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宏
1.广东一粤(南沙)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2.广东省律师协会招拍委,广东 广州 510000
基于人权保障理念的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数字弱势群体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也成为现代法治的基本面向和应有之义。由于数字弱势群体受制于数字技术发展不均衡、法律法规滞后、自身权利面临困境等,导致数字弱势群体无法平等享受“数字红利”。为此,要构建科学完善的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加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帮助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社会时代下实现自我认同。
数字弱势群体主要是因社会生活数字化、智能化而衍生出来的群体。由于数字弱势群体在社会身份关系信息不对等、传统观念、社会制度规范影响等因素下,陷入到数字权利的弱势地位,难以跟上数字时代发展而带来的红利。
从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场域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基于主体的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老人和未成年人显然属于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这些数字弱势群体被置于社会的边缘化位置,难以享受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数字红利”,在公共资源占用和使用上受到排斥,最终导致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出现系统性偏差;二是基于职业的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化的重大技术革命时代下,用人单位通过数字技术对劳动者开展控制和监管,由此也使劳动者在数字时代下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难以摆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处于一种被控制的地位,甚至存在遭受信息泄露、自由丧失及人格尊严受损的风险;三是基于地位的数字弱势群体。相较于普通民众而言,政府和大型企业拥有更多的数字资源,社会民众缺乏采集和整合各种资源的能力,甚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处于弱势地位。控制者能够利用数据和算法分析用户的主观偏好,将其资本意图植入到算法程序之中,从而为用户投放个性化、定制化的内容,诱导用户参与特定行为。由此也使数字控制者超额的“数字红利”与弱势群体受损的权利之间形成鲜明对比。四是基于能力的数字弱势群体。在网络、平台和数据协同打造的新型经济模式下,超级平台拥有更多的资源,能够凭借其技术和资本的巨大优势拓展业务规模,从而对同行业进行收购、打压和控制,打造全新的商业生态模式。而中小企业则逐渐缩减其生存空间,面对超级平台缺乏议价能力,逐渐丧失竞争的机会和环境,成为数字弱势群体[1]。
在数字社会、智慧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个体人员相较于政府和商业组织而言处于数字弱势地位,应当将“数字红利”最大程度地惠及社会每一个成员,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并要对数字弱势群体施以实质性的平等保护和倾斜性政策,从基于实质正义的层面考量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同时,要确立“数字人权”的理念,使法治成为数字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赋予数字弱势群体一定的权利并予以法律保护,将有限的资源适当投放在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之中,较好地维护数字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改善其弱势不利境况。并在“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发展背景下,不断丰富人权概念和内涵,以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为最高准则,保护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人权”,重塑社会人权价值观。
1.明确数字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体系
第一,要从立法层面明确数字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体系。结合数字时代特点和数字人权理念进行立法创新,着眼于数字技术的获取和使用方面开展法律救济,从立法层面赋予公民技术帮助权,并对数字弱势群体给予明确的技术帮助方式,将群体诉求转化为个体精准诉求,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切实可操作的法律救济和保护。
第二,要打造以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权、数据删除权为核心的数字权利体系。数字弱势群体要拥有知情同意权,消除数字控制者对数字弱势群体的秘密监控和数字垄断。同时,还应从立法上赋予数字弱势群体数字修改权,包括错误信息更正、遗漏信息补充、过时信息的更新等。数字控制者要对其请求及时作出回应。数据删除权则是在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信息被不当获取或使用时,应当从立法层面赋予重要救济制度,从而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立法性、系统性的指导和依据,实现对数字权利体系的动态修正。
2.完善传统权利救济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
要积极完善宪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等权利体系,从政策倡导向法律保护的立法层面进行转向。
第一,应当充分发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的救济保障作用。将数字弱势群体的受损权利通过现行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的部分,通过合理方式予以救助,并对侵害个人民事权利的情形予以民事追责的救济途径,利用公法和私法的合力切实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隐私权利。
第二,要发挥刑法的规制功能,加大对数字技术犯罪的打击力度,避免数字技术成为不法分子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要对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尤其应当对数字弱势群体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要加重处罚。
第三,要充分发挥行政法的控权保障作用。完善数字政务、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法规,充分发挥其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社会权利实现的功能。
第四,还要充分发挥宪法的兜底保护作用,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劳动权、隐私权、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进行宪法性保护。并将信息控制权、个人数据权等数字新兴权利纳入到宪法性权利体系之中,更好地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3.构建数字控制者的法律义务体系
