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深入实施强县工程
统筹城乡区域和资源环境,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四化同步,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和以县域为单元的城乡统筹发展
切实扛起粮食安全责任
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
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
推进乡村文化振兴
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提质增效,深入开展文化惠民活动
推进乡村生态振兴
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抓手,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推进乡村组织振兴
持续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构建政府、社会、村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
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突出农村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处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
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
切实深化农村改革
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统筹资源要素配置
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加大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鼓励村级组织成立农村合作公司、领办农民合作社等
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
部门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丝不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加强统筹谋划协调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
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坚持农业农村优化发展
总结推介乡村振兴典型经验
社会动员
省直定点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提高帮扶实效
省内区域协作双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
工会、共青團、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支持驻鄂部队持续推进定点帮扶工作,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奖惩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