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悦 编辑/韩英彤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受益人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甚至退单的情况很普遍,如若遇到开证行退回的提单正本并非全套的情况,受益人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笔者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开证行拒付、修改、退单等一系列行为背后的原因,分析了在不规范的操作下受益人和开证行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对规避此类风险提出了实务建议。
2020年9月6日,受益人P公司出口机械设备和配件到申请人孟加拉M公司,开立了出口金额为173.5万美元的信用证,合同规定使用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付款期限为议付后360天,议付条件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2021年1月28日,开证行发来第一次修改,规定受益人可以获得即期付款,利息由申请人承担。同时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再由指定银行寄给开证行。然而,信用证并未改变自由议付的条件,也没有写明具体的指定银行,信用证条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6月27日,交单行与受益人沟通后出单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7月7日,开证行发来拒付报文,交单行确认所提不符点成立且出单时均已告知受益人。7月12日,开证行发来报文称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并将退还单据,指示交单行收到后按照7月8日所发的信用证修改将单据寄往位于阿联酋的U银行。7月18日,交单行收到开证行寄还的单据,发现所有单据的份数均不全,三份正本提单只退回了两份,且从受益人处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交单行遂发送报文给开证行要求其立即付款或者退还缺失的正本提单。7月25日,开证行要求交单行寄回所收到的单据。两日后,该笔业务收汇,交单行将单据寄回开证行。
开证行2021年7月8日发来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改动较大,把汇票的付款人改成了位于迪拜的U银行,增加了一个位于美国的S银行作为偿付行,且在条例78栏里明确了U银行是议付行。笔者此处有两种猜测:一是开证行在第一次修改中有差错,忘记写明指定行并将自由议付条例修改为指定行议付;二是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发出了拒付,且与迪拜的U银行达成了融资协议,由其进行贴现付款,退单并指示交单行将单据寄给U银行。由于第三次修改发出的时间只在发出拒付的后一日,笔者推测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开证行将正本提单放给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由于开证行操作流程的纰漏,导致他们误将一张正本提单提前放给了客户,这种行为可能性较低。二是开证行在未付款的前提下直接放了一张正本提单给申请人用于提货,这种解释的可能性更大一些。首先,从信用证条款可以看出,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开具5%金额的履约保函,来保证收益人按时按质按量履约。交单行与受益人核实后,得知该笔业务的申请人是新客户。申请人对受益人的不信任需要通过银行开具的保函来加以保证。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有较大的可能性想尽快提货核验货物质量。其次,位于孟加拉的开证行退单给交单行,再转寄给位于迪拜的指定行U银行,U银行议付无误后再将单据寄给开证行,这势必会耗费很长的时间。在申请人等待提货期间,货物极有可能滞港从而产生巨额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开证行可能仅考虑申请人的利益将一份正本提单放给客户先行提货。
开证行在2021年7月25日发出报文要求交单行退还单据,在两日后交单行还未寄还单据之时就付款了。由此可以看出,开证行故意拖延付款的可能性不大。更合理的解释可能是,开证行与U银行达成了融资协议,由U银行先行付款。但由于一张正本提单确实已放给客户提货无法再退还,在交单行的要求下,只能直接由开证行履行即期付款的义务。
这笔业务虽然经历了一些波折,整体而言没有耗费过多时间,收汇比较顺利。但对方申请人与开证行一系列不合规的操作无论是对受益人还是对开证行自身都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受益人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申请人是受益人新合作的客户,双方均不太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在交单行收到退单时发现少了一份正本提单后,询问了受益人情况。受益人称在收到拒付通知和寄单给U银行的指示后,曾经与申请人沟通过。申请人表示请他们按照开证行指示向U银行递交单据议付,并被开证行告知提货可以不需要正本提单,所以整套单据都可以寄回。虽然事实证明申请人最后还是用一份正本提单去提货的,但整个沟通过程中的种种迹象暗示了开证行确实存在流程的不规范。即便已提货不付款是开证行违反了国际贸易准则,但诉诸司法流程必将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这对于客户是不利的。
开证行面临“财单两空”的风险。虽然案例中的付款并没有过多的拖延,但现实中申请人提货后恶意拒付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假设申请人拿到提单提货后对货物不满意,却以单据表面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此时开证行虽已向交单行发出了拒付报文,但由于已无法退还全套正本提单,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出于对自己银行信用的保全也只能付款。虽然开证行提前放单是对申请人提货诉求的考量,最终却也可能因申请人面临着“财单两空”的巨大风险。
选择资信好的开证行。客户在贸易谈判时要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因为信誉较好的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相对来说风险会比较小。中东、南亚、非洲等国由于外汇不充裕且外汇管制较严,这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附加条款很多且商人大多数属信用欠佳的中小商家,在货价下跌时,他们往往不讲信用,不去付款赎单,开证行可能以由于商人不付款为由不履行付款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且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并对其条款逐字加以审核,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条款最好要求修改,并待其修改后方可装运出口。对于资信不良或不详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也可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以减少风险。
选择信誉好的贸易对手。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可想而知,交单行在审核单据并与受益人沟通后,不符点出单的比率远胜于此。在出单的时候受益人如果已经悉知单证不一致,那么极有可能遭到开证行拒付,后续是否能收汇都要依靠商业信用。受益人要对对方客户的资信情况有一定了解,以有把握对方接受单据表面的不符点并且最终愿意付款。
要密切关注货权凭证。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被拒付后,货权并未丧失,受益人作为单据的所有人,仍拥有对单据的处置权。即便遇到了实质性拒付货物被退,仍有转卖弥补损失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必须拥有全套正本提单,如果任意一份提单落入他方之手,货物便可能被提走。因此,受益人应密切关注货物凭证正本提单的动向以及货物下落,同时与交单行保持密切的联系,必要时指示其与开证行及时沟通追踪,避免出现“钱货两空”的极端情况。
银行操作需严谨规范。贸易双方所涉及的银行扮演的角色也非常重要。受益人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退单后要十分仔细地检查尤其是涉及货权的单据。本案中如若交单行在收到单据后没有仔细核查,而是直接将缺少了一份正本的单据寄给了位于迪拜的U银行,极有可能被拒付而再次退单。届时,再向开证行索要付款的话,收汇进度又将被推迟。同时,开证行也要明确自己的独立付款责任是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贸易纠纷约束的,应秉承银行的专业性,恪守付款放单原则,不可迁就申请人所提的违反国际贸易准则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