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睿 李 景
1.郑州西亚斯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2.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许昌 461000
随着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已进入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中,这一技术变革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社会治理已经逐渐朝向现代化发展,人工智能为法治建设带来了许多的便利性,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权力扩张等问题会导致群众的主体价值被改变,并对法治基础条件产生影响。面对这种情况需要认真思考人工智能为法治建设所带来的改变,并促进其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高立法的民主性,我国由于地域宽广、人口基数大,在针对群众立法意见收集这一工作时很难获取到全面且完善的信息资料。但在人工智能时代便可以利用数据筛查方式来对群众的立法意见、呼声等进行有效收集。其次,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还可以提高立法精准程度,立法精准取决于立法者对于社会现实的了解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立法设计[1]。但是由于立法者所能够接触到的社会景象较为局限,在设计时很容易造成立法与社会现实产生偏差。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大数据筛查、统计,能够减少与现实之间的偏差值。最后,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立法的监督管理力度,在过往的时间里,我国一直专注于完善立法机关的不足之处,对于立法审查程序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但现在却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的自主学习优势来代替人工对立法机关文件进行检查,从而减少错误概率。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在行政执法运行期间会增加社会成本的消耗,但人工智能技术的投入使用能够减少执法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并通过大数据平台来促进内部信息的快速流通,降低执法信息成本,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人工智能技术还能够提高执法的全面性,在传统执法环境中,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的方式受到了环境的限制,在大数据时代下可以通过数据调查等方式扩大执法范围,促进执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优化我国的司法程序,随着大数据信息的应用普及,已经开始在网络上公布执法判决书,这一行为的出现意味着司法判决逐渐公开透明化,更有利于社会监督工作的开展。并且人工智能还可以为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性,人工智能能够有效提高案件的处理速度,司法人员可以通过对案件信息的处理来判定最终的结果。这种智能型的审判方式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多个司法领域,有利于司法统一性的构建。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我国法律的普及性,让更多的群众自主守法。全民普法是全民守法的基础前提,人工智能在社会群众中有着普及性,因此群众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获取各类法律相关的问题咨询,降低了法律知识的获取门槛,提高了全民的法律基础。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群众的守法自觉性。法律的应用和有效性不仅需要国家采取强制保障措施,还需要群众自觉遵守,并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法治建设来鼓励群众进行自主守法。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来对群众的信用数据进行收集和评判,形成综合信用评价,从而约束群众的法律行为[2]。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还能够提高群众守法的参与性,让群众共同参与到维护法律活动中,对于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为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传统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充分暴露出来,让许多现行的法律条例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很多社会现象无法通过法律条例获得保障,并让相关者陷入两难的情境中。立法滞后性作为社会发展中无法避免的情况,只能够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来进行调整,尽可能减少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异。
若是存在法律过度滞后的情况,会严重影响社会的调控与发展情况,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要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法治建设与人工智能技术,积极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对法治建设提供帮助,从而平衡社会发展与立法更新之间的稳定性。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让行政机关进一步扩大了自身的执法权力。从宏观角度来看,很多人认为人工智能有着极强的信息收集、处理和数据计算能力,并且人工智能始终保持着公正的角度,不会存在私人情感。因此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弥补执法中的不完善因素,从而提高执法效率与公正性。但是这个观点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人工智能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也无法确保其一直处于公正的状态。若是有人通过更改人工智能产品的数据来进行操作,可能会造成执法有误、过度执法的情况。一旦滥用人工智能技术,那么将会不可避免地造成权力的扩张,更加难以约束执法行为,为法治建设带来重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当合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并对该项技术的应用设置限制,解决执法过度扩张的情况,确保执法问题能够得到快速解决。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想成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其具备正确的道德思想观念,还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考核。但是人工智能司法产品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很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权力的扩散和不可控性。这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让司法机关无法单独完成相关程序的设计,只能够将程序设定、产品设计等交由外包企业来完成,而外包企业在对人工智能司法产品进行设计研发的时候很容易将其他因素融入其中,无法保障设计人员和产品的司法公正性,这也就造成了人工智能司法产品不能全面参与到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之中的尴尬局面[3]。
