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飞飞
在《中学历史教学》2022年第9期中,倪妍老师对宋代主户和客户的数量变化做了精彩的教学设计[1],但此教学设计还是有些问题待解决。
新教材对宋代户籍制度是这样叙述的:“宋朝户籍分主户和客户。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北宋初,客户占总人口的40%,到1072年,客户所占比例下降到30%,为国家承担赋役的主户人口所占比例也就相应上升了。”[2]针对这段材料,学生们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宋代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大量主户失去土地变成客户,客户的数量应该是上升的。为什么教材却说客户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下降了呢?第二,宋代不是农民起义或经过大规模战乱建立起来的王朝。政府手中应该没有那么多无主的荒地。如果客户数量下降,主户数量上升,那客户占的土地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对前一个问题,倪妍老师的解释是:主户是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政府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主户的群体。所以主户数量在北宋前期不断增加。倪妍老师的回答部分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但限于篇幅她并没有展开。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材料试着给出解释供大家参考。
首先,宋代政府确实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主户的群体。宋代政府对土地的垦辟及占有和买卖大都采取自由放任政策。这样的土地政策在一定程度内会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生产效率。由于宋代垦田技术的进步(如圩田的发展),大量新垦辟的土地被客户变为他们的田地。这些客户便可以成为主户。另外有些客户通过辛勤劳作或经营方式的转变成为“佃富农”。这些富裕起来的客户也可以通过土地买卖占有田产变成主户。其次,宋代政府把国家控制的土地给予原佃农。这些客户就成为国家控制下的主户。宋仁宗天圣五年,政府规定“所有今日已前见估卖庄田,无人买者,勘会如已。有人租佃者,并给见佃人,更不纳租课,只依元税供输出户为主。如无,即许无田产户全分请射[3]。”[4]材料说的就是政府对户绝田产的处置,要么给原租种土地的佃户,要么让无田产户请射。客户获得了一定的田地,便会脱离地主的束缚而升為主户。他们就成为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宋代政府特别支持客户转化为主户,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鼓励垦荒、灾年减免赋税徭役等。政府甚至为了增加主户,颁布了相关奖励官吏的措施。
大中祥符初,连岁丰稔,边储有备,河北诸路税赋,并听于本州军输纳。二年,颁《幕职州县官招徕户口旌赏条制》。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户为主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四年,诏禁之。[5]
如上,虽然政府禁止了某些奖励条令,但它整体上支持客户变主户的趋势,没有改变。所以说宋代的土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自耕农经济发展的。当然这是在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北宋前期客户有一部分转化为主户,客户数量下降,主户数量上升,正说明宋代土地政策确实在一段时间起到了效果。
但是原来的岳麓版教材说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6]。从北宋初年到北宋中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主户失去土地而转变为客户。客户的数量不是应该不断上升吗?其实这个问题的前提就值得商榷。宋代不仅有田制,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比如客户和下等户才能请射荒田等政策,只是抑制土地兼并的效果不如前朝。宋代抑制土地兼并的思想仍是主流。[7]
即使宋代也抑制土地兼并,但效果并不理想。在宋真宗、宋仁宗统治期间,北宋迎来了土地兼并的第一次浪潮。同时,客户数量在这一时期确实是在不断下降。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宋代的户籍制度除了有主户和客户之分外,主户内部其实也分等级。在农村生活的主户按照所占田地的多少分为五个等级。第一、二等户和第三等户的一部分占有大部分土地,为地主阶级。第三等户的一部分和第四等户是农民阶级中的自耕农阶层,而第五等户是农民阶级中的半自耕农阶层。由于所占土地数量少,不足以维持生活,第五等户往往需要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成为佃农。所以说,佃户不都是客户,也可能是主户。这些半自耕农既要负担政府的租税徭役,还要交纳地主的地租,受到双重压迫。他们生活贫苦。甚至在宋代,主户中特别是第五等户中还出现了“无产税户”,即失去田产但依然给政府缴税的主户。因此,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自耕农不断失去土地沦为佃农和客户的数量还在下降,这两种现象同时存在是不矛盾的。
综上所述,第一,宋代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扩大主户群体的政策。政府政策的支持和垦田技术的提高,客户可占有的土地面积也在不断增加。一些客户在占得土地后便升为主户。第二,宋代政府依然抑制土地兼并,且抑制土地兼并是其主流思想。但它抑制土地兼并的效果不佳,土地兼并仍在不断发展。第三,有些佃农也是主户。主户中的第五等户为了生存必须租种地主的土地。虽然客户的数量是在下降,但是有部分主户特别是第五等户,已经沦为事实上的客户。
【注释】
[1]倪妍:《做好教材整合,为理解而设计——从户籍制度的变化看宋代社会》,《中学历史教学》2022年第9期,第13页。
[2]教育部组织编写:《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100页。
[3]“请射”犹如射箭中的,往往关系无权利人经一定期限而实现无偿对他人田业、庄宅等不动产及相关权利的占有并取得。见刘浩:《论唐宋请射制度的适用对象》,《学术研究》2020年第5期,第67页。
[4]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八,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5902页。
[5]脱脱:《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上二·赋税》,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05页。
[6]曹大为、赵世瑜总主编:《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历史必修(Ⅱ)经济成长历程》,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8页。
[7]见杨际平:《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