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长江禁捕退捕调研报告

2023-08-12 18:16吴鹏
新农民 2023年19期

吴鹏

摘要:东至县自2019年10月31日起,在长江干流东至段实行为期十年的长江禁渔。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历时两年,我县长江禁捕退捕各项工作都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工作甚至走在省、市前列,为全省禁捕退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东至经验”。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推进、顶层政策设计的逐步细化、东至和周边形势的变化,笔者深入调研,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关键词:长江禁渔;禁捕退捕;渔政执法

1 渔政执法模式

长江禁捕退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后面再具体展开来讲。我们渔政执法部门在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中主要承担三大块职能:一是禁渔区的日常巡查巡护;二是对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和使用禁用渔具渔法行为的案件查办;三是立足自身职能,多途径、多层次开展长江禁捕退捕的各项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体工作我们是这么开展的:

1.1 从技术手段方面

2020年底前,我县建成东至县渔政信息化指挥中心,装备小目标雷达2部、高清探头10个。实现了省里面要求的“人防+技防”的手段。2022年3月份以来,我县又启动视频监控二期建设项目,现已完成方案设计,拟增补视频监控探头5个,确保实现长江干流东至段视频监控全覆盖。

1.2 从方式方法方面

技防的手段有了,人防的效率就要跟上去,为了提高长江禁捕退捕执法管理的时效性,建立网格化的执法模块。我们在沿江的5个乡镇,设立了岸上渔政执法基地,这样指挥中心和各渔政执法基地就形成了高效的响应机制。

平日里坚持水陆并进开展巡查,同时,积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海事、水利等部门经常性开展联动执法。今年以来,我们还与池州市贵池区,安庆市大观区、迎江区、望江县等跨界水域市县区签订执法合作协议。通过江上巡、岸上查、点上蹲等方式,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斩断非法捕捞的源头,这也就是我们目前渔政执法管理的主要模式。

2 东至县长江禁捕退捕任务及开展情况

2.1 实施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当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将长江禁捕退捕当作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2.2 东至县禁渔区域及禁渔期

2.2.1 省级层面部署

为全面做好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安徽省提出实施“1844”工程,即对安徽省内的“1”条长江干流及“8”条重要支流和“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全面禁捕退捕工作。随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皖农渔〔2020〕206号)规定,长江干流暂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行为期十年的禁捕。

这里的长江干流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包括夹江、叉江;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km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km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km连接线为界))。

2.2.2 东至县禁渔区域及禁渔期

东至县禁渔区域主要有两处,分别是:长江干流东至段和东至县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长江干流东至段

我县长江干流东至段的禁捕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面,早在2019年10月,我县就发布了《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干流东至段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规定了禁渔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整整提前了1年多。

(2)东至县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禁捕范围:起点张溪镇仙亭村上邹组(上邹大桥)至张溪镇联盟村杨峨组(杨峨头)止,水域全长28.4km,总面积357hm2。禁捕种类:子陵栉鰕虎鱼(麦鱼)、波氏栉鰕虎鱼(麦鱼)、日本沼虾(青虾)、黄颡鱼、翘嘴鲌、鲴科鱼类、鳜、鲤等。禁捕期限: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永久性禁捕。

3 东至县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情况

东至县共有建档立卡渔民292户、1240人,建档立卡渔船466艘。早在2018年开始,我县就启动了黄湓河鰕保护区减船工作,2019年5月,全面启动长江渔民减船退捕工作,累计投入资金2700余万元,基本完成退捕工作任务。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按省里要求,要做到“六无四清”(六无:无一条捕捞渔船、无一副捕捞网具、无一个捕捞渔民、无一起捕捞生产、无一起非法偷捕行为、无一条刀鱼等野生江鲜上岸买卖;四清:做到问题清、原因清、整改清、责任清)。总体来说,可以分成三大块工作内容,分别是:水上的工作、岸上的工作和渔民家里的工作。

3.1 水上的工作

重点围绕“船清、网清”、三无船舶取缔、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垂钓行为来开展,以农业农村、海事、公安(长航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水上执法部门为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织牢织密水上的执法监管网。

3.2 岸上的工作

主要是斩断非法捕捞利益链,突出农贸市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企业、渔具店等重点场所,严把销售、经营、加工、食用等关口,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形成紧密的执法监管联结机制,常态化防范和打击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

3.3 渔民家里的工作

主要是退捕渔民的生计保障,包括他们的转產就业、技能培训、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民生保障工作,涉及农业农村、人社、医保、住建、教育、卫生等部门。目前,我县已实现1240名退捕渔民养老、社保100%全覆盖。

同时,我县安排12个长江禁捕退捕重点成员单位和4个属地乡镇,共计106名干部,对所有建档立卡渔民实行“双包”帮扶工作,坚持每月上户不少于两次,宣传长江禁捕退捕政策,切实解决退捕渔民的实际困难。

4 渔政执法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

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地方性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部门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基本法和根本大法”等原则,通常我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日常执法管理、对违法行为定性和给予行政处罚。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节选)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设置标志,加强管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乡(镇)可根据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护渔组织或者聘用护渔人员,在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禁止民间放生活动(6月6日全国放鱼日,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增殖放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物保护工作意见》、农业农村部《水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转基因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5 长江禁捕退捕案件中常见的涉刑行为

5.1 《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节选)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渔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17日)。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500kg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kg以上或者1000元以上的(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在禁捕区或禁捕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或禁捕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2 有关垂钓管理的规定

当前,长江干流全面禁捕社会共识已初步形成,但对于禁钓区域及对规范垂钓行为的管理,不少垂钓爱好者还没有理解,这也给我队日常执法管理带来了不少压力。

5.2.1 规范垂钓行为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限制钓具数量,严禁使用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釣饵或仿生饵。符合上述规定的一杆一线一钩的垂钓方式才是允许的。

5.2.2 禁止垂钓范围

根据市县领导要求,农业农村局草拟了《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的通告》和《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干流(东至段)水域禁止垂钓的通告》,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提交司法局法制审查,不日将上政府常务会予以过会后实行。两则《通告》明确规定了我县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的时间和违反《通告》如何处罚。

(1)永久禁止垂钓区域:禁止在东至县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形式的垂钓活动,范围包括:张溪镇仙亭村上邹组(上邹大桥)至张溪镇联盟村杨峨组(杨峨头)止,水域全长28.4km。

(2)禁渔期内禁止垂钓区域:禁止垂钓(包括手工采集等任何形式)水域包括长江干流(东至段)全部水域(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以及夹江、叉江);尧渡河沿入江口上溯1km(在1km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km连接线为界)。

禁止垂钓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暂定)。

6 合法的捕捞行为举例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例如:科研性捕捞。不需要办理捕捞证的行为:在非禁渔区、禁渔期的其他天然水域内,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非天然水域,例如:人工鱼塘、鱼湖等。

参考文献

[1] 法律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J].陕西政报,1986(1):229-235.

[2] 王宪璋.浅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与特征[J].渔政,2009(3):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