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洋,吴志强,孙扬言
(桂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以“珠江禁渔”为主题,截至2022 年4 月,在中国知网可查106 篇相关文献,其中在《中国水产》1964 年第5 期发表的《谈谈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增殖》一文是最早记录珠江流域使用禁渔方法的文献。文中指出,旨在保护繁殖活动而在产卵场所划定的禁渔期,要参照长江和西江的水温而有先有后。根据珠江流域禁渔措施文献年度发文量趋势图来看(图1),在2005 年以前的研究十分匮乏,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到2011 年4 月农业部正式实行珠江流域2 个月禁渔制度,珠江禁渔研究的文献年度发文量到达峰值。基于此,珠江流域禁渔政策的研究时间节点可划分为三段:第一段是自成立~2005年政府尚未正式颁布珠江流域禁渔制度的萌芽期;(2)2005~2011 年珠江禁渔政策的初具雏形阶段;(3)2011 年~至今,政府对珠江禁渔政策逐渐发展调整完善阶段。
图1 以“珠江禁渔”为主题的文献年度发文量趋势图
1956 年7 月,云南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发展养鱼和保护鱼类资源的指示》,昆明、玉溪等分别先后制定了繁殖保护当地水产资源的具体办法;1979 年2 月,《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其中规定对某些重要鱼类“三场”,应设置禁渔区和禁渔期;197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水产研究所对广西水产资源保护增殖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早组织人力开展广西江河鱼类产卵场、产卵期,为设置禁渔期和禁渔区提供科学依据;1980 年,《湖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指出:应对经济鱼类“三场”和洄游通道设置禁渔区和禁渔期;198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通知,凡属重点保护的鱼类,在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分布有该鱼类产卵场的江段进行捕捞;1984 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发《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禁止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开展非法捕鱼工作。1987年,《关于贺江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及人工增殖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和捕捞网目规格限制。1988 年1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可以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1990 年,《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禁渔期间,定置作业的网桩网具应全部拆除。1992 年,封开县人民政府对西江青皮塘广东鲂产卵场实行禁捕区禁捕期保护管理。1995年,为保护天然鱼类资源,湖南省提出应当对主要经济鱼类的“三场”均实行“春禁”和“冬禁”;1997 年,珠江水产研究所廖国璋提出在鲥鱼繁殖季节,在西江长洲大坝下1~2 km 江段制定禁渔期和禁渔区。
2005 年,“珠江需要禁渔”的提议在珠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渔委”)会议上被时任农业部渔业局局长的李建华首次提出。随后珠渔委结合相关渔业生产的调研结果形成了“珠江禁渔”草案。2006 年,珠渔委在广东、广西等地开展“珠江禁渔”方案调研的工作。2007 年1 月,珠渔委首次向农业部上报了“珠江禁渔”方案:提议每年的5 月1 日~6 月30 日禁对珠江流域所有的干流和支流实施禁渔。但由于当时特困渔民较多,禁渔方案未获批准。而后两年间,珠渔委对珠江中上游的渔民生活和渔业生产力进行了大量调研,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09 年9 月,珠渔委再次向农业部提出“珠江禁渔”申请,获得了批准。2010 年10 月,农业部印发《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每年的4 月1 日12 时~6 月1 日12 时,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6 省(区)的珠江流域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011 年10 月农业部渔业局制定的《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 年)》提出:启动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2011~2017 年,农业部办公厅连续每年发布关于加强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或护渔行动的通知;2013 年7 月,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坚持不懈地执行好珠江禁渔期等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2017 年2 月,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将现行珠江禁渔期制度调整为每年的3 月1 日0 时~6 月30 日24 时;2017 年10月,在《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健全珠江禁渔期制度;2018 年3 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通知:在珠江等流域重要的水生生物栖息地严格执行禁渔期和禁渔区等制度;2019~2022 年,农业农村部连续每年发出“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广泛宣传珠江禁渔制度通告以及禁渔相关要求;2021 年3 月,全国政协委员潘明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出建议;2021 年11 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全面推进珠江流域自然生物资源生态恢复的提案”复文中提出,加快开展珠江流域全面禁捕和生态补偿等问题。
本研究以中国知网全文检索法(珠江禁渔、珠江鱼类、西江鱼类)的2011~2022 年间的研究文献为基础,利用CiteSpace 软件进一步探究珠江禁渔史的研究力量分布和研究热点与趋势。
5.1 研究力量组成分布通过CiteSpace 软件的文献机构分析,结果发现农业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桂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所等科研机构为珠江禁渔与珠江鱼类研究领域的主要研究力量;通过CiteSpace 软件计算,各单位之间的中心性指数均为0,表明国内在珠江流域禁渔措施的研究领域的相关科研机构协作尚显不足,为使珠江流域禁渔措施更具完善和成熟,还需在该领域加强各科研单位的合作。
5.2 研究热点与趋势分析从图2 可以看出,禁渔期是最大的节点,与其联系最紧密的是渔政执法,而此关键词对应珠江禁渔政策的逐渐发展阶段(2011 年至今),表明在逐渐发展阶段出现了渔政执法等相关政策,此外较大节点(出现频次较大)的关键词还有鱼类、珠江流域、鱼类资源、增殖放流、广东鲂,鱼类群落、多样性、渔政部门、伏季休渔、渔业生产等,这些也是珠江禁渔研究关注的较多方向。分析发现,研究热点涉及渔业资源、渔业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即珠江禁渔政策在逐渐发展调整完善阶段同样也伴随着对珠江鱼类资源的深度研究。
图2 珠江禁渔文章的关键词共现图谱
总结发现,珠江流域禁渔政策动机在初期萌芽阶段主要是通过禁渔措施养护经济鱼种资源,即保护幼鱼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在初具雏形阶段,禁渔措施制定和参与主体极为单一,法律条款等执法依据尤为薄弱。逐渐发展阶段,国家层面不断完善季节性禁渔制度,政策执行主体由单一原农业部门转变为多元合作的政府部门,出台多次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加强禁渔执法力度,但退捕渔民的转产安置等细节问题关注力度较弱。
目前,国内学者在珠江禁渔期间开展了鱼类多样性及渔业资源评估等方面开展了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不足。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做好珠江流域内重要经济鱼类、特有种、洄游性鱼类以及外来鱼类资源的调查和监测等基础研究,为后续《珠江保护法》的出台提供技术支撑。此外,珠江流域鱼类资源量的研究仅局限在生物量以及分布关系上,但因其也会受到环境气候和人为活动的影响,之后的研究可将多种环境和人为变量加入到相关评估模型中,探究珠江鱼类资源群落结构及时空分布与环境或人为活动的关系机理。
相比于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禁渔措施的推进实施与研究力度略显不足且滞后。目前,由于《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和长江“十年禁渔”措施的实施,长江大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而珠江流域禁渔政策目前还处于逐渐发展调整完善阶段,还未全面解决退捕渔民的安置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季节性禁渔暴露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结合珠江流域水生生态现状,借鉴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护经验和立法模式,加快制定《珠江保护法》,开展珠江流域的全面禁捕和生态补偿工作,建立珠江全流域的水生态治理模式,对珠江全流域进行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