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吉曲珍
山南市曲松县委党校,西藏 山南 856000
“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成为农业方面的发展目标。在乡村振兴战略下,要提升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水平,从而加强基层的治理效能,深入探索党组织领导路径,结合法治、自治的方法,形成全新的乡村治理模式[1]。
法治思维说到底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面对问题时,提出决策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法律逻辑、法律程序、法律规则开展分析,从而形成决策和结论。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在程序性、规范性法律知识上的思维,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约束权力的行使。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措施高于法律知识的思维。
在长期的工作中,基层工作任务繁重,人力资源不足,导致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太明确,从而形成无权有责、权小责大的现象。法律规范不明确,导致基层干部缺乏规范化工作依据,弹性空间比较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2]。在具体工作事务中,存在一人跨部门工作、兼任数职的情况,并未明确划分各部门权属,导致岗位的职责混淆,很难分配和落实责任、风险。基层干部的法律风险、责任、主体的意识薄弱,特别是责任分担方面,呈现出两极分化现象:一是为责任无限制放大,通过属地管理名义,扩大基层的职责承担范围。开展日常工作时,如果遇到重要事件、特殊时期,都会出现日常工作让位情况,迫使基层干部灵活把控与权衡工作内容。二是责任无限压缩,导致基层干部开展工作时,经常权衡利弊,如果不愿意做某项工作,都会找借口推脱。上述现象与责任明晰、规则价值的偏差明显。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基层干部要注重程序思维的培养,但是具体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基层政府对于工作设定标准,只是强调工作成果,并不关心工作过程[3]。在此种思维影响下,基层干部对于结果的重视度高,忽略了过程的要求,导致法治下的程序思维会产生异化情况。一是完全遵循程序开展工作,例如出现“证明你爸是你爸”的荒谬规定;二是完全不遵循程序,只关注预设目标的实现度。
当前,人们对于“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方式的认知加深,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逐步加强法律意识。然而,基层的人情思维还是比较浓厚,存在“用权压法”的现象。在我国行政权力体系中,基层处于末端枝节,基层干部在处理工作时,要平衡好法、理、情。如果无法克服特权思维,再加上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则会出现法律意识缺失问题。长此以往,基层工作非常无序且被动,弱化基层政府的公信力[4]。如果无法及时纠正,则很难提升基层法治化水平,更谈不上改革措施的落实。
乡村振兴进入到实施环节,但是制度改革的阻碍仍然比较多。例如,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如何认定资格;农村制度改革,多停留在政策层,缺乏全国性的法治保障;土地流转、三权分置的制度践行、认定问题;改革成果的法律巩固与确认。各地区的探索工作,没有形成法治理论、法治总结,要在具体工作中示范、推广,并且在制度层总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5]。改革创新举措,主要是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基层干部在具体工作中,要思考如何把控改革创新、法治保守的关系。只有科学把控二者关系,才可以形成对接机制,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在法治思维影响下,干部要坚持法治理念与原则,深入探索改革创新的内核,大胆尝试和实践,但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基层干部没有掌握好关系与要求,导致自身法治素养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受到封建思想影响,部分干部的权力思维、人治思维浓厚,并未从内心尊重和信仰法律,因此不具备法治思维。部分干部认为,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只能对普通人起到约束作用,所以缺乏法律信仰,只是认同法律形式,对法治思维形成的影响非常大。
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必须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领导干部通过法治思维处理现实问题时,常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薄弱,则会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群众依法维权阻碍大,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从而陷入非诉、非访的困境[6]。基层矛盾纠纷中,征地拆迁成为工作重难点,部分基层干部受到唯政绩观影响,采用传统做法处理矛盾,未遵照法律的权威性,后续很难使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同时,部分基层干部的信仰不坚定,一味依赖传统经验做法,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为了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全面发挥出基层干部的引导作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要点:第一,以政治引导为主,突出党建工作的地位,加强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党的领导、基层法治建设,在基层落实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全局作用,协调各方的工作内容与方式,使基层法治建设朝着正确方向发展,贯彻落实党的领导;第二,遵循党章规定与要求,基层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注重政治学习,强化党员意识,将党的意志落实到乡村振兴建设中;第三,基层干部在处理问题时,要善于使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结合法治、自治措施,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实到社会治理中,加大乡村振兴的改革、创新力度。
