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仁翠(南京天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筹划是在遵守税法规定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前安排和布局业务经营活动,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促进提升企业的经济价值。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支撑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关键主体,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等方面的作用突出,国家政府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针对其制定大量的税收政策,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基础较为坚实。在当前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化税务筹划方案实现提质增效,是企业目前重点关注的课题。
1.创新性
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之一是创新能力,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需要以较强的创新能力拓展新领域、开发新产品,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2.高投入
在产业改革以来,科学技术发展持续提速,为保证科技发展稳定高效,高新技术企业需投入高额资金支撑研发项目,比如采购技术设备、聘用研究人才、转化科研成果等。
3.高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伴随较高的风险,比如企业在研发期间产品的市场定位不清晰或是研发成本无法成功转换,则可能导致前期研发成本无法获得预期回报,阻碍企业的发展。
4.人才密集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产品研发需要大量的技术型人才支持,换言之,组建优质的人才团队是高新技术企业保证发展稳定的关键,同时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要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前期投入资金量大、投资回报缓慢,为保证自身资金链稳定,企业既要紧抓行业激励政策机遇,也要借减税降费政策的“东风”,优化税务筹划方案,实现节税增效目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税务筹划动因如下:1、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威胁,通过对涉税经营行为的筹划和安排,提前防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投资扭曲风险、信誉风险。同时密切控制企业的税务成本,即风险成本、纳税金额、纳税费用,减轻企业的成本压力。2、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在税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以及税收监管力度加大的背景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对税务筹划的认知更加准确,在实务中,按照法规要求积极纳税,并从保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开展合规的税务筹划活动。
国家针对高新技术颁布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于优化其投资方向、产业结构、技术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是其获得税收利益的重要因素。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作为主要筹划方向,结合政策变化内容对税务筹划路径方法进行优化改进。
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可在税法允许时限内,将本应一次缴纳的税金分期或延迟缴纳,增加资金时间价值。高新技术企业可将递延纳税作为部分经营业务的税务筹划方向,合理布局和安排涉税业务活动,尽可能推迟业务确认时间,提早确认可抵扣的成本费用,继而实现递延纳税。
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应缴税额时,需要全面考虑涉税业务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可以影响应缴税额的因素,企业在税务筹划期间需着眼于此,比如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密切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变化,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被视作技术转化手段,同时也是企业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方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稳定发展作用突出,同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转让股权之前可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价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可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根据计算结果据实缴纳。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可获得时间成本收益,企业通过技术成本获取的股权在持有期间,可实现递延纳税效益,增加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不附带税务成本。
例如,某高新技术公司拟定设立子公司,该公司将自身的Q 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400 万元,在投资入股时双方进行协商,并通过第三方验资机构确定公允价值为800 万元,股权转让时公允价值为1000 万元,技术入股期间产生合理税费60 万元,该公司针对此提出三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资产收购,该公司技术入股时应纳税所得额=400-60=340 万元,在纳税年度一次性缴纳完成;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600 万元;
方案二: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对外投资,技术入股应纳税所得额=800-400-60=340 万元,分期五年缴纳,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00万元,在纳税年度一次性缴纳;
方案三: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该公司技术入股时不纳税,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60=540 万元,在纳税年度一次性缴纳。通过比较发现,方案一和二的技术入股应纳税所得额相同,但是方案二可分期缴纳所得税,能够获得资金时间价值,而且股权转让时方案二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方案一,得出方案二的效益优于方案一。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三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无须缴税,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点一次性缴纳,企业可根据股权转让时间计算两种方案应缴税差额产生的时间价值大小,从中选择合适方案。此外,方案三可降低企业投资期间产生的现金流压力,规避技术成果价格降低而导致的税金损失。
2.增加负债融资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融资,而负债融资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法规定限额内进行扣除,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期间产生资金需求,选择负债融资方式既能够满足企业业务需求,同时也增加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拟定通过负债融资方式筹集5000 万元用于研发新技术,现有三种筹划方案,假设借款利率均为8%,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15%,三种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年利润为500 万元。
方案一:公开发行股票,每股价格10 元,共计500 万股,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0×15%=75 万元,税后利润425 万元,税前投资收益率10%,税后投资收益率8.5%;
方案二: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结合,向银行机构借款100 万元,以每股10 元的价格公开发行400 万股,借款利息=1000×8%=80 万元,税前利润420 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额=420×15%=63 万元,税后利润357万元,税前投资收益率10.5%,税后投资收益率8.93%;
方案三:依旧采用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结合,对其比例进行调整,从银行机构借款3000 万元,以每股10 元的价格公开发行200 万股,借款利息=3000×8%=240 万元,税前利润260,企业应缴所得税额=260×15%=39 万元,税后利润221万元,税前投资收益率13%,税后投资收益率11.05%。对三种方案进行比较后发现,负债比例与应缴所得税额成反比例关系,负债比例增加则应缴所得税额减少,方案三的应缴所得税额最小,税后收益高。
