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恩图报”的管委会副主任

2023-08-02 19:24尹伊
检察风云 2023年14期
关键词:戴明靖江借款

尹伊

为企业兴建厂房提供帮助后,违规认购企业职工内增股并坐享增值收益;为企业承揽工程后向企业“借款”十年有余不予归还……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原副主任任戴明成了“施恩图报”的受贿典型。

违规入股:轻松获利数百万元

江苏省辖内的江阴市和靖江市都是县级市,两市分别位于长江的南岸和北岸。为了加强两市长江两岸联动开发,两市于2003年8月成立跨市跨江联合投资开发的省级开发区——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以下简称“靖江园区”)。按照两市间的协议,靖江园区的经济事务由江阴经济开发区负责。同年,任戴明被任命为靖江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建设、规划、拆迁等工作。

当时,江苏某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厂公司”)老总冯欢准备在靖江园区建设新厂房,并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过程中与任戴明熟络起来。在冯欢到靖江园区兴建新厂房的过程中,任戴明对其给予了许多帮助。任戴明先是在新厂规划、建设过程中主动为冯欢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继而又在新厂通水、通电、通路过程中,为其协调解决了一系列具体的矛盾和问题。

尽管作为分管领导,任戴明推动某厂公司新厂房审批建设乃是分内之事,但冯欢还是对任戴明给予的帮助铭记在心。2005年,某厂公司发展形势良好,准备在境外上市。当年底,某厂公司出台了《关于整合公司内部股权的意见》,向企业内部职工及关联人按原持股数量及比例增发股份(以下简称“内增股”),每股2元。既然是内增股,购买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购买人必须是某厂公司内部职工;二是之前曾经持有该厂内部股份。任戴明自然是两个条件都不符合,但这并不妨碍冯欢为他“特事特办”。

冯欢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通过违规赋予任戴明购买内增股资格的方式向其“报恩”。冯欢很清楚,售价2元的内增股,一旦在境外上市成功,很可能实现数倍的增值。

2006年1月,冯欢打电话给任戴明,问其是否愿意购买增发的内部股份,并表示自己可以让任戴明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50万股,还称该股日后肯定会大涨。任戴明听罢,当即表示愿意购买。任戴明自然知道自己并不符合购股的必备要件,为了掩人耳目,便决定以他人名义入股。2006年2月24日,任戴明与其弟弟任戴某分别出资50万元,以他们的姐姐任某英名义办理了购买某厂公司50万股内增股的相关手续。

2007年3月,某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前一个月,冯欢告诉任戴明,其持有的某厂公司内增股可按每股13元的价格回购。任戴明听后,表示同意通过回购的方式退股,冯欢遂安排工作人员将任戴明以任某英名义购买的50万股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7年4月,某厂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后,该厂发文规定,内增股的转让价格为每股8元。

2008年4月,任戴某出面接受了冯欢通过其他企业支付的回购款350万元,并将其中150万元汇给了哥哥任戴明。2016年,任戴某收到剩余回购款300万元及利息43.435万元后,又将其中200万元汇给了任戴明。

50万元借款被动平账

与冯欢相比,江阴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老总许胜结识任戴明更早,两人相识于20世纪90年代,且彼此关系十分密切。

2001年,许胜注册成立了工程公司,主要承接桩基工程。2003年下半年,任戴明任靖江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工程建设。许胜为了能获得当地更多的工程业务,于是便在招投标过程中频频请托任戴明帮忙。

2004年,靖江园区准备建设莲沁苑安置房,任戴明将这一信息透露给许胜,并邀约其到靖江园区参与投标。不久后,任戴明主动将许胜引荐给园区其他领导认识,在园区内强烈推荐该工程公司,甚至还与几家开发公司的老板打了招呼。

当时,莲沁苑安置房项目的桩基工程没有单独招标,而是包含在房屋建设的总合同中。于是,许胜请任戴明向中标该项目建设工程的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等企业打招呼,让其承接安置房的桩基工程。最終,在任戴明的帮助下,许胜顺利与某房地产公司等签订了桩基建设工程合同。

为了“感谢”任戴明的帮助,许胜先后于2005年至2007年春节前,3次以拜年名义送给任戴明各1万元。

2006年2月,任戴明以其姐姐任某英急需资金为由向许胜借款50万元,许胜遂安排工程公司会计伊相忠将一张5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任戴明。任戴明收到支票后没有出具借条,甚至在退休后与许胜发生较大数额经济往来过程中,亦未提及还款之事。

转眼10年过去了,这笔借款一直没有清偿。2017年,工程公司会计赵向东发现公司账上尚有这笔超过10年未归还的50万元借款。于是他请示许胜如何处理,许胜这才知道伊相忠将支付给任戴明的50万元以任某英往来款的名义放入了财务凭证。许胜于是让赵向东先处理20万元,并让其打电话给任戴明,试探其是否愿意还款,但赵向东回复说任戴明未提还款之事。2018年,许胜直接让赵向东将剩余的30万元进行平账处理。

相关证据显示,赵向东两次均以工程公司平时收到的承兑汇票作附件,先后减少了与任某英往来款20万元和30万元,从而对该50万元借款进行了平账处理。

东窗事发

任戴明履历资料显示,其于2003年9月1日任靖江园区党委委员(正局级),同年10月29日任靖江园区管委会副主任。2021年8月,任戴明因本案被留置,同年10月被拘留,11月被逮捕。

2021年12月16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任戴明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中秋节前至2007年中秋节前,任戴明利用担任靖江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厂公司、工程公司等企业在规划手续报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审批等方面提供相关帮助,分别收受上述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冯欢、许胜等人所送财物共计309.2万元。

该案审理中,围绕任戴明认购某厂公司50万股内增股,并在该厂回购后退出获益的事实是否属于受贿发生控辩分歧。法院经审查认为,任戴明为冯欢在新厂征地拆迁、规划手续报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自己不具备购买某厂公司内增股条件的情况下购买股权,并通过回购获利。任戴明的上述行为虽然有投资表象,实际系冯欢对其进行的利益输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鉴于某厂公司于2007年5月发文明确内部股份按每股8元的价格退出,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考虑,本节事实认定任戴明受贿数额为250万元。

2022年3月16日,靖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任戴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随案移送的任戴明退出违法所得30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任戴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任戴明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并据此依法予以改判。

2023年3月31日,泰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上诉人任戴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随案移送的上诉人任戴明退出的违法所得25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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