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治理对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履行的影响

2023-09-01 06:40陈志斌朱迪潘好强
江苏社会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

陈志斌 朱迪 潘好强

内容提要 平台企业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ICR)不仅是净化我国网络空间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网络强国战略、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举措。利用2013—2020年A股上市平台企业数据,采用OLS回归模型,实证分析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履行的治理作用。研究发现:平台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可以显著促进其履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且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支持度越大,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履行得越好;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是行业协会影响平台企业ICR履行的主要路径,但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影响效果呈现异质性。平台企业政治关联关系负向调节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行业协会 平台企业 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ICR)

陈志斌,东南大学首席教授

朱迪,东南大学财务与会计系博士研究生

潘好强,东南大学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逐渐由传统工业经济时代迈入了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平台企业应运而生。平台企业的兴起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其多边市场[1]、网络外部性[2]等特质导致很多新的社会责任问题产生,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问题[1]。随着平台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一方面,可编辑技术门槛大大降低,自媒体数量成爆炸式增长,导致网络信息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信息内容质量越发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双边或多边市场的存在极大增加了网络信息的受众人数并加快了传播速度,有害网络信息造成的风险不断增大。譬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新冠肺炎患者深夜逃脫”“某地新增千例新冠肺炎患者”等这类网络谣言层出不穷,并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上快速传播。由于平台用户数量巨大,加之信息传播非常快捷,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内容的影响迅速扩大,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甚至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政府部门不得不通过各种公共渠道出面辟谣。网络谣言既占用了公共资源,又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由此可见,在数字经济时代,不良、有害甚至违法的网络信息内容影响的群体越来越多,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如何有效治理网络信息内容早已成为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议题。

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由此确立了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在网络信息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即外部行为内部化。同时,平台企业作为治理主体对于网络信息内容责任的履责情况需要多方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中坚作用。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承政府下接企业,理应为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贡献自己的力量。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明文鼓励网络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到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中来,为行业组织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因此,检验行业协会能否发挥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作用、厘清行业协会参与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路径、分析影响行业协会发挥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作用的因素,对我国更好发挥行业协会治理作用、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A股上市平台企业为研究样本,探究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责任(以下简称ICR)履行的影响。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两点:第一,以行业协会为切入点,研究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问题,验证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该领域的适用程度。第二,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我国进一步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行业协会脱钩提供有力支撑,对行业协会进一步优化参与企业治理路径提供借鉴。

二、理论基础与假说

自互联网诞生之初,关于互联网治理的相关问题就已经被学术界所关注[2],早期互联网治理的相关研究更多地是基于宏观视角探讨互联网治理模式,而没有针对互联网治理的具体内容展开研究。关于互联网治理模式演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互联网自治主义为主导[3],第二阶段以政府规制论为主导[4],第三阶段以互联网多元治理主体论为主导[5]。目前互联网多元治理主体论已经得到了各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也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进入21世纪后,由于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加之网络运作的快速性[1]、不可逆性[2],不良网络信息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因此,学者逐渐将目光放到了互联网治理的细分领域——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领域。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体系方面,有学者以政府为治理主体,详细分析了我国政府参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提出了政府治理模式应当由政府主导向网络企业与行业组织主导过渡,并逐渐建立包含政府、行业组织、网络企业、意见领袖、技术手段、普通网民等在内的综合协同治理体系[3]。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内容治理应当多主体协同,多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网络媒体、行业组织以及全体网民[4]。部分学者针对具体的网络信息内容如谣言[5]、不实网络信息[6]等展开了治理研究。

随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管理范围的收缩,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政企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7]。行业协会的职能来源于企业和政府的双重赋权[8],它具有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四重职能[9],可以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设定行业标准等弥补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10],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削弱会员企业间的等级制度并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通过提供激励)促进协会内成员进行合作[11],从而促进行业治理和产业健康发展。部分学者就加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治理效用展开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加入行业协会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融资约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降低贸易成本,进而有效促进企业创新[12]与绩效提升[13];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资源获取、提高企业声誉以及降低企业与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4]。基于交换逻辑,加入行业协会的企业往往会响应行业协会的号召与要求,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更多的慈善捐赠[15]及更好的环境表现[16]等。

