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刃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考古遗址公园与遗址博物馆已成为中国城市地区“大遗址”的最主要利用方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已将它们视为最重要的考古遗产形式、社会共识性历史建构途径与大遗址旅游产品形态[1]。我国有各类考古遗址4万余处,具有顶级文物价值的约150处,即通常所说的“大遗址”。如将其中线性遗产的关键节点转换为遗址单体计算,则其数量超过200处;如仅计算公园形态的考古遗址,目前我国已转化为旅游资源的考古遗址大约占全部遗址数量的1‰,占顶级遗址数量约18%[2],资源转化率仍旧偏低,且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异较大。农村地区遗址的利用工作面临较大困境,从资金投入能力与持久性、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服务需求的紧迫程度等诸多方面看,尚不具备较强的考古资源驾驭能力,往往存在公园建成率偏低[3]、公园维持难度大[4]、社会影响能力较弱、参观系统性低、展示系统建构疲软等问题。出于社会、经济、交通等实际条件的限制,考古遗址公园目前仍只是适用于城市地区考古资源的一种文化表征形式。大规模建园这种利用方式在农村地区的适用性仍有待商榷。这意味着,约占大遗址总数一半左右的农村地区考古资源很难顺利转化为公园形态,而其他利用形式却还并不明朗。截至2020年,相关管理部门尚未针对农村地区大遗址利用的特殊性出台专门指导办法。
近年来,围绕农村与大遗址二者关系大致存在两类语境。其一为助力语境,它将大遗址视为一种可能带动地方经济、助力乡村发展的国有社会资源,具有自上而下的话语特征。在这一语境下出现的农村,往往被视为大遗址旅游开发过程中的配套服务提供者[5],“游在遗址、体验在博物馆、休闲服务在乡村”[6]构成其基本实践特征。该语境往往忽视考古资源利用行为对当地社会的渗透与内化影响,而片面强调当地经济对考古资源的潜在依赖性[7]。其二为博弈语境,它将大遗址的保护与利用视为一种可能对农村当地构成影响的社会因素,遗产利用与村落发展既有统一性,也有对立性[8]。村落作为由经济、政治、精神、社会文化认同等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其发展具有内驱力、自适性[9]和社会韧性[10],而大遗址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其开发利用对村落而言往往是自外向内的一种渗透过程,其为当地社会带来的利与弊,是遗产化过程中各类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农村大遗址遗产化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问题表明[11],农村地区大遗址的遗产化进程仍需较长调试期。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试行)》[12]《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及运行管理指南(试行)》[13]《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14]三项文件是主导我国考古资源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政策文件。它们更倾向于将农村地区的大遗址视为文化资源蓄积地。这种定位在现阶段来看是完全合理的,但这些文件对各地自建公园的动议又持明确鼓励的态度。这或许体现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他们认为公园是考古资源利用的绝对主流方式,但另一方面,又对农村地区的公园建设方式举棋不定。在农村大遗址利用决策的具体层面,仍有一些基础问题悬而未决,如怎样鉴别处于某一具体农村社会情境下的大遗址是否适合建设公园?如不适合,那其利用形式究竟为何,又如何管理?理论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5]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估导则(试行)》[16]这两个行业文件应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上述问题,但这两项文件的编写均缺乏可靠的技术指标来支持编写者进行遗产利用方式或程度的决策研判。在当前条件下遗址能否利用以及怎样利用最为合理等问题都无法从严格的指标论证中得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对文物利用这一可能对考古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重要遗产管理环节并没有就其前置评价的具体原则做出系统解释[17]。毋庸讳言,我国现阶段的遗产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工程制导”倾向,即在实践层面上,很多地方主政者及遗产实践者都倾向于将保护、展示、建设等工程视为遗产保护计划的最终实现方式,将展示利用的物化形式视为遗产管理的最终成果[18]。