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主权价值的多重意蕴

2023-08-08 03:51盛文楷肖光荣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人权

盛文楷 肖光荣

(1.广东医科大学,广东 湛江 524000;2.湖南师范大学,长沙 410081)

尊重网络空间主权已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很多国家的基本共识,但仍然存在着网络强权国家对于网络空间主权论的各种诘难。对此,学者们从各种视角对网络空间主权正当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论证,但明确从网络空间主权价值论进行探讨的则不多见。为此,有必要通过对主权概念溯源及其在网络空间价值的分析,进一步确证网络空间主权的正当性。主权价值是通过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双重属性而体现的,国家主权的行使对国内外政治社会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积极影响,其作用逻辑在网络空间同样有效。具体而言,网络空间主权价值主要体现在促成网络空间国家型构、实现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推动网络空间政治社会化、弘扬网络空间价值共识、促进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等方面。

一、促成网络空间的国家型构

国家型构是指“赋予国家以形态的过程”,其实质是既定时空中的某一政治集团运用一定的物质资源对相应的暴力元素达成牢固垄断控制的过程[1]。国家主权显然是国家对一国内部相关的暴力元素形成最高性、排他性垄断的重要标志,“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上时,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就存在了。”[2]网络空间虽然与传统的物理空间相比存在诸多不同特征,但网络空间在基础设施、政府治理、网民等要素上分别对应着传统物理空间的领土、政权与人口因素。如果说主权对于传统物理空间的国家型构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对一定时空条件下的资源进行整合与控制的方式建立起最高性、排他性的统治,从而赋予国家以某种形态,那么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国家型构意义则体现于将这一统治方式引入网络空间,并结合网络空间特征进行发展创新以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

(一)主权原则是网络空间国家型构的基石

主权理论提出之后,围绕主权如何形成、由谁掌握以及怎样行使等基本问题进行的一系列探索和设计,便构成了国家建构政治制度与治理体系的一幅生动的实践画面,正是在围绕最高权力如何运行的探索过程中,不同国家围绕最高权力的实施建构了一系列国家体制机制。对于网络空间主权,国外学者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出发,认为把国家形态引入没有明确物理边界的虚拟网络空间是值得怀疑的[3];“网络空间是一种由终端对终端链接而成的、去中心化的、被注入了自由主义精神的人工空间”[4],包括主权在内的国家公共权力不应该干涉网络空间发展。事实上,“虚拟网络空间”并非表示网络空间是虚拟事物,只是由于网络空间跟传统空间相比具有明显的虚拟特征而被人们描述为具有虚拟属性的空间。对此,我们从网络技术对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强大渗透中可以切身体会到,网络空间已然成为现代人们进行正常工作、社交、学习的重要载体。如果不能在网络空间构建起基本秩序,各种网络犯罪、网络入侵、网络失范将自由泛滥,网络空间必然成为“丛林社会”。人们得以生存于清朗网络空间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实现网络空间秩序化和安全化。对于清朗网络空间的构建,科技、经济等硬实力与思想文化软实力固然重要,但这些都要在国家最高权力(即主权)的统一管理下才能有序行使,国家暴力机构融入网络空间正是因为主权原则才具有合法性。主权原则奠定了国家以合法身份保障网络空间内部秩序和外部安全的基础。因此,网络空间的秩序化和安全化,就是围绕网络空间主权如何形成、由谁掌握以及怎样行使等问题进行的一系列政治体制机制设计,其实质就是网络空间的国家型构问题,即赋予国家在网络空间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并运用一定的物质资源对网络空间的暴力元素达成牢固垄断控制。政府机关适时地设置专门化的网络空间行政、司法及执法机构,承担起网络空间的管辖任务,增强国家对于网络空间管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权原则赋予网络空间国家形态的“硬件”和“软件”要素

