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军 王鹏飞 陈永洲
【摘要】数字经济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面向, 亦有望成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的核心引擎。而怎样的政府治理能有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还有待揭示。基于嵌入式协同结构下的治理要素耦合与组态理论, 并尝试结合扩展版NCA和fsQCA方法, 以省域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为样本展开探索, 结果发现: 政府治理对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监管质量、腐败控制、法治程度、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对数字经济发展既有必要性效应, 也有充分性效应, 且程度相当; 有三种产生高水平数字经济的治理配方, 即“数字效能型”“善治市场型”和“市场繁荣型”, 低水平数字经济的治理配方为“治理缺位型”; 对于欠发达地区, 改善数字治理和数字环境可以将“治理缺位型”转化为“数字效能型”, 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扩展版NCA评估了单一政府治理要素对数字经济的充分性效应, 避免了QCA研究仅关注治理要素组合的充分性效应, 进而允许得出更丰富的结论。
【关键词】政府治理;数字经济;嵌入式协同;NCA;fsQCA
【中图分类号】F49; 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16-0154-7
一、 问题提出
目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 我国经济也逐渐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 基于互联网、 大数据、 云计算、 区块链等新兴数智技术所产生的新型经济形态 —— 数字经济, 却展现出异军突起的蓬勃态势。互联网经济专家欧阳日辉指出, 数字经济有望成为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的核心引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指出, 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 占GDP比重39.8%, 年均增速显著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速, 业已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国内数字经济总体发展一片向好, 但将地理尺度缩至省域, 却呈现出“东部—中部—东北—西部”和“沿海—内陆”阶梯递减之势, 并表现出“集聚性”和“两级化”特征(蔡绍洪等,2022)。正如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 数字经济规模快速扩张, 但发展不平衡、 不充分等问题较为突出, 亟待提高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长期以来, 资本流动、 技术进步、 教育投入等市场元素被视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政府治理与经济增长较少被关注, 甚至过多的政府治理行为被视作对市场的干预。直到联合国、 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开始强调政府治理对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时, 研究者才逐渐将注意力转向政府治理与经济增长。尤其是后疫情时代的长期持续, 中国、 新加坡等国家有效的政府治理在维持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鲜活地诠释了政府治理的重要性。故進入“大变局”时代, 政府治理与经济增长将更为密不可分。
因此, 在认可政府治理对经济增长起积极作用的基础之上,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有效的政府治理(欧阳日辉等,2017)。而当下省域、 区域间数字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局势, 阻碍了数字经济的进一步扩张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由此造成的区域“数字红利”差距甚至会影响共同富裕的推进。上述系列问题不禁引发以下思考: 政府治理如何影响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域、 区域, 是否有着相同抑或不同的政府治理方案?有哪种或几种政府治理方案有利于提高数字经济水平?置身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空坐标, 以上议题极具时代价值且亟待回答。基于此, 本文以31省、 市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为样本, 在理论剖析和框架构建的基础上, 借助适合探索复杂因果和识别路径的必要条件分析(NCA)和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开展后续研究, 以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治理配方, 深化对国家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解。
二、 文献述评与研究框架
(一)文献述评: 政府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
自学者关注政府治理与经济增长以来, 在政府治理能否影响及如何影响经济增长议题上积累了大量研究成果, 但在数字经济方面的研究成果还略显匮乏。
