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嘉一
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一类主体,在保就业、促经济、稳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减税降费、技术支持、融资服务等方面推出了诸多优惠扶持政策,旨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到2023年实施的《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二十年间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使其能够突破重重阻碍,实现了较快发展。在中央及地方财政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广大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财政政策的有效性、持续性等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进行研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优化策略,以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财政政策保障。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一)企业数量持续增长,经营总体平稳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为4842万家,比2020年增长8.5%,实现了逆势增长,其中99%都是中小企业。在行业分布方面,互联网、科技服务类中小企业的占比最高,达70%以上,而从事教育、金融、交通、零售等行业的中小企业不足10%。在地域分布方面,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江浙沪等东南沿海地区,主要以生产制造和物流批发行业为主。2022年,为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加快复工复产,政府出台了纾困解难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平稳发展。据统计,2022年前11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5万亿元和4.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和0.3%,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平稳。
(二)企业活力不断增强,社会贡献明显
我国中小企业不仅数量增速较快,企业活力也在不断增强。据统计,202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82.4%的中小企业都有相关研发活动,研发经费和有效发明专利数也得到显著增长;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数量为31.4万家,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大多数处于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不仅创新能力强,而且质量效益好,展现出强劲的创新活力。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社会贡献也更为突出,例如,中小企业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以中小微为主的民营企业是我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2021年对外贸易增长的贡献度超过了58.2%,纳税金额占全部企业纳税总额的50%以上;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了吸纳就业的作用,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三)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生存压力巨大
近年來,由于原材料价格、土地资源等成本的不断上升,加上受到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有不少中小企业面对高昂的生产经营费用以及萧条疲软的市场消费环境,难以维系正常的经营运作,不得不走向破产倒闭的结局。据清华大学研究统计,仅在2022年上半年,全国倒闭的企业就有46万家,注销的工商户高达310万家,其中不乏各类中小企业。由此可见,宏观环境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巨大影响。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中小企业税务负担过重
法律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法体系,税法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而且这类政策大多是补充形式的法律条文或小条例,不仅内容变化多,而且操作随意性较强,且存在一定的立法滞后性。同时,大部分税法的优惠形式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通过直接优惠的方式,减免企业一定的纳税额,间接优惠很少。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虽然数量众多,但与很多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相比,其规模和资金实力的不足,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给中小企业带来沉重的纳税负担。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其实都指向地方大型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法优惠政策的福利。
(二)财政补贴形式单一,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效应不十分明显
虽然我国政府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量身定制了许多财政补贴政策,但补贴资金数量相对较少。据统计,2021—2025年,中央财政累计为中小企业发放了100亿元奖补资金,平均每年只有20亿元,对于我国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而言,补贴金额相对较少,广大中小企业能够分享到的财政资金十分有限,难以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大部分财政补贴都是以直接补贴为主,且补贴形式比较单一,最常用的一种是财政贴息,而个别地方财政虽然设立了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但审批严格、流程复杂,操作性较差。因此,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并不明显,降低了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力。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中小企业要发展壮大,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而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补充资金的重要形式,融资难问题却一直深受诟病。虽然我国政府大力发展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目的是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但是从效果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存在,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来讲,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规模比较小,资金实力有限,资信度不高,加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比较严格,使得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
(四)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健全
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健全,在运行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大部分担保机构都设置了较高的担保条件,许多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都无法获得担保,而且还存在担保程序复杂、担保费用偏高等问题,极大地打击了中小企业申请信用担保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有限,无法有效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二是整个社会的征信结构还不够健全,暂未形成科学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优化策略
(一)规范税收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
为了发挥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加快转型升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2年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购买的设备物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一定的纳税优惠,但是政策还规定了“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可见该政策的优惠市场有限,政策持续性不足。对此,建议类似相关政策应该充分考虑到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政策优惠期限,为那些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降低税务负担,消除后顾之忧。同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应该用更低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适当延长税率优惠期限;对于部分国家级或省级科研成果以及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创业投资项目,准予返还部分增值税,或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所得税等等。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对纳税政策进行相应优化,一方面要清理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乱收费、乱罚款等各种摊派行为,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帮助企业办理涉税事宜,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税收代理制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在纳税环节中的压力和负担。
(二)加大财政支持,丰富各级财政补贴种类
作为一种转移性支出,从本质上来讲,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于企业的一种补偿行为,但对于企业而言,财政补贴意味着企业收入的增加,这将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财政补贴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弥补发展短板,提高企业竞争力,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带动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使中小企业尽可能享受到更多的财政补贴,就需要丰富财政补贴的种类。
第一,就业补贴。主要针对那些提供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财政补贴,提高社会就业率。当前我国许多省市地区都推出了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政策,比如宁波市《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南京市《南京市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云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林省《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可这些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更为健全完善的就业补贴政策,以便为其他省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就业补贴政策提供宏观指导。
第二,研發补贴。主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财政补贴,不仅鼓励中小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科研工作,同时也鼓励高精尖技术人员到中小企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担企业及员工一定的费用。例如,2022年5月河南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等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
第三,贷款补贴,即贷款贴息。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在一定年限内可以由政府承担部分或全部利息;对于贷款高出市场平均利率的部分,给予利息补贴,使企业能够享受到市场平均利率;对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使企业能够获得长期信贷资金。
除上述补贴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出口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环保治理补贴等多样化的补贴种类,强化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深化市场改革,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资金短缺是阻碍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单纯依靠财政补贴难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此,应当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证券市场改革、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等政策层面,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具体而言,一是要推动实施“债转股”,由政府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收购,把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和被控股关系。这样既可以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又能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中小企业都适合“债转股”,“债转股”只针对那些具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市场发展空间较大的中小企业,帮助其解决债务问题,盘活资金,助力其健康发展;二是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改革,针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只要其经营规范、财务健康、前景广阔,就可以批准并给予其新股上市发行额度,使这类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同时也可以鼓励和指导这类企业在境外获取融资,助力企业获得更好更快速的成长;三是对于符合我国创新、环保、出口等标准的中小企业项目,在协调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可以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贴息支持。此外,在地方财政实力允许的范围内,对那些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投资回报可观的中小企业项目,地方政府可通过投资公司、担保机构等,对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四)强化担保服务,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了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首先,要从政策上支持并鼓励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提高整个担保行业的信用水平。探索并建立具有统一行业评估标准的资信评级制度,稳步推进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并建立担保机构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业资信水平;其次,引导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担保风险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实施“以奖代补”激励制度,对于内部管理科学、运行状态良好、绩效评价优秀、社会反响积极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提升其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提升担保实力;再者,各级政府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省级担保基金的规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设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提升区域范围内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为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信证券上海张江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