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赋能司法
——区块链技术在律师行业的应用及展望

2023-09-02 21:06:56温晓华韦李波
法制博览 2023年14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参与者事务所

温晓华 韦李波

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00

一、区块链应用于律师行业的背景与设计原因

(一)行业背景:律师行业创新与发展的瓶颈

从web2.0 的兴盛到web3.0 的出现,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鲜的事物,如从美团、抖音到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而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一些新形态的犯罪,如通过ICO手段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等[1-2]。数字技术的发展,对律师行业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律师正在不断探索如何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并利用新技术取得新发展[3-4]。法律互联网公司兴起,也产生了众多律师行业整合与服务平台,但对web3.0 的探索及应用少之又少。律师行业普遍存在创新能力不足,法律产品、法律服务同质化严重,律师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然而,随着web3.0 的发展,有机会推进律师能力的公示、法律产品的出新、法律服务方式的转变等一系列变革。

(二)设计原因:引入新技术以促进律师行业改革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律师行业中引入新技术。新技术通常具有直接改变底层设置、全新的运作逻辑、有效降低成本等特点,对解决问题具有强有力的催化作用。区块链技术作为web3.0 的底层技术,发展已经远远超出其设计的初衷——加密数字货币。目前区块链技术不仅在数字加密货币、智能合约、金融技术等领域开发较为成熟,并逐渐延伸至保险、医疗、物联网等领域,但尚无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应用,也缺乏相关的理论设计[5]。本文立足区块链技术,探索律师行业在web3.0 时代的发展前景。

二、区块链技术的设计原理

web2.0 的交易记录均由平台记录并储存在其数据中心,平台对数据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用户只能在平台许可范围内使用数据。与web2.0不同,区块链用技术设计取代平台控制和情感信任,通过人人都可参与作为其中一个节点来构建一种全新的网络结构,去中心化是其最大的特征。区块链可以被想象为一个由全体参与者共同记账的“账簿”,在每个参与者记账后,其所记的部分也同时被保存到其他参与者的“账簿”上。区块链技术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不可伪造性。不可伪造性是指他人成功伪造信息的机会非常少,少到可以假设在实践中不会发生[1]。假设参与者拥有一个256 位的密钥,他人很难刚好生成了跟该参与者一样的密钥,进入其账户。此外,如参与者企图篡改区块链,还需要修改50%以上参与者控制的“账簿”,被篡改的内容才会被全部参与者承认。由于参与者大多为匿名者,加之密钥生成的随机性,找到其他参与者本人或者获得其密钥来篡改“账簿”内容这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得到的[6]。

区块链通过去中心化的程度加以分类,可以分为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和有限去中心化的“联盟链”“私有链”。所有的验证机均可不受限制地加入“公有链”,参与全网的工作验证,“公有链”的公开性强,但运行效率较低下[7]。“联盟链”和“私有链”的验证机被管理机构限制,验证机只有获得管理机构的授权方可加入,其特点为运行效率高,商业性强,但透明度一般。

三、区块链技术下律师行业的发展前景

(一)律师个体自治与律师协会自治并进

我国律师协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但各地司法厅、司法局设置有类似“律管处”的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管,我国律师协会的自治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律师个体自治也需在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下实现。这既是由我国的律师行业制度决定的,也是由律师行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社会对自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律师行业亦不例外,促进律师协会自治与律师个人自治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众所周知,律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律师个人的业务水平对服务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招投标或者申请某些服务主体资格时,主要按照律师事务所的业绩进行评分和认定。按照现在的业绩归属划分,一个律师在原来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年后离开该律师事务所,创建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加入其他律师事务所,原来的律师事务所能够使用该律师曾经的服务业绩作为其业绩参加招投标活动或申请服务主体资格,而该律师新建或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却不能以该律师十年从业的业绩参加招投标活动。这造成了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业务能力,而具备能力的主体却没有资格参加。对此,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全国律师行业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对律师个人业绩进行记录[8]。通过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共同参与的“联盟链”,每一个业务的业绩经过一定的计算后计入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名下,该区块同时保存到网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各地律师协会以及全国律协的链条下,以此解决律师个人业绩公示的问题。

