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庸之恶看网络暴力现象

2023-08-03 15:13钟俊雅
声屏世界 2023年8期
关键词:网民暴力群体

□钟俊雅

2022 年3 月17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介绍,此次专项行动聚焦10 个方面,重点整治影响范围大、危害性大的问题,其中提到要坚决打击网络暴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问题,着力整治网络暴力等乱象,营造文明健康的舆论氛围。在自媒体时代,传播生态发生了变化,个人传播成为主体,言论发表更加自由,但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网民对某些公共性事件进行的非理性表达,有可能形成网络暴力,不由得人们对平庸之恶进行反思。

从平庸之恶到网络暴力

平庸之恶。平庸之恶最初由德裔犹太学者汉娜·阿伦特提出,由于经历过纳粹的迫害,因此她的学术研究以批判和反思纳粹的独裁与极权统治为主。1962 年,阿伦特受《纽约客》杂志社的委托,对纳粹头号战犯艾希曼的审判进行采访报道。阿伦特原以为艾希曼凶残至极,但是在审判中她发现艾希曼只是单纯服从命令,和普通人一样没有邪恶的动机。艾希曼身上的无思想性让阿伦特困惑不解,在观察思考后发现,犯下大恶之人不一定是心狠手辣之人,有可能是普通人。因此,1963 年阿伦特在《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关于一份平庸罪恶的报告》中提出了“平庸之恶”概念。

“平庸之恶”提醒人们,恶的主体有多种,恶不是邪恶之人的专属名词,普通人也会犯下大恶,但是普通人的平庸,往往让我们忽视了这种恶。在阿伦特看来,“平庸的恶”不是简单的理论或者教条,而是表征着脱离现实、无思想的人为恶的实际特征。[1]平庸之恶加深了人们对恶的认识以及对人性的思考,日常行为中潜藏的“平庸之恶”值得人们时刻警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自媒体时代,媒介技术无限开放内容的生产边界,原有的传播格局被打破,人人都有麦克风,公众掌握了话语主动权,但是言论表达自由也在不断触碰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网络暴力。最初,互联网仅是传递信息的工具,网络暴力由此萌生,且被认为是现实社会暴力现象的网络延伸,是一种蕴含着现实暴力元素的网络社会现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开始参与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此时“现实社会暴力网络延伸”的说法不再具有足够的解释力,网络暴力成为主要以侵犯人们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新型暴力形态。[2]

我国最早提出“网络暴力”一词的是《每周电脑报》在1993 年3 月15 日发表的一篇文章《网络暴力来自何方?》,该文虽没有对网络暴力的含义进行解释,但是对网络暴力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进行了前瞻性的预测。关于网络暴力,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但是学界对其进行了大量讨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一是将网络暴力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暴力泛指网民在网络上能够接触或实施的暴力行为,诸如网络暴力语言、网络暴力文化、网络技术性暴力、网络盗窃和敲诈等;狭义的网络暴力仅指网络语言暴力。二是将网络暴力界定为“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3]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网络暴力是个人或群体在互联网平台上有意识地通过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进行持续性、反复性的,直接对他人或群体带来严重影响或侵害的行为。

平庸之恶的表现形式

暴力语言。在自媒体时代,互联网为公众搭建了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但是随着用户主动性的增强,漠视语言表达的规范意识、缺乏对语言的敬畏之心、随心所欲的情绪化表达,都是引发网络暴力的原因,如“哇,大城市;哇,二百元”“这难道不是外省人尖酸刻薄的铁证吗?笑死我,这价格正常开工也不一定有人接单,结果跑了几个小时还倒贴给了宾馆,最后200元打发外地人”等情绪化非理性的信息传播,使一名上海女子因200 元遭受网络暴力跳楼身亡。网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在未掌握事件真相的情况下随意进行评判与指责,并自以为不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特别是在某些热点事件或公共事件的报道中,一些网民一旦发现当事人行为有违背道德理念和价值观念的现象时,就会使用尖酸刻薄的话语对当事人进行谴责、谩骂、攻击,漠视、歪曲事实真相。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网民的情绪会愈发激动,往往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是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惩恶扬善”。殊不知,他们的言论已经逾越了道德的底线,不仅没有发挥正义监督的作用,而且直接演变为极端恶劣的攻击、诋毁行为。这种谩骂、暴力的语言充满了敌意,经过持续传播不断发酵,在某一瞬间促成质变,演变为网络暴力,践踏了当事人的尊严,丧失了做人的基本素养,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泄露隐私。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环境中生成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数据所享有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复制、下载、修改、利用、公开、传播和侵犯,并保障信息安全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利;是网络领域隐而不宣的网络信息数据的权利体现,但不包括个人公开的网络信息数据”。[4]在网络平台上,公众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言论自由没有边界,可以肆意妄为地表达。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有些网民对当事人的隐私随意评论,甚至假借探寻真相、维护正义的名义,泄露他人的隐私。如前文引用的上海女子跳楼事件,有的网民说她能用得起苹果手机说明不差钱,甚至通过互联网渠道和各种技术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扒出《王者荣耀》游戏抽奖记录、淘宝记录等。网民的做法将虚拟空间的口诛笔伐延伸到了现实社会中,使当事人遭受双重打击,以致选择跳楼。

