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卫东, 张改琴
(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将人类社会带进了智能化的时代。智慧治理是适应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智慧社会”概念,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3版。。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从总体布局的规划建设、资源运用的数据整合、服务场域的扩展应用三个方面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7月11日,http://www.gov.cn/zhengce/2021-07/11/content_5624201.htm,2022年3月12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4版。,强调了基层智慧治理能力的重要性。智慧治理并不是仅仅强调新兴智能技术的运用,更旨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让人们拥有智慧生活。然而,随着智慧治理实践场景的丰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智能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体系的错位,以及由于工具理性的越位而带来的人的主体性消解、责任鸿沟、信任危机等伦理困境,需要我们理性对待并着力解决。
对于什么是“智慧治理”,学界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就字面含义来说,智慧治理是“智能技术”与“社会治理”的结合,“智能技术”是智慧治理的主要手段,服务于“社会治理”这一目的。从目前对智慧治理的相关研究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其两个层面的意涵:一是在技术层面,智慧治理强调新兴科技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的运用,通过计算、算法、算力等加强数据收集、分析、处理能力,为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数据。智慧治理意味着治理技术手段上的更新,即采用比传统治理手段更先进、更便捷、更强大的智能技术来进行社会治理,从而极大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果。智慧治理中的核心技术支持主要包括数据技术、通信技术及网络技术等,这些技术在与治理主体的双向互动中,逐渐嵌入到社会治理结构中,使治理行动有了更全面、精准、细致的知识依据,治理的智慧性也得以凸显(4)谭成华:《智慧治理的内涵、逻辑与基础探析》,《领导科学》2019年第24期。。二是在社会治理层面,智慧治理强调运用智能技术建立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智慧系统,实现治理的精细化、决策的科学化和过程的清晰化,从而提高城乡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效能。由智能技术支撑的智慧治理“应当发挥各方治理主体的共同智慧,通过技术专家、技术哲学家、社会公众和各领域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群策群力,来推进智能技术的社会应用,以使其能够真正促进公共治理的实现”(5)赵天梁、李萍:《走向智慧治理——智能时代技术治理的人文伦理观照》,《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智慧治理的落脚点是良好的治理,采用强大的智能技术手段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公正等社会价值目标。从价值指向来说,智慧治理对智能技术的应用突破了旧时代社会管理在时间、资源、权力三重维度上的界限,促进了社会活动过程中的物质流动、信息流动以及社会主体互动,是由政府、企业、公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以追求公平公正、效率、创新等社会价值为目标的社会活动(6)黄萃、彭国超等:《智慧治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3-14页。。智慧治理强调智能技术应用的规范性,即赋予智能技术正确的价值导向,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智能技术优势,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智慧治理蕴含着一种综合性的治理理念,既强调以智能技术创新为手段的治理效能,又强调以良善治理为目的的价值导向,是一种集技术性与人文性、工具性与价值性为一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基于智慧治理的意涵,我们进而可以描绘其两方面的主要特征。
第一,智慧治理整合多种智能技术形成智能技术群,实现智能化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应用,为人们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社会生活。例如,在城市管理中,智慧治理通过智能化的交通管理系统,可以实现交通拥堵的快速预警和调度,从而提高交通的流畅度和安全性;在社区治理中,智慧治理通过智能化的社区服务平台,可以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社区信息和服务,从而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获得感;在政务服务中,智慧治理借助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实现预先研判、实时反馈、聚类热点需求、自主作出决策,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7)朱仁显、樊山峰:《智慧政府的认知迷思、内在意蕴与建设进路》,《东南学术》2022年第4期。;在企业管理中,智慧治理通过智能化的生产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优化,从而提高生产的效率和质量。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智慧治理的应用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泛,人们的生活环境也会不断改善。
第二,智慧治理虽然依托智能技术的创新,但其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现代科技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生存状况,“将人类追求自动化发展的进程从物质生产的自动化拓展到知识生产的自动化,将技术的力量从解放人的双手拓展到部分地解放人的大脑,从增强人的肢体和感知能力拓展到提升人的研究能力,从创造有形的物质产品拓展到创造无形的精神产品,从改造自然拓展到改造文化等”(8)成素梅:《智能革命引发的伦理挑战与风险》,《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5期。。但要看到,对技术的这种依赖应该是工具性的,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否则就会沦为遗忘技术发展最初目的的技术至上主义,把技术的发展程度视为衡量人类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倒置社会发展的目的和手段,从而消解人的主体性地位。在对待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技术要素时也应该看到这一点。