霍布斯认为,如果将国家比喻为一个人格体的“巨灵”的话[5]132,“主权”就如同国家这一人格体的灵魂,各种权力机构及其代表人就如同人的关节,国家的安全就意味着“巨灵”的健康[5]254-257。主权原则是国家有机体在网络空间健康运行的灵魂,网络空间的秩序化和安全化,要依赖国家网络空间治理,其实施要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石。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治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具体适用过程。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直接赋予了国家物质形态的“硬件”要素与精神观念形态的“软件”要素向网络空间延伸的合法性。由于网络空间相较于传统物理空间的差异性和技术依赖性,国家通过对原有机构的功能拓展或者创设新的机构,使得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资源延伸至网络空间,凭借这些资源治理网络空间危及国家安全的种种行为。就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开展网络立法工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实务工作中承担针对网络空间的行政、司法任务。国家层面设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基层政府设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我国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进行了专门化的互联网法院试点;在各级公安机关建立了网络警察队伍,针对网络设施、网络数据、网民行为等方面制定安全规范,对于各类妨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予以惩处。在网络空间的对外防御上,国家通过建设网络空间国防力量,有效威慑和抵御外部势力对于本国网络安全的威胁或入侵行为。

主权原则赋予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软件”要素。主权原则凝聚了一国网络空间共识,也是提升国家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话语权的重要保障,从而能够有效抵制来自网络空间的异质思想文化的侵袭。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全球互联特征,使得网络空间危及国家安全因素的复杂性相比于传统的物理空间有增无减。在多元政治思想盛行于网络空间的背景下,确保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成为维护网络空间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异质思想的强劲侵袭,不仅会给我国网络空间的安全带来危害,同样会给传统国家安全例如政治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由此可见,网络空间主权安全不仅体现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上,也体现在保障与网络空间国家安全密切关联的国家传统安全领域之中。

(三)主权身份是网络空间国家独立的标志

主权原则对于网络空间国家建构的意义,必然衍生出主权身份是国家在国际网络空间社会中独立自主的重要标志。通过维护国家独立自主管理本国网络事务的权利,使得国家主权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网络空间博弈中得以存在和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领域更加广泛、交往程度更加深入,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加推进了这一趋势。网络空间主权对外独立,逐渐成为一个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在内的综合性概念。国家在网络空间政治独立,是指代表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拥有独立自主处理本国网络空间内外事务的权力,对于本国网络空间的行政管辖、法律法规的制定,拥有最高或最终的决定权力;对于国际网络空间事务的参与,能够体现本国意志,而不受本国内部任何非法势力和外部力量的干涉。国家在网络空间的经济主权,体现在国家对国内及涉外的网络空间经济事务,享有完全自主的管辖权力。例如,国家对境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的自主管辖,对在本国境内投资的外国网络企业违反本国法律的行为有依法进行处罚的权力,对世界网络空间经济事务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力。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文化主权,则体现为一国在选择、维护和弘扬本国特色的网络空间文化价值观方面,具有不受其他国家干预的权力。如果一国网络空间的文化安全遭到侵犯,那就是侵犯了一国的文化自主权,它削弱的是一国得以独立自主的民族精神基础。一国在网络空间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固然重要,因为这是一国网络空间安全和文化独立的重要支撑因素;但是如果这个国家的民族精神独立性丧失了,那么这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独立性的丧失就只是时间问题。只要一国民族精神独立性屹立不倒,即便是在某一时期政治和经济独立受损,仍具备重振国威的强大民族精神基础。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信息跨国传播的海量性、迅即性和便捷性使得文化霸权国家对于别国文化的渗透作用得以加强的背景下,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文化独立显得更加利害攸关。

二、实现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

国家主权是一国法治的基石,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进行依法治网的基本前提。一国网络空间法律的制定权最终源于国家主权的授予,一国网络空间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同样派生于国家主权至上原则。网络空间司法权的具体运行过程表征着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使与维护过程,在此意义上,国家主权的网络空间法治功能得到彰显。

(一)国家主权原则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逻辑起点

国家主权这一概念本身便同时兼具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主权体现着一国的最高政治权威,同时也体现着法治与契约精神。首先,国家主权是网络空间立法权的来源。网络空间的种种乱象要得到有效的调节,除了需要网络空间的伦理规范之外,更需要以法治规范的方式予以调节。假设网络空间缺少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的统摄与整合,由于不同的网络主体所站的角度不同、利益目标不同,不同网络主体所遵循的网络规则也必然呈现出各行其是、相互冲突的状态,国家内部网络空间必然陷入混乱无序,各个主体在国际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也同样无法得到保障,人们自然也难以获得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其次,网络空间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源于国家主权至上的原则。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设或废止有关网络空间的法律,国家法律才能在网络空间获取至高无上的地位。国际社会的规则也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只有有益于该国并得到该国认可的国际规则才能发挥效力。由此可见,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至上地位的具体化实现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为网络空间的立法、守法实践活动。

