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玉溪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所在地玉溪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4月,山东省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该市某农资销售点销售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最小标称厚度为0.004毫米,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包头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9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某农资销售点销售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最小标称厚度为0.003毫米,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州农业农村局交办线索,台江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台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3月采购100卷农用薄膜,产品标称厚度为0.006毫米,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截至核查之日,当事人已使用75卷。依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台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25卷农用薄膜,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