另外对于外包人工智能司法产品的使用也需要依照程序正常申请,若是存在滥用的情况则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行使自身的司法权力,长此下来司法机关的专业性、司法客观性将会受到社会群众的质疑,最终导致我国的司法体系濒临失控。因此我国司法机关需要更加注重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司法失控的防范力度,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出更加科学的使用方案。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会让群众守法出现意见分化的情况。人工智能是通过大数据收集处理的方式来构建用户信用评价体系,目的是利用信用等级来提高民众自觉守法能力。还需要对信用评价体系的使用进行约束,以免被有心之人滥用,进而增加群众的守法负担[4]。另外则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让强势群体的人更加容易摆脱守法的约束力。无论法律如何更新总是有人能够钻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这部分人群可能会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辅助来加快寻找法律漏洞的速度。若是不对这类人员进行强力的法律监督管理,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法律管理、法治建设工作失衡,社会公平性将不复存在。因此为了减少守法两极分化的严重程度,必须要做好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维护两类人群之间的守法平衡性,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法律是为群众生活发展提供帮助的,随着时代发展进程的加快,群众生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法律条例也需要随之进行更新和改变,通过深入了解社会发展现状与特征,了解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与改进,让我国法律条例在保证能够满足人工智能时代变更的同时还能够与社会大环境进行衔接[5]。
另外为了能够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应当积极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结合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特征来对法律条例进行创新完善,让法律法规能够长期保持在活跃应用范围中。为了能够减轻人工智能技术对我国法治建设所带来的挑战,需要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引导,明确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的范围。针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所承受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可持续发展指明发展道路,确保该项技术能够应用到正途上,尽可能减少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法律的积极作用最大化,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为了能够有效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性,并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力度。执法工作与政府的发展与执法人员的支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具有完善的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思想行为的基本准则,在执法过程中能够遵纪守法、依据法律办事才是具有职业性与道德感的执法人员,由他们的建设来促使我国形成真正的法治社会,并能够从源头上遏制执法权力扩张的情况[6]。
与此同时我国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层面的体系完善与制度建设,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并且科学规划行政机关的执法流程,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从侧面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最后则需要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保障我国执法工作的威慑力,让行政执法权力得到有效的约束。与此同时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已经逐渐走向公开化和透明化,将行政执法的流程与结果展现给大众,因此可以将人工智能技术积极应用于执法预警、监督和执法人员考核等方面,从而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便利性,为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助力。
首先,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人工智能司法类产品进行分类,并划分市场准入范围。对于具备辅助性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按照一般产品的准入标准来应用于司法领域。而对于司法判断能够带来决定性作用的产品则需要通过合法授权才能够进行应用。其次,我国还需要加强产品检测,从而约束人工智能产品在司法领域的作用,需要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司法专业能力进行检测,分析其应用价值,确保其司法专业性符合当前社会法治建设的需求[7]。最后,需要对人工智能技术有着明确的认知,人工智能是无法代替人类对司法案件进行决策的,司法权仍然掌握在法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手中。因此我国还需要继续沿用已有的司法人员构成体系,要求司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管理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因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而导致他们失去工作责任感与道德感,并且督促相关人员更加认真面对自己的工作与司法权力。
在人工智能时代推动法治建设的时候需要注重守法的统一性,因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缓解对弱势群体的监管与处罚力度。要求国家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随意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减轻给群众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还需要将刑法中的罪责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等拓展应用到司法领域,也就是不能擅自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违法惩罚只能够由违法者本人来承担。但若是由于过度的惩戒行为给群众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给予相应补偿。与此同时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违法监督管理力度,从而更好推动法治建设的工作进程。不断完善法律市场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准入情况,利用人工智能构建完善的违法监督平台,通过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民众参与到监督活动中来,提高监督效果,从而实现全民守法。
综上所述,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为行业发展提供了便利性。在法治建设工作中,由于人工智能所具备的深度学习特征,让该项技术能够参与到法治实践工作中来。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将面临着许多使用限制与挑战,只有正确面对人工智能技术,了解其发展优势,才能够发挥其优势,并进一步提高法治建设的工作效率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