智慧治理强调的是智能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服务于人的需求和利益,而不是让人被技术控制。因此,智慧治理不仅关注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更注重智能技术与社会、环境、人文等方面的关系,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来实现智能技术的可控性发展。说到底,智慧治理更注重人的主体性,注重人的参与和反馈,注重人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在新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智慧治理衍生出智慧社区、智慧城市、智慧政府等应用场景,强调科技创新和信息化,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从而实现更加有效和公正的治理。与传统的治理模式相比,智慧治理更为凸显治理的伦理价值,即要“通过治理的智慧、辩证的思维实现人文价值智慧整体框架中科学技术智慧的运用,包容效率、民主、回应、公平、开放、协同、合作等一系列治理价值”(9)宋君:《智慧治理:公共行政治理模式变迁中的价值整合》,《领导科学》2018年第8期。。从凸显公共服务目的和治理的伦理价值来看,智慧治理实现了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根本变革。
第一,智慧治理改变了传统的碎片化行政管理模式,采取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整体治理模式。传统碎片化管理模式中,政府职能交叉重叠严重,尤其在信息时代,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信息上各自为政,存在“电子政务建设的职能职责界定不明晰,信息协同效率低下,信息共享性差,信息条块分割严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缺乏严格的程序,政务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等问题(10)韦彬:《电子政务碎片化与整体性治理研究》,《理论月刊》2013年第5期。。智慧治理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整体治理模式可以克服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弊端,如注重公共参与和民主监督,建立开放透明的政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联共享协调治理,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吸纳公众参与,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等。与传统模式相比,智慧治理的这种整体治理模式有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从而有效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智慧治理是一种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多元主体参与的新型治理模式。智能技术的应用使多元主体能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也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方面,智慧治理能够通过智能技术与社会治理的融合来进行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智慧治理打破了管制型治理模式“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国家、社会组织、企业与公民都可以成为治理的主体,这种多元主体参与模式重在为多元治理主体提供广泛而有序参与治理的渠道,并保障其权责平衡。对公共利益的强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因而智慧治理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将智能技术创新所蕴含的效率追求定位为工具性价值,服务于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价值的追求。总体而言,智慧治理能够通过便捷的智能技术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优势,通过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从智慧治理的基本意涵和主要特征可以看到,智慧治理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技术方式的革新,而且蕴含着社会治理价值理念的变革,其价值取向可以体现在技术和治理两个维度上:在技术层面,智慧治理追求“善智”,亦即通过合理发展智能技术并规范其应用,避免其负面影响,使之成为对人类来说善的智能;在治理层面,智慧治理追求“善治”,亦即通过优化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智能技术和社会治理的融合,实现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和智慧化。
智慧治理在技术层面追求善智,也就是要避免智慧治理过程中智能技术的不当运用,使智能技术得到善用。智慧治理所使用的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都属于高科技,这些高科技如果得到善用就会极大地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反之就会给人类社会和人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一,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可能产生难以预期的伦理风险。得益于“机械学习”和“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开发,人工智能具备了收集、处理进而判断、区分海量知识和数据的能力,由此具有了一系列可能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功能,如指纹解锁、物体监测、人脸技术、文字识别、智能监控等。这些用于信息采集的智能技术可以快捷、高效地识别个人信息,但如果信息采集技术被误用、滥用就会产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成熟,一些更高端、对人类社会影响更大的人工智能也相继问世。如超级电脑沃森(Watson)能够读取和感知人类情感;ChatGPT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模式,具有高水平的语句理解和语言表达能力,可以为人类输出更多的智能成果信息。但是随着智能技术的功能日益强大,其带来的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伦理风险也日益加剧。此外,智能技术对人的部分功能的替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引发人工智能与现代工作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赫拉利认为,“人工智能目前绝无法做到与人类匹敌。但对大多数的现代工作来说,99%的人类特性及能力都是多余的。人工智能要把人类挤出就业市场,只要在特定行业需要的特定能力上超越人类,就已足够”(11)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第290页。。其二,智能技术的过度使用将导致人的异化。