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俊(南京艺术学院 音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汪 亚(南京艺术学院 音乐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尽管先秦时期有关龠的记载颇丰,但直到汉魏学者著述中才始见有龠之形制的描述:《毛传》载龠有“六孔”③《毛诗诂训传》:“籥,六孔。翟,翟羽也。”(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650.);郑玄、郭璞谓“龠如笛”“三孔”④郑玄注《周礼・笙师》云:“籥如篴,三空”;注《礼记・少仪》《礼记・明堂位》皆云:“籥如笛,三孔”。(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1729,3230,3281.)郭璞注《尔雅・释乐》云:“籥如笛三孔而短小。”(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5659.);许慎、应劭谓“乐之竹管”“三孔”⑤许慎《说文解字》:“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众声也。”(见[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85.);应劭《风俗通义》:“籥,乐之器,竹管,三孔,所以和众声也。”(见[汉]应劭.风俗通义校注[M].王利器,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309.);张揖谓“龠谓之笛”“七孔”;⑥张揖《广雅》:“龠谓之笛,有七孔。”对张揖“龠谓之笛”的说法,王念孙《广雅疏证》认为:“笛与龠形相似,故对文则异,散文则通。”(见[清]王念孙.广雅疏证[M].张其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9:663.)赵岐谓“籥,箫。或曰:籥若笛短而有三孔”⑦赵岐注《孟子・梁惠王下》云:“籥,箫。或曰籥若笛短而有三孔。”(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 孟子注疏 梁惠王章句下[M].北京:中华书局,2009:5815.)等。由汉魏诸家多以笛比龠观之,龠之形制当为如笛、似笛的单管吹奏乐器。其后,学者论及龠之形制基本承袭汉魏“龠如笛”之说,并有作进一步阐发者。如王安石、陈旸、马端临、朱载堉等均以龠为“律吕之本”①王安石《周官新义》:“籥如笛,三孔,主中声,而上下律吕于是乎生。”(见[宋]王安石撰,吴人整理,朱维铮审阅.周官新义 春官三[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373.);陈旸《乐书》:“而籥之为器,本于黄钟之籥。窍而三之,所以通中声,而上下之律吕之所由生也。”(见[宋]陈旸.乐书,卷一百二十一[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马端临《文献通考》:“盖太极元气函三为一,行于十二辰,而律吕具矣。始动于子,参之于丑,得三。而籥之为器,本于黄钟之龠。窍而三之所以通中声,而上下之律吕之所由生也。古之人始作乐器,而苇籥居其先焉。震为六子之首,籥为众乐之先,其斯以为称。”(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 第七册,乐考十一[M].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4204.);朱载堉《律吕精义》:“盖籥为五声八音之主宰,律度量衡之根本,故先王重之,执之以舞,贵其义也。后世乐学失传,籥之制度无考,乃误以籥为笛之类。今籥三孔,形类横笛,失之远矣!殊不知籥即古所谓律,黄钟之籥也。”(见[明]朱载堉.律吕精义 内篇卷之八[M].冯文慈,点注.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630.);郝懿行、孙诒让等以吹籥、舞籥对应汉儒“三孔”“六孔”之制②郝懿行《尔雅义疏》:“不同者,盖籥施用有异,故孔数不同。其施于吹以和乐者,则三孔,如笛而短;其施于舞所执者,则六孔,当如笛而长。”(见[清]郝懿行.尔雅义疏 下册 释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726.);孙诒让《周礼正义》:“吹籥三孔,舞者所吹之籥则六孔。”(见[清]孙诒让.周礼正义 春官 叙官[M].北京:中华书局,2015:1533.);徐养原、焦循等据龠之或横或直的吹法及管长,与其他管乐器相区别③徐养原《顽石庐经说》:“竹音凡五:比竹者箫;并两者管;横吹者篪;惟籥与笛皆单管直吹,故相似”。(见[清]徐养原.顽石庐经说 第七[M].清皇清经解续编本.);焦循《孟子正义》:“然则箎八孔最长,笛七孔次之,管六孔又次之,龠三孔最小,四物同类,以长短异名。”(见[清]焦循.孟子正义 上册 梁惠王章句下[M].沈文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7:111.);黄侃《尔雅音训》:“籥、笛皆横吹,羌笛、长笛、则今之洞箫也,直吹。”(见黄侃著,黄焯辑,黄延祖重辑.尔雅音训 释乐第七[M].北京:中华书局,2007:91.)。
清末,地下甲骨文献出土及疑古思潮兴起,龠之研究受到古文字学者重视,形成一次较为集中的讨论。1987 年以来,贾湖遗址先后出土40 余支骨质单管乐器,龠之研究随之掀开新篇章,并逐渐形成现代学术意义上的龠研究论域。总体观察,近百年来龠的研究概可分为三阶段:一是以郭沫若为代表的古文字学研究,形成以字形训龠、龠为编管乐器的论说;二是以20 世纪80 年代王子初、高德祥等音乐学者为代表提出的“龠由编管变单管”“龠为口笛”等观点;三是刘正国1996 年以来的持续研究,提出“古龠斜吹”“龠为笛之祖”“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等创见。有关龠的学术史,见有牛龙菲著《敦煌壁画乐史资料总录与研究》“龠龢之属”对1991 年前近现代龠研究成果的梳理[7]357-364,及唐朴林等2001 年所辑《古龠论——民族音乐论文集》④该文集为天津音乐学院作曲系唐朴林(1934—2017)、杜新谷所辑内部资料,2002 年1 月印刷,未正式出版。、怀璐欣2015 年发表的论文《龠研究述评》[8]等,为本文汇集、分析相关文献提供了启发。
