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章
曾任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负责人的李伟彬,因违法发放贷款3690万元,收取好处费75万元,2023年2月24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
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静海区监察委员会收到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移交的反映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原负责人李伟彬的问题线索。同年3月2日,静海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专案组进行初步核实,4月26日立案调查。2022年4月29日,李伟彬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静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李伟彬,1966年6月生于天津市静海区,大学学历,2012年2月担任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副经理,负责营业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开展存贷款营销、对客户的调查审查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等。2014年8月,58岁的李伟彬调离该岗位。
天津农商银行成立于2010年6月,是一家省级股份合作制地方金融机构,是天津市最大的一家地方性总部商业银行。李伟彬的落马始于刘甲的举报,他举报李伟彬帮助刘某在天津农商银行贷款,刘某送给李好处费。
刘甲和李伟彬的情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帮助李伟彬管钱,刘甲借给李伟彬的90万元就是打进了张某的农行账户,李伟彬用于放贷赚取高息。2015年左右,因李伟彬不还款,刘甲找到李伟彬的临时办公地点要钱,为了抓住李的把柄,刘甲刻意套话。毫无戒备的李伟彬说,他帮助吕某贷款并借钱给刘某,刘某给自己好处费。刘甲向刘某核实,刘某承认自己给李伟彬送钱的事。2014年左右,刘甲还看到张某写在笔记本上的帮李伟彬管理资金的账目。张某说她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李管理资金,流水至少两三千万元,大部分是他向商人借来的钱,然后放贷赚取利息差。
李伟彬被查后承认,2013年6月,他让朋友刘甲帮其贷了一笔款,安排弟媳王某用她的房产作抵押,并告诉情人张某贷款会转到她的账户。刘甲申请该笔贷款中的购销合同是假的,未实际发生,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杜某是其儿子李甲的朋友。经李伟彬审批、风险部等部门审核后发放了90万元,这笔钱由杜某账户转到张某的账户,张某按李的安排用于民间借贷。
2003年左右,吕某因经营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友公司”)与天津农商银行有业务往来认识了李伟彬,从2012年至2014年,吕某与时任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负责人的李伟彬交往较多。
2013年9月,刘某找到李伟彬寻求资金支持,但他公司资质不够,在天津农商银行有存量贷款,新增贷款不易审批,李伟彬提出找资质比较好的企业贷款,然后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欣然同意。
2013年10月左右,李伟彬来到助友公司三楼办公室见到吕某,他了解到吕的公司贷款资质不错后,提出让助友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贷款,借给他人使用,赚取高利息。吕某思量再三,提出实际用钱方要提供抵押物,李伟彬同意。
在李伟彬的授意下,2013年12月,助友公司和天津市盛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得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焊接件合同,助友公司购买盛得公司3150吨、共计6300万元的焊接件。合同签订后,助友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以吕某另一家公司——位于静海开发区的天津中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公司”)的厂房作抵押。
李伟彬作为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的负责人,有审批贷款的权力,对贷款真实性负责,其他部门都是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2013年12月,李伟彬违法审批通过该笔贷款,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将3600万元贷款打入盛得公司银行账户。在李伟彬的指使下,该贷款又转入了吕某名下的助友公司和中鹏公司。
2014年3月底,李伟彬指使吕某和刘某签订借贷合同,其中的3000万元以2%的利息借贷给刘某使用,月息60万元,刘某把他的一家公司抵押给吕某。剩余600万元贷款由中鹏公司使用。
后李伟彬向刘某索要每月15万元的好处费,并要求刘某将好处费打入情人张某的银行账户。李伟彬还对张某交代了这笔好处费的来龙去脉,刘某每月会给自己15万元好处费,让张某定时督促刘某打款。
刘某按照李伟彬的要求,每月给张某的个人账户转账15万元。自2014年4月至8月,李伟彬共收取刘某好处费75万元。有时刘某转账不及时,张某就打电话催要:“李伟彬跟你要的那15万元,该打钱了。”后因刘某企业资金困难没有继续给他好处费。
2014年8月,刘某以企业资金压力大为由不再给助友公司利息,经吕某多次催问,刘某说他每月给助友公司60万元利息的同时,还给李伟彬15万元的好处费。吕某担心刘某不还钱,就打印了一份刘某送给李伟彬75万元好处费的情况说明,让刘某签字确认。
2022年7月28日,李伟彬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賄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22年9月5日,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彬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7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李伟彬在担任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副经理、主持营业部全面工作期间,为了偿还个人借款,指使其朋友刘某虚构购销合同,向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申请贷款。李伟彬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审批通过该笔贷款。该贷款发放后,转入李伟彬情人张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李的民间借款。
检方还指控:2013年12月,李伟彬授意助友公司和盛得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购销焊接件合同。李伟彬违法审批通过该笔贷款,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向盛得公司发放贷款3600万元。在李伟彬的指使下,该贷款又转入了吕某名下的助友公司和中鹏公司。之后,其中的3000万元借贷给刘某使用,剩余600万元贷款由中鹏公司使用。2014年4月至8月,李伟彬共收取刘某好处费75万元,用于民间借贷牟利。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伟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彬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李伟彬否认起诉书指控事实,辩称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静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彬在担任天津农商银行静海中心支行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及岗位职责,违法发放贷款36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贿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伟彬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2023年2月24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伟彬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李伟彬受贿违法所得75万元,予以追缴。
在法定期限内,李伟彬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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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