科技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对科技产生依赖,进而导致人的异化,这是自现代性展开以来就一直存在的科技伦理问题。马克思曾就此指出,“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0页。。马尔库塞认为,当一个社会“似乎越来越能满足个人的需要时,独立思考、意志自由和政治反对权的基本的批判功能就逐渐被剥夺”(13)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4页。。在智慧社会,随着当代智能技术的拟人化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马尔库塞指出的这个“人的异化”问题愈益明显。对智能技术的过度依赖可能会消解人的能动性、思维性、道德性等,人将丧失对现实世界的批判向度和对自由的精神追求,而成为易被操纵、控制的“单向度的人”。这样,人们愈来愈依赖人工智能产品,完全沉迷于人工智能产品对自己的“切割”,人的鲜活的生命力变成了抽象的、空洞的符号,人们虽然自由但再无个性,如同被资本宰割一样被人工智能钳制着(14)娄延强:《人工智能的伦理困境与正解》,《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1期。。
对现有实训实验室实行有条件的开放,利用实训装置,以各类大学生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为目标,由专职指导教师利用周末和寒暑假进行专业实践培训和创新指导,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学生申请并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力争在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在课余时间,指导老师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发,成立了以学生为主体的科研小组,进行有特色的、正规的小组实训活动,不受固定的实验时间限制,让学生在学习理论基础之后再提高一个层次,逐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生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为培养创新型人才提供了较高的平台。
智能技术的不当使用及其对人类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成为智慧治理必须应对的挑战。智能技术如果被滥用,就会导致智慧治理陷入“技治主义”的漩涡,使智能技术占据治理的主导地位,从而消解人的主体性地位。因此,智慧治理应以善智来调和智能技术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善智的核心在于以智能技术的良善应用促使技术与人的相互塑造,以技术赋能实现人与技术的共生。
第一,善智强调智能技术的目标应该是增进人类福祉,而不是简单地追求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善智的提出回答了“什么样的人工智能是向善的”这一问题,为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描绘了一种最佳状态,为处理好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设置了一条最佳边界(15)颜佳华、王张华:《以“善智”实现善治:人工智能助推国家治理的逻辑进路》,《探索》2019年第6期。。诸如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智能技术是人类改造自然、创造财富的强大手段,但是如果不考虑智能技术的价值取向,而仅仅只是关注智能技术本身的发展创新,那么就可能引发危害人类生存的潜在风险。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开始重视这一问题,为智能技术赋予价值导向,并陆续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重要报告。这些报告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在重视智能技术发展的同时要关注其在社会、伦理和法律等方面的影响,智能技术要有利于提升人们生活水平、维护人类尊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确保安全、可靠、透明和公正。如我国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公开透明”作为科技伦理的重要原则(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年3月20日,http://www.gov.cn/zhengce/2022-03/20/content_5680105.htm,2022年11月18日。。这些原则是科技伦理治理的根本性伦理要求,也是智慧治理善智的本质要求。
第二,善智强调智能技术的应用应该遵循伦理规范,促进智能技术向善发展。伦理规范是维系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如果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伦理规范构成了挑战,我们就要重新审视和规划智能技术的应用方向。智能技术的应用应当遵循人类社会制定的相关伦理规范,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换言之,智能技术的应用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技术与伦理相结合的问题。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智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一开始就应当以相关伦理规范为遵循,在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服务时,不至于对社会发展造成阻碍。作为智慧治理技术层面的价值取向,善智的要义在于通过设定合理的价值准则和伦理规范来实现智能技术的良性应用,由此不仅要明确智能技术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且要规定智能技术治理的方向和目标。
智慧治理在治理层面追求善治,重在解决智能技术和社会治理的融合问题,“更多地反映着国家治理的理念和价值,关联着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整体进步和治理水平的系统提升”(17)顾爱华、孙莹:《赋能智慧治理:数字公民的身份建构与价值实现》,《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4期。。借助智能技术,智慧治理在优化治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也面临诸多伦理风险和挑战。一是“数据依赖”问题。智慧治理中的不同治理主体主要通过数据交流与交互进行沟通,随着数据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边界不断拓宽,治理效能不断提升,治理主体容易形成依赖数据的思维方式。过度依赖数据会限制治理主体决策和执行的自主性、创造性,滋生治理主体的惰性,使治理主体受制于数据,一旦出现“数据偏误”就会导致决策和执行失误,给国家、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的损害。二是“技术霸权”问题。智慧治理离不开智能技术的嵌入,专业的技术设计者和管理者在很大程度上会参与到治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之中,决策者则往往不关注技术操作过程而只关心决策方案的提出,这种缺乏透明性的技术操作过程往往会遮盖其中出现的算法偏见或算法歧视等问题,从而出现技术霸权现象。三是“责任鸿沟”问题。