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制

2023-09-03 12:10:03范泽仙
法制博览 2023年16期
关键词:犯罪

范泽仙

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委党校,四川 达州 635100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20 年我国未成年人网上规模达到近90%,可见其上网规模十分庞大。未成年人抗诱惑能力差,且好奇心重,容易被网络上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资讯滋扰,被各种新型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甚至沦为犯罪工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媒体融入互联网平台,各种通信技术和自媒体平台的出现带来网络犯罪的新形式,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现出新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从社会辍学青年到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类型多样,具体包括了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犯罪,实施网络诈骗类的犯罪,涉足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以及淫秽类的犯罪等等;犯罪手段信息化,从传统接触式犯罪到利用网络为媒介的新型犯罪;此外,还存在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团伙化等多种发展趋势和特点。大量不良信息和犯罪陷阱借由互联网的触角延伸到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给是非观尚未完全建立的未成年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为此,探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表现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制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当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行为

随着微博、贴吧、知乎、豆瓣等互联网媒体的发展,个人言论自由得以充分展现,个人流量关注成为当下资本市场争相追逐的热点,网络言论逐渐沦为个人博取关注、资本博取流量和商业谋取利益的工具。而网络“水军”恰是该时代特征的产物,其具体概念为“在网络中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或者被雇佣的网络写手”。未成年人热衷新鲜事物、爱好追星、喜欢个性化表达,成为当代网络“水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代商业言论导向竞争的“被雇佣者”。在明星热搜打榜、软广告推广、商品服务推出以及自媒体流量中都可以看到网络“水军”的身影,他们操控着言论导向,通过不断刷分、刷流量、刷榜单控制互联网世界的评论内容性质、商业信用评分和粉丝增量,以此打造各种虚假阅读量、转发量、点赞量,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网络曝光、商业宣传、网络暴力等活动,制造了大量虚假信息和网络矛盾。网络“水军”来源主体多种多样,其中,为了赚钱、满足好奇心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据相关报道显示,利用他人被网暴的处境进行有偿删帖敲诈勒索的犯罪主体多数来自“00 后”网络大军。网络信息平台很多都缺乏严格入网限制,加上法律对相关“水军”罪名认定和刑法处置缺乏明确规定,给大量非法犯罪分子主导网络价值、煽动网民情绪、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犯罪提供了机会,助长了当今网络“水军”呈现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态势,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1]。

(二)侵犯个人隐私进行网络暴力型犯罪行为

2019 年8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显示,在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案件中,约60%以上发生在在校学生之间,近半数校园欺凌案件都发展为网络欺凌、网络恶意传播和网络暴力。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语言方面问题的统计显示,一半以上的青少年不能有效认知网络语言暴力,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青少年表示自己总是经受网络暴力,有四分之一的青少年则表示实施过有关网络暴力行为。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方式除了发表伤害性言论或捏造虚假不实信息侵犯他人荣誉等方式,还通过“人肉搜索”、现实取点或其他途径深挖“八卦”,收集他人隐私信息或照片视频,并以带有偏见、歧视、博取眼球的夸张性标题、恶性言语私自公布他人隐私,带动网络群体情绪节奏,利用网络网暴他人。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网络暴力还呈现被害者和欺凌者同为一体、相互叠加的现象,受过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也会成为新一轮网络暴力的发起人和参与者,造成网暴现象的恶性循环。目前,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性质还处于定性不清的模糊阶段,加之未成年人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和价值性,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部分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暴力行为的嚣张气焰,将网络当作伤害他人、伤害社会的武器。

(三)涉足色情直播等网络淫秽犯罪行为

一方面,随着各个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利用直播平台赚取巨额打赏的直播行为屡见不鲜,部分女性未成年人出于对物质的追求和虚荣心的享受驱动下,盲目踏入网络直播世界,给了许多不法平台控制者操控的机会。出于对性的无知和探索禁忌的好奇心,很多踏入直播世界的女性未成年人成为不法分子的赚钱工具,踏入黄赌毒行业深渊,逐渐被不法利益蒙蔽双眼,其性观、物质观和人生观发生巨大逆转和扭曲异化。同时,直播平台背后带来的流量、粉丝、热度、名气和钱财对于涉世不深的女性未成年人来说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导致现有直播平台各种色情直播、色情表演及脱衣露体等不法活动中频频出现未成年人身影,更有甚者,在部分视频中还有未成年孕妈、宝妈利用未婚先孕、未成年怀孕等噱头蹭取流量热度,用医院产检、孕照、验孕棒等照片作为宣传热点增加关注,用无下限的手段博取热度,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不断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和浮华空洞的网络名利场。另一方面,现在很多公共网络平台都存在一些隐形链接,通过暗含色情的语言或图片,故意引导未成年人点击相关链接跳转进黄赌毒网站,更有甚者,通过QQ 群、贴吧组织大量未成年人观看并上传淫秽视频、图片,这些QQ 群、贴吧的组织者有些本身就是在校未成年学生,通过活跃身边未成年学生,在有关网络场所进行“口嗨”发泄、淫秽制品交易等活动,用各种形式的软色情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让其逐渐沉溺萎靡。