甲骨文与金文中均见有古“龠”字。近代以来,随着甲骨文与金文文献出土,对此两种古文字的著录和研究工作随之展开。据古文字学者考证,甲骨“龠”字作“”⑤“”形共27 见,均属出组。其中《甲骨文合集》24 见(编号为:22730、22748、22760、22761、22762、22789、22817、22855、22882、24487、24883、25749、25750、25751、25752、25755、25756、25757、25758、25760、25761、25762、26207、27178),《甲骨文合集补编》1见(编号为:07754),《殷墟甲骨辑佚》1 见(编号为:0412),《怀特氏等收藏甲骨文集》1 见(编号为:1051)。(参见李宗焜.甲骨文字编 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12:256;刘钊.新甲骨文编 第二版[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123;韩江苏,石福金.殷墟甲骨文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203.)“”⑥“ ”形2 见,属宾组,见于《甲骨文合集》(编号为:4720、18690)。(参见李宗焜.甲骨文字编 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12:256;刘钊.新甲骨文编 第二版[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123;韩江苏,石福金.殷墟甲骨文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203.)等形⑦对“”“”两类字形的认定,古文字学界在1930 年以前存在多种观点:有释“■”者,如叶玉森《殷契钩沉》(宋镇豪,段志洪主编.甲骨文献集成 第17 册[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190.)云:“‘’‘’并应释■”;有释“龠”者,如王襄《簠室殷契类纂》(王襄著作选集 上[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35.)云:“‘’,古龠字”,陈邦福《殷契辨疑》(自写石印本,1929:4.)云:“‘’‘ ’皆当释龠、禴之省”,又《殷契说存》(自写石印本,1929:3.):“‘’‘’皆当释为龠、禴之假借”;有释“单”者,如柯昌济《殷虚书契补释》(宋镇豪,段志洪主编.甲骨文献集成 第7 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218.)云:“‘’,又一文作‘’,与公伐徐鼎‘攻单无敌’‘单’字作‘’同,当即为单字”;有释“战”者,如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第十二》(决定不移轩刊本,1923:8.)将‘’‘’‘’三种字形均类为“战”。至1931 年,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一书出版,其中《释龢言》一文指出古“龠”字并非许慎所说“从品侖”,而是“从亼象形,象形者象编管之形也。又云:“金文之作‘’‘’者实示管头之空,示此为编管而非编简。盖正与从亼册之侖字有别。”此说一出,影响甚广。其后,孙海波《甲骨文编》(台湾:大化书局,1982:87.)、董作宾《殷历谱》(董作宾先生全集 乙编 第一册[M].台湾:艺文印书馆,1977:318.)、高鸿缙《中国字例》(第二篇.台湾:三民书局,1960:185.)均释甲骨文“”字为“龠”。1965 年出版的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二.台湾: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5:650-651.)一书罗列了诸家考释,并加有按语,对前人甲骨“龠”字考释成果做出总结:“契文作‘’‘’,正象编管之器,从‘’‘’,管端孔也。郭氏《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说此甚详,不可易也。释‘战’、释‘单’,其误显然,可毋置辨。字不从爻、工、交,释‘■’亦非。”此后,古文字学界对“”“”两类字形的认定基本形成共识,即将其隶定为“龠”。如,赵诚《甲骨文简明词典》(第二版.北京:中华书局,2009:251.)、徐中舒《甲骨文字典》(第三版.四川:四川辞书出版社,2014:199.)、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111.)、方述鑫等《甲骨金文字典》(成都:巴蜀书社,1993:165.)、马如森《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第二版.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52.)等甲骨文辞书均以“龠”释“”“”;高明、涂白奎《古文字类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452.)、李宗焜《甲骨文字编》(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2:256.)、刘钊《新甲骨文编》(第二版.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123.)及韩江苏、石福金《殷墟甲骨文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203.)等古文字彙编同样将“”“”编入“龠”字之下。此外,部分学者还将“”“”等字形视为甲骨“龠”字的异体。如,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736.)“龠”字下按语(姚孝遂作)云:“、,此亦当是‘龠’字之异体”;《殷墟甲骨文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203.)将“”(h18390 正)、“”(b06240-1)类为甲骨“龠”字字形等。,在卜辞中指祭名或地名①陈邦福《殷契辨疑》(自写石印本,1929:4.)认为“‘’‘ ’ 皆当释龠、禴之省”,并对有关周代禴祭的记载进行了梳理:依《礼记》,禴为春祭;依《尔雅》《说文》,则为夏祭。对此,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认为“禴字古说颇参差”,但依照卜辞中有十一月举行禴祭的情况看,则“非时而祭曰禴”的说法是正确的。(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M]//郭沫若全集·考古编 第一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03-104.)董作宾《殷历谱》(董作宾先生全集 乙编 第一册[M].台湾:艺文印书馆,1977:318.)则云:“祖甲时彡祭前一日之祭曰‘彡夕’,后一日曰‘彡龠’,乡祭用鼓龠,即管龠,皆用乐以祭也。”