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导报讯 记者耿倩 7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获悉,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3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1元;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通知》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通知》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