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以及优化对策

2023-09-03 12:10:03
法制博览 2023年16期
关键词:事务所律师法律

李 颖

辽宁警察学院鞍山分院,辽宁 鞍山 114051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法治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已经从高速发展到了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在当前的高水平开放时期,给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如何在新形势下抓住发展的契机,不断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建设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涉外法律服务主体界定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使得我国对国际贸易的需求与日俱增。涉外法律服务是一种广义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涉外的法律服务,包括涉外刑事法律服务、涉外行政法律服务和涉外司法服务等等[1]。本文所论述的法律业务范围只局限在涉外经济贸易方面,因此,本文所述的法律业务对象是在涉外经济贸易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为自然人、法人维护正当权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的法律工作组织和个人。目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主体主要分为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两种,这两种类型的主体按照各自的角色和责任,为其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优化意义

第一,要想在国际上形成一个更加活跃的法律体系,就必须有涉外法律专业人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要加强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此增强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国家地位[2]。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一批熟悉国际法规的涉外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国家的权益。

第二,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摩擦与纠纷,要求有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来保护本国的权益。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需要强化涉外律师的能力,运用国际规则来解决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中国企业因对外贸易而产生的各类贸易争端亟待由涉外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近年来,中国不断扩大开放力度,大量中国企业纷纷接轨国际,其中,国外的一些立法壁垒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的难题。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因缺少涉外律师,无法在对外贸易中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致使一些企业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害。所以,在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有一批涉外法律专业的法律人员作为后盾。

三、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人才培养机制相对滞后

就我国涉外律师行业现状来看,其工作人员大致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种是英语专业的人才,能够基本掌握英文的基本理论,但对具体的法学问题则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所以工作范围只限于与法律翻译有关的初级工作,而当涉及有关的专门应用时,就很难保证专业性;还有一种是传统的法学和法理学专业的人才,他们掌握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他们的语言基础相对薄弱,难以在外语的语境中应用所掌握的专业技能。这些人在处理涉外事务的过程中,常常表现出对国内、国外法等方面的规制规则认识不足,难以建立起完整的理论架构和知识库。

中国加入WTO 后,随着我国的经济与国际贸易体制的接轨,涉外法学服务规模呈现爆炸性的发展,但掌握英语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存在较大的缺口[3]。律师在从事涉外工作中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所掌握的技能水平相对较低。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的法学教育缺乏健全的法律外语教学系统。就其特殊性而言,法律外语并非单纯地将法律和外语教学相融合。在教学的范畴上,它更偏向于法律语言学,是法律语言学中的一种运用。我国现行的法学英语教学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教师配置也相对较差,尤其是在课程内容和评估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我国各高等院校的法律类专业普遍都有与法律语言有关的课程,但是,从以上所讨论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的法律语言教学都是以一种形式主义的方式存在,无法有效促进学生的实践。很明显,目前的教学体制中要想真正提升我国的对外法律人才,必须要将语言和法律的知识体系结合起来。

(二)国际化参与信息比较匮乏

目前,国际法律机构对资料的查询和搜集通常是由律师自行完成。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律师在涉外业务中多依靠自身的市场拓展,缺少内外两方面的双向交流,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我国的律师迫切需要融入到国际化的社会实践中去,从而实现自己的发展。另外,由于国际律师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迅速、高效地送达国内,使得更多的律师对此有所认识和掌握,这说明建立一个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律师缺少国际化意识