李孝定亦持此说,其在《甲骨文字集释·第二》(台湾: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5:650-651.)中指出:“字在卜辞为祭名,殆即用乐以祭,彦堂(董作宾)师之言是也,卜辞之龠谓其字当于后世之禴则可,若必执此以言殷代之龠祭为春若夏祭,或瀹煮新菜之祭,于卜辞均无佐证,必致牵附少当也。”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香港:香港大学出版社,1959:832,951.)认为:“卜辞或言‘龠’,或言‘羽’,龠为用籥,羽即羽舞”,“卜辞所见之龠,非夏祭之禴,似指祭时用籥舞”。1989 年,徐中舒主编的《甲骨文字典》(第三版.四川:四川辞书出版社,2014:199.)出版,该书对卜辞中“龠”字字义进行总结,认为卜辞中“龠”字包含两种含义:其一为祭名,“当为用乐以祭”(所附辞例:“戊戌卜王贞王其宾中丁彤龠亡蚩”);其二则为地名(所附辞例:“庚子卜夬贞令 取玉于龠”)。其后甲骨文字著述,基本以徐说为是,如方述鑫《甲骨金文字典》、马如森《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等。;金文“龠”字作“”(龠作父丁簋)、“”(士上卣)、“”(疐鼎)、“”(散氏盘)等形②参见容庚.金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5:124;董莲池.新金文编 第一册[M].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227.相对甲骨文“龠”字,古文字学者对金文“龠”字的考释意见则较为一致。“”“”等字形与《说文解字》眉端所列篆文“龠”字()近似,因而将其隶定为“龠”,在古文字学界基本无异议。对金文“”“”两种字形的认定,较早见于清代学者阮元所著《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卷四.清嘉庆九年刊本,1804:23;卷八.清嘉庆九年刊本,1804:8.)一书。阮氏认为疐鼎中“”为“战”字,“亦单字之省变”;散氏盘之“”则为“”,“即龢字之省,或云嗣之省。”其后各家,则多释为“龠”。如,强运开《说文古籀三补》认为“”应是古“龠”字“假借为龢”(强运开.说文古籀三补[M]//说文古籀补三种[M].北京:中华书局,2011:188);王国维云(刘盼遂记说文练习笔记.清华学校研究院国学论丛 第二卷,1930(2):293-302.):“金文恒见。音读不可知。然则龠字。”商承祚《甲骨文字研究》云:“散盘……疑龠之初体本如此作。”(商承祚.甲骨文字研究 下篇[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161.);郭沫若释“疐鼎”铭文云:“‘’乃古龠。”(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二[M]//郭沫若全集·考古编 第八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57.);马叙伦认为:“即龠字也。”(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 卷四[M].上海:上海书店,1985:122-123.),等等。,对其字义训释,古文字学界主要有“假借为‘龢’”③强运开认为“”应是古“龠”字“假借为龢”。(详见强运开.说文古籀三补[M]//说文古籀补三种.北京:中华书局,2011:188.)。“‘龢’(和)之初文”④陈梦家认为“龠”字“疑是龢(即和)之初文”。详见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二)[J].考古学报,1955(2):69-142+155-172。“‘禴’(禴祭)”⑤郭沫若释“臣辰盉”铭文云:“龠,假为禴。”(郭沫若.金文丛考·周彝中之传统思想考[M]//郭沫若全集·考古编 第五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49.);唐兰云:“龠就是禴字。”(唐兰.论周昭王时代的青铜器铭刻[M]//古文字研究 第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65.);日本学者白川静亦认为“龠”字即为“禴”字之“初文”。(白川静.金文通释·第一[M]//白川静著作集 别卷.日本:株式会社平凡社,2004:341.)。“假借为‘跃’”⑥陈邦福云:“疐鼎并云‘攻无敌’是又借作攻跃之‘跃’。”(陈邦福.殷契辨疑[M].自写石印本,1929:4.);郭沫若释“疐鼎”云:“此以‘攻’连文,则又叚为跃。”(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二[M]//郭沫若全集·考古编 第八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57.)。等观点。正是基于甲骨文、金文“龠”字的隶定、训释工作,部分古文字学者通过对其字形结构分析,指出古“龠”字应为龠这一古管乐器的象形,进而提出排箫说、笙说、双管说等。
晚清,较早提出龠为编竹(编管)形制之观点的是晚清学者王闿运,其《尔雅集解》(1903 年刻本)一书释“龠”云:“龠三孔,下从册,则如笙制,亦编竹为之,与箫同也。”[9]1920 年出版的林义光《文源》一书亦持类似观点,其释“龠”云:“古‘龢’作,象手按龠,则象管籥相并形,(倒‘口’)在上,所以吹之。”[10]其中“管籥相并形”即有编管之意。
嗣后,明确提出“龠为编管乐器(排箫)”并加以论证的学者是甲骨四堂之鼎堂郭沫若先生。1931年,郭氏《甲骨文字研究》一书出版,其中《释和言》一文提出“龠当为编管乐器”并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论证:
其一,以古金文“龠”字及从“龠”之“龢”字字形结构为证,指出古“龠”字并非许慎《说文解字》谓“从品侖”,而是“从亼象形,象形者象编管之形也”;“金文之作‘’‘’者实示管头之空,示此为编管而非编简。盖正与从亼册之侖字有别。”
其二,引《说文解字》“籁”字下注“三孔龠”为据,指出“龠之与籁是一非二”;又引《庄子・齐物论》“人籁比竹是矣”句,指出“籁为比竹,与龠之字形正相一致”。
其三,认为龠为“编管”形制与《诗经· 简兮》所载“左手执籥”的描述正相吻合:“盖比竹如今之口琴,只手犹能吹之”“在狂舞之时,舞者自吹此单纯之乐器,节奏亦容易构成,迥非笛之比矣。”
其四,认为“和”“龢”为古今字:“龢为正字,和乃后起字”,并以《尔雅》“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句为证,推断“龢”(和)之本义为笙,进而认定从“龢”之“龠”字为编管乐器的象形。