2020 年11 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我们党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7]。所以在乡村振兴实施中,培养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成为关键工作。针对基层发展来说,离不开精神、规范的支持。基层立法工作,必须关注以下要点:一是促进立法环节的改善,突出人大地位,制定适宜基层发展的法律规定。基层工作涉及流程性、细节性规范,所以法律要详细规定模糊、分歧的衔接点。二是针对现有法律规范,及时修订不合适内容,调整制约社会发展的内容。联合工作实践,细化配套制度,例如土地流转机制、涉农纠纷处理等。三是从法律层面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制定工作落实的基础规定,确保基层工作的依据性。面对基层发展,制定可行性、有效性的法律规定,要求基层干部从思想层、行动层,养成依法办事的意识。
在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下,基层要明确权力清单、细化权力边界。乡村改革发展中,国家加大了三农事业的投入力度,表现在项目、补贴、资金等方面,赋予了基层干部更多的权力[8]。所以针对涉农事项的管理权限,例如纳入清单中,并且在权力行使、工作程序、监督等方面,都要完善配套机制。
第一,规范行使权力:权力来源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确定管理权能,要求基层干部依法办事。第二,保证程序的严谨性:在法律规定程序下行使权力,保证各项基层工作的严谨性,实现合法、合情的兼容。第三,针对公开性事项,都要遵循有效性、及时性原则。针对选择性公开的事项,则要明确公开时效、方式,确保群众参与到公开过程中。第四,科学监督基层权力的行使,制定各项工作的分解流程图,确定工作负责人、操作过程。绘制流程图,可以保证工作运行的章法性,形成内部运行机制。
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并非在短时间内就可完成,而是要长时间坚持,要求各地区建立常态化机制。
第一,建立常态化机制,落实到学习、教育培训、交流等方面。定期组织基层干部参与法治理论宣讲、实践工作,遵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规定,强化干部的法治思维。基层干部也要合理应用法治思维,以法治引导乡村振兴发展,不断加强建设能力。常态化学习机制,要求基层干部结合法治思维、具体事项,当结合度越高时,则获得的匹配度也比较高,能够加强基层事务处理的法治水平。
第二,设置奖惩机制:结合正向激励、负向惩戒,充分提升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正向激励,则针对踏实的基层干部,除过常规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还可以提升社会认可度,适当给予物质奖励。针对工作热情低、能力不足的干部,则要采用换岗、约谈批评等方式。
第三,在基层干部考核、选拔任用中,要落实法治指标。在政绩考核体系中,补充法治考核指标,加大法治考核权重,完善考核机制。联合基层的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指标与细则。基层面对的人情、矛盾问题较多,多集中在宅基地使用、土地流转方面。在设置考核指标时,要深入分析依法办事的能力,营造依法营商环境,降低纠纷率[9]。优化设计指标体系,由于基层工作比较特殊,要保证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在指标体系设计中,适当增加弹性指标、柔性指标、节点指标、过程指标,将法治思维方式落实到关键节点,从而反映出工作绩效。
第四,注重考核机制的完善,现有考核方式偏向形式化,过度关注结果,很难起到约束作用。在设计考核机制时,应当注重考核过程、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可以使干部发挥出领导作用,以宏观方式约束基层干部,全面加强社会治理效果,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培养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塑造基层社会法治环境。乡土社会过渡到法治社会,但社会基础、价值基础并未转型,所以乡村社会仍然采用半正式治理法。基层社会在宣传、推广法治文化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乡风文明建设:乡村社会为了改变治理思想,首先要抛弃糟粕文化,剔除封建迷信习俗,营造积极向上的生活理念、方式。只有做好上述工作,基层干部与群众互动时,才可以形成法治思维、行为模式。
第二,建设基层公共法律体系:各地区优化配置资源,选择社会责任感强、执业水平高、政治素养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到乡村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三,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矛盾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实现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国执政的重要方针,基层干部是依法实践的特殊群体,所以要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发展。通过本文的讨论,深度剖析基层干部缺失法治思维的表现、原因,提出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路径,突出党引导基层法治建设的地位,加强立法质量,规范履职行为,监督和制约权力行使,完善教育培训、考评、奖惩机制,营造法治环境,积极宣传法治文化,以此强化基层干部的法治思维,提升乡村振兴发展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