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和思考

2023-09-02 20:26:59马东硕
法制博览 2023年18期
关键词:区块证据司法

马东硕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法律系,辽宁 大连 116023

《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综合评价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状与应用前景,并提出将区块链的优势充分发挥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工作中。2019 年10 月24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的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区块链技术在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和产业变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将之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进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一、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及特征

(一)区块链的概念

区块链系统通过每一个存储单元实现各节点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各区块通过随机哈希值散点排列计算方法实现相互交叉衔接,后一个区块读取并包含前一个区块的所有哈希值,随着信息交流范围的扩大,一个区块与其他区块相互交叉接续所形成的共享交流成果则称作区块链。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征

1.去中心化

区块链通过构建分布式的数据结构管理体系和开源安全协议,让所有参与者参与到对数据的采集记录和分析验证中,然后通过分布式数据传播技术发送给各个应用节点。在整个应用开发过程中,区块链技术建立了不同节点用户之间的信任保护关系,数据的分析记录和验证存储由所有参与者共同维护,其中每个节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等且任何节点的暂停都不会影响整体系统的运行。

2.公开透明

系统内的全部数据公开透明,任何参与用户不仅可以通过查验所有节点获取数据的历史记录,还可以依托区块链的整体系统自行设计开发节点应用程序。通过对某一段时间内生成的所有信息(包含数据和代码)进行打包继而生成新的区块,每一个新区块的页首都包含着上一个区块的索引信息和数据验证记录,并首尾相连成“链”。连续的时间戳(可追溯完整的数据验证历史)存储了系统全部节点的历史数据,并为参与用户提供了数据检索和数据溯源功能,确保数据的可验证性。

3.安全可靠

区块链技术拥有复杂的验证机制和加密技术,每一个节点都有完善的数据库备份,单独修改某个节点的数据库均属于无效行为。区块链技术可依托移动价值链的传递方式实现去中心化,继而无需信用背书来确保其安全性。此外,安全性也体现在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技术中,即通过数学共识机制是非对称加密算法,在加密和解密的过程中使用具有非对称性的“密钥对”,即用其中一个密钥加密后,只有另一个密钥才能解开,即使其中一个密钥公开,其他人也无法以此算出另一个密钥。

4.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是指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交易协议。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智能合约不仅可以开展自动交易,而且操作全程可溯并不可逆转。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价值信息传递,所以可编程性信息技术的引入将在双方进行价值信息传递时嵌入相应的编程脚本,通过智能程序的方式处理一些难以预见的交易模式。

二、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

(一)区块链技术助力智慧法院建设

2019 年6 月,《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1.0 版)》详细介绍了区块链存证的特点和系统结构设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肯定区块链技术为司法工作带来既有成果的同时,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工作的融合。不可否认,区块链技术为法院审判工作的进步带来了更多便利。

首先,区块链强化了证据的效能。电子数据可依托智能电子合约形成电子证据链,既确保了证据可适用性,也提高了证据证明力。其次,区块链确保了审判工作公开透明。法院通过核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同时,为确保全程监督,区块链会为各数据结构明确时间点,以此规范司法机关。最后,区块链可以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对于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法院可通过区块链的对点技术串联公安机关、市场监督、国土等涉及的执行部门,既确保了各部门沟通的及时性,也有助于法院获悉案件的执行情况,充分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

(二)区块链技术助力智慧检务发展

区块链技术有助于深化检务工作与先进科技的融合,加快智慧检务的发展。

1.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区块链技术可以固定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录入的数据,确保全网所有节点均可记录相关数据的使用情况。案件各环节都将被精准定性和定位,继而明晰落实各主体的相应责任,更好地保障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2.以证据为单位,在变革证据适用方式的同时确保存证工作与办案活动同步进行,保障办案效率。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在调查取证环节中搭建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在刑事诉讼中,经区块链固定后的证据可以规范证据的适用方式并减少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疑;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经过区块链固定后的同一证据不易产生不必要的争辩,以此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证据公示,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1]

3.完善数据信任体系,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内外数据共享、互用、互信,推动检察工作稳步发展。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出发,将区块链技术与该制度多元化、内容离散化等特征结合,进一步规范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在民事及行政案件中,检察机关可通过互联网法院完善互联网监督平台的建设;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建政务数据互查系统,拓宽获取公益诉讼线索的途径。