关于政府治理能否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世界银行《1997 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 “高效的政府能有效提供物品和服务、 制度和规则等, 这对于市场繁荣、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但当下政府治理并非完全适配数字经济发展, 需要经由技术嵌入、 价值重构与数据保障三条路径进行重构, 才能适应和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赵建华,2022)。
关于政府治理如何影响数字经济发展方面。该领域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资金投入、 腐败、 法制、 营商环境等治理要素方面。资金投入方面: 政府资金投入行为(主要是通过影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数字经济具有显著正向效应(蔡绍洪,2022)。政府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对全国层面和东部地区的数字经济的发展差异具有主导性作用(王彬燕,2018)。腐败方面: Marino等(2021)研究欧洲数字经济发现, 腐败感知指数(CPI,其值越小表明腐败程度越高)与数字经济呈现较强的正相关。G20成员国构建了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腐败、 反洗钱合规机制, 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步(王文华等,2022)。法制方面: 强化法制化治理能有效规避数字经济风险, 进而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陈岳飞等,2022)。营商环境方面: 营商环境可以通过“环境主导—均衡型”“环境主导—技术型”等多条路径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任宗强等,2021)。
综观现有政府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的研究可知, 现有文献已关注到政府治理对于引导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并且指出需要变革政府治理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 为弥补理论研究的局限, 一些研究已证实某些政府治理要素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但上述研究仍有未尽之处: ①虽然现有研究已注意到政府治理需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 但并未从实证角度指出和验证怎样的政府治理能够适配数字经济发展。②多数研究仅在探索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中零星地关注了些许政府治理要素, 并未系统地探讨怎样的政府治理要素“配方”能够带来高水平的数字经济发展, 以至于并未清晰地揭示哪些政府治理方案能够适配数字经济发展。③政府治理与数字经济处于一个动态演化的复杂系统之中, 既有研究对要素间的对称性(Uniform)假定, 限制了对治理要素间多重耦合作用的探究。因此, 为更好地揭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背后的政府治理逻辑, 借助组态理论及其研究方法, 在省域范围内探索政府治理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增长的多种组合效应, 并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 以深化现有理论。
(二)研究框架: 要素耦合与治理效能
数字经济发展是一项涵盖宏观经济、 政治、 社会、 文化以及组织和个体行为等众多要素的复杂动态演化过程。数字经济发展受到政治因素影响, 由政府所主导的数字化政策、 企业规制、 数字营商环境等要素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数字经济发展, 因而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深受地方治理环境制约。这也就意味着, 需依靠地方政府的良政善治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俞可平(2019)研究指出: 政府仍然是社会前进的“火车头”, 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 欲达善治, 必先至善政。对于地区数字经济而言, 地方善治对其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下文将结合世界银行对治理的界定以及数字经济对治理的要求, 从政府能力、 制度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构建政府治理的要素耦合模型。
世界银行对全球治理指数(WGI)开展了长期追踪, WGI主要涵盖政府效率、 监管质量、 法治水平、 腐败控制、 表达与问责以及社会稳定六大维度(Kaufmann等,2011)。总体而言, WGI所表达的政府治理较为系统和全面, 但部分内容源于西方价值体系且与数字经济发展关联度较低。因此, 结合国内实情和数字化发展的需求, 将政府效率、 表达与问责、 社会稳定三项内容更换为政府数字治理能力、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 以更好地适配国内数字经济发展情景。数字经济的发展需依靠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转型, 因此将政府效率替换为政府数字治理能力, 能更好地满足研究需要。表达与问责主要体现的是民众经由各种媒介表达诉求的自由程度, 反映的是民主性, 但其是西方治理语境所追求的价值, 结合国内实情将其变更为市场活力。市场活力既能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也能较好反映民主性。社会稳定主要衡量政治和社会治安的稳定性, 而国内社会稳定系数较高, 各区域间差异微小, 因此将其替换为数字环境。数字环境与数字经济发展联系更为紧密。
