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法律规制问题完善研究

2023-09-04 01:52张祖琪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证券法内幕民事责任

张祖琪

吉首大学,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为了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当前我国制定了如下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一)《证券法》

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以及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法》较之于之前的有关规定,扩张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和内幕交易信息的范围。我国《证券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规制。其中第五十条规定,获悉内幕信息的人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的交易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内幕交易人的范围;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内幕信息的概念;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人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对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公司的证券进行交易、建议他人对该公司的证券进行交易与泄露该内幕信息,以及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

(二)其他相关规定

由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成熟,并且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仅靠借鉴国外优秀经验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解决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的新问题。所以,为了对《证券法》进行完善补充,我国国务院、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进行了完善补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防范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补充。《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补充规定了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归责理论

《证券法》虽然也已经特别规定了本公司的董监高以及持有该上市公司的现有总股份的5%以上的公司股东应对该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但是以该义务来对全部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无法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已经决定了承担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所有构成要件,因而从不同的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下所推导出来的内幕信息、内幕人员的范围、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是有所不同的。有部分专家学者指出,我国内幕交易采取何种归责理论,对我国内幕交易归责原则的确立有巨大的影响。[1]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由于缺乏相应的归责原则而难以追究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内幕消息的认定不全面

1.定义逻辑不清。《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存在逻辑不清晰的问题。首先,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的信息是否属于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其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的信息即使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没有重大影响,公开了是否也属于内幕信息?以上种种疑问,容易造成投资者以及法律职业工作者对于内幕信息定义的理解困难。

2.对于政策性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没有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是由政府为主导的。因此,政府做出的政策性信息,例如,产业的调整、相关税率的变化,能够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将内幕信息的范围,仅限于公司信息层面是不合理也不全面的。

3.重大性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法律规定内幕信息的本质是能够对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与其他信息一起发生抵消作用,并没有影响公司证券的价格时,法律规定就不能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并且有关内幕信息定义的重大程度,我国《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判断标准。假设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其所获悉的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当该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证券的价格并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该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的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三)内幕人员规定的范围狭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内幕人员包括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我国部分学者以及本文笔者观点认为,目前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人员规定的范围较为狭窄,不能够全面规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2]例如,轻易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的近亲属以及离职前已经获取具有延续性内幕信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他们从相关岗位离职之后再利用之前获悉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依法规制。

除此之外,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中非法性的界定标准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非法是指获取的手段方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如,一名不具有内幕人身份的路人在马路上拾取到内幕信息知情人遗失的包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并予以利用进行交易行为。路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能不能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并不可以将路人的行为评价为违法予以打击。但作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危害巨大,只要这类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违法行为获悉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即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应予以规制。由于没有司法解释对非法性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界定内幕交易行为时,无法做到准确,缺乏可操作性。[3]

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可知以非合法身份与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即为非法。那么法律规定中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进行的列举,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当前我国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漏。建议法律可以直接规定一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皆不可利用该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行为,否则均将予以惩戒。

(四)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关联不明确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与第五十三条,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不统一。《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那么内幕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的主观心态。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投资交易涉及内幕信息活动的相关知情人和企图非法地获取有关内幕信息活动的相关人,在其内幕信息没有公开出现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者私下泄露出售该相关信息,以及给他人建议买卖转让该证券。根据本条规定,内幕行为人无需具有对内幕信息进行利用的主观心态,而是在交易前或者交易时获悉了内幕信息就不得进行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中两个法条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幕交易行为赋予了不同的定义,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造成了困扰。我国法律的这一缺陷,直接导致了法律适用困难,进一步降低了可操作性。

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完善对策

(一)确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理论

目前,美国的证券市场领域有其较为科学完善且成熟严密的信息理论,其信息观点已随着社会市场经济条件发展规律的逐步变化,逐渐得到成熟和规范的发展,形成了平等的享有信息理论、信赖义务理论、信息的传递义务理论以及盗用信息理论。但是,在当代法治中国,我国《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应当严格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对其所在公司负有信赖义务。[4]因此,信赖义务理论相较于享有信息理论、信息传递理论、盗用信息理论在我国法律中有一定的适用理论基础。

《公司法》作为民法中的部门法,应当遵循以传统民法理论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即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为立论基础,以诚实信赖义务理论体系为立法核心,构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理论体系。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仅要以善意的心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要维系当事人之间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内幕交易行为,则破坏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董事等人员对公司经营负有一种忠实的义务即股东信赖义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那么董事等人员应当履行其信赖义务,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以权谋私进行内幕交易行为,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完善内幕信息的定义

1.明确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应当没有被证券市场上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才具备非公开性,否则应被视为不具有非公开性而不属于受限制的内幕信息。

2.将可能会影响证券市场的证券价格的政策性信息也归属于内幕信息。以现状为例,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直接导致了汽车生产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因此,我们应当将政府政策性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一并纳入内幕信息的范围之内。政府公职人员因职权能够先于普罗大众知悉政策性信息,故将政府政策性信息也纳入内幕信息范围之内,不仅能够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等问题。

3.明确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我国《证券法》中频繁出现的“重大性”应当进行明确的解释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对重大性进行具体明确的解释说明,当内幕信息公布后对内幕信息给证券价格产生的具体影响给出一个判断标准。

(三)完善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范围

通过前文阐述,建议对于内幕人员的范围进行如下改动和补充:

1.建议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修改为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悉信息的人。我国学术界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认为,通过盗窃、窃听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以及没有合法身份资格而获悉内幕信息都是非法的;

2.建议将离任3 个月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内幕人员范围,防止此类人员在任时获取具有延续性内幕信息,并于离任后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行为;[6]

3.建议将内幕人员的近亲属纳入内幕人员范围。内幕人员的近亲属,具有天然获悉内幕信息的便利。就算内幕人员没有告知其近亲属内幕信息,其近亲属通过日常生活行为也可能知悉内幕信息。[7]

(四)明确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关系

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核心是利用内幕信息,重在利用上。如果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正常的证券交易,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义务,那么要求内幕人员承担相应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故,应对我国《证券法》增加利用一词,来明确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证券市场作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但是,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也愈发明显。本文对当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全面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有序贡献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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