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3-08-18 08:12卢志慧朱文田张春菊
中共石家庄市党委党校学报 2023年8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卢志慧 朱文田 张春菊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基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十几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初具规模,在新型农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存在发展中的零散与盲目,相关机制的不完善,产业链条的不健全等诸多痛点和难点,亟待要求对经营主体进行规范提升。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质量发展,应立足实际,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将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引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还要延长产业链,做好三产融合新业态,从而提高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23)08-0045-04

[基金项目]本文为2022年度河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协作项目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卢志慧(1974—),女,河北高邑人,中共高邑县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和社会治理研究;朱文田(1976—),男,河北高邑人,中共高邑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主要从事党的建设研究;张春菊(1964—),女,河北高邑人,中共高邑县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社会治理研究。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将农业农村发展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各地发展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乡村产业振兴的生力军和中坚力量,高度重视和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激发乡村产业活力,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和重要推动力量。

一、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对接中央农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致力于乡村产业振兴,加快传统农业转型,推动中小型经营主体不断壮大规模,向更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方向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适应市场和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已初见成效,现在已陆续建成和完善了一大批初具规模、效益可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合作社以及有机认证、绿色认证等特色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而且这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代表和新的增长点,在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榜样示范作用。以河北省高邑县来说,虽然县域农业总体量不大,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已达到696家,其中国家级示范合作社1家,省级示范合作社9家,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市级示范合作社21家,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11家,有机认证合作社2家,绿色认证合作社3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24家,这也从侧面彰显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势头相当可观。

(一)农业建设成果较为丰硕

一是自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来,各地区相继建成规模化的高标准农田。同时,积极推进设施农业工程,推进连栋大棚和高效日光温室更新换代,同步引进技术创新人才,开展综合配套技术培训,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辅相成,不断打造农业建设新高地,成为调优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二是目前各地已基本达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沟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标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新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新科技加持,在优势农业的跨越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是各地也相继培植了具有典型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授权和产业品牌,不仅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自己的优势产业,而且通过产业品牌效应延长了自己的产业链,提高了知名度,拓宽了市场,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河北省高邑县来说,积极发挥特色农业的蔬菜产业,已实现全年播种面积9.25万亩(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4.58万亩),蔬菜产量达到47.2万吨(其中设施蔬菜产量23.38万吨),蔬菜专业合作社相续创立了“槐河”“国青”等蔬菜品牌,“高邑黄瓜”地理标志通过授权,特色产业品牌已成为高邑农业建设的新名片。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良好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更多样,不仅有依靠农业现有基础发展起来的各种实体合作社,而且相继培育了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抓手,以创建联农带农富农益农的联合体为纽带,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合作发展态势良好已步入正轨。许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建设项目已成为补二产短板的重要抓手,在带动就业、创业孵化、助力脱贫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河北省高邑县实考,现有两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十几家市级龙头企业。其中河北众林农业科技公司已与多家超市对接,带动其他中小型经营主体进行种植、销售一条龙服务,并与政府合作建立农业产业孵化基地,带动300多农户创收。

(三)政府支持政策精准有效

地方政府在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建设和推动方面也给予了最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一是在农田建设方面,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业补贴项目,提高全县农业机械化水平;开展农作物病虫草害统防统治等田间作业补贴项目,推进高标准农田和专业统治服务队建设。二是在经营主体联合方面,不断出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地方政策,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三是设施农业方面,以政策為导向,在贷款贴息、品牌创建、人才引进、规模种植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耕地补贴方面,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和县域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一系列扶持政策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极大调动了农民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的积极性。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零散盲目,缺乏统一规划,缺乏技术人才支撑

1.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低。一是土地流转进程缓慢,部分村民不愿流转自家土地,行政干预则会让农民预期升高,增加流转成本,因而农田整合仍有一定难度。二是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并且生产资料成本不断上涨,这让本就资金不足的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受到阻力。三是部分经营主体发展无序,片面追求当前效益而忽视统一的土地管理和品牌打造,无法实现集约化种植养殖。

2.机械化、智能化程度较低。虽然目前农村农业基本实现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植的全过程机械化,但在重点发展的果蔬产业方面,机械化程度相对偏低。设施农业方面,虽然进行了旧棚改造,但棚内种植栽培作业机具和配套设施并不完善,植保作业仍处于半机械半人工水平,采收作业则主要依赖人工劳动力,数控信息化设备应用率极低,对气候、土壤、病虫害尚不能采取智能监测防控等科技手段。

3.缺乏与设施配套的技术指导与人才队伍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员多为本地村民,年龄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对较低,具备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对外营销能力的人才极少,更加缺乏熟悉市场变化规律的“领头羊”,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还很原始,难以适应规模快速扩大的产业化管理需求。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体制机制不完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结构不清晰,人事安排混乱,没有明确分工。运营资金有限,办公条件极为简陋,按政府要求制度上墙,但形同虚设,并没有按规章执行。部分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存在盲目扩大规模、盲目投资的现象,缺乏对生产水平的正确预判和健全成熟的账务管理。

