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璟
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54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社会矛盾也逐渐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需要正确认识到当今社会的主要矛盾并通过法治渠道进行化解,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四个角度着手,减少社会矛盾发生。
社会矛盾的核心在于各方物质利益方面的冲突。“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出现了跨部门、跨行业的趋势”[1]。在经济发展方面,我国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协同发展的局面,随着社会主体的多元,非公有制经济在创新创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社会经营主体受到一定的冲击,必须在法律方面给予非公有制经济更多的支持和保障。首先,要加强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障,在立法方面提高对各方的统筹协调,结合现在的时代背景、人们的实际发展需求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立法保护,让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让各类企业平稳安全运行;其次,虽然城市化的建设让城乡之间的差异日渐缩小,但是城乡差异、南北差异、东西差异及行业之间的差异等仍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需要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减少社会冲突;最后,在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的发展保护方面,需要立法促进经济建设,尤其是在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新经济领域,要发挥他们的应有之效,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促进民生发展。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一直处于我国的重要位置,在立法方面,不仅要在纵向提高立法的深度,还要在横向上拓展立法的广度,保证依法治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尤其对于民生保障予以高度重视,才能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首先国家应对社会基本保障如医疗服务、养老事业等方面完善立法,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在各地区的实施法则须统一,不能出现偏向性的行为,避免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扩大化;其次,要针对社会问题进行立法整治,尤其是住房问题、教育问题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对民生意义重大,必须在关系社会和谐的重点方面增强有针对性的举措,以此来减少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发生;最后,立法要重视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照,弱势群体由于一些身体条件的缺陷或不便,导致他们不能正常工作,所以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到挑战,需要立法保护对他们予以扶持,政府可以通过一些救助、扶贫制度帮助他们更好生活,化解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心理,降低社会冲突的概率。
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民生,让人民安居乐业,规范社会秩序,让社会得以平稳有序运行,所以立法工作需要做好前期的调研工作,了解民生所需所想,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制度规定和举措应对[2]。在结合时代背景的前提下,立法工作需要对当前社会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潜在威胁进行预测评估,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列出清单明细,再根据这些明细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以便更好地进行社会冲突应对、社会矛盾化解。在立法规划中,要详略得当,有所侧重,内容既要涵盖全面,又不能太过冗长,需要有度。比如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激活产业活力是当前发展的重点,就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扶持和关照,而“三失”问题始终是我国的突出问题,这种长期性、持久性的问题就需要政策的渐进性,逐步深入推进,不能寄希望于某一个政策就能完全根治。还有对社会重点人群、弱势群体的关照也需要引起重视,如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氛围,需要不断对劳动法进行完善和补充,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
法律是一切行动的准绳,行政决策也是如此,应该根据法律条款规定进行行政决策部署,依法依规行事。行政决策的好坏关系到社会问题是否得以顺利解决,关乎人民生活是否能切实得到保障,关乎法律实施效果和政策是否能够贯彻落实。总之,行政决策对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依法开展,保证决策质量,优化决策效果。事实上,有很多社会问题频发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还有部分原因是决策不当,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不高,从而导致行政执法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作为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决策流程符合法规,决策质量和决策效果有明显改善,避免出现一些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问题,在行政决策时,还要坚决抵制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坚决保证行政决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现代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已悄然发生改变,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约束和管理,是代替了强制性管理的柔性管理。行政管理模式最终是为了推动社会管理的善治,让社会事业、社会产业得以合理运行。要想优化社会矛盾的处置方式,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要以民为本,了解民生需求,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可以在网上开通相应的渠道,形成政府与群众的双向沟通,能够使政府在明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作为,使得相关举措更具针对性,各级政府部门应该规范执法行为,推动社会有序运行;其次,腐败问题、形式主义等很多不良行为虽受到一定的打压,但有些官员或部门仍存在侥幸心理,依旧滥用权力,不按法律规定行事,这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对政府部门的权限职责进一步细分,保证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权力须有边界感和使命感,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需给予惩罚措施,防止这种不良行为频发,造成社会秩序紊乱;最后,在处理社会有关问题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需要从宏观角度进行考量,这就需要政府不偏不倚、保持中立,在与各方的交流沟通中达成一致,保证问题得以解决,而不是持续恶化。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中,上级机关部门与群众之间是单向下达的关系,缺少沟通交流的渠道,严重阻碍了政府勘察民情,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评价,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网络交流更加便利、顺畅,为群众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手段,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一方面,政府机关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政府网站或政府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开通群众意见表达的渠道,还可以在社区或村镇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管理员能够及时了解到民生需求,并上传给上级部门,政府工作信息化也提升了政府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能及时了解到民意动向。另一方面,政府应利用信息技术完善当地居民的档案信息管理,以便能更好地对当地进行治理,政府领导班子也应定期考察民情,不能光靠网络管理社会,且能够避免某些地方官形式主义乱象。总之,政府应该牢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群众始终是政府工作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民为本,顺应民意,解决人民需求,才能保证社会有序发展。