1.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政策变化调整供应商选择策略,税总函(2019)243 号文规定,自2019 年 8 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均可自行开具3%的专用发票,虽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3%的进项抵扣额较少,但是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开具13%的增值税专票,则表明企业的采购成本增加,采购物资让利空间缩减,而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筹划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可提供较大的让利空间,节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采购成本支出。不过实践中,除了节税效果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对采购业务进行筹划时,还需要重视供应商的经营稳定性、财务情况、纳税信用评级变化、运输成本等多项因素,尤其要对比政府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名单筛选合作供应商,避免出现进项税结转和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2.固定资产折旧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设备更新迭代速度较快,且在研发项目增加的同时,企业还需大量购置固定资产,因此建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实现固定资产前期折旧额增加,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促进提升资金时间价值,并将资金投入研发、产业机构改革等方面,进一步增加企业的收益。同时财税〔2018〕54 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延期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分年度计算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政策规定筹划固定资产折旧,从税务筹划角度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增加。
3.研发费用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期间产生的费用支出数目较大,如果研发费用未能得到有效筹划,比如企业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财税人员对研发费用的分类归集和分摊工作处理不到位,则导致研发费用分摊核算失误、票据凭证遗漏,研发项目立项支出的账面管控难度增加,研发费用难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研发费用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摊销比例也有所提高,政策优惠力度持续加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利好效应,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和分摊,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在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按研发阶段核算研发费用成本,合理选择资本化、费用化处理方式;二是突出研发费用核算重点内容,比如直接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差旅费用需计入研发成本;三是对照政策规定确定研发费用加计部分可扣除年限的追溯规定。
各地政府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仅提供政策保障,同时也提供财政资金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规定相对灵活,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将财政补助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财政补助收入的相关费用、折旧额、摊销额等无法在税前扣除。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总数减去政府补助收入后,一旦比率保持在60%以下,则企业可能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不征税收入既影响企业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也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对比不将政府补助收入作为征税收入时缴税情况,提前预测计算,选择最佳的筹划思路。
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转让某项技术时,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一并收取解决方案、服务费用、知识产权转让费用,经过筹划将上述费用确认为技术转让收入,以此实现应缴所得税额减少。例如某技术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价格为1000 万元,硬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相同,均为400 万元,专利技术原价值430 万元,累计摊销90 万元,转让中发生的合理税费20 万元,因技术转让收入中不包含非技术性服务费用,因此该公司的硬件设备费用不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其技术转让所得为(1000-400)-(430-90)-20=240 万元,技术转让所得低于50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且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假设不考虑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则其技术转让可节省企业所得税=240×15%=36 万元。
1.员工薪酬结构调整
按税法规定企业合理发生的工资薪金予以扣除,需要注意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年度向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主要包括基本薪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员工薪资相关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34 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即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此,高新技术企业需注意规范制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有序调整员工的薪酬结构,保证在一定时期内员工的工资薪金结构相对固定,且符合行业平均水平,以便于顺利通过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进行确认。
2.充分利用员工教育经费
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才的能力需求不断变化,因而在经营过程中员工技能培训、知识巩固等活动数量较多,员工拥有较多的外出学习和内部培训机会,在培训学习中产生的员工教育经费支出,可按照财税〔2018〕51 号文件通知,以8%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标准进行扣除。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准确核算员工教育经费,单独设施员工教育经费科目,将与员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计入教育经费科目,经过准确核算处理后在税前扣除。
3.劳务报酬合理化
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期间,为保证市场分析和定位准确以及研发基础坚实,通常会从外部聘请专家担任技术研发指导,向其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而企业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向技术顾问支付的劳务报酬可按月预扣预缴。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适度减少每次支付的劳务报酬数额,则预扣预缴税额减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技术顾问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减少税务支出。
综上所述,国家对产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在减税降费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并执行,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其在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企业发展形势持续向好。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充分应用政策优势,规范税务筹划活动,合理布局和安排企业涉税业务经营计划,实时调整筹划方案,提高整体税务筹划效益,增加企业税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