综上,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已经成为近年来学者普遍关注的领域,相关研究成果中也就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应当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主体之一达成共识,但是目前研究尚有部分不足:一是以行业协会为视角聚焦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开展的研究极少;二是对行业协会参与企业治理的具体路径缺乏探讨与验证。因此,本文以行业协会为研究视角,探讨并实证检验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治理效用,验证行业协会参与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路径,并进一步分析平台企业政治关联关系对行业协会发挥治理效用的调节作用。

1.加入行业协会对ICR履行的影响

Doner和Schneider认为行业协会是企业之间为谋求共同利益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互益性社团[1],但是在中国情境下往往并非如此。我国现有的规模较大、治理水平较高的行业协会,早期基本都是由政府为管理行业、市场或产品发起创办并作为政府行政部门行使其职能,而并非是由企业出于自身目的自发组成的[2]。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行业协会基本都是自上而下产生的官办行业协会,其从产生开始就具备明显的承接政府职能的特征[3]。

基于资源依赖理论,在平台经济时代,由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问题,因此能否有效促进平台企业ICR履行就成为了相关行业协会主动承接政府职能以及获得政府资源倾斜的重要抓手。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往往会以多种途径号召或要求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台企业履行ICR。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加入行业协会有助于提高平台企业声誉、降低融资约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平台企业可以享受行业协会所提供的行业信息、技术服务、争议调解与集体行动等服务。基于交换逻辑,平台企业在享受加入行業协会带来的诸多资源的同时,就需要响应行业协会的倡议或要求,加大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力度,从而有更好的ICR表现。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说1: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加入行业协会能够显著促进平台企业ICR履行。

2.行业协会参与ICR治理的路径

行业协会作为市场和政府之外的一种非正式规制[4],往往以开展多种支持性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的ICR履行水平。支持性活动可以进一步分为事前支持活动和事后激励活动。事前支持活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开展相关信息和技术交流活动。在Hillary的调查中,信息和技术指引被企业认为是提高环境行为的重要支持[5],这一结论对于平台企业开展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同样适用。二是开展相关宣传与培训活动。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宣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策解读、出版相关书籍、举办讲座、组织培训等形式[6],加强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意识、丰富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知识、提升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意愿,从而提升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能力与治理主动性。三是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是行业协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也是行业协会参与企业治理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事后激励活动主要为开展相关评选活动,树立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标杆,利用声誉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激励会员企业积极履行ICR。

综上,相关支持活动举办越多,代表着行业协会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支持力度越大。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台企业会获得更多的网络治理信息、治理技术以及更强的治理动机,进而会有更好的ICR履行表现。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说2:在控制其他变量的前提下,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力度越大,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台企业ICR履行越好。

3.政治关联对行业协会影响ICR履行的调节作用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治关联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网络,可以对外界制度环境不完善起到弥补作用,从而成为一种非正式治理方式。相关学者研究发现政治关联可以为企业带来税收补贴[1]、外部贷款[2]以及提高企业声誉[3]等好处。通过文献回顾可以发现,加入行业协会可以降低会员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以及外部融资。同时,也可以促进会员企业声誉的提高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尽管加入行业协会与政治关联发挥作用的机制可能并不同,但从结果上看,加入行业协会与企业政治关联所带来的正向影响具有很大的相似度。从这一角度分析可以发现:平台企业存在政治关联可能会降低平台企业对行业协会的依赖程度,进而削弱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影响。

当然,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很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是自上而下组建的,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本身就会通过行业协会形成一定程度的政治关联。而企业通过直接与政府部门建立联系也会形成直接的政治关联,当两种政治关联同时存在时,可能会增强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相关要求的履行程度,进而表现为ICR履行。从这一角度分析可以发现:存在政治关联可能会提高企业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进而表现为增强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影响。据此,本文提出竞争性假说3:

假说3a:政治关联负向调节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影响。

假说3b:政治关联正向调节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与变量说明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在筛选样本前,本文首先根据互联网业务营业收入比例确定互联网企业,再依据平台型业务营收比例在这些互联网企业中筛选平台企业。①互联网业务营收比例,参照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关于互联网企业的定义:“互联网业务营收比例达到50%以上的定义为互联网企业,其中,互联网业务包括互联网广告、网络营销、个人互联网增值服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②平台型业务营收比例,参考申万的行业分类方式,即互联网企业中平台型业务的收入或利润占比超过50%的企业则为平台企业,其中平台型业务包括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由于平台企业从2013年才开始逐步上市,因此本文收集了2013—2020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并按照上述筛选标准进行筛选,剔除ST、*ST的平台企业,一共筛选出符合标准的125家平台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808个观测值。

本文通过各平台企业官网或百度搜索引擎手工搜集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衡量平台企业ICR履行的数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且较为权威的互联网协会,因此,“是否加入行业协会”数据取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会员名单;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度来源于手工搜集中国互联网协会官方网站各年度的活动披露信息;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通过手工整理国泰安数据库中的核心高管个人简历获取政治关联数据。

2.变量定义

本文被解释变量为ICR履行得分,使用ICRscore来衡量。对于平台企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评价,目前量化研究较少,尚未有比较成熟的评价方法可供参考。本文以《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对网络信息治理的相关要求为指引,借鉴Zhang等[1]、Tian[2]的做法,以平台企业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有关网络信息内容的词频(如谣言、网络信息、色情信息等)*100%衡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行业协会(Asso)及行业协会对内容治理的支持度(Assfocus)。其中,Asso为二元虚拟变量,若样本企业当年度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则取值为1,否则为0。Assfocus以中国互联网协会开展相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活动的数量来衡量。具体活动及衡量方法如下:①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法规,转发或宣贯1次得1分。②有关网络信息内容的行业规范、行业守则、行业公约等,制定1次得1分。③有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培训、交流会、沙龙、讲座等活动,举办1次得1分。④有关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评选评优活动,举办1次得1分。考虑到相关支持活动的开展对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台企业ICR履行的影响很可能存在滞后效应,因此,本文在计算各年度行业协会对内容治理的支持度时做如下处理:若相关支持活动的开展发生在下半年度,则将该项得分滞后一期计入下一年度。最后用中国互联网协会各年度总得分衡量Assfocus。

本文的调节变量为政治关联(Policonn),为二元虚拟变量,若平台企业存在政治关联则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对是否存在政治关联的衡量,本文参照于蔚等[3]的做法,选取平台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作为核心高管,若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以下三种经历之一,则表示该平台企业存在政治关联:①曾任政府部门官员,②现任或曾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③曾任政协委员。

本文控制变量参考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常用做法,控制与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可能相关的变量,以期得到稳健的估计结果。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比率等企业基本特征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为了控制这些变量的影响,本文将企业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a)、资产负债率(Lev)、自由活动现金流(Fcf)、两职合一(Dual)、独立董事比例(Rinder)、管理层持股比例(Dir)等企业特征变量加入估计模型。其中,企业规模(Size)以资产总额取自然对数衡量;资产收益率(Roa)以净利润除以资产总额衡量;资产负债率(Lev)以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衡量;自由活动现金流(Fcf)以年末经营活动现金流除以资产总额衡量;两职合一(Dual),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则为1,否则为0;独立董事比例(Rinder)以董事中独立董事占比衡量;管理层持股比例(Dir)以管理层持股份额与股本总份额的比值衡量。

3.实证模型设定

为验证假说,本文借鉴龙文滨等[4]以及陈贵梧和胡辉华[5]的研究建立如下OLS模型:

模型1至模型3分别用于验证假说1至假说3。式中被解释变量ICRsore衡量ICR履行情况;自变量Asso衡量平台企业是否加入行业协会;自变量Assfocus是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度指标;调节变量Policonn是政治关联指标。X为控制变量集,Indu为行业,Year为年份,ε为随机扰动项。

4.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显示,32.92%的样本加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ICR履行最大值为9.891,平均值为2.185,最小值为0,说明我国平台企业ICR履行情况差异较大,且整体履行程度较低。本文进一步验证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台企业与未加入行业协会的平台企业在ICR履行方面的差异。结果显示,未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平台企业ICR的均值和中位数(1.0678和1.2000)显著低于加入协会ICR的均值和中位数(3.3050和3.3500),初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说1。