在实践中,由于前述遗址利用决策往往缺少严密的学理依据,加之“工程制导”的行业与社会氛围,地方建设投资意图即会对遗产利用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在大遗址利用形式仍显匮乏的今天,建设考古遗址公园便几乎成为了地方主政者所能想到唯一的考古资源利用方式。实际上,在总体计划层面上来谈遗址的利用,首先要面对的并不是构建展示体系的问题,而是要看这样的资源究竟是否适合当前的规划利用方式,如果不适合,又该怎样正确引导地方高涨的文化平台建设投资热情,并有条件地满足合理的文化发展需求。后文笔者将在考古遗址公园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以马家窑遗址为案例对农村地区重要遗址利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他潜在的非园区形态利用形式进行设想。
马家窑遗址地处洮河与其支流巴马峪沟的交汇地带,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青铜时代的聚落遗址,其中主要遗存堆积以新石器时代晚期为主,是西北地区著名考古学文化“马家窑文化”的命名地。它突出体现了我国农村地区重要考古遗址的保护与利用困境——社会知名度大、分布面积广、考古工作持续开展难度大、遗址结构不明确、保护难度大、区位条件差、交通条件落后、地方展示利用投入负担大、乡村公共设施条件有限、地方政府期望值过高。笔者在过去六年主持开展了该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当地主政者在多个省级、地市级土地资源政策与经济发展指标性文件[19]中都明确提出了对该遗址加快利用的要求,这对保护总规的编制工作造成了莫大的压力。由于资源认知、规划衔接、价值建构、利益相关方协调等诸多困难,在过去六年中,马家窑遗址如何利用几乎成了困扰各方的疑难杂症。以下将从五个层面对马家窑困局进行剖析。
通常认为,遗址因具有历史重要性而被展示利用。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历史重要性从何而来?遗址之所以重要并不都是因其布局完整、结构明确,而很可能只是因为在该遗址的考古工作中偶然发现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抽样对象。无论对田野考古还是科技检测来说,抽样对象都只是遗址的局部。它们虽然可能足以证明遗址的潜力与重要性,但却与全面阐释遗址空间结构没有必然联系。展示利用本身并非考古探索的必然结果,考古学所论证的历史重要性与遗址展示可行性没有必然联系——它必要却并不充分。学术界对于马家窑遗址及相关文化遗存的研究充分体现了考古探索的渐进性及其相对于展示利用需求而言的滞后性,具体表现为三个工作阶段:1924—2012年,研究者在洮河流域进行大范围遗址排查,建构该区域考古学文化序列。马家窑遗址只是众多调查对象之一。这一阶段,研究者对马家窑遗址的认识仅停留在不同性质堆积间的相对早晚关系及其大致分布范围方面,未涉及其形态结构等问题。2012—2016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马家窑遗址组织了多次勘探工作,覆盖了瓦家大山山前台地的全部范围。这一阶段,考古工作的重点是通过钻探与调查了解马家窑遗址遗存分布的范围、疏密、层次等“遗址潜力”问题,而仍未涉及其具体结构、形态、分区等问题。2014—201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进行了4次发掘,累计布方56个,清理灰坑123个、灰沟9条、各时期房址15处、各时期墓葬10座,累计发掘总面积约1625平方米[20]。这一面积仅占遗址核心区域面积不到5‰,故而至今能够通过考古工作确认的遗迹、遗物数量仍极为有限,研究者尚无法对遗址结构、聚落形态、功能分区等问题进行解答。简言之,自1924至2020年,考古探索的目标并未深入到遗址的具体结构层面。基于此,现阶段保护规划仅能将保护对象界定为考古遗址潜力,亦即现阶段最主要的任务只能是依照遗址可能的分布状况对遗址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尽可能减小其规模性灭失的概率,从而为将来的研究与展示利用保留可能性。以抽样和渐进性为基本特征的考古学研究在现阶段尚无法支持对马家窑遗址文化表征的空间建构工作[21]。
旅游资源规划者对考古资源可供展示利用的成熟度往往考虑不足,使旅游资源规划与考古资源的阶段性特征脱节。根据一般流程,对考古资源的规划整备过程主要会经历四个阶段。一是考古工作阶段,即通过系统的区域调查、勘探、发掘等方式对遗址结构进行剖析、对历史价值进行建构的过程;二是社会价值的赋予过程,即通过对考古遗存进行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要性评估,通过对利益相关群体进行意见征询,了解考古遗址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意义、潜在用途及利用可行性;三是对考古遗存进行利用形态设计阶段,即根据前述两个阶段的工作结果,结合现实社会需求,对遗址的利用形态进行设计;四是构建展示利用具体形式与维护的过程,即如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等。区域旅游规划是整合区域内各类旅游资源的主要方式,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旅游资源定级。通常情况下,文物资源越重要,其在旅游利用计划中所可能获取的地位也就越高,参观必要性就越大。但是,应当看到,在现实中做出旅游资源重要性判断的依据往往与遗址认知深度和规划整备状况并不挂钩。