基于此,郭氏推断“龠当为编管之乐器,其形转与汉人所称之箫相类”,由此否定了汉代以来“龠如笛”的成说,认为汉儒说龠孔数不一,是“皆未见古器之实状而悬拟之耳”,因此“全不可信”。[11]郭氏以字形训乐器名这一新思路,推断出甲骨文“龠”字字形象编管竖吹排箫的观点。这在成书的20 世纪30 年代还只是作为古文字考释的一说,却在后世的学界却引起广泛响应,高鸿缙[12]、李孝定[13]、丁山[14]等古文字学家及杨荫浏、李纯一、沈知白、廖辅叔等音乐学家均从其说(详后)。
古文字学界持“龠为笙”观点的学者有约斋、徐中舒等。约斋在其《字源》一书中指出:“龠是古代像笙一类的乐器。像竹管,或像管口,或像束管的箍。或又加,那是像口在吹它。”[15]徐中舒主编的《甲骨文字典》(1989 年第一版)认为:“龠”字“正象编管之乐器,、象管端之孔,此即乐器笙之初形。”[16]
“龠为双管”说基于古文字学者对汉魏载籍中“龠之孔数”的解读。与高田忠周、高鸿缙等①高田忠周:“……然不必三口,三口者,多孔之意,亦多略不过三之例耳。”(高田忠周.古籀篇 卷五十[M].台湾:大通书局,1982:1315-1316.);高鸿缙:“ ……是龠者,编多管而成,不必三管。”(高鸿缙.中国字例 第二篇[M].台湾:三民书局,1960:185.)以“多孔”或“多管”解《说文解字》“三孔”之说不同,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1928 初稿、1958 初版)认为“龠以和众声,不宜无定孔”,并以甲骨文、金文“龠”字下层部首形态特征为据,指出古龠应为二孔。[17]由于马氏认同“‘龠’字为乐器象形”的训释思路,其所谓“二孔者”则亦指管端之“口”,实为“二管”或“双管”。此说可视为后世“双管”说的发端。其后,康殷在《文字源流浅说》中亦藉“双管”推论:“……甲骨文中很多,但都作两管并列之状,并无增减。概商龠本即双管之故?”[18]此外,类似的观点还见于香港学者唐健垣《商代乐舞》一文,其云:“此字()甲骨文中只象双管之形,无从三管、四管者”,“应定为‘管’字之原形。”②此说见1987 年中国音乐史学会江阴会议参会论文《商代乐舞》,收录于《中国音乐史学会议资料汇编(一、二、三)》(1987 年10 月),现藏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音乐库313)。[19]唐氏以“管”字释“”,而非以“龠”字释“”,可谓“双管”说的发展。
上述三说以郭沫若“龠为编管(排箫)”说影响最为深远。且就“以字形训乐器名”的研究方法来看,无论“笙”说还是“双管”说,均只能视为“龠为编管(排箫)”说的进一步推衍。客观看,古文字学者的研究承续清代小学遗绪,在新兴甲骨学领域开辟了龠字研究的新论域。但就中国篪、竽、笙、籁、篴、箫及琴、筝、瑟、钟、镈、铙、磬等古老乐器其器名的字形结构历来与乐器形制并无直接联系这一点而言,古文字学者单以甲金文“龠”字字形推断“龠为编管形制”仅能视为一种“假说”。若由此否定历代典籍中“龠如笛”的记载,则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须知,尽管“龠”之乐器秦汉甚至春秋时期即已失传,但“龠如笛、似笛”的文献载录自汉至清延续了两千余年。今见宋代以来各朝史籍中载录的龠图也一致是如笛、似笛的单管形象③刘正国《中国古龠考论》一书辑录了《尔雅音图》《恭简公志乐》《乐律全书》《乐学轨范》《三才图会》《古乐书》《状元四书》《诗经体注图考》《小学图书》《皇朝祭器乐舞录》等古籍所载“龠图”,其形均为如笛的单管形制。(见刘正国.中国古龠考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23-34.)笔者另见6 种“龠图”亦同。(图见陈旸《乐书·卷一百六十九》、王邦直《律吕正声·卷四十五》、黄以周《礼书通故·名物图》、李之藻《頖宫礼乐疏·卷八》、邵储《古乐义·卷七》《大清会典图·卷三十九》。),且历代祭孔乐舞所用之龠亦均为单管之制。清代考据学兴起,一众乾嘉学者均采信“龠如笛”。应该说,尽管龠之吹法已无载籍可征,但其单管形制则是学界汉代以来不绝如缕、从未失落且是几无争议的认识。不过,因郭沫若先生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和特殊历史情境,其“龠为编管”说提出后广受采信,加之龠的吹法向无载籍可征,“龠如笛”的史实因此越发淹紊难辨,澄清龠之形制、吹法及其源流则更加艰难。
在上古礼乐实践中居于重要地位的龠,是中国古代音乐通史类著述无法绕过的话题。民国时期,郑觐文以“今之洞箫”“横直可吹”说龠④郑觐文《中国音乐史》:“《韶乐》之舞名文舞,又名《籥翟舞》……籥制如今日之洞箫,三孔,横直可吹,以作号召之用。”(郑觐文.中国音乐史[M]//陈正生,编.郑觐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17:85.)(1929)、许之衡以郑玄“龠如笛”说龠⑤许之衡述及“伊耆氏之乐”时引郑玄“如笛,三孔”说籥。(详见:许之衡.中国音乐小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6.)(1930)、田边尚雄以“纵笛”说龠⑥日本学者田边尚雄认为:“纵笛之一管者,名篴及籥……籥短而有三孔,皆周时所行者。”(详见:[日]田边尚雄.中国音乐史[M].陈清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105.)(1937)。新中国成立初期,杨荫浏、吉联抗、阴法鲁及日本学者林谦三等在相关乐史著述中承袭汉代“龠如笛”说,认为龠是形制如笛的单管乐器。⑦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有一管多孔而竖吹的,如籥、如篴。”(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M].上海:万叶书店,1952:72.);吉联抗,译注,阴法鲁校订《乐记》:“‘籥’有吹籥和舞籥两种,吹籥是一种管乐器,象笛,比笛短小,三孔。舞籥较长于笛,六孔,舞时舞者拿着吹出节奏来。”(吉联抗,译注,阴法鲁校订.乐记[M].北京:音乐出版社,1958:12.);[日]林谦三《东亚乐器考》:“《说文》里的羌笛三孔,是很原始的笛。汉人所用,也是同样的,那就是籥。周代的籥字,郭沫若氏以为是箫(排箫)的象形,所以不在讨论范围之内。而汉人所谓籥,则是三孔之笛。”([日]林谦三.东亚乐器考[M].北京:音乐出版社,1962:337.)这些论说与古代文献中“龠如笛”的说法一脉相承。但20 世纪50 年代末以后,音乐学界则又转而接受郭沫若“龠为编管乐器(排箫)”的观点。如李纯一《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第一分册》①李纯一《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第一分册》:“籥字甲骨文作或,据郭沫若的研究,龠就是籥,乃编管乐器。”(李纯一.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第一分册[M].