2.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引导和监管不足。政府的扶持政策侧重扶大扶强,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凭借其规模和人脉更容易得到扶持,而刚起步的经营主体,由于规模小、不规范,难以得到政府项目和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对扶持项目缺乏严格的监管,这既削弱了对经营主体应有的激励作用,也影响了其规模化良性发展。

3.土地流转的地方制度不健全和政策解读的缺失。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而一些地方政府早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已明显滞后,没有及时更新,無法适应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复杂多变的情况相适应。同时,随着土地流转费用上涨,受限于融资渠道单一,中小型经营主体难以承担相应的资金成本。另外,部分农户“惜地”思想较重,对土地流转收益期望值过高,造成土地流转困难。

(三)产业链条不健全,新业态融合发展不突出

1.产业链体系不健全。现阶段,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与农户建立起利益机制,形成了多种适度规模的经营形式,但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联动项目多集中于“原料种植、销售供给、初加工、深加工”链条中的某一区间,并不能形成健全成熟的完整产业链。农业生产链条短、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导致农产品附加值较低,从而造成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力不足。

2.产业发展单一,三产融合趋势不明显。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较差,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餐饮休闲等产业缺乏有机整合。虽有部分经营主体主动与电商平台进行合作,或在政府支持下发展“农家乐”,但总体上无法做到资本、技术以及资源要素的跨界集约配置,大多数经营主体农业功能未得到有效拓展,未实现农业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的深度融合,无法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培养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新型农民

1.规范土地流转制度,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必要的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2]。既要制定相应的帮扶政策,鼓励农户自愿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建设,又要防止一些基层干部搞硬性流转而引起普通农户的不满。同时,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并创新融资方式,将中小型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从规模和资金两方面保证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

2.加大设施农业的科技投入。当前农机储备量基本能满足农业机械化配置,但需要根据农户实际生产需求进行新技术、新机具的农技推广。结合经营主体的农业特色进行农机设施专项补偿,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同时,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将农业现代化与信息化融合,在生产上实施数字化监控与流水线作业,并与电子商务等企业联动,加强县域绿色特色农业品牌营销并实现更高效的农产品销售配送等服务[3]。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农民整体素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学习,将传统农业经营方式与现代化技术相结合。对于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线上培训、线下参观等多种方式提升科学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对于经营主体中其他农户,鼓励其参加技术培训、研讨交流和管理提升等活动,以开阔眼界、转变思想、增长才干。同时,大学生返乡创业为经营主体建设与管理注入了新鲜血液,他们将自身所学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与基层农产经营实践相结合,有效的就业帮扶政策和资金支持政策有助于推进高学历人才向职业农民的转化进程[4]。

(二)健全科学合理的组织模式,规范监督与管理机制

1.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建设。健全精简合理的组织机构,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合作社内部资产量化、明晰产权、确定股份,制定合理分红标准,从源头杜绝因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纠纷;社内账务公开,收支清楚、透明。同时,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可以聘用职业经理人参与管理,引入现代工业模式组织生产。

2.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主管部门的登记管理和备案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助农组织与经营主体管理者的沟通交流与实地走访,保证所有经营主体“全面体检”。其次,通过建立服务、监管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和规范运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杜绝量大质轻的现象[5],对盲目扩充规模的经营主体进行及时有效制止和指正,对运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进行修正。

3.完善政府监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章程。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深入的政策解读,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细则,健全监管章程,以此来引导经营主体更规范地进行经营活动,提高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的持久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可以通过固定指标考核等方法落实政策奖惩机制。

(三)延长产业链,做活新业态,提高生产效益

1.拓展产加销一体化业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链各个环节中均承担着重要角色,积极引导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鼓励家庭农场跟进“一村一品”品牌建设,提升品质,做到生产环节的保质保量。同时,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推进农产品精品深加工建设,提升龙头企业在销售与流通方面的业务拓展。针对调研中出现的龙头企业与其他三类经营主体未建立稳定的共生利益机制问题,地方政府应根据市场发展引导链条上各个环节有效对接,鼓励其签订长期合作项目,从而推动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深度融合,以促进产业链更加完整、成熟、系统[6]。

2.拓宽“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电商平台、网络直播和品牌影响力探索其在农产旅游、生态治理、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可能性。同时,多种业态齐头并进能够反作用于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三产融合的发展,需要围绕本地特色、市场需求和产业基础,大力发展美丽乡村与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为城郊旅游、产研学一体化建设提供新的发展契机和更加宽广的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1]茆荣华.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2]吴成浩.河南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政策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8):100-105.

[3]王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D].浙江大学,2016.

[4]郭效源. 吉林省农安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21.

[5]于跃民,于国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J].南方农业,2019,13(29):74-75.

[6]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8(3):17-24.

责任编辑:祁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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