我国顶级考古遗址中具备明确的地表考古景观遗存[22]的占比很小,约占13.5%左右,主要以大型帝王陵寝为主。其余多数遗址系典型的大型地下埋藏性土遗址,直观性不强。因此,对绝大多数大遗址的开发利用均须完整经历前述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是决定考古遗址可利用程度的核心环节——遗址结构是否明确,空间含义是否清晰可辨,价值认知是否充分,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征询是否到位等都会直接影响大遗址的主题化过程及其由考古遗存向公园或其他利用形式转化的可实现性,进而影响到区域旅游规划的实现效果。在已经挂牌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除北京周口店古人类遗址、圆明园遗址、秦始皇陵等为数不多的几家之外,多数园区类考古遗产都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平地起建,其对考古资源的认识与主题完善过程注定是缓慢、渐进的。相应的,其在旅游资源领域的利用过程也只能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开发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资源转化与资源利用规划的不匹配性,从另一侧面说明我国文旅事业在规划层面仍与遗产保护事业严重脱节。马家窑遗址在这方面的问题也较为突出。考古工作的薄弱,使得该遗址总体上还处于名大于实的状态,对遗址认识的匮乏使当地政府构建考古遗址公园的设想脱离实际。然而,2016年当地政府在《临洮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已经将马家窑遗址定为5级旅游资源[23]。规划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一方面可能是出于“马家窑”三字所代表的社会影响力及其潜在的文化资本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因为对考古遗址遗产化过程复杂性的过低估计。旅游资源界定与评级、旅游资源的使用计划、考古资源的遗产化这三个过程之间仍缺乏必要的联动与兼容机制。无论怎样看,马家窑遗址目前都不是成熟的旅游资源。
1988年,马家窑遗址被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保护面积9.8万平方米[24]。这一认定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考古学界对该遗址学术重要性的认可程度。但是,就第三次文物普查资料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马家窑遗址可能在整个洮河河谷(临洮段)范围内并不是最重要的遗址,也远非区域核心遗址,而仅为“孤悬”于洮河谷地南、北两个文化富集区之间的一处普通聚落遗址[25],其遗存本身的考古学重要性并不高于洮河谷地内的其他同类型遗址。在临洮洮河河谷内只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家窑遗址之所以能够更受社会瞩目,主要得益于考古学中“文化命名地”的特殊身份及以马家窑三字代称的西北彩陶文化的知名度,而并非因其在史前至青铜时代遗址中的实际重要性。随着洮河走廊内寺洼山、朱家坪等大型遗址考古工作的开展,才有可能对马家窑遗址考古遗存的实际重要性做出正确清晰的定位。
“文化命名地”表示针对某一考古学文化遗存开始形成区域性宏观认识。从学术角度出发,它毫无疑问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这种重要性与遗址本身的历史价值并不相同。虽然马家窑遗址是马家窑文化的先声,使马家窑三字所代表的西北地区彩陶文化名扬在外,但社会声誉乃是一种文化建构物,其来源非常复杂,并不单纯出于严谨的科研考量,也并不能替代考古遗存本身的历史价值。20世纪90年代之后,“马家窑”一词在社会上开始出现明确的语义分化。其一泛指西北地区马家窑文化;其二则指代西北彩陶文化及相关文物;其三才指马家窑遗址本身。由于马家窑遗址的考古工作长期处于沉寂状态,故前两种语义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早已远远高于第三种语义。这种情况就造成了“马家窑”所代表的更多是该考古学文化与西北彩陶的社会声誉,而非其命名地遗存的实际地位。然而,在马家窑遗址遗产化的过程中,当地社会更倾向于把考古学文化的知名度等同于其命名地遗址自身的历史价值。