北京:音乐出版社,1958:12.)《先秦音乐史》(1994 年第一版)②李纯一《先秦音乐史》:“龠这种吹奏乐器目前仅见于甲骨文。字作、,据郭沫若考证,乃编管乐器,甲骨正象其形。”(李纯一.先秦音乐史[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5:64.)、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③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龠。卜辞中作、,像编管吹奏乐器之形,可能是后来排箫的前身。”(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北京:音乐出版社,1964:26.)、廖辅叔《中国古代音乐简史》④廖辅叔《中国古代音乐简史》:“龠,卜辞的写法是、,象编管吹奏乐器之形,可能是排箫的前身。”(廖辅叔.中国古代音乐简史[M].北京:音乐出版社,1964:17.)、沈知白《中国音乐史纲要》⑤沈知白《中国音乐史纲要》:“籥为编管乐器,后世误认如笛状六或三孔之管。”(沈知白.中国音乐史纲要[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20.)、张世彬《中国音乐史论述稿》⑥张世彬《中国音乐史论述稿》:“龠字甲骨文作或,据郭沫若的研究,龠就是籥,乃编管乐器。甲骨文的龠是象形字,当接近原始龠的形制。”(张世彬.中国音乐史论述稿[M].香港:友联出版社,1974:9.)、薛宗明《中国音乐史・乐器篇》⑦薛宗明《中国音乐史·乐器篇》:“卜辞籥字作‘’‘’,象编管吹奏乐器之形,可能为排箫前身。”(薛宗明.中国音乐史·乐器篇[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324.)、夏野《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⑧夏野《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甲骨文中有龠字作‘’或‘’,形似编管,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和言》认为,龠就是籥,乃编管乐器……即籥是排箫的前身。”(夏野.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89:10.)等音乐史家的著作均从“编管(排箫)”说龠。1980 年以降,随着音乐考古发现与音乐文物研究的进展,龠之形制问题受到更多音乐学者关注。总体观察,当代音乐学界的古龠研究可进一步划分为两阶段:一是1980 年至1995 年前后,音乐学者重新审视前人研究成果,尤其是对此前音乐学界普遍认同的“龠为编管”说进行反思、提出新认识;二是1996 年为起点至今。相较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研究以刘正国发表《笛乎 筹乎 龠乎——为贾湖遗址出土的骨质斜吹乐管考名》一文为标志,在把握龠之吹法问题基础上,持续将古代文献记载与新见考古文物的实器相阐发相贯通,形成系列成果,龠的研究迎来转机。
牛龙菲先生是改革开放后较早关注古龠问题的音乐学者。他在1981 年出版的《嘉峪关魏晋墓砖壁画乐器考》一书中,认同郭沫若“龠为编管乐器”的观点,并进行补论。他指出,后世学者以三孔笛为龠是出于对《说文解字》“龠”字条的误解,实际上许慎的本义是将龠视为编管乐器。对此,牛氏从两方面论证:其一,单管乐器并无和声的可能,因而《说文解字》所云“三孔”只有释为“三管”,才能与其后“以和众声”之意相符;其二,从《说文解字》“籁”字条将笙、籁等乐器归为龠之属来看,龠即应与笙、籁同为编管形制。基于此,他进一步推论:“最初的笙也是无簧无斗的多管编组乐器。它也是象排箫那样,用绳子或者木框之类把一些发音不同的竹管组合在一起的乐器。”[20]之后,王子初与高德祥发表论文进行讨论。所不同者,两位学者均对此前音乐学界普遍认同的“龠为编管”说提出了质疑,并在众说基础上结合音乐考古成果提出新见:
1.“由编管变单管”说的提出及论争
“龠由编管变单管”的观点由音乐学者王子初先生提出。1984 年,他在《汉龠试解》一文中,认同郭沫若以古“龠”字字形推断先秦古龠为编管乐器的结论,但认为郭氏“汉儒龠说全不可信”的观点值得商榷。他指出,汉儒龠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孔数上,而对其单管、多孔的形制则并无异议,且汉儒龠说影响深远,因而不能以“全不可信”一言蔽之。面对汉代“龠如笛”说和郭氏“龠为编管”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作者提出了新的看法:在周汉之际的纷乱局面及秦时“焚书坑儒”背景下,先秦编管形制的龠至汉已经演变成为单管按孔乐器。此外,作者以《广雅》《续文献通考》说龠为据,并结合马王堆墓出土的竹制六孔管乐器实物推论:“汉儒释龠……其云六孔者,当为篴之别称;其云三孔者,则可能为先秦之箫。”[21]之后,王子初又发表《汉籥再解》《汉籥余解——借复高德祥君》两文。《汉籥再解》强调应用动态的眼光看待古龠发展,认为战争及“秦火”导致秦汉之际“文化断层”,而汉代音乐器物的名实关系也由此发生了变易和更迭。对此前郭沫若“龠为编管”说的论证逻辑,该文提出疑问:至商晚期会意字已经出现,很难断定其时的字形皆是对器物实形的描摹,因而仅凭古“龠”字象编管之形并不足以说明周汉时期的龠皆为编管形制。作者还对古代“龠”字字义进行探讨,认为“古来龠字确有多解,可为某器之专称,可为‘管子’之泛称”。[22]稍后发表的《汉籥余解》一文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基于对“管籥”“启籥见书”“橐籥”“黄钟之龠”“羽龠”等相关记载的释读,系统分析了古“龠”字的字义及用法,指出“龠”之本义应为“管”,并由此对秦汉时期出现的竹管乐器名实关系变异现象做出解释:“秦火以后,龠与笙、笛、簅、仲、筠、籁等竹管乐器的概念,时有相互交叠、相互渗透的现象。应与其‘管’之本义密切相关。”[19]
针对王子初“龠由编管变单管”的观点,高德祥、牛龙菲等音乐学者相继撰文进行商榷。高德祥《再说龠——答王子初同志》一文认为:“龠之一器古今无变,实指单管横吹乐器。历史上并无由编管‘变更’为单管的过程。王文‘变更’说是从郭说所致。”[23]牛龙菲在《评所谓“汉龠”》一文中对王子初提出的“汉龠”概念进行了反驳,认为王文所举文献均出自后儒训诂先秦典籍成果,所释古龠并非指汉代之龠,而是汉儒心目中的先秦之龠,因而不能以“汉龠”名之。针对乐器命名问题,他在归纳各类乐器命名规律基础上指出:“以时名之的乐器,除了后代于其形制确有实质性的改造之外,继承使用的后来时代,均不得再以后来的时代年号冠以其名之上。”[24]高、牛二位学者的讨论,对我们认识古龠名实问题具有一定启发。
2.“口笛”说的提出及论争