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既需要司法工作保持其权威性,也需要司法机关公平、高效、廉洁司法,让司法部门在社会管理、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之效,观察国内外的司法工作不难发现,经济建设越发达的国家,其司法建设程度越高,所以中国也需要不断完善司法建设,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时代同频,与国家发展同步[3]。首先是公正司法,只有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才能不断提高其权威性,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无论何时应该依法办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办理案件,不受各方利益影响,秉承公正态度行使司法职权,才能在人民心中留下好印象,才能让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化解;其次要做到高效司法,司法光有威信不行,还要讲求效率和质量,司法部门负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庞杂,需要司法机关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辅之以相应的方法和手段,不断优化司法体系,合理配置司法部门的有限资源,提升司法办事效率;最后,司法部门一定要廉洁司法,司法机关作为我国的底线和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容忍腐败现象的发生,一定要定期对部门内的人员进行排查,日常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司法部门的廉洁性。
有些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严重,经常越权指挥,对其他部门的事情加以干扰,造成司法失序,长期如此司法部门的权威性下降,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也会荡然无存。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司法机关的重要性,明晰司法部门的权责,了解司法机关受何人领导,不允许其他领导干涉司法机关的相关事宜,若出现越权指挥等不良现象,要及时通报批评予以警示,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处罚,保证司法工作内部的有序性;其次,司法机关要做好督察工作,定期对行政部门开展有形无形的督察工作,保证行政部门内部的廉洁性;最后,要对司法部门的检察官、法官等工作人员提供保护机制,以免其他行政部门干预司法工作,对工作相关人员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提供保障,让司法人员能够公正行使职权。
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司法活动程序正当、依法依规行事,尤其在司法机关这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的部门程序不正当意味着其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事情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就有待商榷。要想做到司法活动程序正当,首先要保证案件的透明公开,除了特殊案件不能被公开外,一般要对案件的受审、结果情况予以公示,让群众了解事件全过程,保留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存在大规模的群众性意见等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在法律至上的同时听取群众的呼声,广泛接受群众建议,维护群众、案件当事人等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司法过程中公民可以旁听陪审,这就需要维护现场秩序,对出入人员做好信息登记,管理人员维护好现场秩序,以免出现妨碍法庭的状况发生,对案件审查造成不便。还有,司法部门的廉洁公正就是要部门的人员保持公正性,要维护正常的社交关系,同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度,杜绝其他人员借由他人之手干预、介入司法办理过程,相关人员应在日常交往中提高警惕心,以免被人趁机而入影响司法公正;最后,司法机关需要处理的事件不胜枚举,偶尔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这时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有所隐瞒,而应该恢复当事人的名誉和应有的权利,防止因司法工作的失误导致公民权益受损。
法治是一个国家社会治理当中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4]。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无论是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方面,还是在引领社会发展、促进国家繁荣发展方面,都起着领头羊、火车头的作用,一个好的领导干部能够带动人民发展进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领导班子在对法律认知较为清晰、思想高度比较高的情况下,能够理解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会在日常工作中重视法制宣传,将普法工作列入民生重要议程,有序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首先,领导干部应该起到带头作用,身先士卒,和群众一起不断学习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养成主动学习、深入学习法律知识的习惯;其次,要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践当中去,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政策指示,为群众和干部营造双向互动的渠道,要接地气,不要有干部优越感,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加强群众普法工作的开展。
规范行政调解纠纷方式,尤其要充分利用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纠纷,是减少社会群体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5]。全体公民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才能学会用法律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冲突发生,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要根据群众的年龄阶段选择最适合的普法方式和普法平台,学生可以在课间组织相关普法知识的学习,群众可以根据社区的具体要求定期进行普法讲坛开展,针对弱势群体,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业的人士对该人群予以关照,对他们进行合理引导,减少他们的不便感,为所有公民提供正当的普法权益。
总而言之,在当前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在促进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潮流下,立法、司法领域必须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化解构建起一套完善机制,通过科学立法,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通过严格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公正司法,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全面普法,培养公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行为习惯,如此才能优化我国的法制结构,减少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促进我国社会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