谣言诽谤。在自媒体时代,信息海量,鱼龙混杂,网民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情绪化表达难以自控,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信息的甄别能力欠缺,常常在不思考不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其视作既定事实,开始随手转发、评论,甚至诽谤当事人,瞬间引爆舆论,助长谣言传播。

在网络平台上,用户群体基数大,网络谣言或诽谤时常发生。如刘学州事件或者是上海疫情期间的“物资腐烂,没有配送给居民”事件,信息真真假假,诽谤性的言论或谣言混淆视听,不仅搞得公众人心惶惶,引起社会恐慌,甚至危及当事人的生命。尽管相关媒体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不实言论的扩散传播,但是“谣言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收获的效果甚微。究其根本,诽谤和谣言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网民人云亦云,缺乏理性思考,缺失正确的是非判断能力。

群体极化。在网络平台上,当多数人对某一社会问题具有相似性的看法和意见,同时这种意见直接或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时,意味着公众舆论的形成。但是,随着不断的转载和重复性的报道,网民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也会随之转变,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会逐渐减弱,意见趋同形成群体极化现象。群体极化主要指群体成员最早具有的某种态度倾向,经过互动、交流、共振,这种态度倾向得到强化,最后形成比较极端的态度和观点。[5]

在公共事件面前,网民更倾向于搜寻那些与自身态度、行为决策、价值观念相似或一致的信息。[6]多数人对事件的看法,也会影响网民个体的意见表达,结果就是占多数意见的人大声疾呼,少数意见的人趋于沉默,形成“沉默螺旋”。

网络言论的匿名性、随意性、情绪性也会使这种观点或意见的表达逐渐极端化,无论是上海女子跳楼事件还是刘学州事件,充满了任意的情绪化表达和无端的指责谩骂,甚至在上海女子跳楼事件中还涉及地域歧视。网民盲目跟风,在不了解事件原委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身份和家庭背景进行有失偏颇的评论,这种针对性、刻意性的群体极化现象,种下了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的恶果,不容忽视。

网络暴力原因分析

在网络空间,网民作为无限节点中的一个都是平等的,拥有相同的空间环境和话语权,但网民的隐匿性、匿名性助长了信息传播的任意性、情绪化,滋生了传播过程中的自私、冷漠与狭隘,导致极其负面的传播后果乃至网络暴力。

虚拟场景,身份隐匿。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手机、平板等小屏端的普及,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入互联网,借助网络平台这一虚拟场景释放现实生活中的压力。同时,网络的虚拟性、隐匿性也使部分网民无所忌惮,做出不道德的行为,部分网民甚至错误地认为网络中的随意发言、评论甚至辱骂他人不会被追责,甚至将网络传播中的道德边界抛诸脑后。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增强发展后劲、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3]。鼓励企业创建市级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平台,创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增加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网络匿名性传播助长了个体从心理层面认为自己容易逃避社会责任,更能容纳网民的异化行为,但也存在失去有效控制而形成道德隐忧,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网络社会风险。[7]

博取关注,突出个性。在网络时代,人们为了突出个性获得关注,不断追寻个性化的表达,但是部分网民追求的所谓的个性化实际上是已经逾越道德底线的,是一种“越界”的个性化。“谣言止于智者”,网民面对某一公共事件,打着“行侠仗义”“伸张正义”的旗号,肆意侵犯当事人的隐私、侮辱、谩骂、诽谤,甚至通过人肉搜索等卑劣的手段进行攻击指责,公开对当事人处以道德私刑,无论是刘学州事件还是上海女子跳楼事件,真相尚未公之于众,很多网民高举“正义”旗帜,大声疾呼。网络传播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必须直面网络暴力事件,日常行为引发的网络暴力正是一个需要进行治理的社会问题,必须正视这种网络亚文化现象。[8]