继牛龙菲(1981)、王子初(1984)之后,高德祥于1986 年发表《说龠》一文。文章首先对前述牛龙菲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说文解字》“三孔,以和众声”之“和”当为“相和”之意,而非牛氏所说之“和声”;且由于编管乐器吹奏时吹孔对于唇下,一管仅发一音,即便将“三孔”按“三管”理解,也无法达到牛氏所说的“和声”效果。针对牛龙菲《嘉峪关魏晋墓砖壁画乐器考》中“《说文》所谓‘龠’之属下,就其包括了‘笙’‘籁’这样的乐器而言,无疑是指编管乐器”的解读,高氏提出意见:对比成书年代更早的《尔雅》看,《说文解字》该部分记载似有舛误,因而仅以《说文解字》所载为据并不具有说服力。随后,高氏通过对《说文解字》所载龠文献的辨析,指出《说文解字》存在误记情形,并因此造成了后世对古龠形制问题的曲解。最后,文章结合文献记载及出土实器提出了“龠为口笛”的观点。高氏认为,当今的“口笛”多为三孔或五孔,通过开孔大小的调节,能够演奏七声音阶,且能够与不同种类的乐器合奏;其在形制、吹奏性能等方面与《说文解字》“龠”字条语义完全吻合。基于此,高氏推断:浙江余姚河姆渡出土的“骨哨”是最早的“口笛”,而这种“口笛”正是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龠”。[25]
“龠为口笛”的观点随即受到王子初、牛龙菲等学者的质疑。王子初认为高文忽视了古龠在历史上的发展与变化,且将秦汉史料和宋元记述互相掺杂,违反了常规的论证逻辑。对其“龠为口笛”的结论,王氏从孔数和管长两个方面进行反驳,认为该说“至多作为一种假设,提出存疑,它的成立与否,应有待于更可靠的证据”。[22]牛龙菲同样对该说持否定态度,认为高氏不顾甲骨文“龠”字象编管之形的重要证据,而以隋唐以后的文献为佐证,并不合理。[7]361
3.“脱库孜萨米出土骨龠(竖吹)”说的提出及论争
周菁葆于1985 年发表的论文《新疆出土文物中的乐器——骨龠》引人注意。该文认为新疆巴楚县脱库孜萨米出土的三孔骨管乐器应为“骨龠”。文章基于历代龠形制文献,结合古代羌人居住、迁徙情况考察,指出该骨管乐器应由羌人传至此地。此外,作者认为从用料(骨)、形制(单管三孔)、吹奏方式(竖吹)等方面对比,现今塔吉克族中尚存的鹰笛与此次出土的骨管乐器有密切关系。[26]对此,牛龙菲则认为新疆出土的三孔骨质乐管与龠无关,而是“今称之为‘楚吾尔’的羌笛一类”。[7]363
综上,此一时期音乐学者对龠的讨论,试图摆脱郭沫若“编管”说,并提出“由编管变单管”“口笛”“新疆出土有(竖吹)骨龠”等认识。尽管从研究成果来看,此时期音乐学者对龠形制问题的思考尚未真正涉及斜吹法,但学者们对此前已被学界视为定论的“龠为编管”一说的反思和质疑、对新见考古成果的重视,尤其是以地下出土乐器与龠文献记载相互释证的研究方法,拓展了古龠研究的思路。
牛龙菲、王子初、高德祥等学者前期对龠的争论悬而未决,迫切需要澄清的是龠的形制和吹法。而要澄清这一点,就必须依靠地下出土实物之证和演奏音响之证。1986—1987 年,考古工作者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村新石器遗址发现了20 余支钻有圆孔的动物骨管。1987 年7 月,笛子演奏家宁保生对出土骨管中保存最完整的一支进行试吹,首次运用斜吹法奏出音阶,在场的萧兴华、刘文金等音乐家均认定该器是一件吹管乐器,并名之为“骨笛”。同年11 月,黄翔鹏、童忠良、萧兴华、徐桃英、顾伯宝等音乐学者对这些乐管进行了系统的鉴定和测音,徐桃英的斜吹演奏明确了此次出土的骨质乐管具备七声音阶结构,且至今仍具有较好的音准和音色。[27]之后,对该乐管的定名引发了部分音乐学者的讨论。例如,有河南民间音乐研究家认为河南信阳固始一带的竹筹在形制和吹法上与此次出土的贾湖乐管基本相同,“按照自古以来的称谓”应名之为“骨筹”[28];黄翔鹏《舞阳贾湖骨笛的测音研究》认为:“这支骨笛,如求文献之证,考定器名,以最自然、最简单的命名称‘笛’即可。不必旁求‘琯’‘籥’等先秦古籍中所见之名,更不必就它的吹奏方法,易以后世的乐器之名”[29];方建军《先汉笛子初研》一文论及单管气鸣乐器名称问题时指出:“据古籍记载,商周和汉代单管乐器的名称不少,考古发现的笛子在历史上也当有它们各自的名称。因史前无文字记载,所以贾湖和河姆渡骨笛的固有名称已不可知。”[30]
1996 年,刘正国发表《笛乎 筹乎 龠乎——为贾湖遗址出土的骨质斜吹乐管考名》一文,提出“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的观点。刘正国作为一名笛子演奏家又长期钻研中国音乐历史、考古诸问题,使他具备龠之文献考辨和出土古乐管复制、演奏相互释证的能力。“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说,是刘正国结合古代龠类文献和此前有关研究成果,以龠归纳古代斜吹类乐器,考释河南贾湖出土骨管乐器名属问题而提出的创见。该文首先对“骨笛”“骨筹”两种说法进行辨析,认为该乐管无吹孔的乐器形制、“斜吹”的演奏方式以及骨质的材料均与竖吹的笛(即今箫)、横吹的笛截然不同,故不能以“骨笛”名之;而“筹”(刘氏认为其实名为“篍”)则是汉代才出现的一种带有膜孔结构的吹奏乐器,仅能视为无吹孔单管乐器的变体,因此“骨筹”一说亦不能成立。然后,作者基于对古代龠文献的释读以及对现今民间同类斜吹乐管的考察,指出从产生年代、制作材料、吹奏方式以及形制特征等诸多方面看,贾湖出土骨质乐管应为先秦文献中记载的古管乐器——龠。[31]
随后,围绕古龠问题,刘正国又先后发表了系列研究论文。在第三届中国律学学术讨论会上发表的《古龠与十二律吕之本源》一文对古龠以及古代音律的起源问题进行了阐释,其认为古龠滥觞于人类早期的生活炊具——“炊火管”,后逐渐发展成形制完备的多音孔单管乐器;起初的无音孔之龠实际上是黄帝时期已有的律管,用以“度律定声”,与远古音律的起源紧密相关。[32]2001 年发表的《中国龠类乐器述略》一文依照“持势吹法”将中国民族管乐器概分为四类:“横吹”“直吹”“竖吹”以及“斜吹”。刘氏认为:“斜吹”类管乐器应以龠类乐器为名属,它是笛(管端开吹口竖吹之笛、管身开吹孔横吹之笛)、箫(编管竖吹)类吹管乐器的先祖,而今塔吉克族的“奈依”、柯尔克孜族的“却奥尔”、哈萨克族的“斯布斯额”、蒙古族的“潮儿”以及中原地区道教的“竹篍”等斜吹乐管则均为“古龠在今天民间的孑遗”。[33]2006 年,刘氏发表的《贾湖遗址二批出土的古龠测音采样吹奏报告》一文记述了作者对2001 年贾湖遗址新出土乐管的其中三只试吹、测音的过程和结果。此次测音,刘氏运用斜吹技法,并通过“手控开闭管”和“翻七调演奏”等方式对贾湖出土乐管的乐器性能及其音阶结构进行了充分解读和探索。[34]2008 年发表的《论当代辞书史著对“龠”的错误定说》一文,对当代权威辞书及音乐论著普遍采信郭沫若“龠为编管”说的现状提出了正面质疑和批评。[35]2011 年发表的《关于“龠”的考证诸家异说析辨》一文对当下龠研究的一些错误观点进行了逐个辨析,指出乐器名之字形与其所指示的乐器器形并无必然联系,由字形来考证乐器的器形“是一个本末倒置的严重误区”,亦是造成当代学界在古龠研究问题上出现“纷繁复杂”局面的主要原因。[36]2021 年发表的《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析案》一文对郭文做了全面深究。文章结合其古龠研究成果从文字学的角度对“以字形训乐器名”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驳斥,从根本上否定了此前学界普遍认同的“龠为编管乐器”说及由此衍生的“箫”“笙”“双管”等诸说。[37]
