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
“当时大雨刚停,路上都是积水。电动车前轮卡住了,车子突然翻了过去,我眼前一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在病房里,沈梅艰难地对丈夫董志钢回忆道。
事故发生那天,沈梅下班时看窗外已经不下雨了,便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回家。然而,夜晚路面照明不好,加上雨后道路上积水较多,意外发生了。
路过的好心司机见沈梅发生车祸,急忙停车,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沈梅的肩胛骨、颌面部多处骨折,牙齿磕掉了四颗。
等董志钢得到派出所通知匆匆赶到医院时,沈梅的手术已经结束,但人仍处于昏迷状态。两天后,她逐渐恢复意识,这才向丈夫讲述了开头的一幕。
沈梅40多岁,泼辣干练,在公司和家里都是一把好手。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她躺在了病床上,也让她家里乱了套——丈夫必须天天请假到医院陪护,刚上初中的儿子没人照顾,只能送到老人家里去。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沈梅终于可以出院。医生嘱咐她,回家后要继续休养半年,一年后还要到医院做手术取出骨折部位所用的固定钢钉。
乐觀的沈梅,本以为回家休养休养就能恢复,却没想到时常感到头痛,一到阴天下雨就浑身难受。
身体的病痛给她的生活带来诸多意料之外的不便,这让她心里有了想法:“我这情况,是不是可以要求道路管理部门赔偿?”
她跟丈夫商量索赔的事,但董志钢有些不确定,毕竟沈梅是自己骑车摔倒才受伤,道路管理部门要担责吗?听到丈夫的质疑,沈梅不服气:“我为什么在那条路上摔倒?是因为那里有坑啊!道路管理部门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必须给我赔偿。”被妻子说服后,董志钢陪妻子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了律师,随后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
法院受理了案件后,沈梅觉得自己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受的伤,还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沈梅给公司总经理打电话,要求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沈梅所在的公司为员工交纳了社保,如果她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公司并不会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公司没有拒绝沈梅的要求,向当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沈梅双管齐下,通过行政申请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她和董志钢对于案件的胜诉充满了信心。可没想到,当地人社局认为交通事故是沈梅的单方事故,不存在相对方,并且沈梅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同时,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道路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对涉案道路的维修、养护存在过失,对沈梅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原告沈梅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造成损伤,其应当知道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行为存在过错,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道路管理部门承担20%的责任,沈梅自行承担80%责任。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出,沈梅夫妻俩都感到有些意外,再次去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沈梅,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她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但律师又说,法院的民事判决将对后续行政诉讼产生较大影响。如果不能推翻前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的话,沈梅作为损害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即使所受损害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她也没法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
沈梅当即聘请律师对一审民事判决进行上诉。在民事上诉状中,沈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即道路管理部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路管理部门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梅知道,自己最终能否获得工伤认定和获得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二审法院,这回对于能否胜诉她心里没了底。二审期间,沈梅的律师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道路监控录像。调取到监控录像后,律师将其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从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能够清晰可见,该事发路段机动车道路上有一较大的坑,沈梅骑行至此摔伤。虽然沈梅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但损害主要还是由于道路管理部门养护不当导致,因此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沈梅承担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不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道路管理部门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沈梅各项费用4万余元,沈梅自负30%的民事责任。这个判决下来,意味着沈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她认真看了两遍,确信自己的官司打赢了,忍不住流下两行热泪。
很快,沈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社局在答辩中依旧坚持不予认定工伤的立场。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沈梅驾驶电动车,因雨水覆盖未发现路面水坑,致摔倒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且生效判决认定沈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条件。为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对法院的判决没有上诉,经过调查核实之后,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沈梅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从申请工伤认定到打民事、行政官司,沈梅和董志钢的心情就跟坐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直到收到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夫妻二人终于松了一口气。沈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能得到民事赔偿,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然而几天后,沈梅突然又收到法院寄来的函件。
“官司不是已经结束了吗?”沈梅一边疑惑,一边打开了邮件。出人意料的是,沈梅所在的公司不服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决定的行政诉讼。因为这与沈梅的利益相关,因此公司将沈梅列为第三人,法院审查后通知沈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沈梅看着诉讼文件十分费解:公司不是支持她申报工伤吗?为什么她被认定了工伤,公司不服又起诉呢?
原来,公司对沈梅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没有表示异议,是因为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费用。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当意识到沈梅被认定为工伤后,即便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公司也必须长期雇佣她,这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于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称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责任比例不等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沈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收到公司的诉状后,沈梅心里又气又急。气的是公司竟然如此对待自己的老员工,急的是不知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沈梅去公司找总经理理论,总经理对她说,如果她承诺自愿辞职的话,公司可以撤回行政诉讼。沈梅发现公司已经将自己视为负担,诉讼的目的就是想摆脱自己,便觉怒上心头。
她对总经理说:“我勤勤恳恳为公司工作这么多年,现在受伤了你们要变相辞退我。我告诉你,即使官司打败了,也要和你们这样的公司斗到底。”
沈梅的案件一直纠缠不休,其法律焦点就是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沈梅所受的损害,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对应的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见,沈梅的情形要认定工伤必须具备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且是在上下班的途中。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认定,沈梅是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她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确定沈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同样被二审法院驳回。
沈梅受伤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她的心情逐渐开朗,创伤恢复得也不错。
但她心里有个问题始终拿不定主意:要不要继续在这家公司干下去?如果干下去,她已经和公司闹僵,今后公司肯定会给自己“穿小鞋”;如果不干下去,自己是因公负伤,主动辞职等于便宜了公司。
沈梅问丈夫的意见,董志钢也很犹豫。最后是儿子一句话点醒了沈梅。儿子对她说:“妈妈,我们老师讲过,劳动是人的权利。”备受触动的沈梅决定:继续在公司干下去!未来一旦遇到公司的故意刁难,她可以通过工会、劳动监察等部门争取自己的权益。遇到不平事,每个人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