约翰·厄里称这种现象为名气即意义[26]——旅游者参观遗产是为了看有名的真东西,而并非是想透彻理解遗产的来龙去脉,对他们来说,“真”“名”“意义”“价值”四者完全是一回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用社会声誉替代历史价值的局面,遗址自身历史意义的空泛与前述语义分化固然都是重要原因,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相比于后者而言,前者对地方文化资本[27]形成的促进作用要更加直接,因而与地方政府加速利用文化资源的愿望也更加契合。这也导致现实语境中对于所谓历史价值的建构并不只是由学者来完成的,其实际所指更像是一种社会声誉与历史含义的杂交产物。应当看到,“文化命名地”“纪念地”“西北彩陶的代表”等一系列社会上久已形成的标签,最终成就了马家窑文化的知名度和所谓历史重要性,但由于马家窑遗址与其渊源颇深,这才导致了部分文物管理者与地方主政者对于遗址本身历史价值的过高估计与逆向追索。就人们对马家窑遗址考古遗存的实际认知情况而言,它已经长时间冒认了马家窑文化与西北彩陶的社会知名度。马家窑遗址所表现出的大遗址名不副实的困局在我国可能并非孤例。
如上所述,大遗址规划整备的第二阶段即是对其考古遗存赋予社会重要性的过程。遗产本身是一类在当下由其使用者按照自身需要而界定与规范出来的社会文化建构物[28]。在考古遗存社会化的语境中,也就是解决遗存是否重要、对谁重要、在哪些方面重要以及潜在用途有哪些等问题。遗产保护、遗产管理、遗产使用过程中的态度与具体意见通常来自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对于文化资源的内涵、意义、价值、利用潜力、利用方式都有着不同的期待,这些主观性差异即是“遗产异议”[29]的来源。考古资源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国家、地方(省市县)、考古人员、遗产保护工作者、遗产区群众、外来利用者(如游客、投资者)等。由考古遗存向考古资源转化的过程是一个价值赋予的过程,其结果取决于上述处于不同社会、政治层面[30]的利益相关方对考古遗存社会价值的认识、建构状况以及价值冲突协调状况。罗德尼·哈里森认为,时至今日,多数围绕遗产价值所进行的研究工作,都将注意力集中于构建新的价值分类系统,而不是去分析这些所谓的价值是究竟如何被装配(assembled)与制造(made)出来的[31]。实际上,价值建构在我国也是长期被忽略的研究领域。在法理层面上讲,我国的地下文物属于国有。相应的,文化资源决策过程也实行一种代议制,即国家通过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考古遗存的保护、管理、利用展开自上而下的计划工作——专业队伍与政府管理部门是大遗址由考古遗存向考古资源转化的绝对主导力量与实际推动者[32]。可以说,大遗址最终呈现出来的价值样貌与他们的工作有直接关系。马家窑遗址案例或许能够帮助加深理解这类价值赋予过程及其短板。
政治与文化价值是最为重要的社会价值形态,这种价值赋予过程一般是在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完成。在国家层面,马家窑遗址的意义不言而喻,它是全社会形成共识性历史陈述的基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现场工作会总结讲话》对这一功能给出了明确的阐释:“……重要考古遗址,……要进一步强调其国家属性,其价值应当具有不可替代的国家重要性,在实证中华文明的起源发展、传承融合、彰显中华文明的特质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独特性。”[33]而在地方层面,遗址的社会与政治价值则更为具体:“‘马家窑’是中国西北地区彩陶文化的代表性名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及文化号召力,在历史教育、文化宣传、文化旅游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文化与经济价值,……是当地乃至于甘肃省重要的文化符号。”[34]国家与地方层面对考古遗存所赋予的社会价值主要集中于纪念性、象征性和审美性等经典价值要素。
除国家与地方之外,遗址所在地社会是否也能够对考古遗存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这需要根据遗址与地方人群之间的关系来分析——考古遗存是否已融入当地社会,是否已对当地人的文化与社会认同建构过程产生影响,或者说当地人是否能理解遗址对其自身的重要意义。针对这些问题,考古资源管理研究领域中存在着不同观点。最为常见的观点是,多数情况下,当地社群在考古遗址发现之前即已存在,并且他们已有了成熟的文化习惯及社会认同,而这些习惯及认同皆是由表征当地历史的“物”或“传统”来构建的,这其中自然就包括考古遗存。约翰·卡尔曼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考古遗存与当地人之间的“自发性关联”往往可能会被研究者夸大——更多的案例表明,恰恰是在考古学研究者针对遗址对象提出各类问题的过程中,地方的价值才逐渐被勾勒清楚,地方的重要性才逐渐被当地人所重新认识并接受[35]。