涉外法律服务是一种个性化的服务,目前律师行业正受到网络的影响,也要解决一些问题,例如新技术、新思维会不会对他们造成影响。但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其专业技术与服务品质是其基础。所以,在国内的投资上,很多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兴趣去涉足海外。当前,国内的法律服务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家事务所和律所都致力于专业细分,力争在特定的行业中获得更好的业绩。而且他们对自己不感兴趣或者根本不了解的行业关注较少,特别是在这个投资巨大的国际市场上。我国对国际事务的认识还很欠缺,缺乏积极性,这也导致我们在国外的法律服务活动中缺乏足够的参与性。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对外服务载体。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法律服务背景下,我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其经营限制,难以迅速、高效地与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要求相适应。一方面,需要健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外部法律制度,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以诉讼业务为主,与国外的代理机构对比而言,其在国际方面的法律服务应用比例很小,管理体制和相关的制度也不尽完备。对于涉外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涉外取证的基础程序、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的权益保障等都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缺少标准和指导。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国际上的协作能力不强。当前,许多“一带一路”倡议国家的法律服务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法域和法系的不同,多数法律服务仅限于国内的法律顾问,给国内的法律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4]。而我国的律所,因其内部的经营模式,难以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因而其涉外业务大都采取与海外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但在实践中,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风俗习惯差异较大、法规冲突较多,常常造成现实中的协作成效不理想。所以,提高我国律所整体的能力,健全其内部治理体系,提高其与国外的协作效率,已成为我国目前涉外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优化对策

(一)出台人才专项培养政策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和区域间因经贸、贸易而产生的跨国法律争端日益增加。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引进来”和“走出去”都是基于跨地域、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的法治建设。所以,在我国的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加强对外国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外律师队伍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必须通过不断努力和不断完善来实现。要支持有一定发展空间的优秀中青年领导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积极参加各种国际交流活动,并在各国际机构任职。以使中国的律师能够在全球法律事务领域从“影响”走向“主导”,并在国际司法领域持续推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5]。

(二)丰富律师跨领域知识储备

自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后,许多中国企业和律师都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逐步融入世界范围内的经贸和技术领域。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制和法规体系的不同,中国律师必须与其他国家的律师进行有效的协作,建立起一个跨地域的律师团体。在当今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具有自己特色的、具有高度专业化的国际化律师队伍是十分必要的。这类人才不但要有专业技能和语言技能,更要有广泛的国际交流和较高的声誉。实践表明,实现“互利”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跨地区”的法治社会的途径。在当今社会,法律服务呈现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的国际化趋势,中国与国际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将会使中国的市场更加广阔,从而达到双赢,这不但有利于律师自身,也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法律服务事业建设。

(三)加入国际律师组织

国际律师组织为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组织,与各国、区域的法律人员进行更多的沟通,提高自身素质,是中国法务事业走向国际化的一条途径。通过参与国际律师组织的活动,可以借助其平台的便利,与各国及区域的法律工作者进行广泛交流,加深对各国法律体系、法律文化的认识,并促进其国际化的思考[6]。并通过深入进行国际对比,使自己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当前的国际形势,增强自身的学识,为我国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全面对外开放做出贡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交往日益频繁,纠纷与争端逐年增多。所以,在进行了资源整合之后,我国的法律服务人员可以充分发挥出在国际律师组织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和知识,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国际竞争,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四)提升律师事务所建设程度

近几年,我国的律所发展迅速,人员数量、质量、市场份额、业务收益等逐年增长,使律师群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更多中国企业携中国本地的律所“走出去”,为全球经济法律事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但是,国内顶尖的律所与世界顶尖的律所之间的距离还很远,这是因为国内的律所对前沿法学的研究水平远低于世界顶尖律所,且缺乏持续发展的能力。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法律交流、参与国际律师机构管理等领域都有很大的不足。其在国际机构尤其是在国际法律机构中的话语能力,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机构的影响力。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时间尚短,法律文化底蕴尚浅,要想建成具有世界顶尖水平的法律服务机构,还需经过不懈的奋斗。同时,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缺少长期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若不加以改善,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可能会出现专业人才流失现象[7]。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加强对法律工作的正确认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顶级法律服务机构。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以激励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雇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律师,发展海外业务,解决跨国商事纠纷。在企业的组织结构方面,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从而避免了由律师事务所负起无限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税务部门要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优惠进行界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积极推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到国际机构尤其是国际性律师组织的工作中,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充分利用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机构工作中的优势,并促进民间外交、法律外交和律师外交。鼓励国内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并购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机构。适当探讨律师事务所在资本和有限合伙制中的结合,从而加快建立世界顶级的法律企业的步伐,同时,也要对如何预防由于资金聚集而导致的法律制度的垄断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

五、结论

由于受历史环境、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主体在专业素质、层次定位、服务效果等方面与国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律师事务所必须不断提高国际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探索国际法律服务的创新途径,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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