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凡
律师辩论意见书中的事实陈述部分至关重要。在律师辩论意见书的整个结构当中,事实陈述部分位于正式论证部分之前,也是法官在看到论点之前阅读的第一部分内容。此外,法律规则适用的部分需要将案件事实与判例事实进行类比或区分,作者描述事实和运用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决定了律师辩论意见书最终的说服力,而在事实陈述部分,需要对法律规则适用的事实进行引用。由此可见,好的事实陈述不仅要突出关键事实,以便在法律规则适用中直击重点,也需要通过故事讲述,让法官在没有读到案件当事人观点之前就站在当事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并最终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本文将从事实陈述的目的、写作原则,以及结构、组织形式和涵盖的事实种类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事实陈述的目的
区别于客观写作当中的事实陈述,其目的是为读者,也就是客户或者律师展现一个相对客观全面的事实情形,说服性法律写作要求作者在事实陈述部分“有技巧地讲故事”,让法官在开始阅读论点部分之前就从当事人的叙事角度看待案件,我方获得胜诉的几率就可能增加。这就是事实陈述的主要目的。当然,它还有助于提醒律师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实,为后续规则适用中的类比和区分提供基础。
那么,如何“有技巧”地将事实展现给法官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律师在写作中不能为了增加说服力而编纂事实,必须运用现有的事实去说服法官。同时,一位“有技巧”的律师在写作中不会让法官看出说服的痕迹。需要通过运用叙述技巧,让法官感受到自然的故事陈述和情感流露,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进行分析判断。
二、事实陈述撰写的原则
在了解事实陈述的写作目的后,我们需要掌握撰写事实陈述所遵循的写作原则。首先,事实陈述不应包含任何法庭记录以外的证据信息。法庭记录中的证据,是法庭经过审查确认能够在本案中被法官采纳的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记录之外的信息,通常要在提交律师辩论意见书的同时向法庭提交一份证人宣誓书。此外,对于事实陈述部分引用法庭记录的内容,须用特别的引注形式标明,例如“R.[page number]”或“R. at [page number]”。这样,就保证了事实陈述中内容的可信度。
其次,事实陈述中应避免明显的情感诉求、过于宏大的描述、戏剧性的叙事手段,以及其他操纵读者、让读者得出特定结论的企图。同时,也不应过于极端或偏激,对有利于我方的事实一味夸大,对不利于我方的事实讽刺诋毁;避免使用extremely、absolutely这些过于极端的词汇。这些都会让法官认为作者故意引导其得出某一结论,并且在写作中不够客观。这里的“客观”是相对的,也就是上文所说,要通过叙事让法官了解并接受当事人的立场,而不要让法官认为自己被作者的主观性故意引导或操控(manipulate)。
再次,事实陈述中一般不讨论任何法律问题,也不应做出任何有关事实的结论。虽然事实陈述为法律规则适用进行了铺垫,但是此部分仅仅是向法官展现案件中发生了什么,并且能够从有利于当事方的视角去叙述,而非讨论法律问题。例如,在医疗过失案件中,作者不能直接在事实陈述中写出“医生的行为存在过失”(the doctor acted carelessly)这样的结论,而可以写入患者生命体征、医学检查结果、患者病史、护士的意见等,或者将一位专家证人认为医生行为不谨慎的证词写入事实陈述。
最后,虽然作者不能在事实陈述中对法律和事实问题下结论,但可以提出某些关键事实缺失的问题。这些关键事实对于当事人立场以及当事人的诉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些事实缺失,或另一方无法证明其存在,则另一方的证据证明力减弱,法官更加倾向于做出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判决。
三、事实陈述的结构、组织形式和涵盖事实的种类
(一)事实陈述的结构
在阐明上述写作原则后,下面就如何写好事实陈述进行讲解。首先,从组织结构上来看,事实陈述部分以一个介绍性段落(introductory paragraph)开头,这个段落有可能只是简短的一两句话,但是它点明了案件的性质和主要信息,并且介绍了双方当事人,起到了很重要的总领作用。
开篇通过诉讼沿革或案件总结铺陈出情境后,正式开始事实内容的陈述。可以将最不想让法官注意到的事实放在事实陈述的中间部分,这部分是读者精力比较分散或不会花太多时间重点阅读的区域。写作方法上,可以将不利于当事方的观点写成长段落,将不想强调的事实进行拆分,融进段落中间,以分散读者的注意力。
