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的原创性贡献研究

2023-09-01 16:37:01雍自元
学理论·下 2023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外延内涵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从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角度对司法公正内涵做出新界定。该思想紧扣公正的本质,契合了司法公正作为矫正公正的基本属性,融入司法为民的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既有司法公正外延的基础上,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该思想是对司法公正外延理论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内涵和外延的论述是具有中国元素、具有中国风格、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公正思想,是对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的原创性贡献,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关键词:司法公正;内涵;外延;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04-0052-03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国共产党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1]。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公正司法”第一次被列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四个环节之一。无论是司法公正的实践还是制度建设都建立在对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的界定之上。习近平总书记依据司法规律,联系中国实际,把握时代脉搏,及时对司法公正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创新,明确了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但目前,学界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界定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拟就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司法公正内涵与外延所做出的原创性贡献进行探讨,以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促进该思想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

一、司法公正内涵的新凝练:救济与惩罚

何为司法公正,学界观点不一,但总体而言,存在着基本共识,即:学者们大多将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大类型,从结果与过程两个方面界定司法公正的含义。客观地说,学界对究竟什么是司法公正并未给出答案,司法公正的核心内涵未能明确,势必影响对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的正确理解,也影响司法机关践行公正的方向,有碍法治中国建设的开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为此,从理论上对司法公正核心内涵进行厘定非常必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研究司法的性质和公正的要义基础上,对司法公正的内涵进行厘定。“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与惩罚”[2]。该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内涵的原创性贡献。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内涵的界定紧扣“公正”的本质要义。古往今来,对于什么是“公正”,众说纷纭,理解各异。尽管如此,人们对公正本质还是存在较为集中的认识。即个人层面而言,公正指公道正直、不偏不倚的利他品质;从社会层面而言,公正表示社会资源的分配恰当、适宜,不给予过多,也不给予过少,只有“得其应得”才能称得上公正,正所谓“义者,宜也”。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庇安主张,公正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马克思虽然没有给公正下定义,但他强调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恰当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这是对公正本质的最好注脚。“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3]也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观点。综上可见,公正的本质要义就在于事实上的所得与价值上应得的恰当、合理,相适應。这是古今中外人们对于公正内涵一般性认识,也是人们开展公正问题研究和讨论的基础。在司法领域,司法公正同样应该体现为事实上的“得”与价值上的“应得”相适应,即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使诉讼各方“得其应得”。司法机关是维护公正的主导力量,伸张正义是司法职责和使命所在。惩罚与救济都是司法的职能,是司法机关区分情况对不同当事人所做出的分配。但无论哪种分配,都应体现公正的要求。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人施以应得之惩罚和制裁,符合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司法公正内涵的界定强调实施侵害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应有的惩罚;遭到损害一定要得到保护与救济,从侵害人与受害人两个维度,既考虑对违法犯罪人的惩罚,也考虑对被害人的救济,将矛盾的双方统一在司法活动当中,使加害人与受害人各得其所,凸显司法公正“得其应得”的本质要义。申言之,对于司法公正内涵的界定就是“得其应得”的公正本质要义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要求与体现。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内涵的创新还体现在:该论述契合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属性。亚里士多德将分配公正和矫正公正作为具体公正的两种类型,分配公正是指对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之物分配的适度与合理;矫正公正是事后公正,具有恢复性,即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导致不公正时,矫正公正便发挥作用,它要求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规范的人进行剥夺或做出对其不利的惩罚与制裁,对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助。司法公正无疑属于矫正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侵害行为都会使受害人遭到损失,也就会对社会公正原则造成破坏,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对施害者加以惩罚,对受害者进行救助,矫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塑与再造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敏锐观察到司法公正具有的矫正和恢复功能,他提出要对违法犯罪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权利进行保护。要求通过保护与救济、惩罚与制裁,矫正不公,救济权利、恢复公正,对司法公正作为矫正公正基本属性的准确把握和深刻揭示,是对司法公正内涵的新诠释。

综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内涵的论断是立足于公正要义和司法公正的属性,对司法公正做出的精准厘定,高屋建瓴,切中肯綮。它提醒我们,司法公正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分配救济与惩罚、实施保护与制裁,司法公正涉及的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各方“得其应得”,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只见案件不见人,而应该去关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所得”与“应得”的适宜与恰当。

二、司法公正外延新类型: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2]224。该论断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司法公正必将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向往和他们评价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成为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14。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这一要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被列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促进与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的感受提供保障。

