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甄别与应对方式

2023-09-04 01:52刘伟岩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民事借贷审判

刘伟岩

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山东 胶南 266400

近些年以来,民间借贷的案件种类日益表现出复杂性,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数目也在持续增多。作为资金融通中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有效补充了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空白领域,进而实现了优化配置金融市场资源的目标。但是在此过程中,民事行为主体由于受到资金利润的诱惑因素影响,那么通常就会比较容易扭曲民间借贷的原始动机,甚至还会导致正常的民间借贷形式演变成为恶意串通诉讼或者非法吸纳民间资金等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严格规制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司法机关以及民事案件的审判负责人员,应当着眼于全面防控虚假的民间借贷行为产生。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及常见表现形式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含义特征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本质体现在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定的诉讼提起权利,进行了非法的利用,旨在满足谋取违法利润的行为动机,借助隐瞒或者捏造民间借贷关系的途径方法来实现上述的非法牟利目标。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民间借贷的非法诉讼行为关键体现在掩盖非法牟利动机的合法诉讼表现形式,对于借贷关系涉及到的民事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案件证据进行了恶意的隐瞒或者捏造。

诉讼当事人本身已经知晓自己正在从事的借贷诉讼行为属于非法诉讼的范畴,然而仍然通过对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隐瞒与虚构的方式,来达到自身谋求利润的目标[1]。民事借贷案件的司法审判人员由于受到错误的案件诉讼表象误导,那么将会导致形成错误的借贷案件审理裁定结果,从而达到了客观上协助诉讼当事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民事借贷案件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多数具有非常隐蔽的行为方式,导致案件审判的司法人员不易对于案件起诉的真实动机进行准确的察觉。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在现状下,由民事借贷类型案件引发的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包含双方恶意串通起诉、单方恶意诉讼两种常见形式。具体而言,双方恶意相互串通进行起诉的虚假诉讼,关键体现在民事借贷诉讼中的原告以及被告之间具有私下串通的关系,双方共谋来完成对于借贷关系的虚构捏造行为,进而误导司法裁定与审判人员,最终对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经济利益构成了程度比较显著的威胁侵害[2]。除此以外,虚假诉讼的典型表现形式还体现在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借贷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了捏造,或者对于借贷案件的真相予以恶意隐瞒,导致对于另一方的民事诉讼行为主体构成了数额较大的利益损害影响。以上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目前都存在较高的发生频率特征,决定了司法裁定与案件审判人员必须要保持理性的思维态度。

例如,对于离婚案件涉及的家庭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处理时,夫妻一方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恶意的串通诉讼关系,进而对于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了捏造。在此种情况下,离婚诉讼中的另一方民事主体将会减少应得的财产分割比例数目,那么客观上达到了损害另一方预期合法民事权益的目的。此外,对于真实存在并且已经实现了部分履行的民事借贷关系而言,借贷关系的一方民事主体经常会利用对方无法进行必要的案件关键证据获取与提交,就会以此主张法院裁定借贷合同未能履行,要求对方偿付全部的借贷合同约定数额债务[3]。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鉴别要点

(一)伴随性的诉讼提起方式

诉讼提起方式是否具备正当性,在根本上关系到诉讼当事方的预期利益实现。具体针对于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来讲,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密切重视此类特殊诉讼的提起方式特征[4]。因为在多数的情况下,提起虚假借贷关系诉讼的方式表现为伴随性的明显特征,当事人的一方民事主体已经进入到了另外案件的财产执行或者诉讼启动程序中。然而在提起虚假的民事借贷诉讼时,被告一方的民事主体现有财产并未得到完整的分割处置。由此可见,伴随其他案件诉讼程序或者启动程序的虚假民事诉讼,往往很难得到及时的应对处理,根源主要体现在,虚假民事诉讼的潜在行为方式具有较大的判断认定实施难度。

(二)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

处于借贷关系中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非常特殊的密切关系,那么通常可以考虑是否将其认定为虚假的借贷诉讼范畴[5]。例如,对于存在朋友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来讲,双方诉讼主体之间就会存在相对较大的串通可能性。具备特殊亲密关系的案件起诉方以及被告方,比较容易达成捏造案件证据与事实的合意,导致了审判人员无法做到及时与准确鉴别真实的案件借贷关系。由于受到借贷关系中的双方特殊人身关系影响,导致存在侵害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较高风险性。

(三)非对抗性与合谋性的诉讼过程

非对抗性与合谋性,构成了虚假借贷诉讼区别于正当民事诉讼的显著特征,在民事借贷案件的审理以及裁定环节中,司法审判人员如果能够确定,案件原被告的双方之间具有非对抗性的实质关系特征,那么应当警惕存在借贷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例如,在认定关键性的借贷案件证据环节中,作为代理人的民事诉讼参与人员对于证实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未能给予明确的否认,但侧重于辩解其他的案件细节描述情况。在非对抗性的合谋非法诉讼案件中,经过调解终结案件审理的概率很大。虚假性的借贷诉讼案件一旦经过了调解终结,那么意味着双方诉讼主体掩盖真实牟利动机的目标就已经实现。此外,带有瑕疵的案件判定证据也必须要引起司法人员的警惕。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应对优化措施