第一,要明确数字科技企业的义务。技术开发公司要以保障人权为首要原则,开发适宜于数字弱势群体使用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承担技术治理义务和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和平台要加强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障社会成员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权;并对网络空间的商业活动进行监管和引导,防范和遏制数字控制者对弱势群体知情权、平等权和隐私权等人权的侵犯。
第二,从源头治理和倾斜保护的视角出发,完善数字治理法律体系,明确国家和政府的义务,进一步优化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治理结构。借助于数字技术优化法律治理模式,颁布适宜于数字控制者和弱势群体的明文规则,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数字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针对“敏感信息的范围”进行数字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赋予信息主体拥有知情权、决定权、撤回权等,实现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个人信息权益的有效救济[2]。
第三,从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还要推动完善个人数据权利法。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范,并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对个人数据权利遭受侵害的公民实施有效救济,以此作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的法律根基。
4.推行双轨式立法模式
为了更好地推进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可以采用“统一式+分散式”相结合的双轨式立法模式,加强信息无障碍法规建设,可以制定统一的“信息无障碍法”单行法,明确信息无障碍建设主体的具体职责和法律责任。并要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制定,确立国家统一的信息无障碍标准,在全社会树立信息无障碍的理念。
同时,还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保障法律进行修订,完善信息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切实符合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无障碍需求,为其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权利保障。
另外,还要加快电子政务行政立法,以此作为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依法行政依据,利用电子政务相关资源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快速便捷的数字化服务,确保数字弱势群体在接受公共服务、获取政务信息上的无障碍。
1.落实数字公共服务主体责任
政府应当成为数字弱势群体的执法者,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充分体现其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数字化技术服务的监管,打击利用数字技术侵权的社会自发性行为,督促提供数字化社会服务的相关主体履行法律设定的义务。要进一步加强网信、通信、工信、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同与合作,形成立体化的监管合力,共同筑牢对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例如: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出行医疗服务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数字技术服务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整改打击力度;网信部门要联合公安开展网络监管,打击网络谣言及网络诈骗等行为;工信部门要开展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活动。在各部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与民众意见相呼应,使数字弱势群体参与到权利侵害的防范和救济之中。
同时,政府及公共部门还应该成为数字弱势群体的服务者。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电子政务和线上服务。要加快推动信息无障碍立法和电子政务行政立法的出台,政府及社会服务组织要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注重社会服务的合理性和公众可接受性。还要明确设定其主体责任和义务,设置切实可行的救济通道。如设置监督举报牌、传统通道责任人公示牌等,帮助数字弱势群体实现权利的回归[3]。
2.强化司法适用,完善司法救助功能
针对数字侵权等牵涉数字弱势群体的特殊案件而言,要借助于法律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强化司法适用,依靠完善的法律规范为其提供裁判依据和指引,破解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案件中的司法适用瓶颈,缓解法律规范滞后的现实问题,助力现有权利救济机制更好地适应数字化的社会问题。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新兴侵权数字化案件的适用,包括赋予既有规则在新兴数字化领域的规制能力、规范裁判者在具体案件中扩大解释或目的解释等,从而帮助诉求者明确请求权并得到应有的救济。
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援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功能,适当降低数字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同步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并探索适用于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维护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教育、宣传引领等方式,面向数字弱势群体普及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直播、社交平台、老年大学、法律讲座等方式,让数字弱势群体增进对数字侵权的认知,增强自我权利保护的意识,逐步成为具备数字使用能力和数字权利意识的新数字公民。
1.推行数字信息无障碍建设。政府要有序推进数字信息无障碍建设,精准确定弱势人群、弱势内容、扶贫方式,从物质和心理两个层面实施“数字精准脱贫”,改善数字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2.开展社会家庭的“数字反哺”。全社会要形成“数字反哺”的合力,家庭成员要教会数字弱势家庭成员学会使用智能手机、上网,使用支付宝和微信等APP 软件,加强家庭内部数字技能帮扶。
3.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行业协会、相关组织的主体责任,鼓励行业自治和监管,防止出现技术侵权的行为。同时,要出台鼓励企业进行无障碍化数字技术开发的政策文件,鼓励企业开拓“银发”等弱势市场,通过对企业的“适弱化”改造和“个性化”开发,不断提升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包容性和通用性。
综上所述,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要考虑数字“慢行者”的生存权利和尊严,打造系统完备的面向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体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不同层面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