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晓,冯梓桐,宣 澍
(1.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2.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2)
近年来,我国电子竞技产业迎来高速发展期,伴随着行业受重视程度的逐年提升,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我国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相关法律保障问题[1],但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速度与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劳动权利保障却呈现出不匹配的状况。本文以电子竞技领域内的关键事件为时间节点划分我国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劳动权利保障的发展历程。基于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劳动权利保障方面的比较分析,探讨我国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劳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策略。
在电子竞技产业发展初期,由于当时存在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我国电子竞技选手的劳动权利法律保障基本呈现空白状态。随着1999年《反恐精英》进入中国,电子竞技产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2017年4月11日,CSOL续作在国内盛行。20世纪末由于两款游戏的发售造就了网吧行业的盛行,网吧也成为电子竞技选手的产出地,成为电子竞技俱乐部雏形的发展源头。但是当时的俱乐部多呈现小规模私下组织的形式,并没有大量资本的介入,导致电子竞技选手基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与其说是电子竞技俱乐部,不如将其定义为小规模的电子竞技团体私下组织。
在不同电子竞技爱好者心中,对于电子竞技元年的定位并不相同。但广泛认为2000年是电子竞技元年,源于电子竞技史上最重要的赛事WCG在当年成功举办,让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正式登上了舞台,自此一个赛事造就了一个产业的兴起。2003年,电子竞技成为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第99个正式体育项目,中国电子竞技迎来了第一次面向大众的机会,为电竞的发展提供了归属和依据,也促进了电竞的迅猛发展[2]。电子竞技选手这一新型职业开始被中国大众所接受。但是好景不长,2004年原中国广电一纸报告将电子竞技节目取消、停播。中国电子竞技传播媒介又陷入窘境,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劳动权利愈发难以得到保障。
2005-2012年,我国电子竞技产业迈入高速发展期。2005年,被称为“中国电子竞技第一人”的sky登上了当年最具影响力的电子竞技赛事WCG的最高领奖台,夺冠项目是魔兽争霸3,其意义在于造就我国电子竞技比赛的第一个世界级别冠军,并打破了东方电子竞技起源国——韩国对于电子竞技比赛的垄断,对我国电子竞技兴起的意义深远。2006年,sky蝉联了此项目的世界冠军,也因此WCG将其选入名人堂,在中国电子竞技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自此开始,中国电子竞技开始初见行业模式。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身份地位得到显著提高,此后俱乐部管理层开始关注到电子竞技选手劳动权利相关问题,并通过签订协议、规范相关制度试图解决劳动权利空白的痛点。
自2006年开始,中国职业电子竞技俱乐部飞速增长,中国电子竞技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尤其随着2011年IG战队的成立,众多具有雄厚资本背景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开始建立,并建立起一套选拔机制,发掘和培养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并提供较好的待遇,签订相关法律协议保障选手的劳动权利不被侵犯。在中国电子竞技产业高速发展期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2006年印发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对违规办赛、拖欠运动员奖金、私自组建国家队代表中国参赛等现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国家体育总局也在2008年重新将电子竞技定义为国家的第78个体育项目,在缩减体育项目的同时,电子竞技并没有被剔除,进一步证实了电子竞技的存在意义,也为后来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劳动权利保障的完善提出了新阶段的要求。
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一支电子竞技国家队,参与第四届亚洲室内和武道运动会九个项目的比赛,标志着职业电子竞技选手逐渐被国家承认,其劳动权利保障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2014年3月,文旅局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文化企业向体育领域拓展,支持发展体育竞赛表演、电子竞技、体育动漫等领域。2015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从国家角度逐渐规范电子竞技赛事,促进电子竞技发展。一方面保障了电子竞技赛事的顺利举办;另一方面,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所在处境更加透明,有助于完善劳动权利保障。
