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晓波
(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辽宁沈阳 1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以监督食品安全情况、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价食品安全性等为主要目的抽样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抽检已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手段,2023年第一季度,国家及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抽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120 183批次。样品的抽取、接收、流转、检验和处置离不开样品管理,检验机构样品管理是否规范对抽检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真实准确的抽检结果可以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提升食品品质,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抽检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样品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时需支付样品费用。抽检样品管理包括样品运输、样品接收、检验样品的管理和备份样品管理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印发的管理办法及执行标准对样品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检验机构要求》(RB/T 215—2017)[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
保存不同类别的食品样品需要不同的储存条件,不同样品的保质期和前处理要求也不同,检验机构的业务受理部门要根据检验任务要求做好每个阶段的协调工作,要确保样品在实验室流转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为了提高检验机构样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程序,从样品受理、流转、标识、储存和处置等全流程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
食品安全抽检抽取的样品一般可通过抽样人员直接送样或者发快递的方式运送到检验机构。在运往检验机构的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根据样品的类别采用针对性的储运措施。如果抽样人员直接送样到检验机构,则应注意运输过程中温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不同类别样品的存放要求。如果通过邮寄的方式运送到检验机构,则邮寄过程中的运输条件应符合抽检样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抽检样品的包装标识对样品储存和运输条件的要求。抽取的样品应有防拆封措施,封条尽量粘贴平整,用透明胶带加固,避免浸湿、污染、破损等。生鲜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冷藏,做好温度记录,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中环境温度的变化不会影响检验结果。
2.2.1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抽检任务的样品接收工作,样品接收人员需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在样品接收环节,应认真核对样品类别,检查抽验单填写是否正确、封条是否完整,查看外观、状态,检查其适用性,记录异常或偏离情况,确认样品外观、文书、运输条件符合要求后接收。
2.2.2 样品的标识
在接收样品后,检验机构应粘贴唯一性标识作为样品在机构内的全部流转过程的追溯依据,唯一性标识应标识清楚样品的状态和类型。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应标识清楚后按照样品用途和存放要求做好流转或储存,标识要标明待检验、检验中、检验完毕等,能够清晰记录样品的流转过程。标识应有防脱落措施,冷冻储存的样品或生鲜类样品更要注意标识的保护,防止在检验或储存过程中标识丢失或污染。
2.2.3 样品的流转
检验样品流转到样品处理部门和检验部门的过程中应注意储存要求,流转全过程应保持可追溯性,交接过程应签字确认,确保流转过程可控。样品接收部门应对样品状态和标识进行确认后接收签字,样品流转后应及时更改样品状态标识[6]。
2.3.1 检验样品的管理
检验样品应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分区放置,设立“待检区”“在检区”“检毕区”等,各区域应有明确标识,防止样品混淆。在制备、检测过程中,样品不损坏、不丢失、不混淆、不变质,避免非检验性损坏。检验样品的管理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整个检验过程的可控性。
2.3.2 备份样品的管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等标准和规范对食品进行了分类,食品类别共有30余种,不同类别的食品形状、包装、储存方式和保存时间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中必须注明贮存条件(常温、存放于阴凉干燥处保存、避光、需冷藏或冷冻等)及保质期(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备份样品储存的条件应符合食品标签的规定条件,否则会影响样品的状态和检测结果。食品检验机构应根据不同食品类型的储存条件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条件,如符合要求的冷冻和冷藏设施,做到备份样品的分类存放,如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备份样品冷冻保存,鲜蛋冷藏保存。检验机构应配备专人对备份样品进行管理,定期对其状态进行确认。
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在作出检验合格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做好复检备份样品储存。3个月后可对备份样品进行销毁处理或进行捐赠、拍卖、科研等再利用,针对不同的备份样品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2.4.1 不合格食品备份样品的处置
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可结合实际用于科学研究,应根据不合格指标的性质针对性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机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销毁协议。
2.4.2 临近或超出保质期的合格备份样品处置
临近或超出保质期的合格备份样品如有科研方面的利用价值,可做好标识后使用。除此之外,在临期或超期的食品样品处置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流入市场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一般应通过销毁的方式处置,销毁过程应根据样品类别分类处置,通常通过专业销毁机构销毁,也可通过焚烧、填埋、拆解等方式处理,处理过程应规范、安全、环保。除了超期或临期的样品外,易腐败的食用农产品、出现感官异常的样品、已失去食用价值和利用价值的样品均应进行销毁处理,应将食品类别、名称、数量、价值和销毁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
再利用的食品安全抽检样品应为满足保存期限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方式应以公益捐赠为主,做好捐赠备样的交接记录。为保障安全性,抽检机构应对捐赠接收单位进行风险提醒,如发现样品存在外包装损坏、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处理。针对在保存期限内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合格备份样品,鼓励抽检机构采用科学研究、拍卖、义卖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开展合格备份样品的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依据制度规范开展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工作。
3.1.1 用于捐赠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抽检机构可将剩余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合格样品捐赠给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社会公益组织,或捐赠给乡镇村部,用于慰问孤寡老人、贫困户等。捐赠的样品应加贴特殊标签标识,避免违规流入市场。
3.1.2 用于科学研究或单位使用
针对具有科学研究利用价值的合格样品,检测机构或科研院所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或质量控制使用,接收检测机构或科研院所在利用合格备份样品时,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明确标注样品名称、数量、规格和用途等详细内容,依据方案使用。
3.1.3 拍卖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样品剩余的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样品拍卖。
3.1.4 义卖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抽检机构可将剩余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合格样品,按照有关规定义卖,义卖获取金额应按照相关规定捐赠给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社会公益组织。
3.2.1 合格备样利用应制度化
检验机构在制定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的工作制度时,应根据食品品种、储运要求、保质期限、包装方式等实际情况,分类制定针对性的利用方式。批量利用应签订协议,写明再利用方式和免责条款,鼓励受赠者或利益相关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双方利益。
3.2.2 合格备样利用应可追溯
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全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从而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满3个月可开展再利用工作,捐赠的样品应粘贴特殊标签标识,避免违规流入市场。捐赠过程应做到公开化,实现阳光捐赠。
3.2.3 合格备样利用可信息化
检验机构可采取信息化手段,对抽检样品进行全链条管理,统计记录食品保存期限、捐赠方式、捐赠过程、数据统计和调度分析等全部信息。
样品管理贯穿食品安全抽样和检测的全过程,样品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能够体现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管理能力,食品检验机构应重视样品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样品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样品接收、储存、传递规范有效,确保样品流转全生命周期的流程规范可控,最终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合格样品备份样品的再利用能够有效防止浪费,增加国家抽检经费的使用效率。抽检样品的规范化管理是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捍卫国民“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