史密斯认为,对当地人真正产生影响的并不是“物”本身,而是他们用这些“物”去“做了什么”,他们自己又在这种利用过程中“成为了什么”[36]。简言之,考古遗存是否会对其所在地社群产生影响甚至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关键还是取决于当地人怎样利用这些考古遗存,或者这些遗存能够在他们的生活中起到什么作用。具体到马家窑遗址,这种自发性文化认同建构的行为并不活跃。首先,调查显示多数当地人对于考古遗存的认识基本停留在彩陶收藏的层面,多数民众会将收藏价值与升值空间看作考古遗存的主要用途。同时,考古资源在该地区的使用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分层状况——县城中的极少数富裕收藏家才是对文物个体进行消费利用的主体,而遗址区域的农村群众则与此毫无关系。这种以财富为基础的收藏文化很难对农村普通群众的遗产利用行为构成正面引导。其次,在临洮与临夏两地相关博物馆的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既有馆舍的使用率并不高。有些馆舍虽然拥有国家级展示资源,但其所在地社群的使用率却不高。再次,从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当地农民对于遗址的利用主要还是停留在土地资源上,而并非文化资源。正如卡尔曼所说,在考古工作不充分、展示利用欠缺的条件下,埋藏于地下的考古遗存对当地农村社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二者之间的关联也是微弱的[37]。毋庸讳言,当地农村群众对考古遗存进行价值赋予的条件是不具备的。
用大遗址服务当地社会是一种美好的社会愿望,但村民如何使用考古资源仍旧是首要问题。在一种习以为常的自上而下的社会价值赋予模式中,国家、地方层面的社会价值赋予相对容易,而村民对考古遗存的价值赋予行为则仍显无力。不可否认,从任何角度看,对考古遗存的使用似乎都与当地村民无法形成直接关联。在纯粹的埋藏条件下,当地人对周边考古遗存的自发性认识与利用往往都缺乏正当性。遗产的根本属性是一种在文化表征基础上建构出来的文化资源利用形式,但因其埋藏于地下的客观情况,导致其可视性差、完整度低、地表遗存的景观性与象征性弱,历史利用传统缺乏,也因此大型埋藏性土遗址与当地人的关联大部分较为薄弱。在遗址中真正存在前考古阶段利用传统[38]的情况并不多见。了解以上困境便更能够了解到考古工作对于激发当地人价值赋予能力的基础意义。
在多数不具备前考古阶段利用传统的农村地区,当地村民对考古遗存的价值缺乏自觉认知或更多仅停留在资产价值层面。他们与遗址建立常态性关联,往往都是在考古工作大规模开展后才开始。与具有成型遗产社会生态的地方不同,这些地区的大遗址在遗产化的道路上一经出现,即主要以地标的形态呈现在当地的村社与阡陌之间。甚至可以说,这些未来出现在农村地区的考古遗产都是平地起建的具有较高社会价值的文化产品,是自上而下进行文化资源调控的结果。就现实情况而言,这些过程的主导者是专业技术团队与当地主政者。同时,鉴于经验,农村群众往往对考古资源的价值评价与利用缺乏主动表达自我意愿的动力。因此,在整个国家遗产价值的建构过程中,农村社会成员实际参与度非常低。那么怎样将这些沉默的当地人纳为考古资源使用者或是受益者,又如何使遗产化过程在构建新的文化认同或乡里认同方面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是否只有构建遗址博物馆或遗址公园这一条路可走呢?
近些年来,甘肃省政府多次表示希望通过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彩陶创意园区、民宿与民俗风情小镇等方式对马家窑遗址的考古资源进行利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地方主政者对促进文化资源转化的热情。2020年,国家文物局推出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其中虽然提及对于农村地区大遗址的使用应当抱以一种克制的态度,但并没有阐明当地人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在整个遗产化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参与方式,加之村民对遗产使用意愿的表述往往含混不清,故在农村的遗产实践中,他们始终游离于遗产建构活动之外。表面看是遗产利用设施(建、构筑物)与农村人居环境不相协调,但更深层次则反映了遗址利用工作如何与当地群众自身的社会、文化认同构建过程相融合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建构的遗产形态(共识性历史象征物)应当还能为当地社会服务。鉴于此,如何衔接与平衡此二者之间的需求差异即是遗产研究者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还需注意,村民与遗产的脱节并非是从遗产形态建构阶段才开始的,而是在“考古资源价值赋予”阶段即已出现角色缺位[39]。