“人工智能的应用将给人类带来目前所能想象到的最大红利,而责任鸿沟则可能构成人工智能应用的瓶颈”(18)王天恩:《人工智能应用“责任鸿沟”的造世伦理跨越——以自动驾驶汽车为典型案例》,《哲学分析》2022年第1期。,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责任主体,一旦出现责任事故,传统的归责原则在此已很难适用,难以明确相关各方的权责。例如,由无人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谁来承担,智能平台推荐的虚假、错误信息应由谁负责,企业对于收集的用户信息是否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这些事故的责任界定很难明晰。四是“信任危机”问题。智慧治理需要信息高度共享,在信息的收集、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问题,进而导致社会公信力下降,产生信任危机。对于个人而言,可能面临身份被盗用、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风险,由此造成财产损失、声誉受损、心理受创等不良后果,从而破坏了人们对数字化环境的信任感。对于企业而言,在信息化时代中需要处理大量的客户数据,如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如果这些数据被窃取、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将面临客户流失、信誉受损等风险,破坏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智慧治理要实现善治,必须强化智能技术与社会治理的互动融合,使两者协同发挥作用。换言之,在治理层面,智慧治理就是在智能技术嵌入的社会治理框架内,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至善”价值。因此,应对智慧治理实践中的伦理风险和挑战,实现智慧治理善治的价值取向,就必须重视公平正义、社会公共利益和多元共治的治理目标。
第一,善治追求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社会治理。面对社会各阶层不同的利益诉求,善治意味着每个人的责权相符,还意味着最大限度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或给予合理的利益倾斜,这便要求通过一系列政策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善治“总是指向使人的各项权利更加平等,利益更多地向处于社会较低层次的群体流动和输送,从而体现它的公平和正义的正向价值”(19)吴畏:《善治的三维定位》,《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智慧治理以公平正义为治理的目标,关注每个人的尊严和维护每个人的利益,通过调节各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来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第二,善治追求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价值的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尤其是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20)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9页。。在智慧治理的实践中,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协调,共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善治追求以责任认知为价值基础的社会治理,将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都纳入到治理的主体之中,理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建设一个权责分明和多方共同参与的治理环境。善治的实现需要多方主体的协同共建,不过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在智慧治理的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政府所应担负责任的强调是实现善治的关键。在智慧治理中,政府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采取更为公正、负责的行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政府需要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大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作为智慧治理的价值取向,善智和善治是从技术和治理这两个维度分别提出的。但要看到,这两个维度只是为了理论探讨的需要而作出的区分,在智慧治理的实践中,两者是结合在一起而不可分的。因此,要切实有效地推进智慧治理体系建设,就必须实现善智和善治的互构,也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实践原则。这些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
实现智慧治理首先应摒弃技术决定论,理性认识技术的使用效度,坚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原则。工具理性是指在使用智能技术的过程中,应该全面考虑智能技术本身的特点、应用场景和影响,避免盲目追求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价值理性是指在应用智能技术时,应该考虑其对人类的价值,以便确定技术应用的合理性和优先级,这要求我们在应用智能技术时,应该将人类价值放在首位,以实现人类的福祉和幸福为目标。从技术发展本身来说,工具理性是技术发展和创新不可或缺的前提;但从技术发展的价值取向来说,价值理性是保证技术服务于人类社会、增进人类福祉的根基。前者意味着技术本身的发展,后者意味着技术发展的正确导向。诸如人的主体性消解、责任鸿沟、信任危机等智慧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工具理性的越位和价值理性的缺失。因此,在智慧治理过程中,既需要运用工具理性来解决问题,但同时也需要考虑价值理性,体现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意义。
第一,智慧治理过程中智能技术应用要始终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而展开,以增进人类福祉为根本目的,在价值理性优先的基础上达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动态平衡,追求人类在“数字利维坦”时代的自由和尊严,让信息技术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智慧治理强调“人的主体性不仅表现为选择的自由和能力,而且表现为对于选择目标的自觉和反思,以避免选择的恣意化和无力化”(21)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页。。如果片面强调工具理性容易走向唯技术论的极端,进而遮蔽价值理性,智能技术的无序发展也会危及人的主体性和人类的发展。智慧治理追求以人为本,就意味着对人的自由、尊严以及幸福生活的坚守,要以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旨归,推动智能技术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共生。