(二)网络空间法治化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化

一国的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水平体现了该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体系的完善程度。但就网络空间主权而言,国家主权观念及其原则只是国家在网络空间作为最高权力掌握者和行使者推进一系列网络治理活动的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现实化或转换成国家在网络空间对内对外活动中的具体权能,则需要依托技术反制、暴力应对、法律规制等行之有效的多样化手段。技术反制体现着一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的核心竞争力;暴力应对是一国在面对网络空间的严重威胁时采取的一种迫不得已的解决方式;而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水平则标志着一国在网络空间主权治理与维护方面的文明程度。网络空间主权维护所指向的领域复杂多样,技术反制、暴力应对等方式显然不能覆盖关涉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的所有领域,因此网络空间的主权维护必需实行法治化。以法治化方式促进国家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网络空间的主体匿名性、数据海量化、传播迅即性、全球互联性以及高度的技术依赖性等特征,给国家主权维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为了能够在有效发挥网络技术带来的红利与最大程度地抑制其产生的问题之间寻求“帕累托最优”,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必须围绕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独立与开放等理念,作出及时的权衡与调适、守正与创新。

三、推动网络空间政治社会化

每一政治体系都有政治社会化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政治体系对政治参与主体进行政治态度和政治价值的灌输,以及政治技能的提升等方面。“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6]91政治社会化既是政治文化向政治主体内化的过程,也是政治主体向政治活动外化的过程。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的政治社会化作用同样遵循着内化与外化的双重运动过程,内化过程体现为主权主体性因素借助网络对于政治文化的传承、政治态度的确立以及政治人格的塑造,外化过程体现为主权主体性因素在网络空间的主权维护过程中对于网络空间政治社会化的一系列影响。

(一)传承一国网络空间政治文化

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6]29政治文化传承对于全球化时期的民族国家尤为关键。因为这不仅直接影响着一国公民面对异质文化冲击下的政治判断和政治言行,而且关系着一个国家政权的体制机制构建等制度化建构的合法性,从而在深层影响着一国的政治稳定、政府效能,因此政治文化传承在很大意义上就是一种基于一国国情的制度化的实践过程。“所谓制度化实践,就是时空中根深蒂固地积淀下来的那些实践活动。”[7]网络空间主权维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制度化实践,必然会被深深地烙上独特的民族特质。事实上,各国在传统现实空间对于最高权力的达成和运行方式无不深受本民族历史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和具体国情的影响。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维护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物理空间之间存在着很多具体差异,但在政治文化的传承功能上,它与传统物理空间存在着极大的共性,即二者均不能脱离本民族历史传统、政治意识形态和具体国情等一系列条件来进行,并且网络空间主权维护本身即是对于传统主权维护活动的一种传承和创新。不仅如此,网络空间主权维护同样是在一国具体的历史时期的主流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等因素的引领下进行的。例如网络上的“精日”“台独”“港独”言论,普遍会招致我国政府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及广大网民强有力的谴责与回击。

(二)塑造一国网民的政治人格

政治人格是指具有某一先天条件的政治主体在一定政治环境的政治参与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个性化的综合特征,既包括隐性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和政治情感等心理特质,也包括显性的政治言行和政治技能等行为特征。国家主权维护对政治人格的塑造体现在其对政治参与个体的政治态度、政治情感的影响及其对政治行为和政治技能的教育方面。由于网络空间不同个体所具备的政治态度和情感参差不齐,网络空间每一微观主体对于其所在国家的某一具体主权事件一贯的情感和态度,势必在网络空间的交往中得到反映;加之网络空间的透明度更高、传播更快,致使政治主体获取相关信息的便捷度以及网络政治表达的生动性大大增强,网络主权事件对于网民的政治情感和政治态度的引导作用在网络空间被放大。因此,网民在网络空间的政治态度和情感,需要在网络空间主权维护观念的影响和熏陶下得到矫正。国家对于网络空间主权理念和原则的宣示及解读过程,实质上也是网民获得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的过程。而国家在加强网络空间对内管辖以及对外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关涉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对于网民掌握基本的网络政治参与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与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三)进行网络空间政治动员