此外,在进行回归分析前,本文首先对模型中的各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性分析,以检验模型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结果显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满足绝对值小于0.5的要求。除此之外,本文进一步做了VIF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VIF值均小于2,因此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实证结果分析

1.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表1报告了加入行业协会对ICR影响的回归结果。模型(1)回归结果显示,当不加入控制变量以及不控制行业和年份时,行业协会(Asso)的估计系数为2.2373,且在5%的水平显著。模型(2)在加入控制变量但不控制行业与年份时,行业协会(Asso)的估计系数为1.4782,在10%的水平显著。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行业效应和年份后,行业协会(Asso)的估计系数为1.7555,并且在5%水平显著,表明加入行业协会显著提高了ICR。由此可见,在控制其他可能影响系列变量的前提下,加入行业协会能够显著提升ICR。本文的假说1得到了验证。

2.稳健性检验

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对于研究结论是否可靠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研究结果的稳健性可能受三方面的影响:一是内生性问题,由于可能存在样本自选擇问题,即ICR履行越好的平台企业越会加入相关行业协会,从而导致本文的结果不稳健;二是遗漏变量问题,尽管本文参照以往的研究文献已经选取了尽可能全面的控制变量,但是依然可能存在遗漏部分重要变量导致本文结果不稳健问题;三是ICRscore的衡量问题,目前学界尚无可直接借鉴并用于计量ICR履行得分的相关评价体系,本文虽然参考了部分学者在不同领域衡量相关得分的方法,但是依然有可能因为难以准确衡量被解释变量而造成结果不稳健。

针对内生性问题,由于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为了更好地选取控制组,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通过1∶1近邻匹配后,重新回归。表2第(1)列列示了相关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即使采用PSM处理样本选择偏差后,Asso的回归系数为1.7700,且依然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在克服了内生性问题后本文的结論依旧稳健。

针对可能存在的遗漏变量问题,本文进一步将企业年龄(Age)和董事会规模(Boardsize)放进控制变量。加入企业年龄和企业董事会规模后的回归结果见表2第(2)列。结果显示,在增加了企业年龄和董事会规模后,Asso的估计系数为1.9333,且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针对ICR衡量问题,本文通过变换衡量方法进行重新检验:(1)平台企业制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等制度。(2)平台企业编制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3)平台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中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进行了相关披露。如果样本企业当前年度内完成了上述三类中的一类,则计分值为1分。最后,使用样本当期总得分作为研究中使用的被解释变量ICRscore。表2第(3)列报告了相关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Asso的估计系数为2.4134,且在5%水平上显著,依然支持原假说,表明本文的研究结果是稳健的。

3.行业协会影响平台企业ICR履行的路径检验

表3第(1)列报告了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度与ICRscore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相关变量的基础上,Assfocus的估计系数为1.1146,且在1%的水平显著,表明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度与平台企业的ICR得分显著正相关,即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支持度越高,ICR履行越好。本文的假说2得到验证。

为了进一步检验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不同类型支持行为对ICR影响的差异,本文进一步将行业协会的支持行为分为事前支持行为(Prefocus)和事后激励行为(Postfocus),其中事前支持行为为衡量Assfocus时的前三类行为,事后激励行为为衡量Assfocus时的最后一类行为。表3的(2)列和(3)列报告了两种支持行为对ICR的影响效果。结果显示,Prefocus、Postfocus估计系数均为正,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两类支持行为都对ICRscore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本文的假说2得到了进一步验证。但是从估计系数上看,Prefocus的估计系数为2.2036,大于Postfocus的估计系数1.2803。因此,事前支持行为对ICR的治理效果要好于事后激励行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行业协会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事后支持行为多以举行各类表彰活动为主。Porter和Kramer曾将各类表彰比喻为社会责任排名竞赛,他们认为在各类表彰活动评选的过程中,当评选指标设计不合理、评选使用的数据不可靠时,评选结果可能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社会责任水平,因此削弱了企业对于表彰结果公平性、公允性的信任程度,也就减弱了事后表彰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正向影响的程度[1]。

