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法治信仰培育问题

2023-08-29 04:33刘金平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3年6期
关键词:普法宣传教育信仰

刘金平

(中共长治市潞州区委党校,山西长治 046000)

0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持续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关键是要抓好广大农民群体这个决定性因素,切实加强对农民的培养,其中当务之急就是培育农民的法治信仰,为乡村振兴造就符合时代要求、适应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主体和“根基”力量。

1 法治信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精神之“魂”

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信服,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精神要件。全面依法治国的真正推进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要把人们的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等牢固树立起来,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从理论维度来看,培育农民法治信仰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价值逻辑。“法者,治之端也。”按照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通过比较不同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的不同控制模式的治理成本来看,法治是国家治理、社会安定有序的最优模式选择,能实现控制成本最小化和控制绩效最大化的价值目标。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来看,法治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模式,是治国理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中全社会法治信仰的确立则是法治化建设中的“魂”。判断法律是否有效并不止步于法律条文的颁布,而要看最终是否被人们所信仰,这样才能获得永恒的生命力。

从现实维度来看,培育农民群体的法治信仰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需求。基层历来是我们国家治理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而农民作为基层治理的实践主体和力量源泉,其法律素养和法治信仰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基层法治化建设质量。如果基层法律没有得到农民群体的尊重、认可,不管农村法律体系多么完备、多么完美,也只能止于文本,失去法律颁布的价值和初衷。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至今,基层群众的法治素养明显增强。面对新时代的历史方位,要有效推进基层治理,化解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从发展维度来看,培育农民法治信仰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理性选择。现代化,不仅仅是人的物质世界的现代化,更是人的精神世界的现代化。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中,法治信仰处于精神世界的最高层级,法治信仰作为现代化法治精神的内核,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征程中,建设法治强国,必须对民众的法治情感进行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敬畏,最终不得不将法律作为信仰的对象。不管法律体系如何完备、条款如何详细等,并非建设法治强国的最终衡量标准,最核心的还在于让人民群众对法律逐步信仰的过程,是法律精神价值内化的过程。法治信仰作为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之基。农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农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法治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都将无法有序推进。

2 博弈矛盾:农民法治信仰缺失之“困”

现实中,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正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增强,在遇到矛盾、纠纷、利益受损时,更多的农民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长远角度看,目前农民的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农民法治信仰在相对落后地区还处于缺失状态,甚至一些农民对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不杀人放火”就行。对农民法治信仰缺失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剖析后发现,这是多方博弈矛盾的结果。

2.1 “信访”与“信法”的博弈纠葛

法治建设的目标价值在于所有问题都应转化为法律问题,即使再激烈的社会矛盾,也要在司法渠道内吸纳。在基层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信访工作条例》已颁布实施,但是在农村仍然有些人“信访不信法”,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究其原因,是人们对两种诉求渠道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思考、比较下所做出的抉择。在调研中发现,群众轻易不选择走法律途径的重要原因,除了耗时、成本高外,还有即使通过法院判决获胜,但执行难或执行时间长的问题也让农民望而却步。在这种成本博弈对比下,“信访”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首选渠道。

2.2 人治与法治的博弈斗争

中国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封建思想“唯上”“唯权”等人治观念也成为重要影响之一。在基层群众心中仍不同程度存在这样一种认识: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权力能领导法律,权力“无所不能”。在这种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影响下,农民在维权过程中,不得不去借助权力的力量,相信“朝里有人好办事”“大树底下好乘凉”,热衷于“找人”“找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2.3 农民的自我博弈矛盾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我们的乡土社会、文化受到了冲击,但是目前农村的“熟人、半熟人”社会状态仍然未完全改变。在这样的熟人关系里,人与人之间仍然要靠风俗传统来维系。在乡土文化的影响下,村民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依据外在的法律,而是潜移默化的习惯、规矩。在农村,村民更多讲“以和为贵”,认为“一个村里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闹上法庭、打官司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基于这种自我博弈选择,人们更多地会倾向于遵从传统伦理,除非其利益受损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否则,人们不会将“打官司”作为明智之举。

3 认知、认同、实践:农民法治信仰困境破解之“道”

法治信仰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这是一个久久为功、持续发力的过程,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自主、自愿选择的结果。按照人类的认识规律,对一种事物的信服和遵守,都必须要经过认识、接受、认同、自觉遵守和服从等心理过程。法治信仰的确立,同样要遵循认知—认同—践行的信仰培育过程。

