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芸芬
“非常感谢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给予了我这么多的支持和指导,帮助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也希望,更多‘乙肝群体在求职、求学的过程中,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4月21日上午,因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求职过程中遭到歧视的祝先生向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此前,他为自己遭受就业歧视一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机关认真审查研判后,依法支持申请人起诉。检察机关还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倾听社会意见,与区法院、区人社局等共同促进此类就业歧视的消除,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用工秩序和求职环境。
为消除社会对“乙肝群体”的误解和歧视,保障“乙肝群体”求学、就业的平等权利,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于2010年联合发布通知,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对乙肝群体的歧视仍然存在。申请人祝先生就在求职时遭遇了这样的歧视。
据祝先生介绍,2022年6月,他经过多轮面试后被A公司录取为工业质检员。和A公司的人事负责人约定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后,祝先生就从原本工作的公司离职。在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祝先生如实告知A公司,自己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A公司于是以后续要为员工购买保险为由,要求祝先生进行常规体检,并附带进行乙肝病毒检测。
一周后,祝先生将检测结果发送给A公司,不料,几天后却得到了该公司“你与岗位不太合适”的答复。祝先生怀疑对方拒绝自己的原因是自己检测报告中异于常人的乙肝表面抗原数值。
因此,他于2022年7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了这一情况。市人社局按照属地原则,将线索移送至松江区人社局进行核实处理。松江区人社局接收线索后查明,A公司的质量检验员岗位不属于需要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岗位,该公司要求祝先生做乙肝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据此,区人社局向A公司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区人社局的批评教育,A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做出整改,再次通知祝先生入职,但出于种种顾虑,祝先生没有接受。
明明顺利通过了多轮面试,明明各项能力都符合岗位需求,却因乙肝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这让祝先生倍受侮辱,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因此,2022年12月底,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赔付他精神抚慰金。
2023年2月,担心自己维权能力不足的祝先生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收到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向当事人、当事公司、人社局等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区人社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了解了相关情况,核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了案件的处罚依据。为证实A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与该公司拒绝招录祝先生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检察官又赴A公司开展调查,经询问,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检察官坦言,当时确实是因为祝先生的乙肝抗原指标较高,公司管理层有所顾虑,才作出了不录用的决定。
结合原被告言词证据及祝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体检报告、退工单、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系因申请人祝先生乙肝指标超标而不予录用,构成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歧视伤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会使人产生受侮辱感,对劳动者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祝先生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要求于法有据。同时,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发生于劳动者与公司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属于劳动领域案件,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从既有案例和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在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侵犯平等就业权时,往往囿于自身诉讼能力,无法提供有力证明就业歧视的相关证据,可能遭遇诉讼不利,因此,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确有支持起诉的必要,依法支持祝先生起诉。
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协助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安抚当事人负面情绪,帮助案件中的弱势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当事人、当事公司因诉讼程序而耽误正常工作生活和經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推动社会矛盾实质性化解。
2023年3月16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在法官与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公司很快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祝先生赔偿了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检察监督不能仅满足于就案办案,在社会中,可能还存在着很多的‘祝先生。”祝先生申请支持起诉案办结后,承办检察官对工作进行了复盘回顾,并牵头发起了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专题研讨会,邀请区法院、区人社局及多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共同讨论如何对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开展治理。经讨论,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进一步规范招聘制度、加强招录人员的法律意识。区人社局也表示,将在日后的各类专项活动中,把企业招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就业歧视等纳入检查项目。
3月22日,承办检察官向企业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企业经营者对公司招录制度和人事部门法律培训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反思,并表示,在日后的招工用人过程中,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就业歧视的情况再次发生。随后,企业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介绍了目前流程化、标准化的招录制度和人事行政人员的法律培训计划,也表示相关整改将延伸至全公司各岗位,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后续,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还将对该公司进行回访,保证其整改充分落实到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是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实施,积极稳妥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领域办案工作,继续深化与相关行政部门协作配合,鼓励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倡导全社会共同消除就业歧视。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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