政治动员是政治主体为了激活和争取对于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具有价值的各种资源而进行的一系列政治活动过程,它是“统治精英获取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为政治权威服务的过程”[8]。网络空间主权维护作为关涉国家网络空间核心利益的重大政治目标,与国内外重要的政治活动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由于网络空间的扁平化特征,国内外各类非官方多元主体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官方机构的影响力,使得传统的仅靠官方便能达成的有关主权维护的某些目标,在网络空间则可能遇到重重困境。因此,网络空间主权维护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网络空间政治动员也因此显得尤为重要。网络空间主权的政治动员,即一国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在充分结合网络载体的特点和优势的基础上,围绕该国的网络空间主权理论、主权议题、主权事件对网络空间各政治主体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对各类网络资源进行汇聚整合并运用合适的方式服务于网络空间主权维护活动。具体而言,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的政治动员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国家设立“网络安全周”加强网络空间主权与安全教育,提出“网络强国”战略目标及一系列指导意见,引导相关网络社会组织以及一些有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意见领袖发挥各自的功能,推进我国网络内部治理与对外交往,共同推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综合实力的提升。

四、弘扬网络空间的价值共识

(一)凝聚网络空间价值共识

国家网络空间社会的凝聚力以“合意”为其存在条件,“缺乏必要的合意,社会必将陷入四分五裂的解体状态”[9]。在网络空间,社会上各种网络主体的政治表达常常会直接带来网络空间政治认知的多元化。一方面,这种情况冲击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一国网络空间各主体的言行也是反映该国国民素质甚至国家形象的一个“窗口”,因为“国际交往中每位公民的素质及行为都集中表现了这个国家民族的品质,会对国际人士的认知形成映像”[10]。怎样将五花八门的网络思想认识整合起来,以凝聚出一种符合本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众志成城的“合意”,就成为各国增强网络空间社会凝聚力、实现网络空间秩序化的重要前提。事实上,主权恰是这样一种具有很强的民意汲取能力的“硬核”。人民主权学说的创立者卢梭对此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公意”正是实现这一结合的重要纽带。公意即是由一国之内所有公民意志凝结而成,“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部分所剩下的总和”[11]39。公意一旦形成,“我们每个人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11]26,国家全体成员在公意的指导下就结合而成了一个公共人格。这一公共人格“当它消极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积极时,就称它为主权者”[11]22。但这种最高形态的公意凝结本身不可能在自发状态下完成,它需要在权威的政治体制与机制下才能得以汇聚。学者们关于公意与国家主权关系的阐述,对于我们考察网络空间主权维护极具启发意义。透过他们的逻辑可以看到,网络空间公意的凝练需要在国家最高权威的主导下才能顺利完成,而国家最高权威本身也是公意的体现。因此可以说,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能够有效整合网络空间各类民意,它具有凝聚网络空间共识的使命与功能。

(二)传播网络空间价值共识

概而论之,政治传播就是政治主体为了一定的政治目标而进行的政治信息传输、流动过程[12]。布莱恩·麦克奈尔认为政治传播是“关于政治的有目的的传播”,“使传播具有‘政治色彩’的决定性因素不在消息的来源(或者说形式……)而在于它的内容与意图”[13]。政治主体所传播的政治信息内容与目的是实现政治传播具体功能的决定性因素,一定的政治信息的传播是人们实现某种政治意图、顺利进行某项政治活动的关键纽带。网络空间主权维护活动具有的政治传播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空间主权维护活动激活了网络空间政治信息传导这一“神经系统”。各类网络主体在网络平台从事与主权维护相关联的所有活动时,总是以一定的政治信息为纽带,以各类政治信息的传递为先导。相关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利益,必然尽最大可能提供最具适当性和说服力的政治信息,以争取其他政治主体的支持。在此过程中,网络空间个体的主权认知观点、理论在彼此之间传播、博弈,并且向国家层面传递,实现意见的输入;而国家通过对各类政治信息的汇总、分析,提炼出具有国家权威的国家主权态度和理论,并将之传递给其他个体。其次,网络空间放大了各类主体主权维护的政治传播效用。费尔德曼说:“距离的消亡意味着信赖于(计算机)屏幕和电话,任何活动可以在世界的任一点进行。”[14]在网络空间,一国主权观念、主权事件在顷刻间就能沿着网络传递至全球各地。特别是网络新媒体传播内容的多元化、生动性与感染力,加上网络各主体的“羊群效应”,一些看似与主权关联性不大的事件,都极有可能在网络空间产生超出人们意料的“蝴蝶效应”。