第二,智慧治理过程中智能技术的开发利用需要价值理性的指引,要正确规范智能技术的使用边界。一方面,智能技术在人类社会的运用并不是无边界的,在实践中会受到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的约束,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遵循就是技术合理性的边界。另一方面,智能技术本身的开发、应用、创新、发展需要正确价值观念的先导性规范,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念对实践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判断,通过治理行为以及治理手段的调整促进人的生存发展。因此,在智慧治理过程中,既要避免“唯技术论”、“技术至上论”等错误观念导致智能技术的滥用,又要科学设置智能技术合理性边界,推动其发展创新;既要制定安全准则和伦理规范以防止智能技术的失控,又要以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指向的伦理规范引导智能技术的良善运用。
实现智慧治理必须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二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如洛克将公共利益视为特权,超越个人利益,甚至认为统治者为公共利益所做的任何活动都是正义的;黑格尔主张以政治联合体来控制市民社会,限制私人利益。二是个人利益本位论,认为公共利益是无数个人利益相加的总和,因此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形成的基石。如亚当·斯密提出的“自动公益说”,认为个体按照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行事,虽会增加个体之间的竞争,但会带来社会财富的整体增加,一定程度上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正义观。亦即,他们懂得他们需要(他们也准备来确定)一系列特殊原则来划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来决定他们心目中的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2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页。。三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统一论。如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肯定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也肯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6页。。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是紧密相关的,公共利益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但又是超越个人利益的,个人利益则只有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才能得以实现,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终目的应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幸福的实现。在智慧治理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遵循二者相协调的原则。
第一,智慧治理要以合作共享的治理共同体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工业文明时代政策议程的垄断性和政策共同体的稳定性结构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逐渐趋于瓦解,政府治理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内部决策群体,数字空间的网民与科技企业群体等也逐渐参与到政府决策中,使得治理呈现多中心发展趋势(24)黄其松:《数字时代的国家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下,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就是多元主体合作的过程。一方面,秉持协同共治的治理理念,发挥治理主体,即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各自的优势,通过协商、合作达成共识。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有利于各治理主体形成平等而协同的关系,并且相关各方的主体权利与义务统一。另一方面,在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市场和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应该发挥引导、协调、监管和服务的作用,为市场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服务保障,推动治理共同体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智慧治理要建立和完善与智慧社会相适应的规范化制度,并及时调整更新相关的法律政策,为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提供法治保障。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社会组织形式,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关键机制。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机构的作用等举措为智慧治理营造法治的环境;通过制定并完善智能技术应用制度、智慧政府监督机制、智慧治理效能评价体系以及伦理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弥补当前智慧治理应用过程中制度体系的缺失,以制度体系明确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职业的职责和责任,使得每个人都能在同样的规则下获得公平的对待,既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智慧治理要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如此才能实现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的价值目标。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一直隐含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其具体表现形态依托于生产力的性质,并且与主导技术工具保持同步递进关系,每一次划时代技术的创新都会带来工具的跃进,并转化为社会治理形态演进,而每一次社会治理形态的确立都是个体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的再一次平衡(25)何明升:《智慧生活:个体自主性与公共秩序性的新平衡》,《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5期。。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天生享有的权利,但是在社会中,个人的自由权利不能没有限制,因为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和整个社会产生影响。社会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和制度来合理限制个人自由,以保证社会公共秩序。博兰尼提出“当社会的秩序是通过允许人们根据他们自发的意图进行互动的方式仅受制于平等一致适用于人人的法律而实现的时候,我们便拥有了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系统。我们据此可以说,这些个人的努力是通过他们发挥其个人的主动性而加以协调的,而且这种自发的协调又通过其对公益的助益性证明了这种自由的正当性”(26)M.Polanyi,The Logic of Liberty,London:Routledge &Kegan Paul,1951,p.159.。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是有机统一的,智慧治理要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在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