数字经济发展已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 因此从战略实施角度审视可知: 政府数字治理能力与监管质量主要反映政府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直接能力; 法治水平与腐败控制是政府为保证数字经济战略措施得以顺畅运行所营造的制度环境; 市场活力与数字环境是政府为促进数字经济自我发展和迅速扩张所创造的社会经济环境。
以往在简约情景下政府治理通常以层级结构运行, 其治理效能以迭代(iteration)的形式产生。即当政府组织面临问题Q时, 则会基于职能分工将问题Q自发地自上而下分解, 并沿着层级关系依次化解, 最终产生治理效能。但伴随问题Q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日渐提升, 层级结构的自发分解机制和问题化解机制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灵”, 因此更需要協同合作来发挥治理效能, 而此时纵横部门间的化解能力便呈现出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耦合状态, 即嵌入式协同结构, 治理效能亦成为治理要素耦合的结果。嵌入式协同中的“嵌入”主要表示相互影响。
嵌入式协同结构以递归(recursive process)形式产生治理效能, 即当政府组织面临问题Q时, 递归机制将Q转化为不同部门间的一致问题q, 不同部门通过通力配合对一致问题予以化解, 以产生治理效能, 因而治理效能的实现必然受制于各部门的协同情势或者要素耦合状态。同样, 组态理论认为既定结果是多种前因条件相互作用而成, 这便与嵌入式协同结构下政府治理要素耦合的内在逻辑不谋而合。因此, 依循这一逻辑思路, 即政府治理内在要素的不同耦合“叙事”, 便造就了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结局”(治理效能)。为揭示“叙事”与“结局”的对应关系, 本文构建了治理要素协同的研究框架(见图1)。
三、 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扩展版NCA与fsQCA的结合
定性比较分析缘起于对组态效应的探索旨趣。该方法的底层逻辑与传统回归分析的“净效应”思维不同, 其构建于布尔代数与集合论基础之上, 因而对于处理复杂因果效应, 尤其是多要素的联动效应更具优势。但该方法在针对单一条件的必要性分析时不够细致, 不能给出条件具体在何种程度上必要。由Dul(2018)开发的必要条件分析(NCA)方法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点不足。然而Sorjonen和Melin(2019)指出, NCA中条件的必要性效应显著性会伴随其充分性效应的提升而增强, 这就使得NCA并没有很好完成它所陈述的目标, 即正确识别必要条件, 甚至可能会让研究者将一个“既必要也充分”的条件误认成“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为解决这一问题, 他们开发了扩展版NCA, 并结合一项研究实例, 指出扩展版NCA可以同时评估条件的必要性效应、 充分性效应及二者间的差异, 避免了将条件仅认定为“必要但不充分”的情况, 进而允许得出更具体的结论(Sorjonen和Melin,2022)。因此, 本文将创新性地采用扩展版NCA和fsQCA相互搭配进行分析,尝试获取更丰富的结论。
(二)变量测量及数据来源
1. 结果变量。本文的结果变量为数字经济。连玉明等编著的《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No.6》中从数据价值化、 数字产业化、 产业数字化和治理生态化四个方面对2021年各省域数字经济进行测度, 聚焦数字经济的可持续性、 发展性等多个维度, 最终以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的形式报告结果, 科学地反映了各省的数字经济形势, 其结果被多家权威媒体和地方政府转载与采纳。因此, 本文将以此报告中的各省域数字经济发展指数作为结果变量取值。
2. 前因条件。考虑到政府治理对于数字经济的影响具有滞后性, 治理改善并不能立即转化为数字经济增长, 而是需要一个过程, 若以同期治理指标衡量恐有失偏颇。例如, 综合市场环境的改善会吸引数字类企业的投资, 但从投资到落地(即产生数字经济)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因此, 基于综合考量, 将治理指标的测量时间前推1年较为稳妥。
(1)数字治理。政府数字治理具有衔接市场数字化业务、 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引领数字惠民设施建设的作用, 而且数字经济透过“数字空间”诞生亦需其中的治理维持秩序, 因而数字治理能力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此处采用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数字政府发展研究报告(2021)》, 该省级数字政府治理能力指数涵盖平台、 数据、 政民互动等多个方面, 可较为全面地反映政府数字治理能力, 因此以该指数作为测度值。
(2)监管质量。对数字销售平台的监管能防止“柠檬市场”、 企业垄断等数字市场乱象, 其质量的好坏决定着数字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此处以每十万人行政处罚执行数、 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度指数三方面指标衡量。行政处罚执行数反映地方对行政法规的执行力度, 是监管质量的一个方面, 其执行数量越多代表执法力度越大(谢舜等,2021)。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度指数代表监管的公正性, 是监管合理性的重要体现, 数据分别来自《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20年报告》和《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21)》。