现阶段的虚假诉讼现象,已经普遍得到了广大公众以及司法机关的重视,尤其是对于虚构案件证据以及捏造案件事实关系的虚假诉讼行为而言,民事虚假诉讼一旦被提起,则会导致较多的司法审判资源遭到浪费,并且还会明显侵害到其他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虚假诉讼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察觉与遏制,那么客观上就会达到放任虚假诉讼行为的后果,导致带有隐蔽性的虚假民事诉讼,演变成为对于民事正当权利的严重侵害。在此前提下,目前针对于民事借贷涉及到的虚假民事诉讼,应当给予全方位的重点整治,关键应当体现为如下的应对防范思路:

(一)培养民事主体的防范风险意识

虚假民事诉讼之所以会频繁产生,其中最为根本的驱动因素就在于,社会整体的诚信环境未能得到建立。因此在现阶段的实践工作中,应当侧重于培养民事主体在参与借贷关系中的风险防控意识,提醒民事主体时刻遵守最基本的民法诚信原则。对于立法规范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重点应当体现在全面防范以及严格控制违规的民事借贷诉讼行为[6]。近些年以来,市场经济体系架构下的诚信监管机制仍然表现出较多的空缺,民事诉讼主体在经济利润的驱动因素强烈影响下,往往就会借助于法定的诉讼权限来串通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全面整治民事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应当体现在培养广大社会公众的良好诚信意识以及防范意识,提醒公众对于潜在性与隐蔽性的虚假诉讼行为保持必要的警惕。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诚信基本原则如果能够给予自觉的维护遵守,那么有助于民事诉讼的实施氛围得到净化,在民事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营造良好的诚实守信环境。带有主观虚假意图的民事诉讼请求如果提出,那么法院应当禁止诉讼当事人随意进行撤销处理。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则必须要通过禁止随意撤诉的方式来规制诉讼当事人,督促诉讼当事人谨慎运用现有的诉讼提出权利。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增加、严格限定撤诉权的条款规定,通过增加针对撤诉权利的约束限定,来形成全面的民事诉讼监督监管机制。民事虚假诉讼现象之所以频繁产生,关键的根源因素就是民事主体欠缺必要的诚信意识。因此,目前针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应当考虑纳入诚实信用的民法宗旨,依靠于民法领域的诚信原则来规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确保诉讼当事人杜绝随意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构建诚信的良好市场经济运行氛围

缺失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将会显著增加虚假诉讼类型的民事案件产生概率,那么目前对于社会整体的诚信氛围应当给予必要的巩固[7]。健全市场经济中的民事主体诚信守法机制应当建立在全面强化现阶段法治宣传的前提下,充分依靠于诚信宣传的实践技术平台来塑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例如近些年以来,已经有很多地区的司法审判机构,正在通过设置巡回审判法庭、组织当地公众进行庭审参与旁听等方式来塑造社会的良好诚信环境,提醒公众不要受到非法经济利益的迷惑。民事借贷行为必须要得到正确的开展实施,确保配备齐全与完整的借贷合同,切实杜绝侵害民事借贷正当利益的后果。

虚假诉讼人的罚款罚金制度目前必须要得到完整建立,同时详细界定虚假诉讼罚款的数额。培养素养良好的专业化审判业务队伍,应当确保实现适度分离现有的各个流程审判权限,以确保民事虚假诉讼的潜在行为动机能得到尽早的察觉。基层法院对于专业化的司法审判团队应当实现尽快的建立,构建全方位的司法审判工作协同配合机制;虚假诉讼的审判保障机制应当得到全方位的建立,调动多层面的司法实践资源来阻止虚假诉讼的负面影响;民事虚假诉讼应当得到准确的判断,确保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出庭审各个环节的职权;民事案件的法官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平衡当事方诉讼权利的宗旨,对于庭审全面实施中的法官职权给予充分的展示[8];虚假诉讼的不法行为倾向应当得到及早的判断,以阻止更大范围的不良诉讼后果。

(三)妥善维护诉讼受害方的权益

虚假诉讼案件中的受害方应当获取法定数额的赔偿,进而体现出民事诉讼立法维护受害方权益以及弥补受害方的立法实践思维。现阶段的民事诉讼立法应当设立完善程度更高的受害方经济赔偿法规制度,合理平衡借贷诉讼中的参与主体利益。作为民事借贷关系类型的案件审判负责人员,本身也需要具备更高层次的专业技术素养,能够确保准确鉴别虚假的借贷诉讼现象。

《民事诉讼法》应当重点针对于存在虚假的诉讼提起行为人给予法定额度的财产处罚,确保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人能够得到必要的财产损失处罚。唯有如此,民事虚假借贷的案件瑕疵才会在庭审环节得以充分暴露,以保障有效阻止对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损害后果。民事案件审判的实践工作具有显著的专业化特征,就会要求审判业务人员应当表现出优良的专业技术能力。案件受害方只有获得了法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补偿,才能有助于弥补遭到侵害损失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出民事诉讼立法维护社会公正的宗旨。

四、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民间借贷进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现象亟待得到必要的遏制。对于民间借贷的全面实施过程而言,导致存在虚假诉讼的重要根源因素,就是社会缺失诚信环境氛围,以及民事主体存在较差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等。对于民事虚假诉讼应当能够进行准确的判断鉴别,从而在根源上防范带有隐蔽性的虚假诉讼后果。应对虚假诉讼的关键实践路径,应当体现在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技术素养,以及切实维护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民事行为主体,本身需要具备更加良好的防范监督意识,以共同构建诚信的市场经济运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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