2018年,中国电子竞技选手勇夺八大世界冠军,其中包含亚运会王者荣耀和英雄联盟两大项目冠军,结束了韩国队在亚洲电子竞技领域的统治地位,中国电子竞技迎来了新的生机,我国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公众认知度逐步提高,逐渐摆脱“网瘾少年”的不当称谓,证明了电子竞技不同于游戏,也可以为国争光。在三年后的2021年英雄联盟总决赛场上,EDG代表中国参赛,一路披荆斩棘夺得S11的冠军,决赛最高观看人数除去中国平台竟达到了402万人,创造了历史的新高。EDG一方面收获了荣誉奖励;另一方面,对于改变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在我国大众心中的刻板印象具有重要影响意义。同年,杭州亚组委确立了杭州亚运会八大电子竞技项目。职业电子竞技选手以亚运会运动员的身份再次进入到亚运会的赛场中,相信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劳动权利保障也将得到再次完善。
相较于传统体育运动的伤病主要由于训练过程造成的直接伤残,职业电子竞技选手主要受到慢性病与职业病的困扰[3]。一方面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因出身多为普通游戏玩家自带不良生活作息而导致慢性致病因素堆积进而出现慢性病问题,另一方面电子竞技选手因为职业要求必须在电脑或手机屏幕前进行长时间高强度的训练而造成“鼠标手”、近视等职业病。于俱乐部和资助商,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只要不影响日常训练与比赛进程,就不会重视选手的身体健康状况。于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因为职业的高压高曝光的特性不希望因为身体的亚健康状况或不健康状况影响其在电子竞技领域的地位,因此大多选手会选择隐瞒或是忽略[4]。美国等电子竞技发展较早、规制较完善的电子竞技大国在相对应的俱乐部组织搭建中将队医与心理医生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体系监控-治疗-康复三个维度保障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健康权。除此以外,大多俱乐部在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入队时即为其购买各类保险,进而实现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健康权保障。相比之下,我国在政府、俱乐部层面缺乏对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健康权保障的明文规定。
自由流动权是指选手有权自由地选择从事国内外职业电子竞技赛事活动,不因地域、国籍、年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等差别而受到歧视,坚持就业机会一律平等。与相对成熟的传统体育项目俱乐部相比,电子竞技俱乐部通常是通过直接购入明星职业电子竞技选手进行比赛。因此在职业电子竞技领域,选手的自由流动更为常见。但是,当职业电子竞技选手行使此类权利并承担较低的成本时,俱乐部将难以保证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稳定,存在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实践中,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转会费是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转会费存在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自由流动,界定转会费的性质以及转会费的存留问题受到业内争议。此外,该行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相对较高[5]。在一般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限内,劳动者因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不得高于用人单位为提供培训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是在电子竞技产业内的违约金很多都是远高于俱乐部提供的培训费用,甚至部分不正规俱乐部竟以高额收纳违约金的方式进行盈利。不仅如此,职业电子竞技选手与传统职业运动员相比,具有行政控制薄弱的特点。受历史因素以及市场化、商业化的影响,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大多是由赛事组织者和电子竞技俱乐部直接管理,尚未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这也是电子竞技选手自由流动权利受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出身大多是从业余游戏玩家转变而来[6]。一方面因为职业特殊性,需要长期进行电子竞技训练而导致选手的文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因为职业电子竞技的职业寿命较短。所以职业电子竞技选手退役后大致有两种去向。一是选择在电子竞技产业中进入其他相关岗位任职或从事游戏直播的方式进行变现。这类选择大多是明星选手。二是退役转业。这类选手是大多职业选手的归处。但是由于在国家层面并未出台针对性法律保障职业电子竞技退役选手的就业安置问题,政府层面未构建就业安置体系和专门负责的就业安置机构,俱乐部层面没有相关的责任意识保障选手的未来生活。致使我国职业电子竞技退役选手在法律-政府-俱乐部三个层面出现就业安置体系缺失的问题,相较于美国等电子竞技大国,我国政府在行业重视程度、俱乐部责任义务意识、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自我职业规划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
电子竞技产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还没有根据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身份年龄等特殊性推出统一的合同范式。目前职业电子竞技选手与电子竞技俱乐部之间的合同形式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职业电子竞技选手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签订综合经纪合同。但是由于经纪合同不是有名合同,学术界对经纪合同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有学者认为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混合合同关系。