五、促进网络空间的人权保护

(一)国家主权是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的首要前提

人权即人的权利,“指人应当享有和应该得到保障的权利”[15]。人权观念一经问世就出现了人权与主权哪一方更为重要,或者说哪一方应当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的争论。随着网络空间主权的提出,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争论已经被引入网络空间主权和人权关系的探讨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观点迥异的人权主张。在人权的特征上,发达国家普遍宣传人权的天赋性、永恒性,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人权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制约性;在人权的内容上,发达国家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力,发展中国家则在主张公民政治权利的同时还强调公民经济文化权利的重要价值[16]。造成这一差异的实质在于一国对人权内涵的理解实际上深受本国历史传统、发展水平、国家利益的影响。对于网络空间而言,当一个国家网络核心技术尚不能实现独立而面临外部势力制约的情况下,该国最紧要的就是维护网络空间主权,保护独立自主的发展权和国家利益,让本国公民尽快享有网络技术带来的红利;否则,就会遭到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网络科技实力掠夺网络空间主权利益,反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失去既有的主权与人权利益。马克思揭示了“在国家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的时候,个别公民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17]这一事实,并认为每一个民族都应当“在一切内部事务上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因为“这些权力确实是所有民族内部自由的基本条件之一”[18]。我国在2017 年7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时曾明确提出尊重网络主权和各国自主选择的网络发展道路,倡导各国加强交流、汇聚共识,让更多国家和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19]。

(二)国家主权是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的有力武器

国家主权对于网络空间的人权保护,是在传统物理空间的人权保护功能基础上,将关于人权保护的要素与内容向网络空间拓展,并在保护方式上适应网络空间的特征和需要。首先,国家主权能够凝聚一国的网络空间人权共识。正是由于人权概念的高度抽象性,不同国家之间、同一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对于网络空间人权的认知和解读存在差异。因此,整合不同群体对于网络空间人权的不同认知是保障网络空间人权的题中之义。网络空间主权作为在“合意”基础上形成的最高权力,能够有效凝聚一国的民意。网络空间人权共识的凝聚,同样遵循主权凝聚民意的逻辑。其次,国家主权能够保障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的实际效果。因为国家比其他任何主体都能够有效保护本国的网络空间人权。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主体中,主权国家作为掌握最高公共权力的唯一合法主体,能够结合本国网络空间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界定本国关于网络空间人权的具体内涵和构成要素,确定本国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的具体方式,构建各种体制机制将其权威化,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外交渠道,宣传推广本国关于网络空间人权的主张,取得国际社会对于本国网络空间人权保护的理解与尊重。具体而言,主权国家对于网络空间国家型构、依法治理等使命的实现过程,就是运用国家机器与各种制度对于各种侵犯网络空间人权的行为进行惩治的过程,也是不断实现网络空间公民权利最大化的过程。相比于主权国家,任何社会组织、网络技术企业、网民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都是有限的。只有国家以平等、独立的主权者身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一国网络空间的公民权利才能更好地被表达与保护。面对网络空间外来威胁时,也只有主权国家能够合法地且有足够的实力运用网络空间的国家力量予以抵制。

六、结语

自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来,主权既是构成民族国家的必要条件,也是维系国际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在网络时代,各种质疑或否定主权在网络空间正当性的观点甚嚣尘上,猛烈地冲击着主权规范。事实上,即便是极具虚拟特征的网络空间与传统现实空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但是主权规范在维系网络空间基本秩序方面仍然具有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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