综观刘正国古龠研究系列成果,其“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这一观点的论证大致涵盖了以下五个层面:
其一,论证龠非编管乐器。针对郭沫若“龠为编管(排箫)说”,刘氏经考辨认为:
1、“和”“龢”二字应均为古字,而非“古今字”。因为《说文解字》将两字“分为部首,不为互训,实乃其字义有别”,故郭沫若《释龢言》将两字“合二为一”、以“和”论“龢”是错误的做法;
2、“龢”在卜辞中作祭名,而非乐器,其字亦非象形,实为“以‘龠’相调”之会意。两周金铭所见之“龢钟”即是指用作为标准律管的“龠”调谐过音高的乐钟;
3、郭氏所据《说文解字》“大者谓之笙”句实为《尔雅》“大籥谓之产”句之讹误;
4、《诗经·简兮》载“左手执籥,右手秉翟”之“万舞”并不同于一般的艺术性歌舞,而是一种伦理性乐舞,当今各地孔庙“祭孔”之乐舞便是此种乐舞的“活态遗存”。因此:“万舞”中并不存在郭氏所说的“狂舞之时”;祭孔乐舞所执者至今仍为单管之器、不是编管;
5、汉儒说龠大多以笛类龠,说明汉代学者认为龠与笛同为单管乐器,而单管乐器孔数不一乃是常理,并不构成郭氏所说的“形制相悖”;
6、古人对吹管乐器的命名往往与乐器的音响特点尤其是吹法相关,而与器形无关,且甲骨文“龠”字在卜辞中作地名或祭名,因此以古“龠”字字形结构为据认定龠为编管乐器的论证不具说服力。此外,刘氏还指出,“龠为编管”说并非郭沫若的创见,而是对唐代李阳冰“集众管而置窍”的“因袭”。
其二,论证龠为单管乐器。刘氏基于传承两千余年的“龠如笛”文献载说,以史籍所载“龠”图为证,指出历代的文字记载以及图像资料均一致证明龠为一种单管“如笛”的吹奏乐器。
其三,论证龠不同于现今所谓横笛、箫(汉代竖吹笛)等其他单管吹奏乐器。刘氏认为,古代“龠如笛”说反映了龠与笛既形制相似又有所不同。其相类之处在于龠与汉及以后长笛(箫)、横笛均为单管多孔的边棱音类吹管乐器,而差异则体现在由乐管形制所决定的吹奏方式上:笛为横吹,箫(汉长笛)为开吹口竖吹,皆为后起的有吹孔或吹口形制;而龠则为管端斜吹,乃是质朴原始的无吹孔、无吹口形制,应是横吹、竖吹乐管之祖型。
其四,论证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首先,刘氏指出,贾湖乐管与今塔吉克族的“那依”以及河南竹筹均属于“斜吹”乐管;从孔制来看,“那依”为三孔,竹筹为六孔,贾湖乐管多为七孔,正与汉魏学者“三孔”“六孔”“七孔”等龠之孔制描述相吻合。其次,刘氏对《庄子·齐物论》中的相关记载进行了新的解读,认为该书所载“众窍是已”与后文“比竹为之”相互对应;“比竹”为“排比编列竹管之意”,指编管无孔之排箫。而“众窍”为“多孔之意”,指单管多孔乐器,故许慎《说文解字》以“三孔龠也”释“籁”则取其“众窍”(多音孔)之意。在此基础上,刘氏又从音韵学的角度对“那依”进行了考释,认为“那依”即为汉语“籁”字的音译,并由此推断现今流行于塔吉克族的“那依”(鹰骨笛)其实就是古代名之为“籁”的三孔龠在今天民间的孑遗。再次,刘氏结合《续文献通考》有关“南龠”俗呼为“楚”(音“筹”)的论述指出:与贾湖骨管在吹法上一脉相承的河南竹制之“筹”实为“龠(南龠)的一种变体俗称”。
其五,证明斜吹乐管的音乐表现力和伦理地位。从贾湖40 余支骨质乐管的发掘事实看,该乐管乃是八千多年前已流行的重要乐器。由于这种乐管不设吹孔,按今学者所论,其吹法有斜、竖两种可能。刘正国以出土实物斜吹测音,获得两个八度完整音阶、能实现翻七调演奏。后又复原多支贾湖骨管,于管端以斜吹法演奏,同样能获得七声齐备的音阶和两个八度的音域。这样的音乐性能是一支中空长尺围寸短管在不开设吹口、仅在管端竖吹绝不可能达到的。须知边棱音乐器原理:一方面,一支单管乐器倘要竖吹发音,其管端吹处,须有排箫或尺八的外削吹端的工艺设计或今所谓洞箫的内辟吹口工艺设计,否则其吹奏发音困难、遑论两个八度完整音阶;另一方面,一支中空无音孔长尺围寸短管,用斜吹法演奏,可获得一个类似于1•-5•-1-3-5-♭7-i 的泛音列,而用竖吹法只能发简单的1•-1-i 等几个有限的音、无法吹出完整的泛音列。这说明,单管无吹孔、无吹口乐管,只能用斜吹法演奏才能正常发挥其本有的音乐性能。此外,刘氏近三十年间复原贾湖骨乐管演奏传统笛曲、开发斜吹双律管演奏民间乐曲、创制国家专利乐器新型“斜吹”乐管“九孔龠”独奏现代作品及演奏笳、筹和那依(鹰骨笛),并将这些乐器诉诸海内外音乐会舞台,证明:长尺围寸中空无吹孔乐管其斜吹的音乐表现力远强于竖吹;贾湖乐管斜吹;相较于晚出的横吹竖吹的笛类乐器,更为古老的斜吹乐管只有名之为龠类乐器才符合其“从品伦,伦理也”的地位;斜吹法演奏的龠类乐器在我国民间尚有遗存。
此外,刘正国在其2011 年发表的《关于“龠”的考证诸家异说析辨》一文中对王子初“龠由编管变单管”说进行了评析。文章在肯定王子初“对古代龠说史料的梳理和考说之功”的基础上指出:“作为先秦宫廷礼乐重要标志的‘龠’,虽经春秋以降的‘礼崩乐坏’,渐趋式微,但其乐管的基本形制却绝不会无缘无故地突然由‘编管’变成‘单管’。”针对王氏所言由“秦火”导致文化断层进而引发吹管乐器名实关系变更的观点,刘正国则认为:“‘秦火’并未‘毁乐’,反倒有‘铸乐’之事实。”[36]刘氏亦对“龠为口笛”说进行了评骘:肯定了高德祥对古龠史料的梳理分析及其将出土器物与文献资料相互释证的研究方法,但针对高氏“龠为口笛”的观点,刘正国则认为河姆渡骨管“极可能是与捕鱼有关的一种器具,并非真正的乐器”。[36]
刘氏通过考察出土文物、民间遗存,结合古代文献考释及文字训诂,进行多重证据的论证,阐明古龠“斜吹”、龠为笛之祖、贾湖“骨笛”应名为“骨龠”的道理。近年来,这些创见引起音乐学界关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响应“贾湖骨龠”说。如唐朴林于2001 年发表的《骨龠探微》一文即沿用刘正国对贾湖乐管的定名,在“贾湖骨龠”说基础上对贾湖乐管形制和音孔特点等进行讨论[38];其后的《“NAI”之源》一文则是对刘正国“‘那依’为籁之音译”这一观点的进一步推衍和阐释。[39]叶敦妮于2010 年发表的《先秦竹类乐器考》一文同样延续刘正国“贾湖骨龠”说,认为“龠为最早的斜吹单管乐器,其实状为贾湖出土的斜吹乐管,即‘贾湖骨龠’”。[40]