感受司法公正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外延的新拓展,是他对司法公正本质要义的另一原创性贡献。首先,感受司法公正突出强调了个案公正。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法律是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是针对所有人的普适性规则,关注的是权利与义务的恰当分配,强调行为与责任相适应,侧重的是一般公正。司法是法律适用过程,是运用法律处理特定案件,解决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易言之,个案是司法的直接面向。“个案”就是每一个具体的、个别的案件,司法的过程总是围绕特定的人和事进行,司法的结果也适用于特定的人,因而司法公正不是空泛的、抽象的概念,而是关涉特定个体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正义。整体公正是从宏观上评价司法是否公正,是对司法公正的总体印象。可以说,司法公正主要表现为个案公正。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评价司法公正时更多关注的是整体公正,主要通过二审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指标体系,通过司法大数据统计结果评价司法是否公正,而作为司法最应该关心的个案公正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某些个案中的当事人人权保障被忽视,遭受司法错误裁判,无辜受到法律追究,甚至被剥夺了多年的自由甚至生命,形成冤假错案。冤错案件是典型的“得非应得”,是司法不公正的极端表现,是对司法公正底线的破坏,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有的根本无法补救和挽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思想要求司法机关去关注个案中当事人的“得其应得”,使司法公正的重心回归到个案,使司法人员聚焦于具体的当事人和案件事实,去考量个案的程序与结果是否公正,这是对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的深刻认识和准确定位。

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感受司法公正思想拓展了司法公正的外延,提升了司法公正的位阶。马克思认为:“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4]。言下之意,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都是司法公正的表现,程序是外在形式,结果是内在内容,二者彼此依赖,不可分割。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观的基础之上,创造性地提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思想,这一思想并不是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观的否定,而是一种建立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基础之上,具有更深层次和更高价值的司法公正。

一方面,感受司法公正不能脱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毋庸置疑,对于当事人而言,参加诉讼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最终将获得怎样的裁判结果,这也是很多当事人评价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或者说是他们对司法公正的全部理解。如果当事人得到应得的救济或惩罚,将直接催生他们司法公正的内心感受。司法公正的感受同样来源于程序公正。程序是步骤与方法,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推演的过程。法官的角色任务不仅在于实现公正的结果,而且在司法程序中展现出公正实现的过程,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可视的方式看得见司法公正。亲历过程,亲身体验能使人们认识实体结果如何产生,公正如何实现,助力司法公正感受的产生。

另一方面,感受司法公正检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效果。感受司法公正依靠人民群众的主动或被动感知司法活动,从亲身体验或者他人案件裁判信息中获得主观认知。感受公正建立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基础之上,但它也是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检验,任何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最终都要转化成人的主观认知和内心感受。只有被主体感知到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才可能成为被人认同的司法公正,因而感受司法公正也是更高位阶、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使司法公正被人民群众感受和体验,增强他们司法公正的获得感。这种思想将感受司法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均作为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和应有类型,并突出强调感受司法公正的地位,是对司法公正外延的新进阶,是对马克思主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统一观的新发展。

最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一贯立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5]。司法机关同样不能例外,通过司法活动为人民服务是司法机关的不变宗旨。表面看来,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做出的,但它实际上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与保障。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契合了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使司法为民更加真实与具体。防止司法为民成为空洞的口号,避免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机关的自我感觉。一言以蔽之,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它使司法为民的宗旨成为言之有物的真实期待,而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则是司法为了人民、造福人民这一目标在现实中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主张是习近平总书记联系司法机关的宗旨对司法公正外延所做出的缜密思考,是他结合中国实际对司法公正外延理论的扩充与提升。在这一创新成果中,司法公正已经被添附了中国元素,具有了中国风格。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感受司法公正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在当前,司法公正已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的内心需要,需要得不到满足,势必引发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下降,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担心的,“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2]46。因此,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感受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党执政基础的稳固与民心向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可见一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感受司法公正思想能促使司法人员更加审慎地处理每一个案件,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敦促他们在办案中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司法公正感受。

理论源于实践,理论应植根本土,理论的生命在于不断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内涵与外延问题的新思考是对司法公正核心要义的原创性贡献。该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它们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适时地对司法公正理论的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原创性思想的提出表明习近平总书记领悟了司法公正的精髓和真谛,超越了传统司法公正理论视域,开始从外到內、由表及里思考司法公正的核心和本体问题。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这些创见是结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需要的司法公正理论,因而,它是指导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思想,也是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始终遵循。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29.

[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2.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136.

(责任编辑:田 苗)

收稿日期:2022-12-21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SK2021ZD0018)“论习近平对司法公正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雍自元,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从事法学理论、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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