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同这是一种“融合了各种法律关系特征的混合合同”,通常由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来规范。例如,上海格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电竞选手刘伟杰签订的电竞人员经纪合同规定。另一种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如上海世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其电竞选手郑成凯签订的《运动员服务协议》。两种形式的合同各有优缺,但是多数职业电竞选手并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及时推出职业电竞行业的合同范式,对于保障职业电竞选手的权利基本保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目前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工伤认定和赔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雇员能够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除了规范电子竞技赛场发生意外,同时还要了解到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训练强度超出了普通人的承受能力,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大大增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职业病也应被认定为工伤,以保护职业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目前电子竞技选手所遭遇的伤害主要包括手部伤害和下背部伤害。原因通常是长期在电脑前训练造成的。根据以往的规定,很难将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伤害界定为工伤[7]。因此,我们可以从完善相关法规入手,在实践中参考部分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工伤认定标准,从而为社会保险的完善和保险的具体理赔金额提供前提条件。
全面完善电子竞技选手健康权相关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相关体育部门设立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管理部门,可以与劳动部联合组建,也可以在赛事联盟中设立。无论如何,确保部门将选手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其次,完善相关保险制度,加强保险品种创新。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竞技从业者保险的具体规定。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发布伤害保险标准和金额,为保险业的保险创新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有效保护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工伤保障权。此外,政府也可以组织培养与电子竞技产业相关的保险人才鼓励创新保险业的保险类型[8],从而进一步保障职业电子竞技选手的工伤保障权。我国竞技体育多年来的发展证明:人才推动行业发展,人才的培养是该行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内因[9]。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护航,以俱乐部参保的社会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为辅,确保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受伤后得到全面保障,提高电子竞技从业者的保险意识,大大减少训练和比赛对身体的负面影响。
职业电子竞技的自由流动权利受限主要是指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在国内外的不同职业俱乐部自由选择的权利受到不同层面的限制。首先,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在转会过程中,主要面临人事关系不清、阴阳合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先明确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具有劳动者的身份,然后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次,由于电子竞技产业本身的新兴性和特殊性,应该制定并完善专门适用于电子竞技选手转会的程序法[10],以避免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因转会纠纷耽误职业生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只有五年左右的职业生涯,年龄在19到25岁之间。对大多数竞技体育选手来说,这五年可能只是职业生涯的开始,还有着无数的可能性和对未来的许多期望;而对于电子竞技选手来说,这五年几乎是他的整个职业生涯[11]。在经历了职业生涯的黄金时期后,他们的体力将会下降。许多俱乐部为了团队的成就而拒绝续约,这些队员将不得不面临退役。在电子竞技选手短暂的职业生涯中,他们会进行高强度的训练,以取得更大的成就。因此,对于电子竞技选手来说,这五年职业生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和俱乐部之间发生转会纠纷,就会伴随着漫长的诉讼过程和停赛的风险,这种纠纷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正如knight和PDD之间的转会风暴导致他们停赛一样,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竞赛状态,并导致其战队受欢迎程度的降低。更重要的是,他们必须在这个过程中选择退役。现行的处理此类纠纷的方式通常是联盟先行介入,调解人对被调解双方进行说服。这种调解仅是联盟作为事件顺利发展的中间人的劝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通常,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是“先劳动仲裁,再诉讼”的模式。