二是质疑反驳。如王秉义《“龠”考辨——答唐朴林先生兼与刘正国先生商榷》《“龠为笙”古今说辩证——兼对刘正国先生考龠异说的回应》[41],以前述古文字学者提出的“龠为笙”说为依据进行申论,强调甲骨“龠”字为象形文字,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其字形有所变化,但其象编管之形的下层部首一直未曾消失,因而古龠研究不能脱离对古“龠”字字形结构的分析;期间,基于“龠为笙”的认识,王氏还撰文《远古乐器“籥”考释(上、下)》[42]《古龠新探——“龠文化错位”说的提出》[43]做进一步考论。孙克仁《析“龠(籥)”——兼对“贾湖骨管即龠说”质疑》一文同样强调了所谓文字的“形训”对古龠研究的重要性,认为“龠”的甲骨字形“已很抽象地概括了其在殷代的体态特征”,其形制“很可能类似我国西南地区的阿吉三比,甚或葫芦丝”。[44]要之,两位学者均认同此前古文字学者“以字形训龠”的论说。
除上述成果外,近年来有关龠研究的论文尚有王辉《再论先秦乐器“龠”为“笙之初形”》[45]、赵唯《南阳汉画中的古籥画像略考》[46]、赵洪斌《“龠”论》[47]、张婷婷《释甲骨文中的“”字》[48]等。但就古龠形制方面的讨论来看,上述成果基本仍因循前述古文字学者提出的“龠为编管”说及“以字形训乐器名”的研究思路。近来,项阳先生新作《侧吹、横吹与竖吹:骨笛的三种吹奏形态辨研》全面梳理了古代单管乐器的三种吹法及其源流,称贾湖所出骨乐管“开口处平齐形态侧吹应是最为合理的演奏方式”,其明确支持贾湖乐管为斜吹法演奏的观点,为多年来鲜见,令人瞩目。他还指出,在新石器时代中期,侧吹、竖吹、横吹“这三种吹奏形态都已产生,且每一种吹奏形态在后世都有活态承继”,“裴李岗文化贾湖类型出土骨制吹奏乐器学界以骨笛相称是相宜的定位”;关于贾湖骨管乐器与“龠”之关系,他认为“无从知晓先民们从距今九千到四千年间如何称呼它”,应刻意把握甲骨文时期造字的“象形”意义而不必在如何称呼它的问题上有“更多纠结”。[49]
综上,此时期音乐学界的龠研究除有学者坚持郭沫若“龠为编管”说外,刘正国抓住贾湖出土骨管乐器斜吹演奏、斜吹乐管在民间仍有遗存这一关键,20余年来围绕龠这一历史久远的吹管乐器发表10 余篇专论、出版专著《中国古龠考论》①《中国古龠考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一书由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出版,该书先后荣获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著作“一等奖”和全国高校人文社科评奖的著作“二等奖”,得到了当代社会科学界的广泛认同和高度关注。,并将文献考辨与吹奏实践相贯通,有力反驳了郭沫若以字形训释乐器名的错误做法,形成对“龠如笛”的正本清源。他提出的“龠为单管斜吹乐器”“古黄钟龠为单管定律之标准器”“龠类乐器包含籁、篍、筹、那依、潮儿、笳”“新疆塔吉克族‘那依(奈伊)’与‘众窍’之籁同宗”“龠为笛类乐器祖庭”等见解,揭开了古龠研究新篇章,将相关探索推至新境界。尽管近年来学术界仍有坚持“龠为编管”意见者,但刘氏提出并践行的“古龠斜吹”学说,既有令人信服的音乐音响表现力为支撑,又为我们沟通了“伶伦作律”“含宫吐角”及龠之“丛品伦,伦理也”“五声之主宰,八音之领袖,十二律吕之本源,度量权衡之所由出者也”等今人难于理解的古代音乐实践与功能观念,较有说服力。进一步言之,从贾湖出土的40 多支骨质乐管其无音孔、3—8 音孔等不同孔制并存现象看,既然这些八千多年前的单管乐器必以斜吹法演奏,则将其归为龠属乐器、称其为龠,是目前所见众说中最为贴合该乐管音乐性能和远古音律实践的见解。
概之,20 世纪30 年代以来,我国古龠研究大体经历三个重要时期。1930 年至20 世纪80 年代前后,古文字学者参考唐宋学者之“异说”,在隶定甲骨文、金文“龠”字基础上,结合字形结构分析提出“龠为编管”的新说,并由此衍生出“龠为排箫”“龠为笙”“龠为双管”等观点,一定程度上对古代承续两千余年的“龠如笛”说形成否定。20 世纪80 年代,音乐学界开始关注古龠问题,学者们在反思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音乐考古成果,提出“龠由编管变单管”“龠为口笛”等新见。1996 年以后至今,以音乐学者刘正国“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说的提出引起龠之研究的新一轮探索,推动了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刘氏的研究通过出土文物、民间遗存、文献考释及文字训诂等多重证据的论证和贾湖骨管复原、开发演奏实践,揭示了此前学界“由字形训释乐器器形”的研究误区,阐明了“古龠斜吹”“龠为笛之祖”“贾湖出土骨管乐器为龠”“那依等为龠类乐器的民间遗存”等原创性学术观点。尽管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对古龠形制的看法尚存一定分歧,但无论如何,学者们的讨论已经明确:
一、以字形训释古管乐器之名的做法因缺乏其他例证难以令人信服。《周礼》“笙师掌教吹竽、笙、埙、籥、箫、篴、篪、管”表明:商周吹管乐器并无以“形”命名者,而籥既有商代传统,又与竽、笙、埙、箫、篴、篪、管诸器同时流行于西周,当是一种孑然独立的不同乐管。若无视此点而强说“籥为箫、籥为笙、籥为篴(笛)、籥为管”等,显然忽视了古管乐器名属与吹法的关系。
二、“龠如笛”有两层含义:一是龠与笛同为单管形制;二是龠如笛则非笛,其根本在于吹法不同。就中国上古单管乐器而言,横吹或竖吹者系笛类,削塞直吹者亦当归入笛类,而独无斜吹边棱类乐器的文献载录。从民间遗存斜吹的“那依”“奈伊”之音读、形制推测古籁斜吹,不失为一种合理思路。汉儒称龠籁同制,故将斜吹类古乐管归为龠类乐器,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贾湖所出骨管乐器吹法,从刘正国仿制“贾湖骨龠”、创制“九孔龠”并演奏古籁、那依等斜吹管乐器的实际音响来观察:斜吹符合其发音规律。就此种斜吹法演奏的乐管其音阶、音域及音乐表现能力观之,斜吹法的音乐性能与远古管律起源、原始祭祀乐舞中执之而舞的伦理传统具有一致性。
四、对单管乐器横、直、竖、斜等吹法所起之先后的认识,是讨论龠之形制问题的前提:无音孔单管斜吹、开音孔单管斜吹是先后发生的。其无孔之制可奏出泛音列并造成自然音阶之起源,有“伶伦作律”“大师吹律”等可证;其多孔者有贾湖所出多音孔骨乐管可证。故双管骈吹(吹律)、设吹孔横吹(横笛)、辟吹口竖吹(汉代长笛)和多管并吹(排箫)、设塞或设簧(笙)或设哨直吹(筚篥、唢呐)等均为后起。
当然,有关龠与贾湖出土骨乐管之关系的研究,目前尚有两点值得继续探索:一是龠之字形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今以商代乐器名命称早于其数千年的裴李岗文化中的乐器,还需要更多直接的证据;二是龠之形制吹法既失传于秦汉,则今见民间斜吹乐管与古籁、龠的传承关系还可做进一步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