(四)涉及网络诈骗、盗窃类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大多情绪敏感,感情丰富,有较大的情感需求,所以他们大多喜欢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寻找亲密社交,或者摆脱父母束缚,寻求更多社交自由。加上受现代一些爱情影视影响,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更加希望通过交友软件寻找爱情,通过网恋充分释放自己的情感压力,满足内心诉求。但是,先进的交友软件品类众多,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到借由交友、恋爱为目的的网络诈骗犯罪的伤害,成为诈骗分子的犯罪对象,交友、恋爱风险较大。此外,一些未成年人还是网络诈骗的主要加害人,在网络中利用交友软件的便利,将被害人约出来抢劫钱财或实施强奸,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实行人。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未成年人学习和掌握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充当起了技术黑客的角色,他们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下,帮助实施盗取银行账号、攻击网站、篡改信息和电信诈骗等各种非法活动。有些未成年人甚至出于自身报复动机需要,竟然擅自利用系统漏洞,篡改学校同学的中考志愿,行为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还可能结识到一些社会不良青年、犯罪团体,并受其影响组成帮派团伙作案,并利用各种网络手段快速销赃,由此走向犯罪的歧路。

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法律规制路径

(一)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管理立法

首先,要积极学习参考境外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制定内容,例如对美国《通信行为端正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学习,就美国针对防范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侵害的相关措施进行探究,学习参考美国在中小学、图书馆网络服务程序中建立过滤器等规定。同时,还可以学习日本有关《不良网站对策法》《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德国《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以此完善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次,必须重视对网络内容的监管,要在短视频平台(抖音、火山等)、影视剧平台(爱奇艺、腾讯等),确立内容分级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兴趣和需求等指标,对平台内容表现形式和内容选择进行最优化推荐。再次,当前虽然各平台已经在软件界面设置启动“青少年模式”的选择,但用户仍然具有很大自主权选择手动过滤,所以要联合有关单位积极探讨新的规范,例如进行用户身份验证,帮助家长在相关软件上设置家长监护成长程序,监控孩子的上网内容。最后,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的有关监管,明确相关部门的审查职能和相关责任,并将游戏出品方、网吧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和处罚规定进行更加细致、具体化的规定,就相关平台的处罚力度,要根据影响范围和不履行义务程度进行分别规定,不仅要加大对平台违法违规的财物处罚程度,还要制定相关通报制度,向公众通报平台违规违法操作内容,以反促平台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审核内容,进行网络环境的优化,从而为青少年提供更加风清气朗的网络治理空间。

(二)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保障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上还是与成人有较大的差异,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为此必须加强针对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保障。首先,建议制定单行的“网络保护法”,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基本法律,可以积极学习有关先进立法经验,例如针对美国的《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专门性立法进行相应研究,还可以参考美国《通信规范法》《网络免税法》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条款,以此对我国未成年人专门领域的立法条款和规范做探索性规定,并对其他法律法规增补一些针对未成年人主题的条款,例如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做具体规定,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补“网络保护”章节条款,对未成年人网络干预及矫治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强化相关责任。其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单位联合创建基于“E 网护苗”“E 路护航”为主题的各种论坛,起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标准,结合国内外优秀经验,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探讨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管理规范,就网络保护相关原则、保护流程、信息防护、沉迷防治以及网络素养提升等多方面模块进行研讨,让各主体单位、企业都能承担起各自网络内容管理的责任,建立平台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合、长效机制。例如地区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可以联合网络社会组织、抖音等企业平台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类培育项目,联合各大学进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防治研究及有关测评工作,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防治提供智力支持。最后,要积极发挥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父母等主体作用,增进各方主体就网络保护问题就行沟通交流,加强法律知识和案例普及,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专门立法工作提供辅助性帮助[2]。

(三)促进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修正

首先,要从刑事法律角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干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强调要加强教育、看管,以防止其再次犯罪。但实际上,对于实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监管作用收效甚微,加上矫治教育又实行于“必要的时候”,与“必要的时候”有关的《刑事诉讼法》又没有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加上法律并未规定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实行专门矫治教育的权限,导致相关司法实践还处于空白状态。为此,必须尽快加强专门矫治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相关适用程序,弥补《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专门矫治教育衔接上的空隙,让法院能够在决定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定罪免刑的基础上,有效衔接相关处罚。其次,还要注重明确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让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人教育工作,加强对其再次违法犯罪的防治。再次,要加强对网络引诱、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大多受人或非法组织教唆,教唆主要是指让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的未成年人产生犯罪意图,而非法组织则是为未成年人犯罪,将其集聚在一起,为其提供犯罪方案计划、犯罪工具等帮助,指导其如何实施犯罪,二者都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增设该类行为的处罚条款,从重处罚有关行为。最后,还可以在《刑法》中增设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作为一种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或行为性质不那么严重的未成年人设置的非刑罚处置方式,既能从未成年人行为选择的前置阶段提前干预,矫治恶习,又能表现出为未成年人提供试错机会的人性主义关怀。

三、结束语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关系民族、国家的未来,新时代,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必须要切实加强问题意识,积极进行法律方面的探索研究,从法律层面更好规制未成年人思想行为,消除互联网环境对未成年人存在的潜在危害,遏制他们走向犯罪深渊,让未成年人在信息化发展世界中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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