第一,智慧治理要在确立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保障个人自由。人是实践活动的产物,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只有在智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中确立人的主体地位,智能技术才能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功效,并随着人类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换代。马克思曾提出,“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1页。。人的需求促使人不断开发新的技术,以满足人对生产生活的期望,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向前发展。在马克思看来,“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2页。。这表明技术与人是相互作用的,人是技术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但技术作用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在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智慧治理要“借助于日新而新的科学和技术,持续地提高人类自身而使其得到升华”(29)韩水法:《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要保障个人在智能技术应用中自主选择参与、自由获取信息、独立判断思考的权利,确立其主体性,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第二,在智慧治理过程中面临多元化的个体诉求,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目标,就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和谐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人们在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行为准则,以维护公共事业和集体利益。公共秩序为每个个体提供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公共秩序是保障个体自身权益的基础。在智慧治理中,公共秩序不仅指现实社会交往中需要遵守的秩序,而且包括互联网虚拟社会中必须遵守的秩序。相对于现实社会,网络虚拟社会更难以监管,一个合理的公共秩序是虚拟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要而言之,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是现代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建立合理的公共秩序需要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社会治理、提供高质量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加快智能化建设等,实现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和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智慧治理绝非单纯的智能技术应用,而是旨在实现智能技术和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蕴含着伦理关怀和价值目标的实现(30)余卫东、柳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之维》,《江汉论坛》2022年第7期。。当面临智能技术带来的诸多伦理风险时,智慧治理更加“强调整体观照,从人类整体和未来考虑问题,它追求利益和占有的适度化和道德化”(31)江畅:《论智慧》,《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智慧治理过程中要聚焦技术和治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人全面发展、社会整体进步和治理水平系统提升的价值理念。不过在现实中,由于利益的影响,任何一种新技术的出现都可能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影响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智能技术也是如此。当智能技术仅仅被当作一种工具服务于利益的攫取和欲望的满足时,价值理性就被遮蔽了。智慧治理的实现应当以人的发展为前提,在治理过程中凸显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平等,回归人的核心地位,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3页。的共同体而奋斗。
党的二十大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以及“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3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为智慧治理的实现提供了价值指引。实现智慧治理的善智与善治的互构就是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治理机制实现社会的良善秩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既要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又要求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社会是一个主体交互性无所不在的共同体,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社会既是现实社会,也是智能技术构建起来的虚拟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更为强大的工具,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日益复杂的各种挑战和困境。但是无论智能技术如何发展、情况如何复杂,智慧治理的目标应当不变,即在安全使用智能技术并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下,为人类带来更多福祉。
附注:本文受到湖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湖北大学研究基地课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