情绪表达,获取共情。情绪作为一种重要的心理现象,不仅内含于每个人的生理活动中,也表露在行为活动和表达活动中。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提到,群体中的情绪和行为具有感染性,群体成员容易被这种情绪和行为感染催眠。而今,互联网平台是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在网络平台中,网民受某种情绪和行为的影响,[9]通过评论、转发等活动直接或间接表达出来。

由于网民的情绪化和简单化,针对每一公共事件,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或是“维护正义”,往往不顾后果,有失偏颇地进行主观化表达。但是,在网络平台上,网民的情绪是相互传染的,个体的情绪极易引发共鸣,使得个体的情绪转化为群体的情绪。上海女子跳楼事件中,有的说欺负外地人,有的说“上海人都这么小气吗?”,网民过分敏感,挑起了地域歧视的争端,网民随意评论留言,情绪随意宣泄,让当事人不堪重负选择跳楼自杀,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这也说明,虚拟的网络已经成为网民感性化、情绪化表达的重要场所。

群体庞大,鱼龙混杂。2022 年8 月31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其显示,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6%。[10]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民群体突破教育水平、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话语权逐渐由精英群体转移到大众群体,网民既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传播者。网民的大众化和普通化也意味着他们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网民会将生活中的怨恨与不满带入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借某一公共事件作为突破口,大肆宣泄对社会现实的负面情绪,并试图通过这种途径寻求情感共鸣,以此获得慰藉,但是这种负面的情绪宣泄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危机。

平庸之恶的治理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本文针对互联网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公众主体、政府以及平台三方面入手探索综合治理新路径,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平台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网民作为网络平台的构成细胞,其道德素质和责任担当意识的提升能够促进互联网社会的法治和德治。网民要规范语言表达,谨言慎行,保持客观理性,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能放纵情绪随波逐流。所有网民都需要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必须为自己在网络中的一言一行承担责任,在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中,要人人有责,人人担责。

加强政府监管,明确平台责任。随着媒介技术的进步,信息传播渠道增多,各大平台的竞争压力剧增,流量的追逐势必会导致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失衡。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获得更多的收益,各大平台不断推出新的内容,自然对内容信息把关不严,缺乏严格的内容审核。但是平台作为信息的传播者和管理者,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应加强对信息内容的筛选与把关。在信息的洪流中,主流媒体要起到标杆作用,积极发挥主流媒在舆论引导中的定盘星作用,体现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网民理性对待舆情事件,引导舆论往正确的方向发展。自媒体也要负担起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能为了博人眼球、赚取流量而放低标准,扰乱网络秩序。政府也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积极监督平台落实实名制注册制,让网民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减少虚假信息、暴力言论的传播,坚决打击网民在网络平台上的不良行为,完善体制监管。

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法律法规。匿名性是造成平庸之恶的客观原因,网民认为自己是“隐身人”,不会暴露自己而愈加放肆、暴戾和放纵,毫无避讳地活动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推动网络暴力的生成。同时,参与的网民认为自己只是众多参与者的一员,“法不责众”心理作祟,弱化了其责任心理,不断跟风追捧,不计后果地施加暴力,伤害他人。此外,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隐匿性,导致侵害的主体难以确定,被侵害主体难以举证,加之网络环境复杂多变,网络暴力屡禁不止。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法律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使网络暴力成为了网络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网络暴力的治理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发现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明晰网络生态治理的不同责任主体,根据网络传播中的危害程度,厘清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作用,通过法律手段综合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事件,让当事人能够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适时洞察互联网传播过程中的网络暴力现象,防范并减少网络暴力,必须从源头抓起,让每一个网民充分知晓网络传播的道德规约并形成自己的行动自觉。“恶”的意义不仅仅用于表述罪大恶极之人,一个普通的社会个体往往也会种下危害社会极大的恶果,这就是平庸之恶。因此,每一个传播者都要严于律己,始终坚守道德底线,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清朗的网络传播环境。

猜你喜欢
网民暴力群体
反性别暴力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暴力”女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暴力云与送子鹳
向暴力宣战
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
特殊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