3.1 法治认知:培育法治信仰的活力之源

法治认知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是提升法治素养、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广大农民对基本法律常识、知识等的认知程度呈现逐步提升态势,也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比如很多人不知道随意变更耕地用途是一种犯法行为。因此加强对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农民法律认知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是分类分层,在深化普法精准度上见实效。在基层普法过程中,要强化法律的实用性、有效性。要针对当前农村突出存在的问题,如婚姻家庭、养老和遗产纠纷、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宅基地等问题,精准打造法治宣传内容,让农民真实感受到法律对自己是“有用”的。在这种“实用型”认知基础上,营造一种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根据受众者的年龄层次、文化层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进而实现传授者与接受者的无缝衔接。比如,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强,可采用一些较为传统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将一些现实案例改编成戏曲、评书等;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强化学校与各部门协作,开展“移动法治课堂”,弥补农村学校开展法治教育的短板;中青年人接受能力强,可以采取富有现代气息的宣传方式,利用微信、短视频平台、游戏等多媒体工具,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等等。

二是搭建平台,在增强普法成效上出实招。普法宣传教育要见成效,必须“有平台、有载体、有阵地”,结合不同地域文化特点,持续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墙等法治阵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还要利用好乡村书屋、乡村舞台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法治宣传平台,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治宣传网络体系,营造起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使农民在“润物细无声”中增强法律意识。同时,要拓宽宣传渠道,延伸宣传教育的空间维度,在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的宣传优势基础上,有效利用微信、网络、抖音等现代传播媒介,实现“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的普法工作模式,拓展农民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

三是完善制度,在落实普法责任制上务实策。普法宣传主体除地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外,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各中小学校、基层党校等都具有法治宣传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法律宣传教育的主体应建立起联动协调机制,对本地区普法宣传教育要有一个系统、长期的普法规划,改变“各自为政”的现象;还要深化“一线宣传”法,根据农村生产生活特点,组建普法宣传队,在特殊节点或农闲时深入农户或将农民组织起来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法律知识,做到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无遗漏,切实提高普法效果。

3.2 法治认同:培育法治信仰的内在驱动力

法治认同是在认知的基础上,对法治理念、法律规范等形成一种普遍认可、接受和信任的态度,并将其内化为自觉服从或参与的过程或状态。对法治的认同有助于让民众成为法治的忠实维护者、坚定信仰者和积极践行者[1]。“整肃军纪,重在将也”,强化村民对法治的认同感的关键在于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态度和法治素养。基层干部是乡村振兴的直接领导者,是党治国理政理念、战略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农民群众可以通过他们的言行直观了解我们党的发展动向。

首先,基层干部要做学法用法的“先锋队”。基层党员干部要强化自身法律意识,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坚决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要以一颗敬畏之心对待法律,始终做到在法律范围内想问题、办事情,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其次,做到“上访+下访”双向奔赴。基层干部要把被动接访变为主动“下访”,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要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零距离”接触,聆听群众呼声,始终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及时疏导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

3.3 法治实践:培育法治信仰的根本路径

法治建设的价值归属是让法律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被实践、被运用,最终成为人们的一种行为习惯、处世态度、生活理念,而非只停留在法律认知、认同上。如果制定法律不被运用,只能束之高阁,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1],还会形成“破窗效益”,严重影响到乡村振兴的有序推进。

一要充分挖掘村规民约的独特价值,实现“硬法”+“软法”融合共生,这是培育农民法治信仰的重要举措。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离不开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尤其是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硬法”,还包括人们代代相传、约定俗成的“软法”。由于我国农村文化发展的特殊性,缺少法律文化基础,法律不能强行进入农村,强行破坏礼俗社会的价值认同,否则会陷入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中。在推进基层“硬法”建设上,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这种软法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重塑和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且因地制宜让村规民约合法、管用,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解决村民的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让村规民约更接“地气”,让村规民约深入人心,成为乡村发展、乡村振兴的助推器,逐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

二要搭建农民利益诉求平台,畅通问题解决渠道。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村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3]。还可以设立“法治专员”特岗,让他们成为法律“宣传员”,群众矛盾“调解员”“消防员”;搭建起农村“微法庭”,拓宽农民利益诉求渠道,把“法庭”建在农民家门口,让群众不出村子甚至不出家门就能解决问题。这些利益诉求渠道的设立不仅方便了农民、降低了成本,而且还提高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4 结语

法治信仰的确立是需要反复夯实、反复修炼的,并非一次普法、一次宣传、一次审判等就可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长期过程。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信仰的确立只有进行时,必须持之以恒推动法治建设,使法治成为基层群众的一种生活方式,成为一种人生信仰,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强大的精神动力,进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法治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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