当然,是否将业绩公开到该“联盟链”,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以及律师事务所。除了业绩外,律师协会自治的过程(如会长的选举、对律师个人及律师事务所的奖惩等)也可以通过区块链进行记录,通过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律师行业的管理过程中,赋予律师个人更多的自治空间,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活动的透明化与公开化,能有效实现律师行业自治,助力中国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二)去中心化的争议调解机制

目前,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依靠司法体系(即诉讼),但是通过该方式处理耗时长。如果专业人士能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有效快速地处理争端,将大大缩短争议耗时,实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亦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压力。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智能合约下,交易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专业律师,将该笔交易托管给共同选定的律师[9]。通过设置,买方不需要将金钱直接付给卖方,而是转到由交易双方及专业律师共同选定、三选二的控制地址(即三方中需要其中两方同意才能调动资金的地址),律师在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帮助下进行支付或退款,同时,三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可单独处理该笔金钱。这属于一个私人调解的市场,律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最容易成为交易双方信任的人,可以按照双方设定的交易规则,进行调解甚至直接处理争议,将原本以法院为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为由律师通过相互竞争获得当事人信任来进行操作的去中心化解决机制。如交易的任何一方对律师的处理不认可的,依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交易过程有律师的参与,通过律师的工作让交易双方认识到法律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提醒交易双方全面履行合约,故而能有效地减少由该类交易引发的诉讼。

(三)区块链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范围不断拓展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两个维度,一方面要保护好创作权,另一方面要避免知识霸权,维护知识的多元化。这两方面有时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且其界限导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认定上、取证上、维权上具有不小的难度[10]。然而这个问题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变得十分简单。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所有数字物品的所有权都可以通过代币进行追踪,并将它们从一个虚拟世界转移到另一个虚拟世界。例如,一个作者在“元宇宙(metaverse)”里写一篇文章,同时会在“元宇宙”的很多很多地方,成千上万个不同的角落同时记录下这件事,无法篡改,无法删除,时间可追溯,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在小众市场中得到运用,但可以预测区块链技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律师行业也应该进一步关注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创新,以创新自身的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范围。

2.刑事法律:区块链是一项中立的技术,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数字货币进行集资诈骗、逃税、洗钱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违法犯罪活动[11]。区块链技术对律师对新事物的学习和理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理解技术本身,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新技术应用的法律评价。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从一开始的不表态到严禁的转变,是建立在对“比特币”的认识、观察、研究分析不断深入的基础上。律师也应该积极参与,对新技术应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罪量刑等发表更多的学术论文,向社会提供律师视角的法律分析。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律师行业的困难与挑战

虽然区块链技术已具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但区块链技术在律师行业的应用仍然面临着相当的困难与挑战。一是区块链技术在律师行业的应用需要结合市场上较为成熟的区块链项目反复测试、验证后才能加以开发和应用;二是区块链技术在其开发之初应用于加密货币,导致在提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时会将其与加密货币联想到一处,在心理上警惕、抗拒大于尝试、创新;三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必然会带来技术风险。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技术能有效地提高效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缺少,因此其需要警惕技术风险,在去中心化与中心化机构两者间找寻科学平衡点。

五、结束语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具有革命性影响的新技术,各行业都积极参与探索如何将其应用于自身行业当中,律师行业也应适时地参与其中。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区块链在律师行业自治管理中的应用可由律协由上而下地开展,律师主导的私人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被社会交易主体广泛接受。此外,律师要注重专业法律知识的培养,提升法律理论水平,推动区块链在法律服务领域应用的不断拓展,并通过实践深入了解区块链技术的潜在法律风险,并用法律知识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进行指导,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区块链技术和法律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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