(3)腐败控制。腐败控制代表政府对于腐败问题的态度和惩处力度, 对于规范市场竞争和创建自由公正的市场尤为重要。此处以行政干预和政府廉洁效率以及官员廉洁守法两项指标衡量。
(4)法制程度。法制程度主要反映地方群众对于社会规范的认同与遵循程度, 特别是法院、 检察院、 公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能力。因此, 借鉴已有研究(韩琳等,2021), 以市场法制环境的维护程度和律师从业人数两项指标衡量。
(5)市场活力。市场活力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经济主体参与的程度和积极性, 其实质是要素市场化的推进深度, 并与数字经济增长密切联系。此处以樊纲等测算的市场化指数衡量。由于市场化指数短时间变化较小, 因此以2019年年末数据近似代替。
(6)数字环境。此处以数字社会指数衡量, 该指标主要运用2020年的年度数据, 基于数字服务普惠度、 数字生活便捷度、 数字城乡宜居度三方面进行指数测算, 能够综合反映整个社会的数字环境。
另外, 监管质量、 腐败控制和法制程度涉及多项指标, 以Min-Max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 并以熵值法对各项指标赋权, 最后转换为百分制的指数形式。所有数据的来源参见表1。
(三)校准
校准的最佳实践是充分理解现有数据的分布特点, 并结合相关的通用准则, 若暂无标准可供参考, 则可利用95%、 50%、 5%分位数或均值、 中位数、 数据间断点等多种策略灵活处理, 但根本在于结合数据特点与研究需要进行校准。参考最佳实践建议, 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 年)》和《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No.6》分别指出的“16个省份数字经济规模达1万亿”和“1+5+N格局”, 以第六位江苏的数字经济发展指数44.09作为完全隶属锚点, 以中位数22.29作为中间点, 以降序排列的5%分位数作为完全不隶属锚点。对条件变量采取分位数、 均值、 中位数、 间断点的多种策略进行校准, 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所有数据的度量指标、 校准规则及数据来源如表1所示。
四、 实证分析
(一)治理要素与发展结局: 必要性分析
鉴于QCA必要条件分析仅是NCA结果的一个子集, 故不再汇报QCA的必要条件分析结果, 而以NCA方法的结果为主。具体而言, 借助Sorjonen和Melin(2019)开发的扩展版NCA操作代码分析单一条件的必要性效应(见表2), 并使用Dul(2018)在R语言中开发的NCA软件包分析瓶颈效应(见表4)。Sorjonen和Melin(2019)提供的分析步骤见表3。他们还建议, 扩展版NCA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显著水平, 即0.01。
表2结果表明, 政府治理的六个条件对数字经济而言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效应(d>0.1且p<0.01), 且监管质量、 腐败控制、 法治程度、 市场活力、 数字环境五个条件对数字经济还具有充分性效应(d>0.1且p<0.01)。效应差异中, 上述六个条件对数字经济的必要性效应和充分性效应并未表现显著差异(p>0.01), 表明必要性效应和充分性效应水平大致相当。由此可以认为, 监管质量、 腐败控制、 法治程度、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五个条件对于数字经济而言, 既具有必要性作用,也具有充分性作用, 且二者程度相当。
表4的瓶颈分析结果表明,要达到20%的数字经济水平, 需要监管质量、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相应达到1.5%、 7.9%和4.0%水平。而要达到50%的数字经济水平, 则六个政府治理要素均需要达到相应水平。这表明政府治理对于数字经济的高水平发展(≥50%)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 且监管质量、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更为基础性的要素。
(二)治理叙事与发展结局: 组态分析
开展组态分析的关键在于设置三个关键参数, 即一致性、 频数和PRI一致性。管理学与经济学领域的主流QCA研究一致性阈值有0.75、 0.80、 0.85。频数阈值对于中小样本一般设置为1, 大样本需设置更高的数值。PRI一致性有利于规避矛盾组态, 设置为0.75以上较为稳妥。因此, 采纳最佳实践建议并结合研究实际, 本文将一致性、 频数和PRI一致性依次设置为0.85、 1、 0.75。设置完毕后进行组态分析, 在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中, 将非高数字环境作为必要条件勾选, 其余不做处理, 结果见表5。
(三)配方整理与案例对话
组态分析深度揭示了“治理叙事”与数字经济发展结局的关系, 展示了形成高或低水平数字经济发展的多种治理要素“配方”。审視表5的总体情况可知, 所有组态一致性均达0.9以上, 解的一致性也在0.95以上, 解的覆盖度接近0.80。表明解具有较高的准确性, 能覆盖80%的案例, 结果可靠。
1. 高水平数字经济的治理配方与案例对话。