考虑到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可能涉及的内容治理的程度不同,本文在王勇等[2]对平台企业分类及其对各类平台定义的基础上,依据各类平台涉及网络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多少,进一步将平台企业分为内容型平台企业和非内容型平台企业。通过将平台企业分成两类,进一步研究行业协会两类支持行为对加入行业协会的两类ICR履行的影响差异,以便为行业协会优化治理措施提供支撑。

表4的(1)列至(4)列报告了相关回归结果。结果显示,Prefocus对内容型平台企业的估计系数为2.0218,在1%水平上显著,对非内容平台企业的估计系数为2.4697,也在1%水平上显著。因此,事前支持行为对内容型及非内容型平台企业的ICR履行都有显著的促进作用。Postfocus对内容型平台企业估计系数为0.9464,但是不显著;对非内容型平台企业的估计系数为1.3277,且在1%水平显著。因此,事后激励行为仅对非内容型平台企业ICR履行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内容型平台企业涉及的网络信息内容要远远高于非内容型平台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内容型平台企业提高ICR难度更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专项资金、技术研发以及网络信息内容审核与处理人员,并且短期内可能难以获得通过治理网络信息内容带来的经济收益回报。另外,内容型平台企业往往依靠有争议的话题来吸引更多的用户,过于严苛的内容治理可能会限制平台对部分用户的吸引,从而不利于平台市场占有率的维持与提高。同时结合Porter和Kramer的结论[3],当相关激励行为的标准不合理,难以真正衡量内容型平台ICR履行水平时,内容型平台企业为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提高企业声誉而加强ICR治理的动机可能不足,因此事后激励行为对内容型ICR的履行难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

4.政治关联对行业协会影响平台企业ICR履行的调节作用

表4(5)列和(6)列报告了政治关联对行业协会影响平台企业ICR履行的调节作用。表4第(5)列结果显示,政治关联并不会单独对ICR履行产生显著影响,但第(6)列政治关联与是否加入行业协会的交互项系数为负值,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平台企业政治关联关系降低了平台企业对行业协会的依赖程度,从而负向调节了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影响。本文的假说3a得到验证。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3—2020年A股上市企业中的平台企业为研究对象,考察平台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是否影响其ICR履行;行业协会对ICR治理支持力度大小与ICR履行成效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是否是影响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的主要路径,且对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履行ICR的影响效果是否具有异质性;平台企业政治关联关系是否会对行业协会促使平台企业ICR履行具有调节作用。

研究結果显示:第一,加入行业协会对平台企业ICR履行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我国行业协会大都是官方主办或主管的,从诞生那天开始就具备明显的承接政府职能的特征,所以能够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第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行业指导、行业监管、评比评价等方式为平台企业发展提供支持,行业协会对ICR治理的支持力度越大,越有利于促进平台企业履行ICR。第三,行业协会采取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都可以显著提高网络平台企业ICR的履行。但是,事前支持行为对内容型平台企业与非内容型平台企业均有显著的治理效果,事后激励行为对内容型平台企业治理效果不明显但对非内容型平台企业具有显著的治理效果。第四,是否加入行业协会,对于具有政治关联的平台企业履行ICR的调节作用不大,甚至还有一定的反向影响。

本文研究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点启示:第一,平台企业加入行业协会有助于促进其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治理,而且治理效果相对较好。相关部门应重视行业协会在网络平台企业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治理中应当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责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互联网行业治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优势,以进一步扩大构建包含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内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为我国网络空间的净化保驾护航。第二,就平台企业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治理而言,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类型主体的ICR的治理举措。对于非内容型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参与治理;对于内容型平台,更多地应当采取事前支持行为参与治理。对于行业协会的事前支持行为与事后激励行为,应当重点关注相关评选活动及评选规则设计的合理性、评选指标制定的全面性以及评选流程的完备性,不断提高评选活动的评选质量。第三,应当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脱钩进程,减弱行业协会的政治色彩,不断增强行业协会的市场化运作,从而促使行业协会不断完善自身治理机制,提高行业治理水平,发挥治理作用。

〔责任编辑:吴玲〕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研究”(19ZDA09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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