在世界范围内,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新德里建议书》(UNESCO New Delhi Recommendations 1956)[40]问世以来,作为国家与全社会的文化符号,重要遗址大都采用大型遗址博物馆与园区的形态进行表现。我国现有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即无一例外地属于这种情况[41]。但就马家窑遗址而言,这种形式在现阶段是不适用的。首先,原址利用并不现实;其次,在县博物馆征集的马家窑文化彩陶中,能够确认出自马家窑遗址的并不多,即使在原址建馆,也面临展品匮乏的压力;再次,在远离县城的乡村建设场馆,仍旧面临多重问题,如文物安全难以保障、场馆闲置率过高、维持成本大等。出于以上原因,马家窑遗址保护规划没有采纳当地主政者所提出的建设大型场馆与原址模拟展示的提议。根据经验,孤立地利用马家窑遗址可能会导致很大的展示结构难度与成本风险——大型场馆或园区如无法融入当地人的社会生活即很容易沦为遗产孤岛。这当然会是一种非常被动、死板的遗产形态。现阶段,以表现遗址的历史意义与历史价值作为遗产利用形态的主线显然不切实际。在长达6年的调查过程中,笔者及项目组成员走访了遗址(坪上)及周边(坪下)全部自然村社,对当地人的人居环境优化意愿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问卷调查[42]。调查显示,遗址所在坪上区域的人居环境在教育、医疗、购物、交通、垃圾与污水处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便,当地群众的环境优化要求比较强烈。而在坪下的马家窑社(位于建筑控制区域内)则基础条件相对较好,在未来当地新农村的规划建设中,也将扮演核心角色。如根据传统遗址保护与遗产构建的方式,则坪上区域的人居优化意愿很可能会被视为对遗址保护不利的因素,而坪下村社则很可能被视为与遗址本体没有关联的现代人居区域,继而在遗址展示利用格局中被彻底忽略。那么,应当构建怎样的一种遗产形态,才能够在当地现阶段的社会条件下兼顾国家的文化宣传目标与当地群众的现实需要呢?
根据上述判断,保护规划提出,现阶段应当将遗址宣传利用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根据坪下马家窑社新农村发展建设规划的基本状况,在遗址东侧建筑控制地带使用当地建筑风格构建文化服务综合体,在满足当地社区实际生活、文化需求(如少儿教育、阅读、集会、运动、邮政等)的同时,将对马家窑遗址、马家窑文化、村史的宣传工作及遗址管理工作融入其中,使其在现阶段成为一个展示遗址的窗口。将遗址的保护利用与农村社区化的趋势相结合——村社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也即是马家窑遗址的宣传、展示场所,而不再将遗址的展示利用场所与当地人群割裂开来。在该综合体内单独开辟较小规模的马家窑遗址文化展示空间,用图片、文书等形式,宣传村落历史及遗址历史(含宣传考古学史纪念价值)——尽可能将村落历史与遗址的“考古学文化命名地”价值放在同一视野内进行阐释。与南方地区相比,西北农村地区缺乏固定的村落文化认同载体(如宗祠、家庙等)与表达形式,加之外出务工人员数量较大,家户、宗族、村落在文化认同方面容易产生疏离感。以马家窑文化因素为背景构建农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也可以为进一步增强村落社会凝聚力提供新的载体。在现阶段遗址结构不清晰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新农村规划中马家窑社的核心作用,实现考古遗产的社区化利用[43],并尽可能减少对遗址本体的直接利用与过度依赖。
罗温索在The Past is a Foreign Country中指出,我们所需要的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过去,至少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全部,我们所需要的,是我们能够与之持续互动的遗产,它能将过去与现在联系在一起[44]。哈里森也曾指出,记忆活动是一种文化含义的建构活动——它产生新的意义与价值[45]。应当指出的是,这种人与遗产的互动绝不应该只是在遗产成型之后才出现的行为。相反,如何使当地人受益于大遗址遗产化的全过程,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哈里森所说的这种对新意义的建构过程中,也同样应当看到他们的身影。他们不应当是文化产品的被动接受者,更不应该仅仅只是看客。作为国家文化象征的大遗址,在含义与价值赋予过程中除考虑其在政治、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之外,还需使其更接地气。以往形成的自上而下的文化资源规划模式在构建国家文明地标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但正如我们在马家窑困局中所看到的,它在促进遗产民用方面尚存在很明显的短板。这不仅使我们必须要从建筑哲学角度重新审视那些地标性建、构筑物的构造方式,更重要的是,还须探索更多使民众在其固有人居环境与消费习惯中能够接受、习见并乐于使用的遗产表达方式,使其参与到这种文化事业中去,而不只是担任遗产地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在利用农村地区大遗址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将当地社会生活与发展的现实需求考虑进去,更多考虑在临近重要遗址的乡村公共文教设施的升级改造过程中有机嵌入大遗址文化表述需求及其文化符号。史密斯认为,所有的遗产使用过程都无外乎是对认同、价值观、地方含义这三者进行反复“磨合(negotiation)”的过程[46]。如以此观之,则遗产本身不仅关乎挂牌,更关乎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