三、区块链的局限性及司法应用困境

首先,区块链技术存在算法隐患。算法极易受到算力“内忧外患”式的攻击。“内忧”表现为某强算力节点压制其他节点,任意对既往数据记录进行控制和处分;“外患”表现为来自量子计算的算力攻击,对区块链以加密算法构建起来的网络系统进行破坏。二者轻则泄露节点的账户信息,重则使整个区块链系统被控制、篡改,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与公私财产安全。[2]其次,智能合约存在安全隐患。区块链去中心化、可自动执行的特征使现行法律难以准确认定合约要件及构造。对于存在漏洞的智能合约,当事人因无法修改而只能选择以支付金钱和损失信誉的方式重新编写。最后,区块链信息技术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区块链技术服务参与者可通过匿名规避机构监管,继而实现非法目的。此外,跨国区块链技术服务的国际化管理标准的缺失也导致相关的跨国犯罪难以被有效控制。

区块链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同样也反映在司法活动中:

(一)难以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

一方面,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性使存储于区块链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和财产信息在被侵权后无法通过任何途径找回;另一方面,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使当事人可能因自身错误操作无法撤销而产生损失。在强制执行环节,区块链技术无法维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同时,区块链技术在决策环节容易忽略当事人的意见,侵犯债务人的基本权利。[3]

(二)对合同制度带来挑战

智能合约的匿名性、不可篡改性、可自动执行性为合同的认定带来了挑战。智能合约将合同载体转为代码,代码的发布构成了要约,代码的执行构成了承诺。在合同执行时,任何外界因素都无法更改代码,这意味着代码不仅是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工具,也是合同内容的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将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文字或口头形式转变为可执行的代码,因此操作的不规范极易使系统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于情势变更、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需要变更、终止、撤销合同的情形,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将导致合同内容难以更改,执行难以中止,且强行更改或中止执行的代价极高。[4]

(三)对诉讼制度产生影响

1.对管辖的挑战

从司法管辖权看,程序设计者可以通过内部私人仲裁系统管控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交易争议,继而干扰司法活动,使跨国参与者脱离国家管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国家的管制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因此,上述行为冲击了属地管辖原则,架空了司法机关的管理职能;从管辖制度看,传统的管辖规则受到了挑战。一方面,被告身份在诉讼活动中难以确定。区块链可以隐匿主体身份,这为确定管辖地法院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智能合约签订后,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将转化为程序自动运行,此时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征,确定合同实际履行地则成为难题。

2.证据存证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和采信的电子证据类型。由此可见,区块链证据在实务中有较高的认可度。但区块链存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统一的认定标准及证明规则,不同司法机关对存证平台资质的判定也无明确标准,容易导致同案异判。因此,在实务中亟需确立严谨统一的适用规则,确保相关电子证据的公信力。

四、区块链在司法活动中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解决区块链法律应用难题的关键:首先是激励原则。既要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其参与推广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要充分调动各主体监督区块链技术的积极性,避免权利滥用。其次是创新原则。区块链技术在创新的同时,相关法律也要不断创新,确保二者适配性的与时俱进。最后是区别原则。对不同类型或功能的区块链系统要根据不同的特点适用不同的规制方式和尺度,避免“一刀切”式管理。

(二)完善涉及区块链的法律规范

区块链立法规范的完善需要各层级、各部门法共同搭建完备的规制体系。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各部门法要合理延伸,[5]对于法条中涉及的名词、情形等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既要将区块链的应用现状纳入调整范围,又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立法环节要及时弥补法律空白,确立统一的规制标准,相关法规、政策要在法律的指导下实现有序衔接,以整体的形态搭建规制体系,同时也要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规则适用不明或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法律的完善需要兼顾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解释、专门规定。例如,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涉及区块链的侵权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或解释,最大限度规避因无差别沿用原有制度而产生的局限。

(三)着力解决审判环节中的难题

审判机关既可以借鉴传统诉讼法律中的管辖原则,也可以参考其他特定种类案件的管辖规则,酌情类推。例如,区块链的网络侵权案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以此来确定实务中的管辖地”。此外,区块链对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专业的鉴定人员或辅助人员可以避免因技术局限而导致错误判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在综合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及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服务提供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四)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

区块链法治体系的构建需要培养了解区块链技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有着极为广阔的空间,相关人才的需求量也将逐渐增多。一方面,可以扩充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内容,提高法律人的理论能力;另一方面,将法律和区块链的相关理论应用于实践,具体了解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与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继而推动“区块链+ 司法”模式的构建与完善。

五、结语

法律和技术是解决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手段,二者的良性结合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区块链结合法律将会改变法律的形态,高效合法的治理结构也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当前,区块链与法律的“交谈”仍处于初级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律研究者针对二者的融合提出了思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探索建立适应区块链技术机制的安全保障体系,引导和推动区块链开发者、平台运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落实安全责任。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因此,我国要鼓励探索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运用,推动利益共识机制不断完善,最终引导数字时代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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