家强制力背书,能够在司法层面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执行正义”,使其权利得到平等的尊重、保护与救济。

On the Function of Digital Court and Its Reflection

ZHONG Yi-wei

Abstract: In the digital age, although significant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exploring a new model of Internet justice, there are still two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 first is the “demand side”. For a large number of ordinary parties who have a demand for legal services without basic legal knowledge,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access to justice” although the Internet has opened a convenient door for dispute resolution,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judicial operation mechanism itself. The second is the “supply side”. Although courts in various regions have applied new technology to case trials, the dilemma of “more cases and less staff” still exists due to the unchanged traditional judicial model. The “digital court” applicable to simple civil cases can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through the next three aspects: the first is “online guidance”, which provides online consultation and evaluation services for parties who are not familiar with judicial procedures, and provides guidance for their choices and remedies; the second is “mediation service”, which enables parties to access a dispute resolution through an online platform without having to gather in one place; the third is “asynchronous adjudication”, where the entire trial is completed online and the repetitive transactional work is automatically completed by the system to reduce the burden on judges. Although the application of digital courts still needs to be considered and improved in terms of procedures, technology, ope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as a future solution for Chinas “smart justice” construction, it can build a bridge between rights relief and judicial judgment, and alleviate the dilemma of “access to justice” and “more cases and less staff”.

Keywords: digital court; internet justice; case trial

【責任编辑:陈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