一般在结尾处(即最后一段)强调最想让读者记住的事实。一个非常有效的强调方法是在结尾处进行过渡转折,并且通过缩短段落达到强调的效果,引出或指出我方当事人希望法官支持的立场。但是,要注意避免在结尾重复强调对方当事人的观点。
(二)事实陈述中间段落的组织形式
事实陈述的中间段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第一种是按照时间顺序(chronological order)进行总结。例如,在一个与债务有关的案件中,按照时间顺序可总结出以下内容:首先描绘产生债务的事件,然后要说明哪方违约、原告是否要求被告弥补履行当中的瑕疵、被告欠了原告多少钱、需要还多少的债务等。从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即债务从无到有、谁违约了、应怎样赔偿来进行总结。
须注意,按照时间顺序总结的方法比较适用于简单的事实。若案件当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例如原告和被告都有违约行为;此外还涉及另外一个法律要件,我们就可以运用主题(topic)归类的方法将每条线串起来、变立体。例如,阐明违约赔偿案件的多个头绪及所涉双方违约等情形。这样既使得我方展现的事实逻辑清晰精确,也可以把有利于当事人的主题放在前面,把不利于当事人的主题放到整个行文中不明显的地方。
第三种是按照理论(theory)组织事实。它适用的场景比较特殊,例如:反方当事人掌握许多支持自己观点和立场的有力事实,而我方当事人也有重要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我方首先提出一个于对方有利的事实,继而对这个观点进行弱化或者是中立化。例如,在律师辩论意见书中,被告的律师可能首先會在事实部分提出原告可能提交的证据,随后马上提出被告计划交给法庭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正好对应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由此证明原告的证据不成立或证明力较弱。
但是,通过理论组织事实的方法有一定风险。律师辩论意见书所遵循的宗旨就是为当事人的立场进行辩护,但在上述组织事实的过程中,读者首先看到的是于对方有利的证据事实。一定要把控好尺度,不要让法官站到对方的立场之上。否则,不论再怎么继续陈述对于我方有利的观点,法官可能都不会接受。只有当具有较大胜算证明我方事实能够打败或消除对方事实中的不利点时,才可以采取这一方法。不过,如果这种方法采用得当,也会有非常惊人的效果,比起按照时间顺序和主题顺序总结的事实,更能说服法官支持我方当事人的观点。
(三)事实陈述涵盖的事实种类
在事实陈述的主体部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究竟应该将何种事实写入陈述当中。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的种类。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分为在法律上有重大意义的事实(legally significant facts)、情感上重要的事实(emotionally significant facts)、背景事实(background facts)和需要补充的事实(unknown facts)。
法律上有重大意义的事实是法律适用当中所需要的重要内容,将用于证明当事人在关键法律问题上的立场。情感上重要的事实是在分析考量法律上有重大意义的事实之后,通过叙述情感上重要的事实,说服法官考虑到社会的公共政策、道德等因素,获得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情感上重要的事实可能也与诸如故意造成情绪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等行为相关,可能会影响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第三类是背景事实,主要交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并且把双方的角色以及事件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如果把事实陈述形容成一幅画的话,那么我们首先要用大面积的色块去铺底色,背景事实就起到了这样的铺陈作用。它们经常在开篇介绍性段落中出现,或紧随其后出现。
最后一类事实就是在上述撰写原则中提到过的,急需我们去了解、去补充的信息。这些信息对确定当事人立场或者是否支持当事人诉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