第一种治理配方是以数字化发展为导向的“数字效能型”, 对应组态H1, 是指凭借数字治理的强力引导和较高的数字环境基础来驱动数字经济发展, 激发“数字力量”。具体而言, 当数字治理和数字环境条件均较好时, 即便腐败控制、 法制程度和市场活力均较低, 无论监管质量如何仍可以形成较高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这一路径是经济总量较低地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典型治理方案, 其代表性地区为贵州和广西。以贵州省为例, 该路径可以较好地解释在经济总量较低、 资源禀赋较弱的地区如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也表明高水平的数字经济并非是东部地区的专属。贵州省在2014年便先于全国出台 《贵州省电子政务云顶层设计2.0》, 开启了数字化建设征程。并在2015年设置省级大数据管理局以统筹和协调区域数字化发展。为落实全省的数字化战略布局, 数字环境优化和政府数字治理能力两项任务自然成为重要内容, 并在长期推进中得到不断强化。数字环境与数字治理能力的增强, 为贵州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虽然数字经济总量不高, 但其增速已经多年位列全国第一。政府治理的数字要素在贵州焕发强劲效能, 让贵州成为数字经济增长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一匹黑马。
第二种治理配方是以良治善政为导向的“善治市场型”, 所对应的组态为H2和H3, 表示政府依靠强大的数字治理能力、 高效的监管等培育出公平、 活跃的数字化市场, 为数字经济提供良好的“孵化场所”, 以此推动其发展。其中组态H2是指在数字治理、 监管质量和市场化活力保持较高水平时, 哪怕腐败控制和数字环境相对偏弱也能形成较高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H3是指在依靠数字治理、 监管质量和数字环境的核心作用下, 辅以较高的腐败控制和法制程度, 能形成一流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此治理配方的代表性地区分别是四川和上海。上海凭借一流的治理水平、 公正和活跃的市场及完备的数字化设施, 吸引着各大互联网企业竞相入驻。上海二十年前便开始布局智慧城市, 至今已经在数字基础设施、 道路交通、 市场监管、 公共卫生系统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数字化转型進展。其依靠有效的数字治理和高精度的市场监管, 为企业降低了运行成本且维护了市场秩序, 构建出高质量的数字营商环境和高活跃市场, 为数字经济“孵化”保质与提速, 这便是上海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内核与贡献。
第三种治理配方为以市场数字化转型为导向的“市场繁荣型”, 对应的组态为H4和H5, 是“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典范。这一路径中政府为数字经济发展所营造的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起核心作用, 繁荣的数字化市场自发地引导着经济披上“数字化外衣”, 以迎合市场需求。组态H4表示在较强的市场活力、 较完善的数字环境和数字治理的主导作用下, 辅以较高水平的腐败控制和法制程度, 能够促进高水平的数字经济产生。H5是指在高水平的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的核心作用下, 配合较高水平的腐败控制和法制程度, 即便数字治理能力偏弱, 也能形成发展程度较高的数字经济。代表性地区为江苏和重庆, 以后者为例。重庆以“数实结合”“数字经济产业园”为布局重点, 近年持续施行基于大数据智能化为核心的发展策略, 培育了良好的数字产业发展格局和数字化市场。例如, 全国首个超大规模计算集群 —— 天琴α, 坐落于重庆, 为数字经济发展“添翼”; 数字经济产业园凭借产业运营链、 6A级办公环境等, 吸引了大量数字经济企业入驻, 激活了数字经济市场。这一路径侧重引导和发挥数字经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政府治理为构建繁荣的数字经济市场服务, 进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 治理缺位与低水平的数字经济。低水平数字经济发展表现出明显的政府综合治理能力薄弱 —— “治理缺位型”, 对应组态NH1和NH2。显然, 较低的政府治理水平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组态NH1表示在监管质量、 腐败控制、 法制程度、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五项政府治理要素均较弱时, 数字经济水平便会走低。组态NH2表示数字治理、 监管质量、 法制程度、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五项要素较弱时, 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偏低。这一路径的代表性地区有甘肃和黑龙江, 以后者为例。黑龙江经济总量与贵州相近, 但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上却差距较大。黑龙江2019年才设立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以统筹地方数字化发展, 属于设立较晚的省份, 因而对于数字政府和数字治理起步较晚。数字惠民设施建设也相对滞后, 社会数字指数排序靠后。数字治理与数字环境核心要素的缺失阻碍了此类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对比组态H1和NH2, 其关键在于数字治理和数字环境两项治理要素的缺位, 若对此提升便可促进此类地区数字经济向好发展。对比高低水平组态, 高水平的数字经济发展显然无法脱离高质量的政府治理而存在, 政府治理缺位, 尤其体现在数字治理方面, 是制约数字经济增长的一大障碍。
(四)稳健性检验
组态稳健性检验采取改变一致性阈值(由0.85提高至0.90)和PRI一致性(由0.75提高至0.80)进行检验, 分别对两组组态进行上述检验后, 发现组态结果均保持一致, 可以认为结果稳健。
五、 研究结论与管理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嵌入式协同结构模型, 并用扩展版NCA和QCA方法对相关数据展开分析。研究发现:
第一, 政府治理对于数字经济增长至关重要。政府治理的六项要素均构成数字经济高水平发展(50%水平以上)的必要条件。同时监管质量、 腐败控制、 法治程度、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五项要素对数字经济增长具有同等程度的充分性效应和必要性效应。更进一步看, 监管质量、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是制约数字经济发展更为基础性的要素。
第二, 数字经济发展存在多种“治理配方”, 即不同的治理叙事导致不同的数字经济发展结局。具体而言, 高水平的数字经济发展大致存在三种治理配方, 即“数字效能型”“善治市场型”和“市场繁荣型”。低水平的数字经济发展表现为治理要素不足的“治理缺位型”。这也说明政府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间有“殊途同归”特点, 即不同的治理要素搭配会产生相同的数字经济发展结果。
第三, 不同治理配方间存在转化的可能。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 “治理缺位型”路径经由强化数字治理和数字环境则能转化为“数字效能型”, 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第四, 扩展版NCA可以起到对QCA方法更好的补充。扩展版NCA评估了单一政府治理要素对数字经济的充分性效应, 因而有效弥补了常规NCA对条件充分性效应的忽视。同时, 对单一条件开展充分性效应评估, 还能有效避免QCA研究中仅关注要素组合的充分性, 进而有利于丰富研究结论。
(二)管理启示
上述研究结论可为政府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以下启示: ①注重政府治理对于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 并关注多要素的共同改善。政府治理的要素耦合决定数字经济的发展, 因而需从数字治理、 监管质量、 法制环境、 腐败控制、 市场活力和数字环境方面综合施策, 以更好地发挥政府治理对于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②不同省份要因地制宜, 甄选出适合本省情况的治理配方。上述发展路径并不完全适配于所有省份, 因而需要结合地方实际, 妥善搭配和改善治理要素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③欠发达地区可以优先增强数字治理和改善数字环境, 激发数字效能, 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蔡绍洪,谷城,张再杰.中国省域数字经济的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 J].华东经济管理,2022(7):1 ~ 9.
陈岳飞,赵鑫,于连超.数字经济风险防范方略:法治化治理[ J].上海经济研究,2022(5):121 ~ 128.
杜运周,李佳馨,刘秋辰,赵舒婷,陈凯薇.复杂动态视角下的组态理论与QCA方法:研究进展与未来方向[ J].管理世界,2021(3):180 ~ 197+12 ~ 13.
韓琳,郑朝阳.什么样的地区更易于腐败 —— 基于PEST框架的腐败与反腐败路径的组态分析(fs/QCA)[ 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7 ~ 57.
欧阳日辉,刘健.数字经济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内容[ J].国家治理,2017(46):14 ~ 20.
任宗强,虞曦凯,刘少云.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组态路径分析[ J].浙江学刊,2021(6):94 ~ 104.
王彬燕,田俊峰,程利莎,浩飞龙,韩翰,王士君.中国数字经济空间分异及影响因素[ J].地理科学,2018(6):859 ~ 868.
王文华,魏祎远.互联网平台企业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机制构建初探 —— 以G20为视角[ J].中国应用法学,2022(1):167 ~ 181.
谢舜,吕翠丽.政府监管与社会捐赠:基于组织合法性的中介效应实证研究[ 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115 ~ 124.
俞可平.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和普遍趋势[ J].公共管理评论,2019(3):25 ~ 32.
赵建华,杜传华.数字经济推动政府治理变革的机制、困境与出路分析[ J].理论探讨,2022(2):154 ~ 158.
Kaufmann D., Kraay A., Mastruzzi M.. The 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 Methodology and analytical issues1[ J].Hague Journal on the Rule of Law, 2011(2):220 ~ 246.
Marino Alfonso, Pariso Paolo. Digital economy: Technological, organizational and cultural contex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on in Europe[ J].Entrepreneurship and Sustainability Issues,2021(2):363 ~ 383.
Sorjonen K., Melin B.. Paradoxical results in and a possible extension of Necessary Condition Analysis(NCA)[Z].PsyArXiv,2019.
Sorjonen K., Melin B.. An extended version of Necessary Condition Analysis (NCA) allows more specific conclusions: An example involving well-being and resilience[ J].BMC Psychiatry,2022(1):121 ~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