因此,建立与电子竞技相关的体育仲裁制度后,再进行诉讼比较高效、便捷。电子竞技选手不必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浪费他们的职业生涯。此外,利用相关人员担任仲裁员也很方便,仲裁结果专业且令人信服。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许多关于电子竞技产业的暂行规定[12]。这些暂行规定体现的精神是让行业先调整、解决一些问题。然而,由于电子竞技产业的不断发展,一直处于弱势的电子竞技选手无法选择相关救济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俱乐部抓住规则的漏洞,对队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挤压。如电子竞技俱乐部的商业模式一直是电子竞技选手;电子竞技选手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经纪合同,除了成功后的赞助,更多的利益集中在经纪合同上,这导致一些电子竞技选手的经纪合同在转会后无法转让给他们喜爱的战队。这种情况极大地损害了电子竞技选手的个人权益,严重阻碍了选择为喜爱俱乐部征战的可能性。政府应考虑将这些暂行规定修改为行政规章,以解决当前和今后面临的问题[13]。
由于职业电子竞技选手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应注意对其退役后劳动权利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相关立法,提供后续帮助。我国现行的体育退役安置办法是,国家在职业选手退役后2个月内,按照失业保险标准,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更好地找到下一份工作,相关立法可考虑仅为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提高失业期至6个月。目前,社会上人才众多,就业困难。一般来说,普通人需要2个月才能找到工作,但对于这些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来说,2个月是不够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放宽失业期,设立专业机构,如在当地劳动局或体育局设立电子竞技体育专业的退役保障办公室,为他们办理相关工作提供后续帮助,避免职业选手退役后“无路可走”。政府相关部门可参考《社会保险法》并颁布相关行政法规,确保俱乐部为退役后的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提供后续工作保障[14]。当电子竞技选手失业且没有收入来源时,社会保障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些经济支持,直到他们找到新工作。二是提供技能培训,助力转岗就业。大多数电子竞技专业选手的训练从15岁开始,18岁后开始正式比赛。这个时代是每个人学习知识的黄金时期。对于这些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来说,他们只能进行比赛训练,所以他们掌握的其他技能很少,并且长期待在俱乐部。因此,他们很难接受来自外部世界的新事物和知识培训。俱乐部应重视自身团队成员的管理,主动承担团队成员的技能培训责任。在他们进入俱乐部之前,应教育他们及时制定完整的职业规划,同时,搭建电子竞技选手与外部世界之间的桥梁,使他们在退役后也能掌握其他工作技能,避免因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三是完善退役保障,解决生活来源。目前,各电子竞技俱乐部的资金和经济实力都非常雄厚。这些俱乐部拥有强大的财力资源,这些条件为俱乐部设立“退役保障基金”提供了先决条件。俱乐部每年为职业选择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并将其交付给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应当保证资金的增值,在若干年后,电子竞技选手退役时可以将这笔保障基金带出俱乐部,或每月由俱乐部分发给退役的职业电子竞技选手,为他们提供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退役保障基金”对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有诸多优势,在职业电子竞技选手找不到工作的时候,它可以与社会保障保险提供的资金相结合,给他们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当退役电子竞技选手遭遇重大伤病时,俱乐部也应当提供经济支持。当电子竞技选手找到新工作时,这笔资金也可以用来补充选手的生活收入。在做好基金保障工作的同时,还应考虑引导专业电子竞技选手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开展相关的文化教育,培养这些年轻的职业选手,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人生观。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竞技选手服务合同或竞赛合同通常涉及委托、劳动、纪律、经纪等多种法律关系。这是一份综合性的合同,可能涉及赞助、代言、广告培训、演出和比赛。在电子竞技产业合同性质确定后,还需要关注电子竞技选手的权利,促进各个电子竞技产业主体之间的谈判平衡,通过统一的行业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发布统一的范式合同,实现各项权利的实现[15]。与普通劳动合同不同,范式合同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在法律适用上,电子竞技产业的实践主要是民法和合同法的适用,而很少采用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内容构成上,电子竞技产业合同主要规定选手参加竞技赛事、训练和练习;没有每月或每周的具体比赛或训练时间协议,以相关赛事主办方的总体赛程为准;遵守赛事及俱乐部的各项规定;服从教练的指挥,并根据比赛结果评估队员的表现。此外,根据电子竞技选手的属性,合同可约定包括电影、电视表演、舞台和现场表演、网络直播、代言和广告活动、个人形象策划和宣传等所有表演艺术。在个人权利方面,电子竞技产业合同通常会规定根据选手的表现获得报酬,成本普遍较高。但考虑到休赛期较长,主要以赛事的组织安排为主,对于休息度假的约定很少。俱乐部也可以同意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保险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