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香秀
(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黑龙江 双鸭山 155100)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问题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最严厉的监管、问责、处罚等方式,严格治理粮食污染问题,保障人们生命安全”[1]。要从粮食生产、收储、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方面加强管控,杜绝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流入口粮市场。对于粮食质量管理部门来说,要进一步增强对粮食质量检测的管理,优化调整管理结构,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粮食流通安全,逐渐减少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给人们提供质量良好、安全的粮食产品[2]。
1.1.1 粮食生产环节中监管问题
粮食在产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土质、种子、农药和施肥进行监督。对耕地周边工业生产的废水、废渣排放的监管能力有待加强,避免种植的粮食遭受重金属的污染。农民不懂如何科学种粮,种植时操作不合理,过度施药施肥,造成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监管部门没能及时从生产粮食源头进行安全控制,没能及时宣传普及如何科学种粮、科学储粮的知识。并且在收获后,没能及时出售的粮食,在条件简陋的农户家中储存,导致生霉、生牙、甚至生虫,降低了粮食总体质量。监管部门对原粮收获过程的监管有所缺失,缺少风险监测,没能提前预防并消除安全隐患,没能及时监测气候因素变换,没能及时通知农户采取挽救措施,导致原粮品质下降。
1.1.2 粮食收购环节中监管问题
收购粮食的主体多为基层粮库,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多为基层质检机构,都存在检验仪器设备陈旧、不足,检验员技术水平欠佳,基层收购主体没有卫生指标检验能力,致使收购入库粮食质量品质不高,产生安全隐患。收储企业与卖粮人内外勾结,明知入库的粮食质量不达标,依然收购入库,导致粮食整体质量下降,靠粮吃粮现象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监管部门对粮库收购的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有限,只能监测收购的粮食物理指标,且监管巡查人员人数有限,无法实时监测收购的粮食卫生指标,导致不合格的粮食就存在监管漏洞。
1.1.3 粮食储存环节中监管问题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按照储粮管理技术科学储存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定期监测检验粮食品质,保证粮食在储存期间不发生较大变化。大多储粮企业为节省开销,对收购入库的粮食缺乏日常管理。为减少耗电量,不及时对储粮货位进行通风降温、施药灭鼠杀虫,加之保管员疏于管理,不能勤观察粮情,导致粮食品质在保管过程中降低,储粮企业未能有效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粮食监管部门对装粮仓房条件的监管、对粮库储粮能力的监管、对粮库保粮过程中施药熏蒸杀虫的卫生监管、对粮库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信等方面的都有待加强。
1.1.4 粮食销售过程中监管问题
粮食出库前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监管部门对随粮食出库的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进行监管,避免出现与粮食实际情况不符的报告。市场上存在储粮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忽视了对粮食质量管理,最后提供虚假质量结果欺骗买粮方,给购粮的加工企业带来很大损失,扰乱了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导致商务纠纷。因此,在销售出库过程中这必然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3]。在运输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粮食损耗、污染,装卸过程没有全程监管,运输环节对物流设施的管理力度欠缺。
粮食质检机构团队力量薄弱,技术人才不足、卫生质量监测覆盖面不够。不能主动配合粮食监管部门执法,在粮食质量监管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各地方粮食检测机构数量有限,对产粮大区存储的粮食检测能力有限,监测站的检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专业技能不足,学历和素质参差不齐,缺少能操作大型仪器的技术人员,更缺乏先进检测仪器,如,粮食卫生指标检测全面的仪器和现场快速检测等设备。此外,近几年,检测机构刚发展起来,年轻检验力量较少,在扦取样品时,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来完成扦样,并且粮堆体积大且高、扦样困难,致使每次扦取的样品质量具有一定的误差。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分2种:①土壤和气候因素对粮食生长环境具有直接影响。粮食生长要从环境中摄取有机物、无机物,生长环境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巨大且不可控,化学物质和生物污染也可在粮食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成果较明显,还缺少相应的可提前防御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监测机制。例如,当降水量较大的季节时,不能及时预测气候因素,没能组织企业及时应对气候灾害,当发生洪涝灾害后,导致粮食过水,最终产生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粮食损失。②应急处理体系尚不健全。虽然各职能部门都制定了应急预案,但应急处理能力仍有待加强,没能从根源上阻止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负面舆论依然频频出现。
目前可做到实时监管、保障粮食质量的主体还是粮库本身,粮食监管部门基本是靠每年度春秋2季的普查来开展质量监测,以及收购期对收储企业开展监管巡查等方式来监督并掌握粮食入库后的质量,巡查监管人员少,监管部门不能做到对实时监测企业储存的粮食质量状况。加之需要监管的企业较多,无法实时准确地监管企业收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是否与实际相符。依靠企业上报数据、各级粮食监管人员抽查、利用监管热线接听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信息等传统监管手段,极易产生监管漏洞[4]。
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重点调整内容包括要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放管服”中,“放”为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为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为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了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对事中、事后监管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以便更好地服务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来提高办事效率,并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促进了营商环境健康发展以及实现了粮食流通有效监管。
建立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信息化穿透式监管,健全并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储粮监管平台、资金监控平台和大数据平台等,强化对储存粮食的静态监管和动态监控。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收储数字化,这不仅是科技创新,更是业务流程的一个重塑,管理流程、监管流程的重塑,不能单独依靠人来监管,要重塑监管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利用,将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深层次查找“根源性”问题,大视野发现“连带性”问题。
号召社会团体参与协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新闻媒体记者明察暗访监督,行业组织和企业自主相互监督、消费者维护权益直接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全面监管,社会各层级履行相应监督责任,以多方位、多形式来构建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销售等多个流通环节中,对粮食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风险监测,并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建立风险监测常态化,并指导农业生产和粮食流通,提高事前服务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减少不必要粮食损失损耗。建立粮食流通质量追溯制度、有制度的保障,才能更有效的跟踪粮食流通去向以及其质量安全情况,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当粮食质量出现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及时召回已销售出的粮食,并汇报给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召回后的粮食可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销售,如符合饲料标准,可定向饲料出库,不合符标准的粮食只能作为工业原料。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粮食仓储设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粮食收储企业根据粮食储存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准备符合储存的粮食品种、规模和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对其仓储条件进行查验,防止和减少粮食的损失浪费。完善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在使用运输工具、装卸过程中减少粮食运输损耗。完善并严格落实粮食储存有关守则及规定,在储存期间,根据季度、气候变化、粮情等情况定期组织对粮食品质进行检验,一旦发现品质结果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就要及时组织准备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在销售出库时,依据有关规定,完善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出库检验结果确定可销售对象,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能出库[5]。
保障粮食安全是政治责任,实行党政同责,粮食安全省长负责,书记负责,责任扛在肩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起来与粮食流通相关工作,对粮食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以更好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对各级职能部门的管理权利进行约束,明确各级监督管理职责,列出权利清单,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各管理部门立足责任定位,各司其职、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常态化监管。随着粮食经营者违法成本的提高以及国家不断加大的威慑力度,加强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的衔接,不断降低了经营者的违规现象的出现。处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改善粮食流通市场体系,保障中国人的饭碗中装好粮。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让百姓吃得好、吃得安心,是粮食监管部门作为“国之大者”的责任。在粮食质量安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要未雨绸缪,始终绷紧粮食质量安全这根弦,确保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转变监管职能、优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建立科学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